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合集下载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投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订立的船东保险合同。

第二条船东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船东投保的船舶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向船东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在船东发生保险事故、依法应支付的损失、费用、责任的最高承担限额。

第五条船东保险合同的构成文件包括投保单、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保险条件是由船东和本公司共同商定并在投保单中载明。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起期至终期。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公司在船东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时,赔偿船东的损失:1.船舶部分损坏或完全损坏;2.船舶遇险时的救助费用;3.因船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在给付赔款时,有权向船东追偿与保险事故有关的第三者责任。

第三章免赔额与赔偿限额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由船东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投保单中明确载明。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船东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依法在一次事故中承担赔款的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船东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接到船东通知后,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理赔,并支付相应赔款。

第四章保险费及费率第十五条船东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方式由船东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投保单中明确载明。

第十七条如果船东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未缴费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六)施救和法律费用
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但是:
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部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此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是:
(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三)残骸清除
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船舶的属具)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2.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人保财险(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PICC)旗下的一家专业财产险公司。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针对船东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将介绍相关内容。

一、保险范围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船只、船舶设备和船上货物的意外损失、损坏、滞留、拆毁;2.船只遭受意外碰撞、搁浅、沉没等事故的损失;3.船只与其他船只或设施发生碰撞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4.盗窃、强盗等恶意行为导致的船只损失;5.拖船救援费用;6.财产和责任等其他附加险种。

二、免赔额和赔偿保险金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额和赔偿保险金如下:1.船只和设施的免赔额视船只的价值而定,原则上不超过该船价值的10%;2.船只和设施的保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价值;3.保险赔偿金额以船只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船只的使用年限、维修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

三、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用和保险期限如下:1.保险费用根据船只的价值、使用年限、航行区域等因素确定;2.保险费用可以按年、按航次或按季度缴纳;3.保险期限为一年,可以根据船东的需求进行续保。

四、特别约定和终止保险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以下特别约定和终止保险的情况:1.船主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船只信息,并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2.船主应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航行计划和船只运输状况;3.如果船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事故,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三次索赔限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4.如果船只维修期间长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五、索赔程序和责任限制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程序和责任限制如下:1.船主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船只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2.保险公司将根据船只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赔偿;3.如果船主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4.保险公司对于重大损失或第三者索赔的责任限制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第一节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1)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2)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现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日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①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②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义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条款: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10版)。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一)人身伤亡和疾病1. 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一)SCOPIC条款概述1、SCOPIC条款的沿革SCOPIC是英文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的缩写,中文指保赔协会的特别补偿。

目前SCOPIC条款共有四个版本,即1999年8月1 日,2000年9月1日,2005年1月1日以及2007年7月1日的版本。

在救助实务中,因救助人担心证明存在环境威胁比较困难,并且1989年救助公约不适用于沿海、内河及其相邻水域之外的地方,对救助人不利。

1992年的发生的Nagasaki Spirit 案[1]将特别补偿的不足之处表现得淋漓尽致。

该案历经6年的诉讼,直至英国的上议院贵族院的终审判决,才得以最终解决,该案以事实明确表明了“计算特别补偿是一项既费时钱又耗力的巨大工程”。

英国法院在‘Nagasaki Spirit’一案的判决中也明确,“合理费率”是指费用的费率,该费率不包括任何利润因素,但应当考虑第13条(h)、(i)及(j)款规定的情况。

上述三项的规定目的在于鼓励专业救助人对救助设备进行投资,以使之保持备用状态。

这即意味着,在核定合理费率之时,救助人的所有设备,即使是那些并不用于本次救助作业的设备也应当纳入上述考量的范围[2]。

为了解决前述实践中的问题,国际救助联合会、国际保赔集团、保险人协会以及国际航运公会等几方共同协商,在以“No Cure, No 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的“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力的合理费用)的“特别补偿”。

随后,SCOPIC条款于1999年8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产物,它替代了89年救助公约中繁琐的特别补偿核算方法,预先设定了固定的、可接受的各种费率和奖励比例,并规定在启用SCOPIC条款时不考虑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以及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的效果,从而避免在每个案件中都需要对各项人工、船艇、设备等的合理费率进行认定,大幅度减少了重复劳动和特别补偿核算的工作量,是一种造作性强、能够快速解决特别补偿的商业化运作模式[3]。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

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船东保险是船舶保险的一种,主要是为船舶船东提供保险保障。

船东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自身经验编写,以确保保险条款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以下是人保财险船东保险条款2020版的内容:第一部分:保险的范围和保障1.1船舶的种类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渔船、油轮等。

1.2保险的范围本保险合同主要包括船舶全险、船东责任险等保险责任,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扩展其他险种的保险责任。

1.3保险的保障在船舶受到意外损坏、碰撞、沉没等情况下,本保险合同将提供相应的赔偿。

同时,在船舶因船东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也将提供相应的责任赔偿。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因船舶意外损坏、碰撞、沉没等情况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另外,根据约定,也可以承担因船东原因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赔偿。

2.2免责条款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免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间内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故意造成损失等情况。

第三部分:保险金额和费用3.1保险金额在本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将根据船舶价值、航行区域、船舶用途等因素确定,并且应当在投保前充分商议并约定。

3.2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指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的保险费用,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当在投保前商议确定。

第四部分:保险期间和终止4.1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一般为一年,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确定。

4.2保险终止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保险终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满、解除合同、违约等情况。

第五部分:索赔和理赔5.1索赔程序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索赔通知后按照约定程序进行理赔。

5.2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对符合保险责任的赔偿进行处理,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赔付。

第六部分:其他条款6.1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规定了一系列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等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现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日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①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②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五)《海牙规则》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牙―维斯比规则》指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定的《关于修定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六)船员指被保险船舶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船员以外的任何人员指被保险船舶上的非该船雇佣的并且不参加船舶营运的人员。

(七)登记总吨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第三节承保风险本公司根据本节条款承保、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以下责任、损失和费用:(一)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以外的任何人由于被保险船舶或与该船舶有关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在该船舶上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前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二)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所发生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先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注:本款项下的有关人身亡伤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由于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或根据法定义务、或由本公司认可的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劳务合同而产生的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费用及替工的派遣费用,但本款不包括因以下原因产生的费用:合同终止,无论该终止是因合同规定或根据船东和船员的双方协议;船舶出售;船东违反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有关的服务合同或协议;船东所采取的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

(四)私人物品被保险船舶船员的私人物品因被保险船舶发上海上事故而遭受的损坏或灭失,但这种私人物品仅指船员生活的必需品,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电器及其他贵重物品。

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的船员或其他人员的过失或疏忽造成该船舶上的旅客的行李或物品的损坏或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对旅客的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稀有贵重等物品负责。

因某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上述赔偿责任,且若无此条款就不会产生该赔偿责任,该合同条款须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并以这种认可的范围为限,否则本公司将不承担该赔偿责任。

(五)因被保险船舶失事引起的赔偿根据法定义务或根据有关的劳务或雇佣合同或协议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船帕应向其船员支付因该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船员失业而且不能从任何方面得到的失业工资补偿,但上述条款须经本公司的书面确认并仅以此确认的补偿范围为限。

(六)绕航因被保险船舶上的船员发生疾病、受伤或死亡,需要进行必要的治疗或处理或必须更换船员,或为把偷渡者或避难者送上岸,而发生的合理绕航费用,但这种费用仅限于额外产生的港口费用、伙食、物料、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和津贴。

(七)安置偷渡者和避难者除上述第六条承保的费用外.被保险船舶根据法律规定或经本公司认可,为安置偷渡者或避难者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八)救助人命因第三者对被保险船舶船上人员进行救助或被保险船舶的人员进行自救,依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向该第三者支付的费用,但这种费用必须是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人、货主或货物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费用。

(九)碰撞责任被保险船舶与他船碰撞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但这种责任和费用仅限于该船舶的船舶险保单中的碰撞责任条款所不承保的责任和费用:打捞、清除、拆毁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他物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人身伤亡或疾病引起的医药费、丧葬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任何财产(不包括与被保险船舶碰撞的他船及他船上的财产)或物品的污染或沾污;除上述第1、2、3款外,被保险船舶因碰撞所承担的责任赔款由于超过船舶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而不能从船舶保险人得到赔偿的那部分超出责任,但本公司仅对该船舶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船舶险而超出的部分负责。

其他。

(1)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得向本公司索赔在船舶险保险单免赔额项下规定的应由其自己承担的绝对免赔额或相对免赔额。

(2)如同属同一被保险人的船舶发生碰撞,被保险人可按上述规定向本公司索赔,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如同两船分属不同的船东一样。

(3)如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双方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叉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可限制责任,本条项下的索赔按单一责任原则赔付,即双方船东按碰撞责任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赔款金额并相互冲抵后应赔付对方的损失。

注:本条项下的与任何污染及人身伤亡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十)财产的损坏和灭失不论在陆地或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

但这种责任不包括:1、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条款所产生的责任。

2、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船舶保险单规定的绝对或相对免赔额。

3、按本节下述各条款已承保的责任或损失:第(四)条一一私人物品第(九)条一一碰撞责任第(十一)条一一污染第(十二)条一一拖带责任第(十三)条一一残骸清除责任第(十五)条一一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船舶的财产如被保险船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权益造成损害,损坏或侵犯,被保险人具有从本公司取得赔偿的权利,就如同该财产或权益属于不同的船东一样。

注:本条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十一)污染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船东作为《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议(TOVA一LOP)》及其补充规定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协议的参加者,根据上述协议所应承担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船东为执行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为避免或减轻污染及其结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排放或泄漏油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将出现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

服从任何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单得到赔偿为限。

注:本条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根据拖带合同,被保险船舶在正常营运期间,由拖轮拖带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所负责的而且不能从船舶险保险单取得赔偿的责任。

根据拖带合同被保险船舶由拖轮进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非常规拖带所负责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赔偿仅以本公司事先认可的责任范围为限。

被保险船舶对其他船舶或物体进行拖带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赔偿仅以本公司事先认可的责任范围为限。

注:本条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十三)残骸清除责任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帕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忖,本公司自此终止本“条款”项下对其他承保风险的责任,但仍继续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

但:(1)在本条项下的赔偿应首先扣除被保险船舶的残骸本身及获救的残骸上的物料或货物价值以及被保险人在救助中获得的报酬;(2)被保险人在对上述船舶的残骸及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及出售或转让残骸前须事先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将不对上述责任和费用负责;(3)如残骸或货物及财产的上述责任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产生的且若无此条款不会产生上述责任,此类合同或协议条款事先须得到本公司书面认可,否则本公司将不对上述责任或费用负责。

注:本条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