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等省(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事机构、移民局(办),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筹备机构):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解决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和工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的重大决策a。工程建设规模大,涉及地域广,建设周期长,用地情况复杂。为进一步明确政策,保证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的特殊性,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工程除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项工程外,可

由国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项目法人,以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单位总整理用地预审材料,一次性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作为用地预审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作为批准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材料。在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需要开工的单项工程,可分别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南水北调工程已列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具体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用地涉及家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在项目法人报批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配给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将下年度开工专案用地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因工程选线(址)原因,确实无法避开占用部分基本农田的,要在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补划相同数量的基本农田,保证当地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随其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同报批。

二、关于永久性用地申报

南水北调工程各单项工程建设用地可分别组织报批。各项目法人按照工程进度安排,在开工用地或蓄水前3个月分别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报国务院批准。

移民安置用地由各项目法人或移民部门按照移民规划进度安排,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纳入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依法报有批准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南水北调工程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压占矿产资源审核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共性用地报批材料,由各项目法人直接提供给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汇总并整理;工程建设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编绘并整理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报批所需图件等基础性材料。

南水北调工程各单项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减少为一套文字材料、一套图件材料,有关电子数据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同报部。

四、关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

南水北调工程部分控制工期的关键性单体工程,确需先行开工用地的,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由项目法人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并同时抄送用地涉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先行施工用地。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在先行用地批准后3个月内将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

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费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计入工程总投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签订的《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责任书》要求,制定本省(市)具体的补偿兑付办法。按上述标准和办法执行尚不足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当地人民政府

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的监如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涉及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固有农用地的,参照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给予补偿。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用地实际情况经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无明确使用单位的国有未利用地,可不予补偿。

六、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各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的要求,按规定确定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切实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有关省级国

土资源部门要对补充耕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七、关于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

为保证南水北调工程依法、及时用地,决定成立“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协调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见附件。用地涉及各省(市)相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用地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配合。

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责任、任务,协商落实。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3日实施日期:2005年06月03日(中央法规)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2014年《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标准 (试行) 1.本标准编制依据为: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7]81号文件和黔国土资发[2007]23号、黔国土资发[2007]79号文件。 2.本标准供《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专家用于评价《方案》基本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技术指标以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3.本标准仅对《方案》评审中重点的内容予以说明。《方案报告书》的具体内容、格式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附件一《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内容和格式)》(以下简称《〈报告书〉格式》)执行。 4.本标准适用于由贵州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的《方案》评审。 5.“总则” 5.1 “编制目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明确提出生产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计划;目的是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申请采矿权等提供必备报件。 5.2 “目标”。目标的提出,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充分分析复垦区域的破坏情况,明确提出所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土地复垦率(实施复垦面积/复垦区总面积×100%)和其他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相关量化指标。 5.3 “服务年限”。根据建设项目和生产项目的施工工序或生产工艺流程对破坏土地的影响,结合项目建设期限、生产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或剩余年限等因素确定《方案》服务年限。《方案》的服务年限应与复垦工作计划相衔接。6.“项目概况” 6.1 “项目简介”。按《〈报告书〉格式》要求明确区分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在充分调查、分析生产项目和建设项目区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报告书〉格式》所要求的各项主要内容,准确区分和说明矿区范围、建设范围、用地规模、实施复垦的范围(建设项目分临时性和永久性)、土地权属关系等。6.2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本节为简述内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简要说明所跨县(市、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情况等基本情况;生产项目主要针对所涉及的乡(镇)或村与土地复垦方案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6.3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类型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使用)》进行列表统计,分别按生产建设项目范围、复垦区域范围进行统计,重点说明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等;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数据应采用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耕地面积要求统计到三级地类,其他地类面积统计到二级类。 6.4 “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或施工方式,主要针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各个环节、顺序及具体方式等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要能满足已破坏土地现状和拟破坏土地预测分析。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 7.“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 “已破坏土地现状”。按《〈报告书〉格式》的要求分别说明已开工项目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地类、面积和程度,并提供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其他类型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三)确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则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一)概念、类别等基本内容 1.概念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周宁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项目建设,需使用周宁县镇村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 m2(其中耕地 m2、未利用地 m2)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年月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我局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土地复垦押金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

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活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以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活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的,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构(建)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买卖、租赁或在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详解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一级开发流程 1.1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使之成为“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1.2一级开发工作流程三阶段 土地一级阶段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2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2.1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2.2各模式对比 03 一级开发实务分析

3.1前期手续阶段关键事项(一)授权批复 (二)规划条件

(三)用地预审 (四)立项核准

需关注事项: a. 前期主要涉及三大委办单位:发改委——立项审核;规划局——规划条件的审核确定;国土局——土地规划的核验。 b.一般拿到国土授权很早期,此时土地核验、规划等条件都还未确定,很多项目都卡在规划条件的确定上。一般而言,立项核准后规划条件才基本确定。 3.2组织实施阶段关键事项 (一)征地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_________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_________项目建设,需使用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居委会)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水田_________平方米,旱地_________平方米,非耕地_________平方米)。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 三、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_________)的土地复垦押金(水田按_________元/亩,旱地按_________元/亩,非耕地按_________元/亩标准收取),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只能在临时用地上从事临时简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

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_________个月内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仍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的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押金额的50%。 七、若在临时用地期满_________个月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耕地复垦验收申请的。乙方同意甲方不返还土地复垦押金,全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整治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5单元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1)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对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都必须先征归国有,然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创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3)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不得转让的房地产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

土地复垦方案

前言《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中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目前正在进行矿山改扩建工作,并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基础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复垦、边受益”。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现报请宜都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部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矿指导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 1总则 编制目的 宜都市潘家湾大理石厂,其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过程将会造成土壤损毁、水土流失、土地利用功能降低或改变。本方案主要是针对采矿过程对土地损毁的特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出各种预防措施和生物工程措施,以减少工程建设造成的土地损毁和水土流失,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本工程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的目的在于: (1)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并将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国土资源整改通知书 【篇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回复】 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 回复说明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 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 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 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 设施达到三通。”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 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据初步 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 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 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据此 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 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 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 【篇二:国土资发【2010】87号】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 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 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13041

目录 一、编制目的、原则及依据 (2) 1.l 编制目的 (2) l.2 编制原则 (2) 1.3 编制依据 (2) l.4 编制目标 (2) 二、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 (2) 2.1 工程概况 (2) 2.2 主要工程量 (3) 三、复垦计划安排 (3) 四、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3) 4.1 临时用地破坏类型 (3) 4.2 复垦方案 (3) 4.3 复垦施工注意事项 (4) 五、质量保证措施 (5) 5.1 复垦标准 (5) 5.2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5) 5.3 质量方针 (5) 5.4质量目标 (5) 5.5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5) 六、安全保证措施 (6) 6.1.安全目标 (6) 6.2.安全保证体系及管理组织机构 (6) 6.3.安全管理制度 (7) 七、施工环保、水土保持措施 (8) 7.1.方针及目标 (9) 7.2.保证体系及管理组织机构 (9) 7.3.水土保持措施 (10)

一、编制目的、原则及依据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及复垦的有效化作保证。 l.2 编制原则 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 (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 编制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 (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等技术标准。 (六)施工图及相关的设计文件 (七)以来成功复恳理论及技术经验。 l.4 编制目标 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目标。主要包括: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耕地面积)、土地复垦率和其它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指标等。 二、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 2.1 工程概况 云河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主要工程内容为:坝高63m,水库总库容984万m3,水库枢纽工程由碾压混凝土重力坝、放水排沙底孔、引水建筑物等组成,新建坝后电站主副厂房、35KV升压站、制作与安装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3台800KW 水轮发电机组等组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导读:本文是关于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希望能帮助到您! 浅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苏佰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

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复垦方案

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JHTJ-6标段四工区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1) 二、复垦目标 (1) 三、工程概况 (1) 四、临时工程用地的复垦措施 (2) (一)土地复垦的原则和复垦范围 (2) (二)土地利用的现状 (2) (三)复垦的可行性分析 (3) 1. 已破坏土地现状和预测 (3) 2.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 3. 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4) 4.复垦标准 (4) (四)预防控制和复垦措施 (5) 1.预防控制措施 (5) 2.土地复垦的经济措施 (5) 3.土地复垦的技术措施 (5) 五、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6) 六、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6)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工程的合同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本工程完工之后,要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复垦和绿化,为达到节约用地,规范复垦行为,特编制本方案。 编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关的合同文件及要求。 二、复垦目标 通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破坏土地面积,同时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在工程完工后通过实施复垦方案,达到重新耕植利用和环保要求。 三、工程概况 京沪高速铁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较高。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六标四工区管段(DK1222+017.8~DK1233+442)共11.424公里,地属长三角地带的苏州市相城区,经过太平、元和、黄埭、开发区四个镇,均是经济发达、土地肥沃的地区,人口密集,人均耕地较少,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工业为主。区段内荒地较少,耕地、林地较多,其中经济林、生态园地、绿化园地、鱼塘和河流等众多,对生态环境和土地保护要求较高,施工用地和临建设施用地均须严格控制在业主指定的范围内,并做好复垦计划和方案,工程完工后及时对各种临时用地进行恢复和绿化,以达到保护土地和环保要求。本工程工期四年,土建部分工期为两年,我工区临建设施所占用的土地计划使用期限为两年。临建设施(包括搅拌站、生活区、钢筋加工场、临时施工便道和其它临时用地)计划用地168亩。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XXX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项目建设,需使用镇村的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 m2(其中耕地 m2),详见平面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土地复垦专项帐户缴纳土地复垦押金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

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或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土地的权利。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就说明我国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集体所有的。那么如何实现对国家土地的有效利用呢?这就涉及到民法上的所有权的问题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土地所有权。那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是怎么回事呢?其实,我们的住房、办公楼所用的土地我们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我们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式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行使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用益物权,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对我国土地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正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而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权

人在国有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是他对他所享有的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即是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同时,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原始取得,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的。 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应当要区分清楚,以免引起房地产权益的争议。

土地复垦方案

珲乌高速吉林至沈阳联络线吉林至草市高速公路B22合同段 土地复垦 施 工 方 案 编制: 复核: 审核: 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吉草高速公路第B2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目录 一、编制说明 (2) 二、工程概况 (3) 三、自然特征 (3) 3.1自然条件 (2) 3.2地形地貌 (2) 四、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4) 4.1拟破坏土地预测 (4) 4.3土地复垦可行性原则 (5) 五、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4) 5.1预防控制措施 (4) 5.2工程技术措施 (5) 5.3生物化学措施 (6) 六、土地复垦工程设计 (6)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8) 7.1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8) 7.2质量方针 (8) 7.3质量目标 (8) 7.4创优规划及保证措施 (8) 八、保证措施 (9) 8.1 组织领导与管理措施 (9) 8.2质量保证措施 (9) 8.3复垦保证措施 (9)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制定以下编制要求。 一、编制说明 1.l 编制目的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将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落到实处;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l.2 编制原则 根据本地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按照经济可行、技术科学合理、综合效益最佳和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项目特征和实际情况,体现以下复垦原则: (一)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三)因地制宜,优先用于农业。 1.3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 (三)地方性土地复垦相关法规; (四)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性文件;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全国土地分类》等技术标准。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安化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湖南安化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尾砂矿项目建设~需使用安化县高明乡新风村罗家山的 222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76683m,其中望天田5648m、旱土498m、2222田坎4197m、有林地12637m、灌木林地35470m、疏林地17899m、农村2宅基地334m,~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年月至年月。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三、乙方一次性向甲方土地复垦专项帐户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缴清。 四、乙方不得修建队挡渣坝外的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乙方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确保复垦后土地的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完善。 六、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壹年内复垦完毕~并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甲方在验收合格日起5日内将土地复垦押金退还乙方,若工程经验收不符合复垦标准~且经一个月整改后~仍 达不到土地复垦标准~甲方根据土地复垦程度~按比例扣收土地复垦押金~扣收比例不低于所押金额的50%。

七、若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内~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或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甲方不予返还土地复垦押金~金额作为土地复垦违约金~由甲方另行组织土地复垦或易地开垦。 八、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临时用地时~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无条件自行拆迁临时用地上的建,构成,筑物。 九、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于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交换、买卖、租赁或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审批权限: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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