上海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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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是我国的大城市,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地区。

然而,上海也有很多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的建房规定也是存在的。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首先,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农村地区建房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

农民在建房前必须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

其次,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

农民在规划建房时必须注意保护农田资源,不能随意占用耕地。

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农民可以申请减少耕地的审批,但必须在保证耕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

再次,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守建筑规范。

农民在选址、设计和施工时必须遵循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和环境卫生。

农民在施工中必须采取科学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不得妨碍周围村民的正常生活。

最后,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权法律法规。

农民在建房时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在建房前必须进行规划许可、用地纳税、建房审批等合法手续,确保自己的建房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上海农村建房规定是为了保护农田资源、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农民在建房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将面临处罚和违法行为的处置。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能够清楚了解农村建房规定,并在建房时遵守相关规定,为农村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定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有哪些?房屋的拆迁补偿⼜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编将为⼤家作出解答。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市政府近⽇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连续满⼀年,且在本市⽆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的认定对象: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连续满⼀年,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拆迁范围内应安置⼈⼝的未成年⼦⼥;因⼯作需要调回本市的⼲部、职⼯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员、就学等⼈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伍、出国(境)⽽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后⼜恢复户⼝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后⼜恢复户⼝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可认定为应安置⼈⼝。

3、⽆其他住房的六种⼈:有本市常住户⼝的未成年⼈,且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户⼝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员、就学等⼈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伍⽽注销户⼝的⼈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注销户⼝的⼈员;户⼝不在本市的⼈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可以认定为应安置⼈⼝。

4、主要适⽤政策(1)上海市⼈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意见的通知》(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动迁的主要原则从111号⽂发布后,上海市动迁从“数⼈头”过渡到了“数砖头”,即:动迁主要按照被拆迁⼈的房屋⾯积,⽽不是户⼝数!实际操作中,动迁毕竟带有⼀定的解困意义在其中,所以实际操作的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的房屋⾯积,兼顾户⼝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式主要是分为:货币补偿、价值标准和⾯积房屋调换安置三种。

最新的嘉定农村宅基地置换

最新的嘉定农村宅基地置换

最新的嘉定农村宅基地置换
根据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嘉定区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嘉定区农
村宅基地可以通过“三权置换”方式进行转让和置换。

具体步骤如下:
1. 宅基地确权。

要求所有“已建房,未确权宅基地”进行确权,确权后才能进行置换。

2. 确定置换对象。

允许以宅基地、土地指标、其他固定资产等多种形式进行置换,并
规定置换所得的宅基地、土地指标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 完成评估和协商。

通过宅基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置换所得的宅基地、土地指
标等的价值,然后进行协商。

4. 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置换协议,缴纳相关税费,并完成过户手续。

5. 建档备案。

完成置换手续后,双方需将置换相关文件和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建档
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置换宅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不存在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和乡风文明
的情况。

同时,置换的宅基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出租等商业经营行为。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0.03.03•【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1990年3月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1.市区范围为0.30元;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区、宝山区(不含长兴、横沙两乡)为0.20元;3.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县为0.15元;4.崇明县及宝山区的长兴、横沙两乡为0.10元;5.市区毗邻乡、郊县(区)城镇、集镇和公路两侧各150米范围加0.05元收取。

(二)超过规定面积允许使用的宅基占地:1.《实施细则》实施以后至《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二倍收取;其建房占地(包括砖墙瓦顶的辅助用房占地,不计简易棚舍,下同)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

2.《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使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四倍收取,其建房占地超过规定的部分按八倍收取。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按五倍收取,用于营业的按十倍收取;自用改为经营场所的,按五倍收取。

部分出租或部分改为经营场所的按用地面积分摊计算。

(四)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等用户,生活确有困难的,其宅基地在规定面积内可以减收或免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03.03
【实施日期】199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1990年3月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
1.市区范围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其上面的房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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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其上面的房屋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问题是农村土地三大问题之一,上海又是我国较为发达的城市,有许多和内省不一样的政策。

律师365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的问题以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权属于谁的问题。

欢迎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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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农村宅基地的本质是村集体为本村户籍村民所提供的边坡荒地建房,以供居住。

宅基地具有一定限制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是本村户籍的村民,在国家和集体允许的面积范围内,可以继承宅基地。

如果继承人是非本村户籍、或非农村户籍、或本村户籍但自有宅基地面积已满足居住需求(达到法定面积的),是不具有宅基地继承权的。

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是允许继承的。

但继承人如非本村户籍居民、或已有满足居住条件本村居民,仅仅只拥有房屋的使用权,可以维修保持房屋的居住条件。

但不允许该房屋继承人改建、扩建、推倒重建。

此房屋如因任何原因倒塌,则继承人失去了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不再具有在该地块上修建房屋的权利。

该处宅基地地块归属村集体所有▲二、宅基地继承法规定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农村地区的房屋建设,保障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上海市农村建房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土地使用要求:上海市农村建房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农村建房必须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行为,严禁违法占用耕地、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等用地。

建房用地应符合耕地储量标准,确保农田的保护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用地面积要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农村自建房的住宅用地标准为每户人均不超过1000平方米。

但是,对于建设保证性住房的情况,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面积的要求。

3. 绿地和公共空间要求: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要考虑社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

绿地和公共空间的布局应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增加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美观度。

同时,应合理划分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公共设施和交通空间。

4.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要求:建筑高度和容积率是农村自建房的重要规划要求。

根据当地的规划规定,农房的建筑高度通常不超过两层。

而容积率要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超过规划说明的界限。

5. 建筑结构和材料要求:农村自建房的建筑结构和材料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建筑结构应符合抗震标准,材料应符合防火、保温、环保等要求。

常见的建筑结构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而常见的建筑材料包括砖块、水泥、玻璃、木材等。

6. 建筑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农村自建房的施工过程应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地安全,遵守施工时限,合理使用施工材料,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期间应注意周边环境的保护,避免对周边农地、道路、河流等造成污染或破坏。

7. 房屋规划和功能布局要求:农村自建房的规划和功能布局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

房屋应合理规划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并预留充足的自然光线和通风空间。

同时,应合理规划家庭院落、车库、储藏室等功能区域。

8. 管理和维护要求: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维护是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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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费用
1、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zcfg/tdgl/201201/t20120104_524310.htm
2、《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
/%E7%99%BD%E9%A2%86%E5%86%9C%E6%B0%91/news/7956142.ht ml
第一、实施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区域要有85%以上的农户签字同意置换;
第二、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相关费用。

在农民选择房型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精心设计、高质量施工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减免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相关施工、勘察、设计市级交易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民防工程、绿化设施等后,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绿化保证金等相关收费;给予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优惠政策。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筑工程报建、招标、报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由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统一置换标准,维护农民利益。

置换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按照农民原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新建房屋的建设成本实行等价交换;在市政府规定的农民建房标准范围内,对新、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等量置换,使农民不出钱或少出钱。

承包土地已流转、在城镇就业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置换安置房的,可按照置换住房的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加强物业管理。

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一并实行征收和出让,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其收入全部缴入相关区县级国库,在按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由区县政府安排支出,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

农民宅基地置换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市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和配套设施用房只登记不发证,归全体业主所有。

要按照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模式和组织形式,加强物业管理,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3、《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
/law/32/shanghai/law11020062231500.html
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加以保护利用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满足整治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后,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流转。

4、《关于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法[2008]551号
/law/32/shanghai/law11020062231433.html
5、《关于鼓励郊区村民参与集中统一建房的若干意见》(沪建城〈2003〉458号)
减免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建筑执照费、房地产勘丈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绿化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施工交易服务费、勘察设计交易服务费、河道蓝线规划收费等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共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8项,平均减少收费达到100-150元/平方米。

供电、供气、供水及通信等部门的收费按照市对宅基地置换实施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集中建房中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区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后免收。

6、《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1号)
/pages/chinalawinfo/1710/64/8e0909*******d730bec47a21d59e724_0.ht
ml
支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改革试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指导下,选择本市条件成熟的试点镇优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
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

项目区内需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依法给予补偿。

项目区内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项目区内搬迁安置房或获得等价的货币补偿。

经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搬迁安置房,予以房地产权登记。

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拆旧复垦还耕给予补贴支持。

实施增减挂钩规划的试点镇,须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整理复垦方案。

项目区内属拆旧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复垦还耕且地力达到国家标准二等的试点镇,经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验收合格,从市管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补贴。

7、《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评估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评估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若评估对象为居住用房,还要结合成新。

1、《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
/zwgk/zytz/201007/t20100713_154433.htm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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