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贷款诉讼时效与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1。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

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1. 简介不良贷款是指银行借出的资金逾期90天以上或无法归还的贷款。
银行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清收不良贷款,保护银行资产。
本文将介绍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
2. 不良贷款分类银行不良贷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2.1. 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低于7级,且逾期超过90天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
2.2. 呆账贷款呆账贷款是指银行已经对借款人采取了追收措施,但无法弥补债务损失。
3. 不良贷款处置方案银行可采取以下方案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3.1. 协商处置银行可以主动与借款人协商,重新制定还款计划或调整利率,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
如果借款人还款能力较强,银行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优惠还款方案,避免不良贷款上报和清收流程。
3.2. 委托清收银行可将不良贷款委托给专业的清收机构进行清收。
清收机构可以通过上门访问、法律诉讼等方式,尽快收回债权,保护银行资产。
3.3. 资产转让银行可将不良贷款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以回收资金。
资产管理公司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可以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来回收债权。
4. 呆账贷款处置方案对于呆账贷款,银行采取以下措施:4.1. 写-off将呆账贷款从贷款余额中扣除,减少财务影响和贷后管理成本。
4.2. 减值银行可将呆账贷款计入损失准备计提,减少未来财务风险。
减值应当参照《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和用途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 结论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不良贷款的清收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最大程度保护银行资产。
此外,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不良贷款风险的发生。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和建议

浅谈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和建议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农信社不良贷款中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从法律角度讲,这些贷款已丧失了最终寻求司法救助的可能,这除了给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增加难度外,更重要的是极易给农信社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当前,诉讼时效管理必须引起信用社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客户经理的高度重视。
本人就丧失诉讼时效贷款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一、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主要原因(一)人员素质提高与信贷环境变化不符以往,部分农信社的客户经理业务知识匮乏,对法律时效方面知识了解较少,在维护贷款时效性、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缺乏主动性,没有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对农信社的风险资产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理解,由此造成部分不良贷款的时效性被延误耽搁,甚至造成损失。
(二)工作方法单一,清收不良积极性差目前,不少信贷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仍停留在清收短期易收回不良贷款上,忽视了清理难度较大的不良贷款。
在保全这些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方法上,大多数客户经理也只是下发催收通知书,主张债权的方式简单、机械、单一,缺少创新意识。
若遇到的“钉子户”、“逃债户”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有的客户经理则仅在催收记录上做“拒签”记录,怀着“尽职免责”的心理,缺乏做进一步工作的动力,无法起到保全诉讼时效管理的目的。
(三)贷前调查不实,贷后检查不落实部分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未作深入调查,凭主观臆断评定信用等级,建立小额农户贷款档案、评级、授信等工作走了形式主义;贷款发放后检查力度不到位,未认真追踪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执行合同情况,有的检查走过场,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存在对还款能力差的贷款弃而不管的现象,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四)考核机制不健全在对内管理上,对贷款质量的考核还只停留在形态管理上,对不良贷款产生后的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却未实施相应的考核。
考核的目标导向性在确保贷款诉讼时效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致使客户经理没有把工作精力放在此项工作上,考核机制不健全,给诉讼时效管理带来了障碍。
不良贷款清收

三、必须充分运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遏制企业逃废债失信行为。去年以来,在人民银行领导下,在全国银行实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实施贷款证制度电子化管理基础上制定的,有关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保函、授信等信息及企事业单位欠息、逃债、经济纠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都纳入该系统进行登记。这项制度的认真执行,对掌握客户的资信情况,防止上述各项金融服务的风险、逃废债能起到防范和遏制作用。比如某人行中心支行利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设计了“协查单”,推出了“网上协查”制度,发现逃废债苗头,及时在系统网上公布,督促银行和企业落实债权债务。去年共发布“协查单”110期,企业债务落实率为43.6%。
作者简介:郑良芳(1930-),男,浙江宁波人,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和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逐户清理 明确目标
为了达到数据清,底子明,确保清收工作有的放矢。他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对不良贷款(表内五级分类不良、表外置换不良贷款)的全面清理认定,认真澄清表内、表外小额不良贷款到底有多少能收回,多少不能的底子。首先,要求逐户上门催收核实,了解贷户生产经营情况及资金收入状况,了解抵(质)押现状,了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等;其次,根据催收核实了解的具体情况及贷户还贷意愿,偿债能力进行当年偿还贷款可能性认定;最后,根据上户核实情况及认定结果逐户确定清收措施与办法。在清理认定中他们要求员工人人参与、张张借据见光、户户上门催收核实、笔笔情况清楚,确保时效完整与债权安全。同时对年内可能收不回的贷款,在认定表上分别说明不能收回原因,并根据死亡绝户、外出无着、破产改制、厂拆人散、起诉未执行、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并明确每笔贷款的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清收责任人对该笔贷款的时效完整性负责,主办信贷员对全社贷款资料的完整、合法性负责,信用社主任对贷款管理失职、失查负责,会计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第六条风控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3大类,进行监测报告。
按照贷款12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5级,进行细分管理。
第七条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由风控部进行认定,并由风控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的,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九条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序。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经营部应在1个月内移交到风控部管理。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不良贷款清收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包括责任清收、协调清收、依法清收、招标清收、启动清收、处置清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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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措施有哪些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时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这一老大难问题。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金融结构信贷资产质量的高低,更影响到金融部门效益的提高和整体的发展,面对困难和问题。
二、不良贷款清收措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措施包括责任清收、协调清收、依法清收、招标清收、启动清收、处置清收等。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不良贷款清收标准有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以资抵债贷款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在进行清收时可以成立专门清收小组,这样可以实现专人负责,而且要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分门别类,认真梳理。
在进行清收时要灵活选择方法,力促以物抵债或变卖有效资产偿还贷款。
还可以通过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进行清收。
贷款进行清收时会影响借款人的声誉,而且不良贷款形成后会对借款人征信造成不好的影响,长时间不还时借款人还会上黑名单,这时会受到很多限制,比如不能乘坐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等,所以用户在借款后最好按时还款。
法律学习:网友: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哪些?法律: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长期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不良贷款占比偏高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不良贷款始终是影响农信社发展的老大难问题,它如影随形,伴随着农信社成长,犹如一个患病的人对待自己顽疾不重视一般,又存在讳疾忌医的病态,纵使金丹玉药也不能一下治好存在这么多年的沉疴,究其原因,有很多方面的因素,笔者是在多年的基层清非工作中摸爬滚打出来的人,认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要有“亮剑”精神,必须克难攻坚,多措并举,用重典,下猛药,要破解清收难的问题,始终要在基层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中下功夫。
县联社为法人领导下的基层营业网点始终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认识不清、执行力度不够,甚至把清非工作当成包袱的作祟思想普遍存在。
首先,新官不理旧账,“新官”指信用社主任交流或更换后上任的新负责人,“旧账”多指新官上任之前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新官不理旧账是指新官对于旧账不作为,认为“旧账”不是本人形成的,收回来是自己的功劳,要不回来不是自己的“过”。
新官不理旧账造成清收空档,现在的管理模式人员交流相对以前频繁,相对以前“新官”多,“旧账”也多起来。
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按照现行信贷管理制度,信用社主任或负责人轮岗交流时稽核部门以对其贷款进行专项审计,界定责任,对于正常贷款进行交接,确定接收人为清收第一责任人,交接人为贷款责任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少能真正贯彻下去,“新官”担心原单位责任贷款无人替其清收,落得逾期追责处分,后者担心新环境,条件不熟,无法放开手脚,两头担心,无暇顾及前任贷款清收工作;而被接收人既担心原责任贷款始终跟随自己走遍“天涯海角”,又对新接手的不良贷款不予重视,甚至有恶性心理,认为费心费力没有好处,不维护与贷户的关系,使正常贷款形成不良,在追究责任人机制上,首先追究发放该贷款的第一责任人,致使“新官”轻视管理责任。
其次,权利与义务不统一不对等,没有针对解决此问题专门的准则和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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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前减后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内控机制尚未建立,不善于依法管贷和维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贷款形成风险。
因此,农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内控机制,使信贷资金始终处于严格的法律监控之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一、积极主张权利,确保贷款的诉讼时效期在信贷管理中,面对贷款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由于债务人信用淡薄、恶意逃债,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贷款诉讼时效的确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多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以充分实现信用社的债权。
具体说来,农村信用社一要及时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给予确认并写出还款计划;二要及时与债务人进行对帐,形成事实上债务人对债务的默认,诉讼时效就得以延续;三要及时组织、参与与债务人的清欠会谈并参与起草和最终形成清欠会谈纪要;四要及时督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督促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如果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五要及时找出第三者来证明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并形成的书面材料;六要注重保留为了催收不良贷款而出差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书面证据,以此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七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八要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债务人同意立字据、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或者要求债务人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偿债务的公证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其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失去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机会,而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
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盘活、保全信贷资产。
二、多策并举,努力做好依法收贷工作首先,要认真进行诉讼效益分析,选准起诉对象。
诉讼效益分析就是看要依法收回的每笔贷款在扣除其所需要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后,实际能够收回多少贷款本息,能否实现收支平衡。
要选择那些诉讼收效大于诉讼支出,且有能力归还贷款的债务人作为诉讼对象,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要搞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的胜诉打下基础。
依法收贷,必须重视和收集相关证据,除借据、合同、抵押财产、公证书等证据外,其它如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相关证据也必须确凿,无懈可击。
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取回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而且还要取回债务人的其他有关债权人的证据。
第三,要督促抓好执行工作,确保胜诉成果的落实。
为了防止胜诉后执行难,要抓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通过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存款账户和采取其它方法来限制其财产外流,或者依靠司法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赖债户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包括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和拍卖等),加大警示震慑作用;对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农村信用社要和工商、税务通力合作,工商、税务机构不得为其登记变更和换发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应会同其他金融机构要把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列入无信用企业名单,实行不开立新帐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联合制裁方式。
第四,要讲究策略,依靠党委、政府营造守信环境。
依法收贷也要讲究策略,只有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特别是在清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要积极取得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村委班子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和协调,积极营造当地“讲法律、守信用”的社会环境,消化企业债务包袱,盘活银行不良贷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