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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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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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9)第二编地质保障 (14)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5)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7)第二章开采 (32)第一节一般规定 (32)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6)第三节采掘机械 (46)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9)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0)第六节防止坠落 (52)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3)第一节通风 (53)第二节瓦斯防治 (6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2)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8)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89)第六章防灭火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94)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98)第七章防治水 (101)第一节一般规定 (10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04)第四节井下排水 (108)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13)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13)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17)第三节井下爆破 (12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29)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29)第二节立井提升 (14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48)第四节提升装置 (15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64)第十章电气 (16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6)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70)。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一、安全生产目标和原则煤矿的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应确立安全生产的目标和原则。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制度中不使用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以避免给人产生优先级的错觉。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1.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灾害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

2.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复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2.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传导和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安全生产的积极作为,惩罚安全事故的失职失责人员。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配备专业的安全培训师,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1. 对于发生的事故,煤矿应立即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2.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安全检查和监督1. 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档案。

2. 加强对安全检查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安全检查的全面性和严肃性。

3. 鼓励员工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形成安全生产的全员参与氛围。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1. 煤矿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演练和练习,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制定相应的应急装备和工具配备计划,保障应急处置的需要。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 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 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 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 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 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 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 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 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 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矿长。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 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 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根据矿井和地面实际,确定火灾、水害、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病危害等为矿井主要灾害。

第四条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措施。

第五条矿井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

在每季开始前15日,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条根据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制定和完善灾害预防管理措施。

第七条矿长每月、分管矿领导每半月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事故隐患分重大隐患、一般隐患(A、B、C级),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并按程序上报。

二、瓦斯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八条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九条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十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防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Article/jishugf/201005/Article_23863_13.html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91 更新时间:2010-5-1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释义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制定特别规定的背景煤炭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

由于煤炭生产方式的特殊性,要求煤炭生产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保证生产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

为了保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实现煤炭工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多次强调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近几年来,各方面为了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制定,实行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到充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从关闭非法开采煤矿,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实行一次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到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建设大型煤矿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使得我国的煤炭生产在2004年产量翻一番的同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一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第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2003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51起,死亡1061人;2004年发生特大事故42起,死亡1008人。

今年1月至11月,发生特大事故53起,死亡1544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7.2%和70.8%,事故涉及17个省(区、市)。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预防管理规则方案(3篇)

煤矿安全预防管理规则方案(3篇)

煤矿安全预防管理规则方案一、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等分管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责任,煤矿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定期复训。

2.完善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___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落实管理人员入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职工培训计划;___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___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努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

4.矿井要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___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5.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每周五要主持召开___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形成纪要,下次会议检查落实,并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6.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机构。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7.矿井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

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保证规范并与实际相符,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及时对比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越界开采。

8.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

9.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探放水等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10.必须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确保通风系统合理,每旬一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并合理分配风量,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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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
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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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突出重点, 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 实现公司安全发展, 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

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

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定期召开安办会,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
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完善安全生产技
术管理制度, 定期召开技术例会, 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

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 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

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 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 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 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

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

新采区、采面设计时, 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 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
蔽致灾因素, 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

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 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 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 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强化作业规程管理。

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

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

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

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落实管理责任,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

每年针对性的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提升矿井应急能力。

第三章预防通风瓦斯事故
第九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地独立通风系统, 巷道贯通应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 并经矿总工师审批。

第十_大于500m的掘进工作面, 必须使用对旋式双风机进行通风, 工作和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采区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电源, 符合“三专两闭锁”供电要求,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定, 严禁出现循环风。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地点供风。

局部通风机专人负责, 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律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_大滩矿井进入煤层后, 要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必须建立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

属易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 属自燃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属不易自然
煤层时必须配备一套适用于矿井的应急灭火装备。

第二十_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布置在煤层内时, 必须砌碹或锚喷, 砌碹后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

第二十_大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火焊作业,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223条规定, 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采掘面及回风系统严禁电火焊。

第二十_大巷、采掘巷道必须安设供水管路, 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

带式输送机巷道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并正常使用。

第二十_大滩矿业公司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预防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陕西中能煤田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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