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催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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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催收管理制度细则

催收管理制度细则

催收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催收业务活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加强对逾期债务的管理和催收工作,提高公司的催收效率和回款率,特制定本《催收管理制度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催收人员,包括内部催收部门和外部催收代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催收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诚信、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贷后管理和逾期催收工作,推动逾期款项的回收,降低公司的逾期风险。

第二章催收流程第四条贷后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逾期客户进行分析和筛选,制定催收方案并向催收部门汇报。

第五条催收部门在接到逾期客户名单后,应根据客户的逾期情况制定不同的催收计划,包括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

第六条催收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催收活动,不得采取恐吓、辱骂、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手段。

第七条催收部门应及时记录每次催收的结果和客户的回馈意见,并及时更新系统和报告给贷后管理部门。

第八条若逾期客户不配合催收或无法联系到客户,催收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门汇报,协商是否采取法律程序催收。

第三章催收技巧第九条催收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用友好的态度与客户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十条催收人员应根据客户的个性和需要,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和措施,灵活应对。

第十一条催收人员应坚持原则,同时灵活变通,善于把握和运用客户的心理特点,有效促成还款。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催收人员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主要包括逾期率、回款率、达成率、催收效率等指标。

第十四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公司应设立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催收人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催收工作。

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十五条催收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借贷情况等机密信息。

第十六条催收人员应对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合理、安全的存储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章法律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催收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催收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严防和解决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僵硬贷款和呆账贷款(缩写“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分割标准就是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借款等同业业务项下的退还款项,从退还日起至列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判定标准展开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停用、退出,并中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暂停,但产品并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轻微并频临经营不善。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不含展期后到期)后未交还,又再次贷款用作交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当依据借款人的实际借款人能力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用户以下四项条件的,应当列入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借款有效率;(四)属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苛判定,以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信。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关于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清收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清收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不良信贷业务是指按照贷款四级分类认定的逾期贷款和五级分类认定的次级类(含)以下贷款、承兑垫款;潜在风险信贷业务是指虽未产生不良,但存在潜在风险情形的信贷业务。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一)同一借款人本行或他行的部分债务已经出现五级不良;(二)非五级不良的双90 天逾期贷款(指已经出现双90 天逾期贷款的客户名下对应所有的五级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三)采取新增或增量贷款支付利息、挂息转贷、中长期利随本清等方式的化解贷款;(四)平移贷款后仍存在跨月欠息、逾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搭名、盗名、假名贷款四种形式);(六)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的,或是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失踪、无法联系的;(七)信贷客户、关联人或是为其担保的客户,未履行其他金融机构债务,或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或是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八)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九)信贷客户、关联人或为其担保的客户出现重大声誉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第三条组织管理(一)成立领导小组。

本行成立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领导小组,经营单位负责人为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不良信贷业务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化解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完成潜在风险贷款的预警、监控、分析和化解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全行不良及潜在风险信贷业务的总体分析、管理、监控、清收工作;2、针对实际情况,逐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研究清收、化解政策;3、组织做好潜在风险信贷业务退出及转化工作;4、审议发生重大风险信贷项目的化解方案,对重大突发性信贷事件做出决策。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清收工作,是指银行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化解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清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不良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不良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体系,对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明确不良贷款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不良贷款催收第八条银行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催收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贷款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催收团队建设,提高催收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十条银行应规范催收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不良贷款处置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包括催收、转让、重组、拍卖等手段。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五、不良贷款核销第十四条银行应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真实反映银行资产状况。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核销审批制度,严格把关核销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应对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后续管理,及时发现和追回潜在的风险。

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银行应明确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银行应对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应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七、不良贷款信息披露第二十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不良贷款信息。

贷款逾期银行催告的规章制度

贷款逾期银行催告的规章制度

贷款逾期银行催告的规章制度一、贷款逾期的定义及种类贷款逾期是指客户未能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金额进行还款的行为。

根据逾期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贷款逾期分为轻微逾期、一般逾期和严重逾期三种情况。

1. 轻微逾期:客户未能按时还款,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情况。

2. 一般逾期:客户逾期时间在30天至90天之间的情况。

3. 严重逾期:客户逾期时间超过90天的情况,且没有与银行协商达成还款计划。

二、贷款逾期的后果贷款逾期会给客户和银行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对客户的影响:(1)信用记录受损,会影响未来的信用贷款申请和利率水平。

(2)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的累积,增加了还款压力。

(3)可能导致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2. 对银行的影响:(1)造成资金链断裂,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和运营。

(2)扩大不良资产规模,加重银行的风险。

(3)影响银行的盈利和声誉。

三、贷款逾期的催告程序当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情况时,银行会通过以下程序对客户进行催告:1. 第一次催告:银行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客户逾期情况,并要求客户尽快还款。

2. 第二次催告:如客户未在第一次催告后还款,银行将以书面信函形式催告客户,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还清欠款。

3. 第三次催告:若客户在第二次催告后仍未还款,银行将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如采取法律行动、上报征信机构等。

四、贷款逾期的解决措施为帮助客户解决贷款逾期问题,银行会提供以下解决措施:1. 延长还款期限:可以与银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减轻客户的还款压力。

2. 免除部分滞纳金: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银行可以合理免除部分滞纳金。

3. 提供贷款重组方案:针对客户逾期情况,银行可以提供贷款重组方案,帮助客户合理分期还款。

五、结语贷款逾期是一种不良行为,对客户和银行都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因此,客户在贷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如出现逾期情况,应积极与银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银行也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逾期催告制度,妥善处理贷款逾期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方案

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方案

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方案一、背景介绍不良贷款是信用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对信用社的发展和健康运营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不良贷款问题,信用社需要制定清收方案,以便及时清收不良贷款,保证信用社的良好运营。

二、不良贷款清收的原则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信用社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清收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清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平原则:对于不同的不良贷款借款人,信用社应公平对待,统一执行清收政策,确保一视同仁。

3.协商原则:在清收过程中,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合理的还款协议,使借款人有能力偿还欠款。

4.催收循序渐进原则: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信用社可以采取灵活的催收措施,逐步加强催收力度。

5.妥善处理原则:信用社应合理评估不良贷款的价值,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清收方式,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清收收益。

1.催收函首先,信用社可以通过发出催收函,告知借款人其逾期情况,并要求其尽快归还欠款,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

催收函应包括逾期情况的描述、还款金额、还款期限等详细信息,以便借款人明确债务状况。

3.上门催收如果借款人对还款仍无所作为,信用社可以派遣催收人员上门催收,与借款人面对面交流,力图解决不良贷款问题。

上门催收需要催收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借此促使借款人采取积极的还款行动。

4.诉讼清收当上述催收方式均无效时,信用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施诉讼清收,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裁定,追讨不良贷款。

诉讼清收是最后的手段,信用社需要确保收集充分的证据,以支持清收诉讼的合法性。

四、风险防控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信用社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减少清收过程中的损失:1.风险评估:在选择清收方式前,信用社需要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清收难度和可能的回收率,以制定合理的清收策略。

2.信息采集:在催收过程中,信用社需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以便制定合适的还款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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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催收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

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第八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第十条对于逾期、欠息时间不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不良贷款,一般由业务部门前期自行清收。

自行清收的措施可以使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十一条对于担保无效或担保丧失的贷款,应重新确定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

已丧失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不良贷款,应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二条对于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的不良贷款,应促进借款人进行贷款重组,促使恢复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重组时,要与债务人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较长的不良贷款,应重点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长,且借款人或保证人、担保物在异地,自行清收成本高,清收效果无法保障的,可委托借款人当地有实力、管理规范的收账公司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委托或外包清收的,应严格外包公司准入条件,明确限定外包公司的代理权限,避免收账公司无权或越权代理给财务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经与财务公司协商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以企业的有效资产抵债的,应完善以资抵债手续,并积极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清收工作效果,财务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各业务部门经理为小组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指导、协调与评审。

第十七条对于逾期或欠息90天以内的贷款,由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催收。

对于即将到期或未到期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业务部门也应本着早发现早控制的原则,积极进行到期前的催收工作,避免和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贷款逾期或欠息91天后,清收工作原则上由业务部门移交风险管控部催收经营体。

移交前,业务部门应逐笔填列《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移交表》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移交的,业务主办部门将贷款档案及清收工作一并移交给催收经营体。

第十八条收回的不良贷款,应及时联系相关业务部门注销贷款本息;转化的不良贷款,应完善贷款转化资料或手续,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返交业务部门并调整五级分类;以资抵债的不良贷款,注销贷款本息的同时应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应建立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进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不良资产管理监测报表。

第二十条 清收工作中,各有关责任人应极力维护财务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对清收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越权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公司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流程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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