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郑政[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出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
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月10日,副市长张建慧在市政常务会议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安居工程任务问题
郑州新区王军
市土地储备中心郑晓明
市土地交易中心蒋爱兵
市村改办姜海
(五)强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职责。按照郑州新区、产业园区、职教园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兼顾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兼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价住房;县(市)、上街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尝试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思路,由市房管部门尽快对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目标分解工作要在2月底、3月初前完成。同时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保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落实住房保障建设任务,按要求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并优先保证供应,凡未按照要求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一律暂停其他用地的审批供应。
二、关于龙湖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开发建设龙湖地区是郑州市的一项重大工程,按照三年有序发展的原则稳步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要讲该工程列入重点用地计划,重点保障。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协调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为龙湖地区配备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龙湖地区本年度开发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城中改造项目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2月底前完成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需按照地上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保障性住房;对于特性区域、特定地段的商品住房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户型、面积由市房管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确定和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异议的,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今后,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住房也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中心城区三环外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再根据土地级别分级扩大。
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未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变更配建方式。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6dd6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87.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改造、统筹兼顾,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以人为本、和谐改造的原则,努力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三、改造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2.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背街小巷及集中居住区。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郑政[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局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商品住房建设的总面积。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局在办理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置条件时,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规划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
核发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出让建议价、划拨土地权益价和市物价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基准价格,提出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成后的回购、供应方式以及回购、销售价格等约束性内容。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城市“三环”以内的,由政府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属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开发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由市住房保障局依据区域实际需求确定由政府按回购价格优先实施回购,或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六条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愿意缴纳易地移建款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每平方米易地移建款的缴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同类型、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
易地移建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缴纳易地移建款的,配建比例须根据基准地价的变化实施分级放大。
土地用途属商品住宅或住宅兼容商业,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4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8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4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土地用途属商业兼容住宅,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7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出让完成后将配建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土地出让建议总价按照出让评估价、划拨权益价和市场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局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配建住房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第九条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第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审核确定销售基准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回购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分摊的项目用地按划拨土地权益价(划拨土地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相关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竣工验收”。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配建保障性住房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时和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竣工时间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市城建委要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做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独登记备案。
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建设,同期建设的商品住房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实施配建的,以《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的双倍为基准,并按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放大配建比例后的配建面积,向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移建款,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每平方米应按上年度同类型、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平均价格缴纳易地移建款。
第十三条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三环以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三环以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进行简装修,达到入住即可使用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
保障性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包括室内简装)应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配建保障性住房对应的土地面积免缴土地出让金,享受划拨价供应,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经市政府批准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接收,并登记确权,按照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有规定进行列支。
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经营
5年后,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销售价格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充分考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房屋折旧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参照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市)、上街区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