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IPO股改中涉及到的税
新三板股票牵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1、新三板市场股票红利、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取得新三板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个税?【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区分原始股和二级市场买入股)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doc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新三板挂牌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企业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问题;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这四个方面。
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然后再股改?)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二、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税字[1995]48号)(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共5篇)第一篇: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二)个人股东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五)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六)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北京大成律所晏*利结合现行的税法政策,为您解读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买卖价格,并按其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1、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三板股票交易所需费用支付注意事项

新三板股票交易所需费用支付注意事项
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投资者需要支付一些相关的费用。
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以帮助您了解并准备相关费用的支付。
1.手续费
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您需要支付相关的手续费用。
手续费是交易所为进行交易所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手续费的金额根据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事先了解并准备好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手续费。
2.印花税
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您可能还需要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金额的一种税收,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比例而收取。
投资者应在交易前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顾问,了解印花税的税率以及如何计算和支付。
3.过户费
如果您在新三板股票交易中需要进行股票过户,您可能还需要支付过户费。
过户费用是指将股票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所产生
的费用。
过户费用的金额根据过户的数量和股票的市值而有所不同。
投资者应在进行交易前了解相关的过户费用,并确保在交易时有足
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
4.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提到的费用之外,还可能会有一些其他的费用需要支付。
例如,代理人费用、撮合费用等。
投资者应在进行交易前咨询
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士,了解是否还有其他需要支付的费用,并做好
相应的准备。
在进行新三板股票交易时,了解和准备相关的费用支付事项非
常重要。
投资者应根据个人情况和交易需求,在交易前详细了解各
种费用,并确保拥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费用。
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一二)

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一二)新三板涉税问题系列(一)资本税收篇——容易忽略,涉税金额大资本税收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税目缴纳,即: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注意: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实务现象个别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专利权充“注册资本”,特别是上述无形资产或专利权入股价格非常高,而资产原值几乎没有,只能说要命。
案例:如何计算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缴纳个税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
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 公司。
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
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
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简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
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所得税法b法律依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文件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有明确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个人所得的性质、来源、计算期、计税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根据交易所得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权持有期不超过一年,则按短期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如果股权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按长期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2. 然后,根据交易所得的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 最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进行相应的扣除,得出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报税程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其所得来源支付的个人。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税和纳税。
在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程序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首先,受让方应准备好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凭证等。
2. 然后,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并填写完整相关信息。
3.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4.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股权转让交易的发展,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了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对于个人因股权转让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精品文档新三板IPO股改中涉及到的税

新三板/IPO股改中涉及到的税1、实务操作中的“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
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相关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暂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统计,IPO操作中,自重启以来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
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
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在新三板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处于行政机关的证明+承诺这种模式,股转公司的反馈中也经常会询问主办券商和律师这类问题,大家都很头疼。
2、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净资产折股”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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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股改中涉及到的税
1、实务操作中的“乱”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
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相关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暂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统计,IPO操作中,自重启以来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
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
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在新三板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处于行政机关的证明+承诺这种模式,股转公司的反馈中也经常会询问主办券商和律师这类问题,大家都很头疼。
2、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
(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
(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
(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
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金可以直接转为公司资本的用途,对于净资产中的其他构成部分折股的情况,其实质分别是:
对于情况(1),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对于情况(2),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情况(1)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
对于情况(3),鉴于股本总额在整体变更前后为发生变化,其实际上只是公司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仅是公司净资产在不同会计科目间的变动,且并未形成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
而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的情况,也通常只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条件下。
总之,以净资产折股不外乎是以下四种实质结果:(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
下文将对该四种实质结果予以分析。
3、关于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1)关于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知,对于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资本公积科目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
注意: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资本公积科目仅保留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除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作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依然未有明确规定。
因此,资本(或股本)溢价是原股东以自有资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所有权权益,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故该部分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未在股票票面价值上使原股东直接受益,即并未取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因而不需纳税。
但对于除此以外的原因构成的资本公积金,因并非原股东直接投入公司的财产,如果该类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应该被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除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应该纳税情况予以规定外,还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
所得征税”。
该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中得到进一步强调和说明。
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文指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实务中,各地亦是按照上述政策具体操作的,例如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实收资本变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9]97号)中,明确答复“山东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过程中,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公司股本1825.77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转增198.91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626.86万元)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而,对于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该种情况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类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中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视同为利润分配行为。
因而自然人股东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对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的情况,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收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未明确规定该种情况下个人需缴纳税款,且从我国关于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看,亦暗含上述意思。
因而,笔者认为仅仅是发生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而并未伴随相应的配股等分配行为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