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改过程中风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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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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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由于新三板挂牌的低门槛性,新三板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控制权流失的风险;另一个是带来持续的维持成本。

小编在本文就新三篇挂牌企业的两个潜在风险和新三板企业挂牌的优势简单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新三板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1、控制权流失的风险股权的流动性大增,而且可以拆细交易,相对控制权的流失的风险比一般接受PE投资的风险要大。

总的来看还是利多一些。

新三板未来的活跃还是要看监管的态度吧,毕竟监管层敢放开、肯放开,市场才会真正有活力。

多层次市场才真的有未来。

2、带来持续的维持成本新三板可能现在整体中介的收费在100万左右,目前差不多地方政府都可以覆盖掉这部分的成本。

但是之后随之而来的持续督导的花费、合法运行,特别是挂牌之后需要合法缴税,尽管可能近期地方政府为了促进企业挂牌会有一些地方留存的返还,但是长期来看还是会成为挂牌后的持续的成本,企业好不好其实企业管理者最清楚,要是盲目为了挂牌而挂牌,或者是为了政府的补贴挂牌,之后的经营没有什么大起色或者融资也不是很顺利的话,对于小企业来说长期可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二、新三板企业的优势介绍1、企业议价能力提升登陆新三板,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有了更好的展示平台,对于PE来说有了一个新的集中的平台去看感兴趣的企业。

企业能够接触到的PE更多,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议价能力,三板市场的平均市盈率保持在15倍左右,尽管个体企业相差很大,但是对于股权价值的提升还是很有帮助的。

2、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准经过券商的辅导,可以大大提升公司的合规运营、财务管理和内控能力,甚至优质的项目团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好的管理咨询服务,以及通过券商的人员网络为企业物色到合适的管理人员。

3、亏损企业可以挂牌新三板的基本要求,最主要的还是对于盈利没有具体的要求指标。

这个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很关键的,尤其是互联网这一类烧钱的行业。

4、进入政府扶持视野虽说这对企业来说不一定是一件好事,但是现状是,在初期政府的扶持可能会对公司的迅速成长有所裨益,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需要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沟通,同时也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部分政绩,毕竟能上新三板的企业也还是有限,挂牌前可能很多时候企业主很难有效接触到政府的官员,通过新三板挂牌主动地进入政府视野,对于很多政府扶持不主动的地区来说,等于增加了很多获得政府扶持的机会。

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的财务风险及防范

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公司的财务风险及防范

务 经 营状 况 ,目标 企业 有权 选 择对 其有 利 信息 ,从 而 使并 购 的方 式用 少 量 的资金 取得 对 方 的控制 权 ,增加 了并购 企业
方 对企 业 的资 产质 量 、运 营效 率无 法 准确评 估 ,导致 并购 方 后期 的债 务 风险 和整 合 的难度 。
高 估 其 价值 ;(2)对 目标 企业 未 来 收 益不 确 定 性 ,在做 新 三
购 企业 估 值 的高低 ,它决 定着 能 否给企 业 带来 收益 ,同 时也 支付 工具 完成 支 付对 价 ,但需 要 提交证 监会 的并 购重 组 委
影 响后 期 融资 风 险 。具 体估 值 风险 形成 的原 因 :(1)由于双 员会 审核 ,因此 花 费时 间较 长且 审核 严格 ;另一 方 面股 票 支
牌 公 司的 案例 数量 呈 逐年 递增 趋势 ,但 从并为购 结为果 来 看 ,并
% 例 上
购成 功率 趋 于下 降 ,探究 其 中原 因 ,对 目标 企业 的价 值 评估
要根 据 目标企 业 的特 点来 选择 ,以往并 购案 例 中评 估 价值 与最 终 的交 易价 格基 本一 致说 明 了评估 方 法 的重要 性 。
新 三 板公 司 的财 务风 险对 上 市公 司具 有重 要 的意 义 。
资 风险 主要包 括 内源 融 资风 险和 外源 融资 风 险。 内源 融 资
一 、 并 购 中 的 财 务 风 险 内 涵
通 常需要 并 购方 具有 庞 大 的资金 量 ,一般 很难 满 足并 购需 求 ,使用 内源融 资方 式将 可 能会对 企 业下 一步 的 资金 需求
财务管理与资本运营 c : NG
来 辩 一坡 ~ 黻 ~ 豁

新三板挂牌股改财务审计操作实务 新三板申报股改财务审计操作指引

新三板挂牌股改财务审计操作实务 新三板申报股改财务审计操作指引

新三板挂牌股改审计操作实务一、就12月31日审计基准日需要注意的12事项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拟IPO/挂牌公司:本着为企业负责的态度,现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1231重大注意事项。

每年12月31日,为我国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分期节点,也是年报出具或有效申报节点之一,对于我们企业而言,也是一年工作的总结和下年工作的开启之重要时点,此时点具有承前启后的不可替代作用,因此时点极为重要,所以需要与券商、律师、企业沟通如下事项:一、无论实质上(员工代股东行事),还是形式上,企业股东都不得在1231时点占用公司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如果有此事项:1、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我所将会予以充分披露,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将与我所无关;2、对于准备申报的企业,我所将延迟股改节点,暂时不予以出具审计报告,下次股改时,将加收一期的审计费用,金额为10万元,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二、对于12月31日,股东员工所欠公司款项,包含备用金等,要求进行清理:1、对于已经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交回票据,并据实进行账务处理;2、对于员工未使用的款项,要求员工以银行存款的方式还回公司;3、如果有大量金额的员工占用公司资金,我所将按实际情况,该费用化、成本化的,将按照会计准则予以调整,并予以充分披露,如果到时因此事项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情况:被人举报、被核查、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等,我所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三、对于有购买股票等金融资产的企业,要求在12月31日前将相关资产予以处置,以防止触犯公司章程中关于投资的约定,并防止由此带来对于未来融资的影响,同时今年股市波动较大,以防止由此带来公司资产的损失,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此点特别重要,需要重点注意。

四、对于需要以合并报表申报或以合并报表报出的企业,需要注意合并关联方的往来和交易事项金额是否相符,并为合并抵消做好准备,对于不符事项或会计分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企业改制重组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

企业改制重组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

企业改制重组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企业改制重组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企业的架构调整、资源整合和组织重组等方面。

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是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然而,企业改制重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合理规划、科学决策,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下将从操作实务和风险防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企业改制重组的操作实务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步骤。

首先是确定改制重组的目标和方向。

企业需要明确改制重组的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拓展市场份额还是增强创新能力等,然后制定改制重组的方案和计划。

其次是进行资源整合。

企业需要评估自身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市场资源等,然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整合,如合并、收购、拆分等。

再次是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企业需要重新规划组织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增强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最后是进行人员安置和福利保障。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到人员调整和福利待遇等问题,需要合理安置,并妥善处理相关的社会关系。

在进行企业改制重组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是市场风险。

企业改制重组可能引起市场不确定性,包括市场份额下降、竞争加剧和产品淘汰等。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时需要做好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对可能的市场风险进行预测和应对。

其次是组织风险。

企业改制重组可能引起组织结构混乱、人员流动和员工不满等问题。

企业需要合理安排组织结构调整,平稳过渡,并进行员工培训和沟通,增强员工对改制重组的理解和支持。

再次是财务风险。

企业改制重组可能导致财务状况变动,包括资产负债表不平衡、现金流压力和财务约束等。

企业需要合理规划和控制财务风险,保持良好的资金流动和合理的财务结构。

最后是法律风险。

企业改制重组可能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和法律责任等问题。

企业需要进行合法合规的操作,妥善处理与其他相关方的合同关系,并与律师或专业机构沟通,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2020年企业上市新三板IPO股改涉税问题

2020年企业上市新三板IPO股改涉税问题

企业上市IPO/新三板股改中涉税问题1、实务操作中的“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

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相关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暂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统计,IPO操作中,自重启以来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

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

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在新三板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处于行政机关的证明+承诺这种模式,股转公司的反馈中也经常会询问主办券商和律师这类问题,大家都很头疼。

2、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北京大成律所晏*利结合现行的税法政策,为您解读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买卖价格,并按其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1、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案例分析及解决思路公司在成长的过程中,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公司逐步逐步壮大的必经之路。

很多的创业者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操作比较随意,没有专业人士的参与,或者根本没有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完全按照自己认为可行的方式操作。

对于想进行资本运作,真正让公司壮大的创业者来说,规范的股权转让与增资,可以给公司在未来免去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与不必要的麻烦。

831129领信股份自设立至挂牌披露期间,共进行了三次股权转让,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为每股1 元,定价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转让方出资时的股权价格为准,上述历次股权转让价款均已实际支付。

同时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报表,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与转让当时的公司净资产差额不大,价格公允。

股份公司自设立至今共进行过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500 万元增加至1000 万元,本次增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莒县分所出具的鲁舜莒会验字[2011]第A136 号《验资报告》审验,增资款已全部出资到位,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同时,股份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股权转让方的声明,股份公司历次股权转让中,孙建东、赵延军、单玉贵三人的股权转出原因是将从公司离职,李胜玉股权转出的原因是个人购置房屋等急需资金。

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代持情形,也不存在潜在争议或利益安排。

20xx年12 月20 日,领信科技董事赵延军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单玉贵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50 万股股份转让给毕文绚,领信科技监事孙建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全部75 万股股份转让给李鹏。

同日,领信科技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进行上述股权转让。

但根据公司当时的登记资料,赵延军委公司董事,单玉贵、孙建东为公司监事。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试论新三板企业的审计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

试论新三板企业的审计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

试论新三板企业的审计风险分析与控制措施新三板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非上市公司。

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新三板企业也需要进行审计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由于新三板企业的特点和环境不同于传统上市公司,其审计风险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和挑战。

本文将就新三板企业的审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审计风险。

一、新三板企业审计风险分析1. 市场环境风险新三板企业上市的门槛相对较低,很多企业处于成长期或发展初期,财务状况可能不够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难以提供足够的财务信息来支撑审计工作,审计师很难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了解。

2. 股权结构风险相比于传统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的股权结构通常更为复杂,存在较多的非上市股东和股权分散的情况。

这使得企业的财务信息可能受到股东利益的影响,审计师难以对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

3. 内部控制风险由于成长期企业管理制度还不够规范,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审计师难以获得足够的内部控制证据和合规性证据,无法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全面评价。

4. 遵从法律法规风险新三板企业上市后需要适应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但是因为很多企业处于成长期,可能对法规的了解和遵循存在疏忽和不足,导致企业在审计过程中难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财务信息。

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规范公司管理,明确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

通过内部控制的强化,可以减少财务造假的风险,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企业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力度,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

并建立健全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企业对外部提供的信息的合规性和及时性,减少审计风险。

3. 建立独立董事和监管机制企业应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内部审计和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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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改过程中的风险实务一、新三板挂牌前股改中程序风险一、转制程序(一)组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企业确定转制上市后,要在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参及下实施,避免自行转制产生一些上市障碍,毕竟有些工作是不可逆转甚至是不可补救的。

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由于中介机构要合作一年以上,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二)尽职调查和方案制定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内容。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为拟定方案奠定基础;同时尽职调查有助于中介机构评估项目风险,提高自身的业务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水平。

对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对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

不同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范围和侧重点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个中介机构在不同阶段的尽职调查重点也不相同,不能盲目照搬所谓的范本。

尽职调查完成后各家中介机构应该共同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1、拟定转制方案及上市整体方案;2、确定发起人、出资形式、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拟订公司章程草案;3、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

资产评估需要立项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手续;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名称预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5、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

(非国有企业不需要做此项工作)。

(三)发起人出资如公司仅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转制,则由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公司整体转制的同时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新股东在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应即缴纳全部货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完毕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产生后就可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产生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申请登记注册自公司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申请时应报送的文件有:(1)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验资证明;(6)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住所;(8)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六)设立登记及公告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二、转制原则(一)合法合规企业转制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上市的相关法规等,以保证转制设立后的股份公司不存在重大的法律纠纷隐患和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科学合理转制设立后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应合理,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完整的经营体系和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三、转制模式(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经审计后,以其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按照等比(100%)折合成股本,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依法由股份公司承继。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1)第2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变更后运行不足三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其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十)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

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的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注意:是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而非评估增值,否则要再行连续运营三年。

(二)发起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新设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二个以上的发起人以其经营性净资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审计评估后以协商确定后的价值出资,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办法,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三)分立设立公司分立设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指一家公司分立成一家存续公司和一家派生公司,原公司的法人地位保留,只需变更注册资本。

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家新的公司,原公司法人地位依法注销。

分立的最大好处是在符合特殊重组的情况下可实现免税分立。

但不管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

(四)合并设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新设合并要运行三年后才能上市,吸收合并要根据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办理,要看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还是非同一控制人下的重组,而且要看重组业务所占原业务的相关比重指标。

对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专门发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在该文件中,对不同规模的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资产重组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要点如下: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拟上市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券商和律师应按照发行主体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并申报财务资料等相关文件;达到或超过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拟上市公司重组后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对于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资产重组,原则上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净资产应不超过重组前净资产的20%。

否则,拟上市公司将很难被中国证监会发审委认定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发起人问题(一)资格1、最低个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曾经合伙企业是不能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也就当然不能成为发起人。

随着创投业务的发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原来要求公司登记提交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005年修改为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实际上扫除了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障碍。

证监会修订《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后也允许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障碍也彻底清除了。

4、一般法人能够对公司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人一般都可以作为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发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起人。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可以作为发起人。

但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若事业单位未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的,应提供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依据。

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伙企业(最大的优势是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直接设立登记)都可以作为发起人,这里面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投资公司,且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股份公司就需要办理转外资手续。

6、不能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工会: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民政部门停止办理登记。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也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中不能有职工持股会。

如有必须先行清理。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

(二)发起人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限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该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更,将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公司治理要符合完整性和独立性。

所谓完整性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完整、健全,以及拟上市公司自身的产供销等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

所谓独立性则是完整性的另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一)业务独立转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业务独立完整,其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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