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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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第六讲: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乔占祥诉铁道部
•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下发《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 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1年春 节前十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等始发的部分直通列车实行票价上浮20%至30%。 由于票价上浮,河北省律师乔占祥两次乘车共多支付9元。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发布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 部提起行政复议。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行为。 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销复议决定,撤 销票价上浮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公开审理,判决乔占祥 败诉。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 部门上报了具体通知方案并得到批准之后所做的。在价格 法配套措施出台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遂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第一审判决。

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
• 目的因素:控权与护权 • 技术因素:国家行为、政策问题、纯粹技 术问题等 • 现实因素:法院的地位、公民权利意识、 行政执法的状况等
受案范围:哪些行政行为可诉
• (一)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二)受案范围的肯定范围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受案范围的排除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续)
• 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刑事司 法行为。某市公安局以李某涉嫌侵占罪立案,属 刑事案件。此后,某市公安局对李某采取的扣押 财产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 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刑 事侦查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 •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具体 行政行为。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是采用刑事侦 查的形式来插手经济纠纷,其实质应是具体行政 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制度基于法律的设定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争议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适格原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损害或法律利益受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主体。

3. 逐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一般按照从下级行政机关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查制度进行。

这种逐级审查的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有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诉讼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应当享有诉讼平等的权利。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程序1. 申请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申请,要求法院受理并立案。

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起诉状,详细叙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与调解: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在受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3. 证据调查:一旦行政诉讼案件被受理,法院会进行证据调查和鉴定。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的有关材料。

4.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进行。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并进行法律适用。

5. 判决与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并通知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本行政诉讼管理制度的订立是为了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管理流程、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与外界的良好形象。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订立与执行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部门、岗位及全体员工,在进行行政诉讼相关事宜时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四条提起行政诉讼程序1.当受到行政机关的欠妥惩罚或其他行政行为时,相关员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提起行政诉讼时,员工应填写《行政诉讼申请书》,认真叙述被诉行政机关的名称、惩罚或行为内容、法律事实和相关证据等。

第五条行政诉讼受理程序1.接收到员工的行政诉讼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并开展相关调查及收集相关证据料子。

2.一旦确认接收行政诉讼申请,相关部门应尽快布置专人负责该案件的后续处理。

3.相关部门应与员工保持紧密沟通,及时将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告知员工。

第六条行政诉讼代理人1.员工可自行选择律师或其他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理行政诉讼事宜。

2.在选择代理人时,应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关资质,并与代理人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3.代理人应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供应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受案登记与立案1.行政诉讼申请应由相关部门立案,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受案登记。

2.立案后,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成立专案组,由专案组负责推动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行政诉讼料子管理第八条行政诉讼料子归档1.行政诉讼料子应依照案件类别、年度进行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系统,以确保料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2.归档料子应包含行政诉讼申请书、受案登记表、证据料子、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九条料子保密1.全部涉及行政诉讼的料子应严格保密,仅限相关人员知悉,不得擅自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储在电子档案系统中的料子,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公民保护自身权益和监督政府行政权力的两种途径,也是行政法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保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修补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建立起的互相监督和纠正行政错误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出现,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中国政府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的一项法律保障和司法保障。

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查证、庭审、公告、服判等。

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在于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采取了与行政诉讼相似的程序和方式,可谓是一种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在于,其中的行政复议机关经营成本较低,效率高,能够及时精准地解决公民申诉问题;而且,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行政诉讼程序简便,当事人不需要聘请律师,不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是有限的,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和调整,但不能脱离具体行政行为而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比较体现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实质和特点。

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诉讼程序向司法机关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并判决涉及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程序,具有双重依赖的性质,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制约,从而达到监察和处理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

行政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调查、立案、庭审、终审五个主要环节。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行政诉讼程序较为简略,但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标准和证明责任往往比较严格,需要对诉讼人形成更高的证明要求,这也加剧了当事人的阻碍和诉讼成本。

行政诉讼制度的优点在于,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形成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约束,进而起到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并且,通过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法律负责,保障自身权益和利益。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

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化与变革从古至今,人类社会中总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其中之一便是行政诉讼制度,它是指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发生行政案件纠纷时,公民、法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及演化行政诉讼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明清时期。

当时,由于民间的矛盾纠纷较多,而地方官府治理无方,无法公正解决诉讼,于是群众自发地设立了一些“书院”,聚集了一些文化人士,来解决民间的矛盾纠纷。

慢慢地,这些书院逐渐形成了解决民间纠纷的“乡试”。

从此,人们可以通过参加乡试来解决矛盾纠纷。

到了民国时代,司法制度有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行政机关也开始出现了。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启用诉讼制度的通知》,标志着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首先,行政诉讼设立了独立的行政法庭,行政法庭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证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其次,行政诉讼制度还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规定了司法机关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受理诉讼、作出判决等等,并对超时的情况有明确的后果。

这些措施都有效地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过,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过程繁琐、时间长等,需要继续改革完善。

三、行政诉讼制度的未来未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逐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将不断健全和完善。

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使诉讼程序更加简单、便捷,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在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一些原则,比如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同时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们应该加大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宣传公民维权的意义及其在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文化”,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和思想支持。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法律基本知识1.1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作的具体行为,例如签发许可证、处罚决定等。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二是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三是行政行为具有处罚性和约束性,它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限制。

1.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方式,不需要诉讼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判。

行政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治的核心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合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撤销或者改变该行政行为。

2.2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

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必须公正、公平地进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审查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

2.3 审查原则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审查。

法院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是现代行政法中的两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进行自我检查,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后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最早是在1979年实行的。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改正,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操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调解、审核、听证、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请求书,请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中一行政行为。

立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接收当事人的请求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颁发受理通知,并记录受理时间、受理目录等相关信息。

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并制订解决方案。

审核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了解争议的事实情况、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

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质审查。

最后是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确认或者变更行政行为,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行政应诉制度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诉讼方式与他人解决行政争议,并向行政诉讼机关提交行政诉讼请求。

行政应诉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应诉制度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起诉、立案、审查、开庭、判决。

第二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发展
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 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 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
(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 (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
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 和发展
返回
第二节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 的产生和发展
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返回
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 第二节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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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 的基础条件
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产 生的基本条件。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还受其他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民族、历史文化传统, 旧的法律、政治制度,等等。
返回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返回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一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和发展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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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第一審訴訟程序
一、訴訟程序諸原則 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言詞、直接及公開審理主義
第十一篇 行政訴訟制度 477
自由心證主義(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法定組織與程序保障請求權 二、訴訟程序之開始 起 訴 起訴之效果 訴之單複與變更 三、行政訴訟之審理 訴訟審理之對象概說 訴之合法性審查:一般訴訟要件 訴之合法性審查:各種訴訟類型之特別訴訟(實體判
第十一篇
行政訴訟制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目次
壹 行政訴訟事件
一、行政訴訟之概念 訴訟程序 行政事件
二、行政訴訟之目的與行政訴訟法之定位 行政訴訟之目的 行政訴訟法之定位
三、行政訴訟事件 公法上爭議之概念 行政訴訟事件之意義 行政訴訟事件之範圍
四、行政訴訟之類型 行政訴訟類型之分類標準 各種訴訟類型之關係:原告起訴選擇訴訟類型時之考 量順序
貳 行政訴訟之主體
一、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之概念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與管轄權
476 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
二、行政訴訟當事人 當事人之概念 行政訴訟當事人之意義與範圍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 訴訟能力
三、多數當事人——選定當事人與共同訴訟(原告與被 告之多數)
選定當事人 共同訴訟 四、多數當事人——行政訴訟之參加 訴訟參加制度概說 第41條之訴訟參加 第42條之訴訟參加 第44條之輔助參加 告知訴訟 行政機關之參加訴訟
所謂「爭訟」同時具有形式的特徵與實質的特徵,就其形式 (程序)上特徵言,係指具有下列特徵之程序:程序僅因當事 人之意思(爭訟之提起)而開始;構成程序對象之事項,由提 起之人以外之國家機關為裁斷;如有符合程式之爭訟被提起, 上開裁斷機關即有對之加以審理、並作成判斷之義務;審理 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某種程度上得為參與;依據該程序 所作成之裁斷行為(判決、裁決、決定等),多數承認因該程序
4 有關民事訴訟制度之前法律性格,兼子一『実体法と訴訟法』(有斐 閣、1957年)12-41頁參照。
5 以下主要參照雄川一郎『行政爭訟法(法律学全集9)』(有斐閣、1957 年)1-9頁;雄川一郎著、賴恆盈譯「行政爭訟之意義、種類及其制度之 目的」憲政思潮91期(1990年9月)113頁以下。
3 關於行政制度概念,參照室井力「行政制度—法治主義と行政権の優 越性」,收錄於『現代行政法の原理』(勁草書房、1973年)37頁以 下。
第十一篇 行政訴訟制度 479
異;晚近則與法治主義之發展及基本人權之保障有關。因此,行 政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不同,於歷史沿革上並非因「紛爭解 決」此一前法律性格之要求而生(即民事裁判制度早於私法而存 在,並非因有私法之存在而設置民事裁判制度)4,而係基於對行 政之適法性控制與對貫徹人民權利保護之要求而生,此亦與行政 訴訟目的論爭,正相呼應。
決)要件
478 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
壹 行政訴訟事件
一、行政訴訟之概念
行政訴訟制度1,係指有關以訴訟方式解決行政事件之制度總
稱。此一制度之形成與發展,因各國不同之歷史背景及社會、政 治基礎,而有差異2。整體而言,早期大致與行政國家或司法國家 之發展變遷有關,亦即主要因各國不同之「行政制度」3傳統而
1 廣義的行政訴訟制度,主要有法國法制中以Conseil d’État(中央行政法 院)為主,而與司法裁判分流之行政裁判制度,德國法制中於司法權下 設行政法院之行政裁判(Verwaltungsgerichtsbarkeit)制度,日本戰後由 普通法院適用特別之訴訟程序,審理行政事件之行政訴訟制度,以及英 美法中以普通法院為主之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制度等類型。
2 有關法國行政訴訟制度之形成與發展,參照村上順『近代行政裁判制度 の 研 究 — フ ラ ン ス 行 政 法 の 形 成 時 代 1789-1849 』 ( 成 文 堂 、 1985 年);阿部泰隆『フランス行政訴訟論—越権訴訟の形成と行政行為 の統制』(有斐閣、1971年)。關於德國行政訴訟制度之形成與發展, 參照南博方『行政裁判制度—ドイツにおける成立と発展』(有斐 閣、1960年);宮崎良夫『法治国理念と官僚制』(東京大学出版会、 1986年)。關於英美行政訴訟制度之形成與發展,參照田中館照橘「イ ギリスの行政行為と行政裁判法制」、「アメリカの行政行為と行政裁 判法制」,均收錄於『行政裁判の理論』(有斐閣、1987年);岡本博 志『イギリス行政訴訟法の研究』(九州大学出版会、1992年)。我國 文獻部分,翁岳生「行政訴訟制度現代化之研究」,收錄於『行政法與 現代法治國家』(1976年)381頁以下;吳庚『行政法院裁判權之比較研 究』(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1967年)30頁以下;同氏「德國 行政訴訟制度概述」法律評論33卷11、12期(1967年11月)2頁以下;蔡 志方「歐陸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發展之沿革與現狀」,收錄於『行政救濟 與行政法學』(三民、1993年)1頁以下;傅崑成「美國行政訴訟制度 簡介」法律學刊10期(1978年6月)1頁以下。
行政訴訟制度,既係指關於以訴訟方式解決行政事件之制 度。因此,有關審理機關之性質如何(例如屬於行政權抑或司法 權)、有無特別之行政法院或訴訟程序,原則均非所問。據此, 行政訴訟制度至少包含二組概念,其一為「訴訟程序」,其二為 「行政事件」。茲說明如下:
訴訟程序
爭訟程序
行政「訴訟」制度為行政「爭訟」制度之一環,同屬國家作 用上所遂行程序之一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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