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刮宫导致子宫破裂医疗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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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位妊娠误诊早孕后发生破裂3例

异位妊娠误诊早孕后发生破裂3例
为 当务 之 急 。 因此 , 必 要 分 析 造 成 误 诊 有
大, 软, 质 活动好 , 侧 附件无 压痛 、 双 无包 块 。尿 B—h G阳性 。诊 断 : 孕。行人 C 早 工流产术 。术 中未见 绒 毛 , 嘱密 切 随访 。 入 院前 9小 时无任何诱 因突发下腹 部剧
痛 , 恶 心 、 吐 、 晕 、 门 坠 胀 感 。 查 伴 呕 头 肛 体 : 7 7 ,P 1/ , 0 分 , P T 3 . ℃ 12 分 R 2/ B
力 等 症 要 求 终 止 妊 娠 。妇 科 检 查 : 宫 稍 子
者 造成 的痛 苦及对 生命 的威胁 。但有 些 病例症状 、 征多 不典 型 , 体 以致早 期诊 断
较 为 困难 , 易 误 诊 ; 未 发 生 破 损 时 亦 常 在 多无 明显症状 , 被忽 视或 误诊 。然而 , 易
的原 因, 以提高医疗质量 。 由于异 位妊娠 可发 生在 生育 期 的任 何年龄 , 发生部 位广 泛 , 孕卵在 不 同部 位 发育 的时 间长 短 不一 , 理 过 程 不尽 相 病 同, 加上个体差 异 , 使其 在临 床表 现与 体
征上变化多样 , 而 发生误 诊。本文例 1 从
腹腔 内 出血 。临床 诊 断 : 异 位妊 娠 破 ①
裂; ②失血性休克 。立 即在硬膜外麻醉下
行 剖 腹 探 查 产 术 。 术 中 见 腹 腔 内 积 血
对未发 生破 损病 例 的诊断确 实有 一定 难 度, 需根据临床表现 、 尿妊娠试验 、 1 血 3一 h G、 C B超、 腹腔镜等资料综合分析 。 近 年来 国内外 报道 异位 妊娠 发病 率 有 明显增加 的趋 势 。如果 发生 误诊 , 可能导致误 治 , 轻则增 加 患者 的痛苦 , 重 则可危及生命 , 可见早期诊断异位妊娠 实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五篇范例][修改版]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五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011年大年初三那天,一产妇来到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出于顺产对新生儿更为有利的考虑,医生建议其顺产。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之后,医生发现胎儿被脐带缠住,只得又将胎儿塞回母体子宫,转为剖腹产。

当时正值春节期间,医院人力十分紧张,只有两个医生值班。

在给该产妇注射了麻醉剂之后,另一产妇因大出血入院,情况十分危急,不立即抢救随时可能母婴均不保。

权衡之下,医院决定先对后者进行抢救,最终后者获得母婴平安。

可先进来的产妇却因注射麻药时间过长,导致胎儿窒息,生下来便已死亡。

该产妇原本就属高龄产妇,又是经过多年看病才得来的这一孩子,心理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患方及其亲属认为:一、医院在给产妇注射麻药之后就将其弃之不管,导致胎儿窒息死亡,存在医疗过错;二、当时虽值春节期间,但生病不分时间,医院没有紧急预案,造成了这一惨剧;三、患方本缺乏生育能力,经多方求医才在三十多岁的现在怀上这个孩子,对于胎死腹中的结果,医院必须赔偿患方精神和经济双重损失;四、患方所在地正值拆迁,小孩出生后本可分得60平方米的房屋和其他多大数万的拆迁补偿。

综合以上四点,患方提出了60余万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春节期间属特殊时期,每个员工都有休假的权力,医院医护人员不如平常时期实属正常。

而且医生在当时情况下选择先救另一危急产妇属权衡之后的最优选择,不存在医疗和管理过错。

医院已进到救死扶伤的责任,坚决不考虑赔偿问题。

该纠纷发生后,产妇及其家属跟医院多方理论,但双方各执己见,矛盾无法调和。

大年初五,产妇家属聚集了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一百多人到医院,定要医院给个说法,眼看着一场医疗纠纷就要演变为医闹纠纷,矛盾激化只在片刻之间,双方都迫切希望第三的介入。

在接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区政法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调查了解情况后,随即成立了由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组成的调解工作小组。

无锡胚胎案-二审判决书

无锡胚胎案-二审判决书

⽆锡胚胎案-⼆审判决书江苏省⽆锡市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上诉⼈(原审原告)沈新南。

上诉⼈(原审原告)邵⽟妹。

两上诉⼈的共同委托代理⼈郭⼩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的共同委托代理⼈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原审被告)刘⾦法。

被上诉⼈(原审被告)胡杏仙。

原审第三⼈南京⿎楼医院,住所地南京市⿎楼区中⼭路321号。

法定代表⼈韩光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王玢,该院⽣殖中⼼医⽣。

委托代理⼈郑哲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沈新南、邵⽟妹因与被上诉⼈刘⾦法、胡杏仙,原审第三⼈南京⿎楼医院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不服宜兴市⼈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13⽇登记结婚,于2012年4⽉6⽇取得⽣育证明。

2012年8⽉,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楼医院(以下简称⿎楼医院)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术;⿎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5⽇与⿎楼医院签订《辅助⽣殖染⾊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

2012年9⽉3⽇,沈杰、刘曦与⿎楼医院签订《配⼦、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在⿎楼医院⽣殖医学中⼼实施了试管⼿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卵⼦、精⼦)、胚胎,两⼈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选择同意囊胚冷冻。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一案情XXX,现年十七岁,今年X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X卫生院治疗。

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

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

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XX,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

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

”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

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

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

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

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

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

”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

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

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来回只需址分钟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

宫外孕--病例讨论2

宫外孕--病例讨论2

二、留取检验标本的技巧
关广明:在执行治疗护理操作前,先让病人到卫生间 留取尿标本。若病人无尿时,考虑到是否要手术, 所以不能进食,可加快补液速度。
刘秀珍:护士应加强责任心,多巡视和安慰病人,使 其尽快留取尿液。
柯颖华:当病人只有很少尿液时,为了尽快明确诊断, 可建议医生分开尿常规及尿HCG的验单,必要时建 议做阴道B超检查。
护理成效:病人疼痛减轻配合治疗。
2、恐惧/焦虑:对该疾病缺乏认识所致;与接受手术
方案有关。 护理目标:患者对疾病有一定认识,并愿意接受手术。 护理措施: ★对医疗设施及治疗护理步骤、作用等作解释。 ★集中检查、治疗及护理,尽量少打扰病人。 ★允许病人说出内心感受,耐心回答病人的各种问题。 ★加强巡视,及时解决病人的需要。 ★向病人解释该病的相关知识,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孕卵停滞于胞宫之外,胀破脉络,故突发 下腹剧痛;络伤内崩,阴血暴亡,气随血 脱,则面色苍白,四肢厥逆,冷汗淋漓; 亡血心神失养,故烦躁不安:脉微欲绝或 细数无力,为阴血暴亡,阳气暴脱之征。
宫外孕的治疗法则:
益气固脱,活血祛瘀。 1、对于休克型患者,应立即吸氧、输液,必要
时输血。 2、配合中药生脉散积极抢救,补足血容量,纠
请妇科会诊,其意见为急性肠胃炎,否认妇科情况。 3:25患者上厕所途中大便失禁,其朋友呼叫护士, 护士即到现场,发现患者面色苍白,大汗淋漓,自 诉头晕,无乏力,随即转到抢救室及报告医生,测 BP95/63mmHg,P92次/分,并做好清洁卫生。 3:15B超检查提示:宫内未见孕囊,子宫前方偏左 侧液实性包块,中量腹水,结合临床考虑宫外孕。 再次请妇科会诊,经后穹隆穿刺抽出不凝血,即予 术前准备,于4:50送手术室。
诊断:腹痛查因:宫外孕(破损期)

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分析刘小萍;付卫华;卜涛【摘要】产科是医疗纠纷发生概率最高的科室之一.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全面实施,高危孕产妇的比例在不断升高,一旦出现医疗过错,极易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回顾性分析了上海市某三级医院57起产科医疗赔偿案例,分析其成因及分布特点.通过分析可知,造成产科医疗纠纷争议事由为胎儿或新生儿损害、孕产妇损害、意外事件等,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助产及手术操作不当、胎儿监护不当、抢救治疗措施不力等过错.建议产科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责任心,加强医患沟通,增强防范意识,以提高产科医疗质量,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期刊名称】《医学与哲学》【年(卷),期】2019(040)012【总页数】3页(P62-64)【关键词】产科;医疗损害;医疗纠纷【作者】刘小萍;付卫华;卜涛【作者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医疗服务接待办公室上海20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5由于产科急症多,分娩过程复杂易变,加之家属对产妇的安全分娩及胎儿的安全分娩希望值极高的特点[1],产科医疗纠纷一般有高发性、高赔付率的特点。

本文旨在分析某三级医院产科医疗纠纷赔偿案例,分析其分布特点、解决途径、原因等,希望通过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切实保障产科医疗安全。

1 资料与方法选择2013年~2017年上海市某三级医院发生的57例医疗纠纷调查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查阅赔付案件的相关所有档案资料,收集医疗纠纷年度、损害后果、过错成因、解决方式等信息。

2 结果与分析2.1 赔偿发生时间分布及发生率选取的 57起产科纠纷赔偿案例中,2013年发生10起、2014年16起、2015年15起,2016年12起,2017年4起。

2015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82‰,2016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51‰,2017年产科纠纷赔偿发生率为0.2‰,医疗赔偿案件发生率从2015年开始逐年下降,见表1。

赵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5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存义王天水于洪群【审理法官】林存义王天水于洪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某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当事人】赵某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当事人-个人】赵某某【当事人-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稽红霞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稽红霞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稽红霞聂学【代理律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涉案病历修改的性质认定、修改后的病历对于鉴定有无影响、北京妇产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个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涉案病历修改的性质认定、修改后的病历对于鉴定有无影响、北京妇产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个问题。

关于病历修改性质问题,北京妇产医院表示该修改属于正常修改,赵某某一方则称这属于篡改,北京妇产医院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此法院就病历修改问题专门进行了鉴定,《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明确结论为:医方确实存在修改病历的情况,但是保留了修改痕迹,病历书写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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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误诊为宫内孕刮宫导致子宫破裂医疗纠纷案例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流产手术是否有过错,宫内孕误诊为宫外孕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医疗机构仅凭B超怀疑,而未做HCG检查确认患者宫内孕,为误诊存在过错。

宫内孕有完整的卵黄囊和胎芽和双环征体现,即便胚停仍然具有相关特征。

其次,即便在误诊的情况下,仍然应结合患者的剖宫产手术史和检查排除其他妇科恶性或其他疑难杂症后才能谨慎采取流产手术。

所以其剖宫产手术存在误诊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再次,宫外孕未诊断出,存在误诊。

宫外孕的B超检查有一定的困难性,但是仅隔四天时间在别的医院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很容易诊断出宫外孕。

该院未检测出宫外孕,是有违医疗常规的。

所以存在误诊。

医疗过错方面,相关误诊导致患者被施行流产刮宫,并导致患者子宫破裂以及宫外孕加重导致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医疗机构能够遵循诊疗常规,正确诊断,不会导致流产手术的发生,宫外孕及时发现,可能会有保守治疗的机会,也会减少宫外孕损伤后果的加重。

患者伤残等级方面主要是参照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次要责任,这充分暴露了医学会鉴定的不公正性。

同时司法鉴定认为存在主要责任,也从侧面印证,如果要做鉴定,尽量争取摇号产生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好。

同时法院认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是合理公正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最后建议,患方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留相关证据。

请专业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诉讼风险。

对于具有医师背景的律师来说,医疗鉴定说服鉴定专家得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从学理、法理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案件经过】
原告杨**诉称,2010年1月20日,原告自验怀孕,1月22日15点,因停经42天到被告处就诊,医方仅凭彩超检查,且超声未见卵黄囊和胎芽,假孕囊可能性大的前提下,即误诊为宫内早孕(实为宫外孕),在误诊的基础上,行二次刮宫,1月26日,原告以人流术后下腹痛4天(伴随阴道流血3天),突然加重为主诉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出院诊断:右输卵管妊娠(右输卵管出血),人流术后子宫穿孔,腹腔内出血,失血性休克。

2011年8月17日,沈阳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同上。

省、市医学会鉴定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诸多问题:如无行人流术指征,术后无严密监测患者病情变化的客观记载,延误等,原告无任何责任的前提下却奇怪地定成原告的医疗行为为四级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我咨询许多专家、学者,他们一致认为,被告是在误诊的前提下,又二次刮造成子宫穿孔,鉴定结论应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以自诉停经42天,自测尿妊娠反应阳性,到被告处就诊,要求人流手术。

彩超提示宫内早孕,行无痛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1月26日以腹腔包块门诊诊断,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边界模糊,内呈不均质低回声团,盆腔可见深约4.8CM游离液体,1月27日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右侧宫角修补术。

术中见右侧宫角破裂口约1.5CM。

原告共住院9天,一级护理7天,二级护理2天,住院期间禁食水。

原告共支付医药费26289.6元。

原告是沈阳飞龙塑料制品厂员工,月收入3000元。

【医疗鉴定】
沈阳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两次鉴定,均认为,本例医疗争议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支付鉴定费6400元。

原告对两次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患方的子宫穿孔的参与度、医方的医疗过错所致子宫的残疾程度进行鉴定。

经本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辽大司鉴(2014)法医临鉴字第1346号鉴定书,结论为:1、**区医院在诊疗患者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患者杨**子宫穿孔的后果与东陵区医院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东陵区医院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考虑到患者杨**既往有剖宫产术后2年、人工流产3次的病史、及子宫穿孔为人流术并发症等因素,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

2、患者杨**伤残等级评定:患者杨**目前子宫穿孔修补术后,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原告支付鉴定费6830元。

【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因停经1个月余,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未行尿妊娠实验,在无人流术指征的情况下行人流术。

被告行人流术后,未见超声报告,给予杀胚治疗无依据,术后无严密监测患者病情变化的客观记载,延误了治疗。

医方人流记录中无子宫穿孔的记载,综上,医方在早期诊断和治疗方面存在过失。

对导致原告子宫穿孔的后果医院有过失。

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正好相反,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被告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方承担次要责任。

理由是,医方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原告有过剖宫产术后、人工流产的情况下,更应制定严谨可行的医疗方案,避免原告受到伤
害。

由于医方注意不够,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子宫穿孔,故本院作为如上认定。

酌情判决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80%责任,原告自负20%责任。

【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医疗机构流产手术是否有过错,宫内孕误诊为宫外孕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伤残;医疗机构如果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医疗机构仅凭B超怀疑,而未做HCG检查确认患者宫内孕,为误诊存在过错。

宫内孕有完整的卵黄囊和胎芽和双环征体现,即便胚停仍然具有相关特征。

其次,即便在误诊的情况下,仍然应结合患者的剖宫产手术史和检查排除其他妇科恶性或其他疑难杂症后才能谨慎采取流产手术。

所以其剖宫产手术存在误诊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再次,宫外孕未诊断出,存在误诊。

宫外孕的B超检查有一定的困难性,但是仅隔四天时间在别的医院彩超提示,盆腔偏右可见11.9*6.7CM包块很容易诊断出宫外孕。

该院未检测出宫外孕,是有违医疗常规的。

所以存在误诊。

医疗过错方面,相关误诊导致患者被施行流产刮宫,并导致患者子宫破裂以及宫外孕加重导致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医疗机构能够遵循诊疗常规,正确诊断,不会导致流产手术的发生,宫外孕及时发现,可能会有保守治疗的机会,也会减少宫外孕损伤后果的加重。

患者伤残等级方面主要是参照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次要责任,这充分暴露了医学会鉴定的不公正性。

同时司法鉴定认为存在主要责任,也从侧面印证,如果要做鉴定,尽量
争取摇号产生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好。

同时法院认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判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是合理公正的。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最后建议,患方发生了医疗损害后果,要及时封存复印病历,保留相关证据。

请专业律师分析病历,评估诉讼风险。

对于具有医师背景的律师来说,医疗鉴定说服鉴定专家得出有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从学理、法理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

作者:叶春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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