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单方调岗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集下载

竞聘调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竞聘调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竞聘调岗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法律风险竞聘上岗是许多企业优化人员结构的一种方式,在提升企业人力资源活力的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劳动者岗位、薪酬、工作地点等的变更,极易激化劳资矛盾,引发集体争议。

企业虽然拥有用工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对其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但此种调整必须具有合理性且不得随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岗调薪,企业单方调岗就要注意除了要满足合法的前提条件外(如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还需要注意调整岗位的合理性(不得大幅度降薪、调整后的岗位不得具有惩罚性、侮辱性)。

经与人资部门沟通,欲参与竞聘的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已明确岗位及薪酬,表明一开始单位和劳动者签约、定岗、定工资,且经过了试用期,单位已实际认可该劳动者具备相应岗位所需能力,且劳动者一直在合同约定岗位工作,证明了劳动者符合岗位要求。

竞聘失败,并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那对应的,调岗调薪就将缺乏一定合理性。

司法实践中,企业若采取全员竞聘的方式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风险,如果同时还降低了薪酬,那么这种风险更大。

二、防范措施(一)竞聘上岗方案应当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上,用人单位制定的竞聘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在竞聘文件中不得规定:若员工不参加竞聘或落聘,则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竞聘上岗决定劳动合同是否存续。

程序上,因竞聘上岗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二)落聘劳动者的分流安置经与人资部门沟通,计划将竞聘落选人员,由事业部或公司统一调配到其他岗位或其他公司。

该操作实质上是针对竞聘落选人员,公司对其进行单方调岗,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企业除需制定合法合理的竞聘上岗方案外,还应向劳动者提供待岗、调岗等安置措施,制定与竞聘方案配套的、明确的岗位工资标准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调岗调薪法律风险及控制

调岗调薪法律风险及控制

调岗调薪法律风险及防控—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摘要:调岗调薪是用人单位常面临的管理事务之一。

本文为回应用人单位这一现实需求,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案例为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探讨调岗调薪法律风险及防控的举措。

笔者认为,依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调岗调薪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调岗调薪权的唯一路径。

案情简介(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姚某主张,欧克公司两次单方调整姚某的工作岗位,并降职降薪。

1、由工务组组长调至CI组组长,并降薪400元;2、由CI组组长调至工务组工务员,降薪700元。

欧克公司未经姚某书面同意调岗调薪,姚某向欧克公司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到工务组任工务员,欧克公司经理就要求姚某离职。

故认为欧克公司属于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

诉请欧克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欧克公司主张,公司调岗调薪是依法行使自主用工权,但姚某从2014年2月19日起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旷工至今,同时公司穷尽各种方式通知姚某返岗上班无果,后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故公司无需补足工资差额。

并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判决结果:1.欧克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2.欧克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的判决理由:1.工资证明单记载的内容反映,姚某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奖金数额确实比其2013年1月至7月期间的奖金数额低,而欧克公司并未提供工资支付制度或奖金核算制度等证实其扣减姚某奖金的合理性。

欧克公司需补足支付的工资差额。

2.姚某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确实有应得工资数额降低的情形,结合姚某提供的《公告》和《申请》,可认定欧克公司确实对姚源成进行了调岗降薪,2014年2月19日系姚某对欧克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提出异议,并在欧克公司示意下离职,姚某构成被迫离职。

判令欧克公司应支付姚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件的裁判依据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转岗劳动职位变动中的法律规定与风险分析

转岗劳动职位变动中的法律规定与风险分析

转岗劳动职位变动中的法律规定与风险分析在职场中,随着员工个人发展和企业经营需要的变化,转岗劳动职位变动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人事调动方式。

职位转岗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可能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在进行转岗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一些风险因素。

本文将就转岗劳动职位变动中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约定,转岗劳动职位变动通常会涉及劳动合同的修改。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因此,在转岗过程中,企业需要与员工重新协商和签署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明确新职位的薪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关键信息。

2.员工权益保护:转岗过程中,员工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相关解释,员工在转岗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协商权等。

企业在进行转岗时,应确保员工得到充分的信息,了解转岗后的工作内容和待遇变化,并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保证其权益不受损害。

3.法定福利保障:转岗劳动职位变动还应符合法定福利保障的规定。

员工在转岗后,仍然应享有基本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位的变动,还需要根据相应的行业规定或政策进行福利适应性变化。

4.特殊行业规定:特殊行业,如金融、医疗等,可能有专门的行业规定对转岗职位变动进行限制。

企业在进行转岗时,要重视相关行业的规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与政策,避免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分析1.劳动纠纷风险:转岗劳动职位变动可能引发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

如果在转岗过程中,企业没有充分告知员工或与员工未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导致员工不满,产生劳动争议。

此外,转岗后工资、工作条件的变化也可能引发员工的不满,进而引发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法律纠纷。

2.工作能力匹配风险:职位转岗可能带来工作能力匹配的风险。

员工从一个职位转岗到另一个职位,可能需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论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的判断

论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的判断

论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的判断一、本文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单方调岗行为已经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的现象。

然而,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效力判断却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其行为性质、法律依据以及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期为企业和劳动者在调岗问题上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本文首先将对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分析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和法律限制。

同时,文章还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企业单方调岗行为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效力,以及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

本文还将就企业单方调岗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和争议进行探讨,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文章将提出完善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判断的建议和对策,以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希望能够为企业和劳动者在单方调岗问题上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定义与性质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指的是企业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的行为。

这种调整可能涉及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多个方面,可能对员工的工作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在实践中,企业单方调岗行为往往伴随着薪资、福利待遇的变化,甚至可能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因此,企业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调岗,可能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

从管理角度看,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是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表现。

企业为了应对市场变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营效率,可能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如何防范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如何防范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如何防备调岗调薪旳法律风险曲延兴由于公司管理旳复杂性和外部环境变化旳不拟定性,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随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员工状况而发生变更在所难免,而调岗调薪是劳动合同变更旳最常见旳情形。

一旦用人单位旳“调岗调薪”没有按法律规定旳条件和程序进行,不仅达不到目旳,还也许导致员工旳投诉或引起劳动争议,反而增长讼累,导致经济损失。

调岗调薪波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如何旳调岗调薪才是合法有效旳?如何防备因调岗调薪而引起旳法律风险?本文就有关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调岗调薪旳形式及法律规定调岗调薪旳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协商变更,二是法定情形下旳用人单位单方变更。

1、协商变更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旳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根据旳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合同旳。

2、法定情形下旳公司单方变更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旳,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种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旳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旳工作旳;(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旳;《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局限性二十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旳,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旳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旳;二、调岗调薪常见旳误区、法律风险及解决不当旳法律后果(一)调岗调薪常见旳误区1、用人单位片面觉得有权随意调节员工工作岗位目前,诸多用人单位还是想固然地觉得,员工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工作,完全由单位说了算,员工只有服从旳份儿,调节员工旳工作岗位不需要与员工协商。

【调薪调岗技巧】用人单位调岗如何避免法律禁区及合理操作案例

【调薪调岗技巧】用人单位调岗如何避免法律禁区及合理操作案例

用人单位调岗如何避免法律禁区及合理操作案例目录一、用人单位“调岗”的法律禁区 (2)1、员工无法胜任岗位却不愿调岗,单位要举证 (2)2、即使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调岗”,也不能单方调岗 (3)3、制定调岗制度、保留有效证据,企业、员工各有应对 (3)二、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如何操作才有效? (4)一、用人单位“调岗”的法律禁区1、员工无法胜任岗位却不愿调岗,单位要举证某外企人力资源主管李京京最近很是头疼。

单位有一位“90后”的程序员,沉迷于网络游戏,好几个月都无法完成工作任务。

春节以后,人力资源部认为这位程序员无法胜任工作,决定把他调整到非一线岗位。

谁曾想,这位程序员死活不愿意调岗,认为这是单位变相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手段。

李京京疑惑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是否能够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自主决定对其调岗?在实际操作时,企业该如何对其举证?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调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签订或变更合同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

《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对员工调岗时,极易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抵触。

用人单位如何对调岗的“充分合理性”进行举证?律师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举证:一是企业因素,即企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证据、调岗调薪的制度等;二是劳动者因素,即员工身体状况的证据、工作表现的证据、工作业绩的证据,与本岗位要求不符合的证据、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证据、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证据等。

“如果双方没有对调岗作任何约定,单位调岗后,如果员工反对,或者虽然有调岗的约定,但是公司没有充分理由的,企业员工是可以不予认可的。

”2、即使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调岗”,也不能单方调岗春节以后,去年新入职的大学生陆青返回单位工作,可是,单位却因为经营方向实行重大调整而要把陆青调到收入更低的岗位。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案例研究: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讨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案例研究: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讨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是指用人单位在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薪酬待遇。

在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探讨。

案例一:某公司单方面调岗调薪的案例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内部调整来提高效益。

在这次调整中,公司单方面决定将一位从事技术工作的员工调到销售部门,并将其薪资降低30%。

该员工对这样的调整表示不满,认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

在分析这一案例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劳动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劳动关系,不能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岗位和薪酬,并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因此,该公司单方面调岗调薪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

第二,合同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岗位和薪酬待遇等相关事项。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存在关于从事多岗位的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有权调整员工的岗位。

然而,在本案例中,劳动合同并未对岗位调整做出约定,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调岗调薪。

第三,实际需要和合理性。

用人单位在调岗调薪时应当考虑到实际需要和合理性。

在本案例中,虽然公司面临市场变化的压力,但裁员并非唯一的选择。

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提高效益,例如培训员工、优化工作流程等。

因此,该公司单方面调岗调薪的行为缺乏合理性。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

在进行岗位调整和薪酬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合理地解决劳动关系。

对于员工而言,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有助于避免类似争议的发生。

企业单方对员工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周洪波律师2017-06-07【基本案情】2016年5月12日,邱小姐应聘于一家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总经理助理,月薪10000元。

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若乙方无故不到新的岗位就职,视为旷工;乙方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以上(含7天)的,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经教育仍不服从,超过规定期限3天以上(含3天)不到岗工作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1月,公司人事部通知邱小姐,已将其调至行政部,做行政主管,月薪6000元。

邱小姐不知公司为何会有这样的人事调动,于是找人力资源部了解情况,人力资源部告知,公司认为她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工作,所以将邱小姐调整岗位为行政主管。

并告知邱小姐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

邱小姐想了解,公司这样的调岗合理合法吗?该如何维权?【法律分析】根据邱小姐的描述,她所在的公司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首先,公司在对邱小姐调岗之前没有与之进行沟通协商;其次,公司虽然有权对邱小姐的岗位和薪酬作出调整,但是公司在调岗调薪的同时,应该给予邱小姐充分的理由证明这样的调整是合法合理的。

但根据邱小姐的描述,显然公司并没有给邱小姐任何理由而单方对其进行岗位和薪酬的调整,因此建议邱小姐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邱小姐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岗调薪的含义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情形,通过与员工协商达成合议或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及职务级别等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民事行为。

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一)企业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浅析企业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

浅析企业调岗调薪的法律风险作者:羊永德来源:《商情》2013年第33期【摘要】调岗调薪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方式,它是企业常用的管理手段之一,随着企业在调岗调薪实务中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不断频发,导致如何合理合法调岗调薪,降低用工成本金和风险,劳动者如何维权,成为许多企业和劳动者最关注的话题。

【关键词】调岗调薪条件风险完善措施我国劳动用工体制下,企业具有自行确定劳动报酬及支付和对劳动者调岗调薪,但行使这种权利是限制性前提和条件,否则,滥用用工自主权,随意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降低劳动报酬,增加企业的用工风险,引发劳动争议。

一、调岗调薪的含义调岗调薪,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情形的出现,通过协商达成合意或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薪酬标准及职务级别等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民事行为。

二、调岗调薪应符合的条件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调岗调薪。

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3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任何一方擅自作出变更都无效。

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企业有权单方对劳动者调岗。

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双方协商一致;非职业病非工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有约定;孕期女职工的情形,企业可以调岗。

企业依法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即企业有一定的调薪自主权,但不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三、违法调薪调岗的风险如果企业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工作报酬,将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企业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劳动者的报酬,就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未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的法定违约情形,因此劳动者有权就此解除劳动合同。

论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的判断


一、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需经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能对劳动者的 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治理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权责,强调了企业决策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二、案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法律效力判断并非一概而论。以下两个 案例说明了不同情况下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法律效力:
论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的判 断
目录
01 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 律效力的判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2 一、法律规定
03 二、案例分析
04 三、效力判断
05 四、防范措施
06 五、结论
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的判 断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有时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 要。然而,这种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往往引发争议。本次演示将对 企业单方调岗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防范措施
为避免因单方调岗引发的争议,企业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员工岗位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调岗条 件、程序和权利义务等,确保企业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履行调岗程序:在调岗过程中,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经过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应当对调岗后的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和指 导,确保其能够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案例一:王某与某制造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生产部 门担任操作工。一年后,企业以经营需要为由将王某调整到品质部门担任检验员。 王某认为企业单方调岗行为无效,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为企业调岗行为 合法有效,予以驳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企业单方调岗的法律风险防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俞瑾【案情回放】2008年12月1日起,周先生与杭州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聘周先生为工程部主任工程师。

2010年1月1日,双方续签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仍聘用周先生为工程部主任工程师。

每月工资1.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700元,考核工资4300元。

2010年9月20日,该物业公司发布通知:根据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中层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表,周华在2009年度及2010年上半年度的考评中居“末位”,遂认定周先生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即对周华作了降薪免职决定。

公司从2010年10月起将周先生工资调整为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6100元,考核工资3900元。

2011年11月11日,周先生以公司变更工作岗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原岗位,补足工资差额,该仲裁申请获得了劳动仲裁的认可。

后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1年1月2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持公司对周华的降薪免职,不支付仲裁确认的周华工资差额部分。

【本案争议】“末位”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律师意见】调岗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表现,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依约变更与依法变更。

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

依约调岗是调岗的一般原则、普遍情形,具体指企业调岗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在《劳动法》第17条1、《劳动合同法》第35条2均有相关规定依法调岗是调岗的特殊情形。

在《劳动法》第26条3第(一)项、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4第(一)项、第(二)项均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另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调岗。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调岗后一般不会产生劳动争议,而企业单方调岗常易产生劳动争议,企业也常因各种原因败诉,概括起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不具备单方调岗的实体要件,二是不具备单方调岗的形式要件。

因此,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调岗之前有必要了解单方调岗的成就要件。

概括地讲,调整岗位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范畴内调岗,调岗后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的实际表现进行调整,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产生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二是调岗后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内容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变更。

在企业调岗,尤其是单方调岗导致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下,如果一些关键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此种情形下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希望对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助益。

回到本案中,物业公司诉称,根据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中层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表,周华在2009年度及2010年上半年度的考评中居“末位”,遂认定周先生无法胜任工作,公司即对周华作了降薪免职决定。

公司认为根据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中层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表,在2009年度考评和2010年上半年度中周华均居末位,已无法胜任其工作职责。

可见,此处的调岗是典型的企业单方调岗,然而该公司将“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作了混淆理解。

在此,我们须明确的是,在公司员工中排名靠后的并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且在考核结果系不合格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然而公司对周华2009年年终及2010年上半度的工作业绩考评虽均为合格,并非不合格。

故公司在未与周华协商一致情况下,起诉要求维持公司确认周华工作不胜任,免去主任工程师一职的决定,是错误的。

另鉴于劳动合同履行具有人身依附性及周华于2011年5月1日退休的事实,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不支持物业公司要求确认周华调岗属合法有效诉求、由公司支付周先生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的工资差额8000元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那么,在本案中物流公司通过《调岗通知书》对员工进行调岗操作之前,企业需要明确及注意以下几点:一、该公司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已作公示,或告知该员工,如对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进行学习教育时该员工有签到,或向该员工发放过办法的文本且签字签收过,诸如此类的书面确认。

二、周先生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在劳动争议中,对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企业一方。

因此,企业要有合理的区分标准(衡量的根据)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作为衡量的根据。

例如,企业规定“在同一工作岗位,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调岗并按新的岗位确定工资标准”或“连续两个季度没有完成年初预计绩效目标的,可以由公司调整绩效工资并调动工作岗位”等。

但是,企业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违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企业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故在制定并执行了相应的区分标准或衡量根据的前提下,企业应对职工平等、科学地进行考核,并保留考核过程中员工签收或签字确认的原始资料,具体包括规章制度、考核标准等,还包括职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的记录等。

只有具备了合法的判断前提和充分的原始记录的情况下,企业对职工单方调岗才会合法有效,否则单凭企业一纸答辩主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是很难胜诉的。

三、企业单方调岗应有书面通知,如无相应书面材料,企业面临劳动争议时,因无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已作出调岗决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

此外,此种书面通知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送达职工,首先考虑当面交给职工并要求其签收,即直接送达;其次可以考虑邮寄或者留置的方式;如果前三种方式都无法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尽管调岗决定并非行政处理文书,但也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才可能生效。

另外,用人单位进行调岗操作时还需要注意与调岗有关的其他细节处理,现提示如下:一、用人单位依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经过相关的考核,不能随意先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再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对岗位职责及标准明确化,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明确工作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员工是否“不能胜任工作”。

三、对于该批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无需经劳动者同意,但必须是新岗位与老岗位相比降低工作强度及难度。

四、用人单位在对这些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确定是培训还是调整工作岗位时,首先考量该员工的忠诚度及其他条件,如果该员工忠诚度高,只是技术或业务能力欠缺,则可选择培训;如果该员工其他条件一般或忠诚度不高,企业不想留用,则可选择调整其工作岗位。

五、基于考核不合格的调岗是可以依据岗位的工作量进行调整薪资的,工作地点的变更是根据所调岗位而定,也是可以依实情作变更的。

依据考核不合格而调岗或培训的,公司可单方提出的,无需员工的同意。

如果当面通知时其拒绝签字接收的,则只能通过邮寄其合法有效地址的方式进行书面通知,公司须留下邮寄材料以备作证据。

在企业掌握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及操作的同时,我们还须提醒企业有关违法调岗的法律责任。

企业违法调岗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调岗,因《劳动法》并未对违约金的约定加以限制,因此,在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下,如劳动合同对违约金等有明确的约定,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此条款并未限制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企业承担的违约金。

因此,在双方笼统地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企业单方调岗导致违约,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避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如因企业单方调岗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且造成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损失等,企业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等规定的具体竞合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