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解读税收热点问题实录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2009-06—02 09:19 ][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 09: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 2009-06—02 09:34 ][ 廖体忠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 09: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 09:35 ][廖体忠 ]好的。
[ 2009—06-02 09:35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 09:36 ][ 廖体忠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2009-06—02 09: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 09:3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在线访谈——【江苏地税(徐州)】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在线访谈——【江苏地税(徐州)】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读【标 签】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主题】税款征收【来 源】[ 主持人]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今天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解读”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为嘉宾,他将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就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纳税人朋友积极参与。
谢强副处长,您好![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谢强副处长,能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吗?[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好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主持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什么?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 主持人]谢强副处长,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徐州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谢强副处长](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税总局纳服司副司长张维华解答2018年4月13日

2018年4月13日上午10:00,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维华做客税务总局网站,以"诚信纳税助力企业发展"为主题,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信息主题:诚信纳税助力企业发展时间:2018年4月13日上午10:00嘉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维华[主持人]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同志们,大家好!2018年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即将发布,今天,我们开展这期主题为“诚信纳税助力企业发展”的在线访谈,希望能在纳税信用方面为各位纳税人答疑解惑。
首先,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领导张维华简要介绍一下当前纳税信用管理的一些基本情况。
[2018-04-13 10:00][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张维华]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部署,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抓手,以信用信息共建共享为契机,积极构建现代化的纳税信用体系。
截至目前,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全国纳税信用状况总体发展良好,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能够为纳税人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
今年年初,税务总局又发布公告,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丰富评价级别,进一步为企业增加信用资产,着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价值导向,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税收现代化发展。
[2018-04-13 10:00][网友36061]请问今年纳税信用扩围涉及哪些纳税人?[2018-04-13 10:04][张维华]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今年年初,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将3类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即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解读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对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haihan235点评——最难解读的是本公告第一条,显然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产生严重冲突。
是在营改增业务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开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口子?还是增值税条例下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给了一个重新的明确规定?——目前无法确定,本人认为连总局领导自己都没有想好,是例外开恩?还是广开恩路?由于没有理解领导的意图,所以总局的解读文件还没有及时出台。
因此我估计这个范围可能会留给基层税务机关自己去把握。
贺飞跃解读——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建筑业增值税新政解读蓝敏解读——挂靠转借资质有解?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一何晓霞解读——电梯维修税事,厘清你真就这么难?翟纯垲解读——11号公告除了专票抵扣延长,“销售自产货物+建筑服务”模式更需要深入思考总局访谈——20条服务新举措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总局访谈——国家税务总局与停车设备企业座谈,就营改增问题释疑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税务问题咨询流程

税务问题咨询流程一、预约咨询在需要咨询税务问题时,首先需要提前预约咨询时间。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预约系统或现场预约的方式,选择适合的时间并向相关税务机构进行预约。
二、准备资料在咨询前,应准备好相关资料,以便咨询过程中提供给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这些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 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公司或个人的税务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4. 近期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5. 与咨询问题相关的合同、发票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咨询方式税务问题咨询可通过线上、线下或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取决于税务机构提供的咨询渠道。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咨询方式:1. 线上咨询:如税务机构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提供在线咨询窗口或留言板,用户可填写相关问题并提交。
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在一定时间内回复咨询内容。
2. 线下咨询:用户可以亲自前往当地的税务机构,通过窗口咨询、现场问答等方式进行咨询。
此方式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与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3. 电话咨询:用户可通过拨打税务机构提供的咨询电话进行问题咨询。
在咨询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就相应问题进行解答或提供相关指导。
四、咨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税务问题咨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清晰表达:在咨询时要将问题准确、清晰地表达出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理解问题的核心和具体细节。
2. 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咨询问题的具体情况,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在咨询过程中提供给工作人员。
这有助于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问题并提供准确的答复。
3. 注意隐私信息:在咨询过程中,可能需要提供一些个人或公司的隐私信息。
要确保保密和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4. 记录咨询结果:在咨询结束后,应该记录下工作人员提供的答复或指导,以备将来参考。
五、咨询后的跟进在获得咨询答复后,如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再次联系税务机构进行追踪咨询,或根据工作人员的建议进行相关操作或申报。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2012-05-25 18:54:30)转载▼更标签:分类:税收实务杂谈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依据问:我们房地产公司2008年1月开发建设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预计2009 年6月竣工交付使用。
2008年我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2亿元,当年实际开支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请问2008年开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从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这一部分收入,实质上是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新31号文改变了旧31号文关于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规定。
在新31号文中,已经没有了预售收入”的表述, 而是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所代替。
由此可见,对贵公司2008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税依据的。
因此,贵公司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2008 年应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1)最多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20万元X60%= 72 (万元)(2)按照销售收入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亿元X0.5%= 100(万元)因此,贵公司2008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120万元—72万元)。
总局货劳司解答36个常见问题
税务总局解答31个营改增热点问题2017年3月2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一期以“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这些热点问题中,有你关心的吗?1.问: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近十一个月的时间了,有些纳税人反映,对新税制的适应存在困难,还有些纳税人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针对这些情况,您能谈谈下一步还将在这方面做些什么工作吗?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好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就营改增的有关情况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
从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到现在,我们一直致力于帮助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尽可能充分地享受改革红利。
目前看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当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完全适应新税制,也很难做到每个纳税人的税负都下降。
毕竟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制更规范,政策更透明,对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也更高。
为了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降低企业税负,我们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辅导对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在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着重从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进项抵扣和办税流程四个方面,采取调研、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工作。
力争让更多的企业充分掌握改革政策,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及时调整经营理念,更好地适应新税制,更多的享受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
关于增值税税率2.问:我刚开了一家餐馆,看到现在外卖APP很火爆,用餐需求很大,也想接一些外卖的订单,但是听说外卖需要缴17%的税,那比我们现在的税高太多了,想求证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已经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024年3月2日国家税务系统面试题
2024年3月2日国家税务系统面试题第1题:【背景材料】为积极响应国家税务总局号召,进一步激发年轻税务干部的爱国情怀和工作热情,某省税务局计划在新中国成立75周年这一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策划并开展一场深入人心的国庆系列宣传活动。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旨在引导年轻干部深刻理解并积极践行新时代的担当精神与奉献意识,鼓励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勇挑重担、砥砺前行,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坚定的决心,在税收事业中书写青春华章,为高质量税收工作贡献力量。
目前,省局下属的三个市税务局都想争取这个活动的主办权。
省局对本次的活动提出了以下几方面要求:1.主办方需要自行确定活动主题;2.主办方制作视频宣传片;3.要评选先进代表,并在活动中安排表彰环节;4.先进代表要在活动上进行演讲;5.活动时长不超过90分钟。
【考生各自任务】注意:三名考生拿到的材料不尽相同,具体要求如下:考生A(甲市税务局工作人员):1.想拟定活动主题为“税务青年、担当作为”;2.可以安排专业人员拍摄视频宣传片,时长约为30分钟;3.计划以演讲的形式开展此次活动;4.承办理由是A市是省会城市,经济实力较强;5.活动要由本局来承办,必须争取到承办权;6.重点是:避免形式主义;7.考生权限:可以决定活动细节,不用上报领导审批。
考生B(乙市税务局工作人员):1.想拟定活动主题为“挺膺担当、倾情奉献、改革攻坚”;2.视频宣传片要求面向全省征集;3.活动要由本局来承办,必须争取到承办权;4.活动形式不能是演讲,要以访谈的形式开展活动;5.承办理由是乙市承办的大型活动刚刚获得奖项,比较有经验;6.重点是:活动要新颖有趣;7.考生权限:商讨无果要向领导汇报。
考生C(丙市税务局工作人员):1.主题围绕“重温红色税史、赓续红色血脉”;2.宣传片的拍摄工作要由本局承担,以短视频方式拍摄;3.活动的具体方式是以演讲方式重温红色税史的人和事;4.表彰环节的内容和方式需要由省局确定;5.活动要由本局来承办,必须争取到承办权;6.承办理由是本市交通便利;7.重点是:要节俭省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在线答疑(2016年4月21日)【标 签】营改增,国地税协同工作,代征税款,代开发票【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主 题:全力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国地税征管协作,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时 间: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杨培峰[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韩国荣副司长和杨培峰副司长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全力优化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平稳落地”这一话题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两位司长![ 2016-04-21 09:34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谢谢。
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 2016-04-21 09:34 ][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 杨培峰 ] 各位网友上午好![ 2016-04-21 09:34 ][ 主持人 ] 我们知道,今年5月1日起营改增就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了,我们在纳税服务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可不可以先请韩司长为我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2016-04-21 09:34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 ] 好的。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营改增”,将全面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
此次改革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业务量较大,为有效应对营改增给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的挑战,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进,我们提前谋划、精心安排、狠抓落实,根据对各地纳税服务工作量增加情况和现有纳税服务能力的准确分析和预判,制定科学严谨的服务保障方案,做好“三点一线”工作,即以确保宣传咨询精准到位、确保办税服务井然有序、确保权益保障及时有效三个方面为重点,以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为主线,着力提升一线税务干部昂扬斗志,全力优化纳税服务质效,确保改革平稳落地。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在线解读35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
10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举行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胡先明以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做好出口退(免)税放管服为主题,与网友沟通交流。
胡先明重点解读了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本报记者整理了在线访谈的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问:35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生产货物并出口,需要报关、代办退税业务的,由专业公司提供;需要贷款的,由银行机构提供。
2014年出现了由一家机构提供报关、退税、贷款等业务的情形,即所谓的外贸综合服务的新业态。
为适应这一新业态发展的需要,2014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将这种行为视同自营,即将综服企业视为一般的外贸企业,所代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实现交易,作为综服企业的进项,由综服企业办理退税。
这一规定满足了综服企业经营的条件,在综服企业发展初期,为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执行中,13号公告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货物是由生产企业出口的,综服企业实际上只负责代办手续,但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综服企业却要承担骗税的主体责任,而生产企业则不承担任何骗税相关责任,这导致了法律责任的错位。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根据其业务实质,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并要求适用这一退税办法的综服企业,须符合综服企业的定义,且内部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出口退税风险管控机制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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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解读税收热点问题实录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10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共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税收·发展·民生”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如下:提高增值税等起征点与税收定额是否调整无必然联系[肖捷]关于您提到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之后税收定额是否要调整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告诉您,这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提高起征点的政策,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切实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绝不能在提高起征点后随意调整定额。
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您可以登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者到税务部门现场咨询,具体了解像您这种情况能够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烟、酒以及贵重首饰等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网友真想说说]肖局长,我是一个烟民,我在商店里看到这些烟贵得吓人,您觉得这是不是与征税有关呢?[肖捷]现在有些商品特别是烟、酒以及贵重首饰等奢侈品,价格高有多方面的原因,国家对这些商品征收消费税,是其中一个方面。
消费税不是对所有的商品都征收,而是对一些特定的商品作为特殊调节征收的一种税。
这样做的考虑,主要是因为一些商品的过度消费会对人们的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比如像香烟、酒、鞭炮焰火等,通过征税限制这些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像您刚才提到的香烟,消费税的税率最高为56%。
一些属于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商品,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奢侈品,比如说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对这些商品征税,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意图。
另一些商品是属于资源性产品,比如说像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的一次性筷子等等。
国家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对这些商品征税。
还有一些消费品是属于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的,比如说小汽车和摩托车等等,通过征税有助于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现行的消费税政策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用的税率等等,都有待于进行合理调整。
对中低收入群体给予税收优惠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网友公平的心]肖局长,我在上海工作,月薪几千元,感到生活压力很大,但是我看到一些住好房、开好车的人觉得心里差距特别大。
您能不能给我们想点办法。
[肖捷]中央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在这方面,税收是可以发挥调节作用的。
按照中央的部署,近些年来,有关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力度较大的措施,主要是对中低收入群体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同时也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一是通过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分配。
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几次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起征点,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从2008年10月起,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月,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扩大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二是通过完善税收政策扶持生活困难群体。
2008年以来,国家相继延长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出台鼓励就业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且将大学生、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作为扶持的重点,同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支持。
三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调节高收入。
近些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完善征管手段,积极做好对高收入者和非劳动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
据统计,2011年,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451亿元,同比增长79.2%;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600多亿元,同比增长近30%。
应当说,这些政策措施已经产生了积极作用,如去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工薪所得纳税人有6000万人不用再纳税,月收入38600元以下的税负均有所下降,有的每月减税多达480元;由于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全国有900多万个体户税负下降,平均降幅在40%。
这位网友,您可能注意到,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作为我们税务部门来讲,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
2011年全国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网友一种境界]肖局长,我的手机经常收到买卖发票的短信,有时半夜还有人发短信,非常烦人,税务局能不能管管这事。
[肖捷]首先我向这位网友表示歉意,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这也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缺憾,需要继续改进。
这种行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必须坚决制止。
正好今天我们负责此项工作的解学智副局长也在,下面就请他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解学智]各位网友好,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我们打击制售假发票的情况。
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通力合作才能取得实效。
为此,国务院成立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开展整治工作。
税务机关与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进行监控和排查,联合查办了一大批发票犯罪大案要案。
针对刚才这位网友提出的发短信息问题,我们与通信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信息管控,积极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监测、认定、封堵、跟踪和查处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还按照“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要求,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核查,并对查出的发票违法等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大家可能比较熟悉有奖发票、发票真伪查询等方式,这也是我们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使用真票、抵制假票而采取的措施。
同时,我们还选择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曝光,威慑不法分子。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份,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捣毁发票犯罪窝点47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名;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约71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协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纳税人非法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
加快建设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络发票,逐步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监控的能力。
最后,想提醒这位网友,如果您收到这类的信息,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的12366这部电话进行举报,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们也设有专门的举报电话。
比如您在北京,这个举报电话就是68305827,打这个电话也可以举报涉税违法信息,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2011年通过执行税收协定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00多亿,2011年通过双边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负担32亿[网友春风春雨]肖局长,我们是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但对当地税收情况不熟悉,税务部门能否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肖捷]支持企业“走出去”,是落实我国开放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
为了便于这位网友了解有关情况,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做的一些工作和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一,优化国内税收制度,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税收支持。
比如说,我们明确了境外税收抵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外提供有关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等等。
第二,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的安排,为企业在投资国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帮助。
我这里有一个数据可以告诉大家,截至到2012年2月底,我们国家已经对外签署了9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的目的地。
去年通过执行税收协定,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00多亿元。
第三,运用双边磋商的机制,为“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税务争端提供维权服务。
企业到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或经营,如果认为该国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或者采取的税收措施与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不相符,可以向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进行磋商,解决有关问题。
通过上述机制,我们已经成功地解决了多起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所遇到的涉税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去年,我们通过双边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负担32亿元。
第四,优化税收服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和政策辅导。
包括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在网站上开设了境外投资税收的宣传专栏,为“走出去”的企业作好税收服务。
同时简化相关工作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善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帮助“走出去”的企业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化解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
2011年纳税人投诉总量比上年减少2039件同比下降19.4%[网友人文123]肖局长,我是一个纳税人,在与税务局打交道的过程中,我对你们的一些做法不太满意,我想问一下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可以向你们反映?[肖捷]为包括您在内的广大纳税人服务,是税务部门应尽的义务。
您对我们的服务工作不满意就可以投诉,这是您的权利,同时,我认为也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我们十分欢迎。
正好,今天我们主管这项工作的宋兰副局长也来了,下面就请她为您介绍一下有关的情况。
[宋兰]各位网友好。
税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通过不断更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健全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
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中难免出现纳税人不满意甚至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为此,2010年1月,我们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投诉的范围、渠道以及我们内部处理的程序。
刚才这位网友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满意的地方,可以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采取书面投诉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口头投诉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投诉,我们一定按照有关程序认真处理。
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及时查找和纠正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受理纳税服务投诉8497件,绝大部分都及时进行了处理并回复了纳税人。
2011年纳税人投诉总量比上年减少了2039件,同比下降了19.4%。
这说明,在社会各界的监督帮助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税务机关的工作有了一些改进。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