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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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如有下列情况,必须停止享受: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 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机 构介绍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情形。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2.基本类型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
使用最普遍) 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
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有多种方式) 混合模式(上面三种的不同组合,侧重于其中的一个)
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覆盖的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雇主缴纳、雇员缴纳和政
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给付原则:
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府财政补贴三种或三种组合) (3)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 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四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缴费期限、就
业期限、居住期限)
(4)失业保险给付的标准与期限 给付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项建议作为
参考。 第一,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
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1、以支定收的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于着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兼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的条件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付需要,构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和比例的下限。

同时考虑保持适当的基金结余,预留一定的余地1、以支定收的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于着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兼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的条件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付需要,构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和比例的下限。

同时考虑保持适当的基金结余,预留一定的余地,以备不时之需。

并据以计算出基金筹集总额和筹集比例。

二是适度性原则。

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和比例要与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适应。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不能太低,太低则不敷使用;也不能太高,太高会增加参保单位特别是企业的负担,影响经济发展。

三是公平性原则。

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来说,缴费构成其财务负担,失业保险费率的不统一将会导致市场环境的扭曲,只有建立在相同费率基础之上的失业保险制度,才有助于构筑企业公平竞争、资本和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基础平台\"。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受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费率略高或略低于全国的基准费率。

从长远看,全国的失业保险费率终将走向统一。

四是经济性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有成本的,特别是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要耗费相当数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目前失业保险的管理费用由财政拨付而非从基金中列支,但降低筹资成本能够节省财政资金,提高社会总资金的运行效率,在全国推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基金的征收成本。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失业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公平、公正。

(三)安全稳健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与支付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三)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费用;(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与支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失业保险费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费基数、征收期限等进行;(二)支付失业保险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期限、程序等进行;(三)支付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费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等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二)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安全;(三)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编制、执行、监督年度预算;(四)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确保基金合规、安全。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二)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基金征收、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信息。

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汇报人:2023-11-30contents •失业保险基本概念与原则•失业保险参保与缴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企业员工失业保险权益保障•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目录01失业保险基本概念与原则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定义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共享发展成果。

作用失业保险定义及作用03其他相关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对失业保险制度有补充和完善作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等。

02《失业保险条例》详细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细则,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标准、待遇申领等。

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

强制性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会集中建立,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风险共担。

共济性失业保险待遇是对失业人员因失业而中断收入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补偿性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通过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预防性失业保险制度特点02失业保险参保与缴费等。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如工会、妇联、残联等。

0102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参保条件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参保条件。

. 具备缴费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01020304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每月的缴费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一、引言
基本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专项
基金。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独立管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应独立管理,不受其他资金的
干扰。

2. 定期筹集:按照规定,定期筹集基本失业保险基金。

3. 安全运作:保障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防止损失和
挪用。

三、管理职责
1. 监督机构:设立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
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筹集和支付: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

3. 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失业保险基金进行投
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稳定增值。

四、基金使用
1. 失业救助:基本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救助金。

2. 就业培训:一部分基金用于培训和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3. 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财务报告
1. 定期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提供基金的财务报告。

2. 透明度:财务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1. 处罚机制:对于侵占、挪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严肃处理。

2. 履职责任:监督机构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七、附则
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财务管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二)安全可靠原则: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三)公开透明原则: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益原则:合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三)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四)失业人员培训补贴;(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六)其他支出。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应当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测,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应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应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二)擅自改变失业保险基金用途的;(三)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四)其他违反失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就业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建设内容,就业工作受到广大劳动者和社会的关注。

此外,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正在采取更有效的举措,加强就业创造和就业保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失业保险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确定失业保险的原则(1)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应当遵守公平原则,按照人人平等、就业优先、社会互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以及劳动者确实受到失业群体保护的原则,保障参保者就业稳定,减轻失业压力。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应当遵循社会保险原则,以“补偿”为主,结合“护庇”和“增效”,坚持保障性和社会统筹性原则,保障参保者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责任,增强参保者就业保障意识,提供给参保者有效的就业技能培训和提供就业支持,为实现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四、参保标准(1)参保条件:1、18--60周岁;2、有被保险单位名义下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聘任;3、有效工作状况;4、本人拥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能够胜任,能按规定参加保险并遵守有关失业保险规定。

(2)参保对象: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的企业雇员;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公务员,在经营性单位的职工;3、经营性机构的职员以及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4、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

五、缴费标准(1)对全部缴费对象,其缴费比例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稳定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拟定,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被保险人的缴费比例:被保险人的缴费比例占月应得工资的1/20,其中职工的缴费由职工自行承担;(3)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在月应得工资的9/20,由用人单位负担;(4)注册企业及公司及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注册企业及公司及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在月应得工资的9/20,由企业及公司及事业单位负担。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遵循的原则: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

第三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司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合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公司职工个人应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费的安全、合规。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登记第十条公司职工失业后,应向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人员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十二条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配合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第六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第十六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未履行职责,导致失业人员未能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办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失业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失业保险业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的登记、调查、统计、基金管理、待遇核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确认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等基金管理工作。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服务。

(六)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七)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八)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九)受理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制度,合理控制基金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基金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待遇核定与支付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因素,合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1)普遍性。

它是为保障有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一定时期内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的特征:(1)普遍性。

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十分广泛。

(2)强制性。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劳动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

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安排使用,不需要偿还。

(4)社会化。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多渠道,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分担。

(5)待遇水平适度。

失业保险待遇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6)适当积累。

在采取现收现付办法的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备应急之用。

(7)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都侧重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并以货币为帮助的主要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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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
(1)强制性原则。

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

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

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

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

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条件,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几次扩大覆盖范围。

从今后发展看,目前的覆盖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以实现广覆盖的目标。

(2)坚持低水平的原则。

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社会财力都很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待遇的低水平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另一方面,目前多数地方群众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适当保持低水平,可以满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也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尽快实现再就业。

(3)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的原则。

在我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目前主要体现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定期发放失业保险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病的失业人员支付医疗补助,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直系亲属提供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从今后发展看,还有必要从其他方面来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有条件时,可以考虑失业人员如何继续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问题,此外,失业保险金还要根据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不同于社会救济,不局限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单一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如何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至关重要。

因此,它还具有促进就业的功能。

主要是通过对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提供资金补贴来实现,以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是我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

(4)坚持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用原则。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缴费制,由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有的国家也采取由用人单
位一方缴纳的办法,而国家财政主要承担管理费用和弥补赤字,这是主要模式。

二是通过国家税收解决资金。

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这一模式。

我国一直采用缴费制,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由企业单方缴费;《失业保险条例》调整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缴费,财政予以补贴。

这种三方负担失业保险费用的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散压力,不会造成某一方负担过重,影响基金收入。

应当说,这一原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保证失业保障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
失业保险基金有其自身的特点:(1)失业保险基金不是政府资金。

与政府资金相比较,失业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特定目的性。

社会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单独处分,不能侵占和挪作他用,财政不得向失业保险基金透支;基金的最终所有权应当由政府、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拥有,而不能将其简单地界定给其中的任何一方。

特定目的性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设立具有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只能在特定范围内筹集,用于向失业人员提供物质帮助这一特定的社会
目的,而不像财政资金那样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筹集,也不能用于其他公共支出。

(2)失业保险基金不同于投资基金。

与投资基金比较,失业保险基金一是不以营利为
目的,其运作目标是通过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虽然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存在银行和购买国债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但其目的是充实基金,而且数额有限。

二是征收的强制性,凡是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缴费义务。

三是使用的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着眼于
公平,在统筹地区内统一使用,待遇发放标准也大体相同。

(3)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比,失业保险基金也有特殊之处。

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都实行部分积累,而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现收现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都建立了个人帐户,而失业保险基金则是统筹使用,要强调风险分担和基金的互济性;在基金支出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要满足眼前的资金需要,还要应付远期的支付压力,而失业保险基金面临的主要是现时支付需要。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
中国劳动咨询网 /
1、以支定收的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于着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兼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的条件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付需要,构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和比例的下限。

同时考虑保持适当的基金结余,预留一定的余地,以备不时之需。

并据以计算出基金筹集总额和筹集比例。

二是适度性原则。

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和比例要与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适应。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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