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
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

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2月5日刊登新的欧委会指令(2009/6/EC),对第76/768/EEC 号化妆品指令作出修订,禁止2种物质(其中1种只允许微量存在),并容许使用3种物质,但受若干条件所限。
第2009/6/EC号指令将须于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实施,于任何一个成员国销售化妆品的贸易商均须符合新规定。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化妆品」由任何物质或制剂构成,与人体多个外部(包括皮肤、头发、指甲、嘴唇和生殖器外部)或牙齿和嘴接触,专用于清洁、散发香气,改变外观,辟除体味,以及保护有关部位。
第76/768/EEC号指令附件1胪列化妆品清单,其中包括用于皮肤的乳霜、乳液、化妆水、凝胶及润肤剂、肥皂、防臭剂、香水、头发或指甲护理产品、美白和抗皱护肤品,以及口腔护理产品等。
欧盟的「化妆品成分清单」列有二甘醇(DEG)这种物质,它具有溶剂功能,可控制黏度,并有遮盖作用。
2007年7月,西班牙政府通知欧委会,他们发现牙膏产品含有浓度高达8.3%的二甘醇。
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二甘醇会构成危险,但浓度不超过0.1%应属安全。
因此,新化妆品指令将二甘醇加入附件2(附件2列举一般禁止用于化妆品的物质),同时把二甘醇纳入附件3(附件3列举在特殊条件下获准使用的物质),允许化妆品含有不超过0.1%微量的二甘醇。
维生素K1是维他命K的一种,具凝血功能,也是护肤品的成分之一,作局部外用,如改善黑眼圈或增加皮肤光泽。
法国已禁止含有维生素K1的化妆品,因为该国的一项研究发现维生素K1令人产生过敏反应。
维生素K1遂被纳入化妆品指令附件2,禁止用于在欧盟市场出售的化妆品。
甲苯是一种溶剂,用于指甲产品,被列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第3类物质,原因是甲苯可能对未出生儿童造成损害。
根据有关禁止危险物质的欧盟法例(第76/769/EEC 号指令),浓度高于0.1%的甲苯禁止用于胶水及喷漆等公众用产品。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规定了化妆品的标签、包装和 使用说明要求,以确保消费者 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构和程序
监管机构
东盟各成员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是负责实施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 构。
注册和备案程序
在东盟区域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向所在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注 册或备案,并获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欧盟委员会对化妆品法规进行了修订, 以适应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并进一步 加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要求。
2003年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EC发布, 取代了旧的指令,加强了对化妆品的 安全性要求,并引入了更多的监管措 施。
欧盟化妆品法规的主要内容
规定化妆品的定义和范围
安全性要求
欧盟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产品属于化妆品 范畴,并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向消费者披 露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成分、 生产过程、安全性和质量等,提
高产品的透明度。
05
未来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趋
势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改革方向
欧盟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 槛,确保产品安全性和质量。
东盟
促进区域一体化,统一化妆品监 管标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
止使用有害物质和违规成分。
注册和备案
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向相关监管机 构注册或备案,确保产品符合法规 要求。
标签和包装
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也有明 确规定,要求产品信息必须清晰、 准确,标签和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
对化妆品进口的影响
01
02
03
进口许可
化妆品进口到欧盟或东盟 国家需要获得相应的进口 许可,确保产品符合当地 法规。
reach法规附录14清单

reach法规附录14清单《REACH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gulation)是欧盟制定的一项化学品管理法规,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并促进化学品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法规,附录14列出了受限物质的清单,这些物质在欧盟境内的制造、进口和使用受到限制。
附录14清单中包含了多个受限物质,下面是其中一些常见的受限物质及其限制条件:1. 镉和其化合物,限制使用于塑料、涂料、颜料、油墨、橡胶、陶瓷、玻璃和电子设备等产品中。
2. 铅和其化合物,限制使用于电子和电气设备、汽车部件、建筑材料、涂料、颜料等产品中。
3. 汞和其化合物,限制使用于电池、测量和控制设备、照明设备等产品中。
4. 六价铬化合物,限制使用于皮革制品、木材防腐剂、金属涂层等产品中。
5. 多溴联苯醚(PBDE),限制使用于电子和电气设备、塑料制品、家具等产品中。
6. 多氯联苯(PCB),限制使用于电气设备、密封材料、润滑剂等产品中。
此外,附录14清单还包括其他一些受限物质,如某些有害有机溶剂、致癌物质、致畸形物质等。
需要注意的是,附录14清单中的受限物质和限制条件可能会根据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更新和调整。
因此,企业在生产、进口和使用化学品时,需要密切关注附录14清单的变化,并确保符合相关的限制要求。
总结起来,附录14清单是《REACH法规》中列出的受限物质清单,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该清单包含了多种受限物质及其限制条件,企业需要遵守这些限制要求,以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欧盟 化妆品 法规 成分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欧盟化妆品法规成分表-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化妆品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化妆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欧洲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安全标准,欧盟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化妆品法规措施。
这些法规不仅对化妆品生产商和供应商有具体的要求,也对化妆品中的成分进行了限制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欧盟化妆品法规中的成分表要求,以及这些要求对于化妆品生产和消费的影响与意义。
通过了解这些法规,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化妆品的安全性,并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介绍欧盟化妆品法规的背景和内容。
然后,我们将详细探讨化妆品成分表在法规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制定成分表所需要满足的要求。
最后,我们将总结讨论,分析这些法规对化妆品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更好地了解欧盟化妆品法规中成分表的意义,以及成分表对于化妆品市场的影响。
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的组织架构和内容分布方式。
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欧盟化妆品法规2.1.1 法规背景2.1.2 法规内容2.2 化妆品成分表2.2.1 成分表的作用2.2.2 成分表的要求3. 结论3.1 影响与意义3.2 建议与展望在正文部分,首先介绍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概念和背景,包括为什么有了这些法规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原因。
接着详细阐述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具体内容,包括法规中涉及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然后,文章转入化妆品成分表部分,分析了成分表的作用和重要性,解释了为什么化妆品需要提供成分表,以及成分表对消费者和相关方面的影响。
接着介绍了欧盟对化妆品成分表的要求,包括具体的法规和标准。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总结欧盟化妆品法规和化妆品成分表的影响与意义,讨论这些法规和成分表对化妆品行业和消费者的重要性。
欧盟化妆品组委会批准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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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组委会批准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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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标准导报》2016年第05期
4月5日,欧盟委员会化妆品组委会投票通过了关于禁止在驻留类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异噻唑啉酮(MI,也有称MIT)的提案。
1月4日,欧盟委员会曾向WTO发布G/TBT/N/EU/332号通报,提议对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V(化妆品中许用防腐剂清单)进行修订,在57项防腐剂中增加产品类型冲洗类产品(Rinse-off products)的要求,也就是说防腐剂MI只允许用于冲洗类产
品,而禁止用于驻留类产品(leave-on products)。
异噻唑啉酮是一种产品中广泛使用的防腐剂,如身体乳液,彩妆和除臭剂都会使用。
欧盟委员会的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在2013年明确指出,防腐剂异噻唑啉酮具有致敏性,不宜用于驻留类化妆品。
正式的修订案将于3个月内在OJ上发布,并在OJ发布后第20天生效,经过6个月的过渡期后正式实施。
4月1日,欧盟委员会还针对冲洗类化妆品中防腐剂MI的限量修订开展了公众咨询,提议将现有的100ppm的限量调整至15ppm,公众咨询截至2016年7月1日。
因此,如果欧盟的这两项提案都通过的话,防腐剂MI将只允许用于冲洗类化妆品,并且最大容许剂量更为严苛,化妆品企业需密切关注法规修订动态,同时控制产品中防腐剂的用量,规避贸易风险。
(摘编自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禁用限用物质列表

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禁用限用物质列表简介欧洲化妆品规则是欧洲联盟成员国在化妆品领域的法律法规,用于调控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在化妆品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某些物质可能对人体有害,因此欧洲化妆品规则中列出了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列表。
本文将介绍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的禁用和限用物质列表,帮助读者对欧洲化妆品市场的法规有更深入的了解。
禁用物质列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明确禁止使用的物质分为两类: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和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
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以下是禁止在所有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的列表:1.汞和其化合物:汞被广泛认可为有毒物质,对神经系统和肺部有害。
2.铅化合物:铅被认为是一种人体潜在的神经毒剂。
3.丙二醇:丙二醇是一种常用的化妆品成分,但在高浓度下会引起肺部刺激。
4.乳胶:乳胶是一种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因此被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
5.硼酸及其盐类:硼酸及其盐类在高浓度下会对皮肤和眼睛产生刺激作用。
6.高锰酸钾:高锰酸钾可能对呼吸系统和皮肤产生刺激作用。
7.二苯基醚和它们的化合物:二苯基醚被认为是一种潜在的致癌物质。
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还列出了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的物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1.天然皮肤漂白剂:天然皮肤漂白剂被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因为其被认为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和其他不良反应。
2.危险气体:危险气体如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被禁止在喷雾和气雾剂产品中使用,因为这些气体可能对呼吸系统产生危害。
3.钛白粉:钛白粉被禁止在液体粉底、眼影和口红等产品中使用,因为其纳米颗粒可能对人体呼吸系统产生不良影响。
4.纳米颗粒:一些纳米颗粒如纳米银、纳米氧化锌等被禁止在某些特定化妆品产品中使用,因为其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的细胞毒性和损伤。
限用物质列表欧洲化妆品规则中的限用物质列表是指某些物质在化妆品中只能以特定的浓度使用。
欧盟消费品禁用七种化学物质

欧盟消费品禁用七种化学物质选择字号: 大中小字体颜色:红绿蓝黑转载:中国商品网2009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首次建议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或使用7种物质,获许可者除外。
管理局曾于2008年10月28日草拟一份清单,列出15种“非常高度关注物质”(SVHCs),认为必须评估该等物质的有害程度,最终限制该等物质在欧盟市场的销售和使用。
管理局在这15种物质中选出7种应优先处理的物质。
SVHCs包括第1或2类致癌、诱变或危害生殖(CMR)的物质;耐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物质;或非常耐久及非常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又或科学证据证明可对人体或环境导致同等严重程度影响的物质,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该7种应优先处理的物质包括:二甲苯麝香(musk xylene)(非常耐久及非常生物累积性)。
用于洗洁精、衣物柔顺剂等的增香剂。
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MDA)(致癌)。
用于环氧树脂和黏合剂等的硬化剂。
短链氯化石蜡(SCCPs)(耐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非常耐久及非常生物累积性)。
多在高性能橡胶、密封剂、油漆及纺织物涂层中用作阻燃剂或塑化剂。
六溴环十二烷(HBCDD)(耐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
多用作聚丙烯的阻燃剂。
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危害生殖)。
在多种聚氯乙烯及其他聚合物产品(例如地板、屋顶铺板、涂层布料、医学设备)中用作塑化剂。
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危害生殖)。
用于聚合物产品的塑化剂,特别是用于铺地用品的聚氯乙烯、纺织和皮革涂层,以及密封剂、涂层、墨水或黏合剂等各种制剂。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危害生殖)。
用于多种聚合物产品的专门塑化剂。
上述物质中,部分已受规例限制,例如在欧盟市场发售的玩具,不得含有DEHP、BBP和DBP等邻苯二甲酸盐。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建议,除短链氯化石蜡外,其他上述物质一概不能获得个别用途豁免。
用于金属加工或皮革加脂的制剂,可含有浓度最多为1%的短链氯化石蜡。
欧盟化妆品法律法规

欧盟化妆品法律法规1.1概况欧盟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共同体,由28个成员国组成。
成员国将自己部分主权共享,形成一个共同的超出国界的合法体制。
欧盟的主要目标是代表整个联盟、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消除贸易障碍,协调成员国内的法律,在农业、经济、货币和社会政策等方面采用共同的法律。
1.2欧盟化妆品法规是保护化妆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其核心理念是一体化,消除技术法规壁垒,以促进产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公平方式自由流通,同时也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如果被证明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理由,成员国可以采取额外的要求。
1.3欧盟国家自由贸易协议,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都在有规律的转换关于化妆品的欧盟法律。
另外,欧盟化妆品法规体系也作为一种模式服务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等国家。
1.4主管机构欧盟委员会、部级理事会和议会是主要的机构,它们制定和执行欧盟的法律。
在委员会中提出和执行化妆品法规的主要部门是企业理事会。
另外,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理事会也会处理影响到化妆品工业的科学问题。
这个理事会和一个顾问团一起工作,即消费品科学委员会,也就是原先的化妆品和非食品消费品科学委员会。
在国家层面上执行法令,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确认对要求或法令答复。
2.1.1.2欧盟化妆品法规欧盟主要管理化妆品的法规是欧盟化妆品指令(1976年7月27日发布的理事会指令76/768/EEC,即成员国关于化妆品产品类似法律)以及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
欧盟76/768/EEC化妆品指令仅仅是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框架性的指令,各成员国在该指令的基础上各自创建了成员国的法规,这导致了各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壁垒。
因此,2009年12月2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关于化妆品新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该法规于2013年7月11日在28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正式实施,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67项修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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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法限制多种物质的使用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2月5日刊登新的欧委会指令(2009/6/EC),对第76/768/EEC 号化妆品指令作出修订,禁止2种物质(其中1种只允许微量存在),并容许使用3种物质,但受若干条件所限。
第2009/6/EC号指令将须于全部27个欧盟成员国实施,于任何一个成员国销售化妆品的贸易商均须符合新规定。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化妆品」由任何物质或制剂构成,与人体多个外部(包括皮肤、头发、指甲、嘴唇和生殖器外部)或牙齿和嘴接触,专用于清洁、散发香气,改变外观,辟除体味,以及保护有关部位。
第76/768/EEC号指令附件1胪列化妆品清单,其中包括用于皮肤的乳霜、乳液、化妆水、凝胶及润肤剂、肥皂、防臭剂、香水、头发或指甲护理产品、美白和抗皱护肤品,以及口腔护理产品等。
欧盟的「化妆品成分清单」列有二甘醇(DEG)这种物质,它具有溶剂功能,可控制黏度,并有遮盖作用。
2007年7月,西班牙政府通知欧委会,他们发现牙膏产品含有浓度高达8.3%的二甘醇。
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二甘醇会构成危险,但浓度不超过0.1%应属安全。
因此,新化妆品指令将二甘醇加入附件2(附件2列举一般禁止用于化妆品的物质),同时把二甘醇纳入附件3(附件3列举在特殊条件下获准使用的物质),允许化妆品含有不超过0.1%微量的二甘醇。
维生素K1是维他命K的一种,具凝血功能,也是护肤品的成分之一,作局部外用,如改善黑眼圈或增加皮肤光泽。
法国已禁止含有维生素K1的化妆品,因为该国的一项研究发现维生素K1令人产生过敏反应。
维生素K1遂被纳入化妆品指令附件2,禁止用于在欧盟市场出售的化妆品。
甲苯是一种溶剂,用于指甲产品,被列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第3类物质,原因是甲苯可能对未出生儿童造成损害。
根据有关禁止危险物质的欧盟法例(第76/769/EEC 号指令),浓度高于0.1%的甲苯禁止用于胶水及喷漆等公众用产品。
不过,从一般毒理学角度来看,指甲产品中含量不超过25%的甲苯被视为安全,但应防止儿童吸入甲苯。
因此,甲苯被列入化妆品指令附件3,最高允许浓度为指甲产品含量的25%,但产品必须附有警告标签,说明产品必须存放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以及应只供成人使用。
法国限制化妆品使用二乙二醇单丁醚(DEGBE),最高浓度上限为9%。
二乙二醇单丁醚用途广泛,除用作染发料溶剂外,还用于油漆、染料、油墨、去垢剂及清洁剂。
在欧洲,近60%二乙二醇单丁醚用于清洁剂,约35%用于油漆及表面涂层。
根据消费品科学委员会的推论,第2009/6/EC号新化妆品指令将二乙二醇单丁醚加入附件3,成品中的最高允许浓度为9%,但禁止二乙二醇单丁醚用于喷雾器(如喷发定形剂)。
用作染发料溶剂的乙二醇单丁醚(EGBE)也列入附件3,其使用须符合浓度上限,氧化染发产品为4%,非氧化染发产品为2%。
乙二醇单丁醚与二乙二醇单丁醚一样,禁止用于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喷雾器。
所有欧盟成员国最须于2009年8月5日或之前将第2009/6/EC号欧委会指令转化为本
国法例,指令的条文于2009年11月5日起实施,但有关甲苯的条文则于2010年2月10日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