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中国签署的诉状和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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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企业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

外国人(公司)在国内提起民商事诉讼注意事项一、证据的提交诉讼主体自身身份方面的证据涉及:护照、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书(许可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外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文献或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经所在国公正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住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地区寄交或托交的证据材料,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澳门地区,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台湾地区,应经本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证明。

二、委托代理方面的证明文献可以委托自然人或者中国律师参与诉讼。

原(被)告不亲自到中国参与诉讼,委托手续应经外国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国际协议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提交委托手续的具体注意事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公司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管认证,或履行我国与住所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假如委托书不是在境外寄交的,如外方的法定代表人到国内亲自办理委托手续的,不必通过公证、认证,通常的作法是在法院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合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合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合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海基会公证书查询

海基会公证书查询

如何有效识别与适用境外公证境外公证指的是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公证文书,日常业务中常见的主要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公证文书和外国形成的公证文书。

以下笔者根据我国现行境外公证有关规定,对我国各种境外公证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以期提高我行相关业务人员有效识别与适用境外公证能力。

一、香港和澳门的委托公证人制度由于港澳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为确保港澳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中国政府设置委托公证人制度,具体为港澳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必须是中国司法部任命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出具;其次,必须由设在港澳地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章转递。

二、台湾地区“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制度对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进行。

1、两岸公证范围: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10项公证。

2、两岸公证流程:大陆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寄给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再寄给海基会—→海基会最后将副本寄给台湾公证机构—→公证书使用部门。

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海基会—→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寄给各公证员协会—→公证书使用部门。

3、公证书查证: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根据《关于台湾地区公证在福建省使用须比对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除提供该公证书正本外,还要提供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起诉材料清单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起诉材料清单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深圳市内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材料齐全方可向法院起诉: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数为2份,其中1份可为复印件)(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①有国内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a.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b.全国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深圳市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址:外地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网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址:c.国内企业作为原告的,需另外提交: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有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a.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b.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c.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中国公证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d.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e.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需另外提交:企业或其他组织同意起诉并推举出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一人股东或一人董事证明书、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等(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其一)及该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该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设立外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外国投资者要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对其主体资格证明进行公证认证,那么为什么要做公证认证,需要对哪些文件做,办理的流程怎样?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一、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工商局和商务局要求提供外国法人营业执照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工商局和商务局要求提供外国法人营业执照公证认证

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工商局和商务局要求提供外国法人营业执照公证认证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工商局和商务局要求提供外国法人营业执照公证认证。

国外公司到中国设立外资子公司,代表处等商务局及工商局都会要求办理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公司的主体资格就是公司的合作注册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

根据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规定,在我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提供外企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

外资企业在国内注册成立的时候,会要求提供主体资格公证的。

这个要根据外资企业来源哪里,就做哪里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

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

同时根据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国外法人营业执照公证认证流程如下:-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来源于/html/zlzx/7287.html。

日本公司授权委托书在国内使用公证认证办理流程及时间详解

日本公司授权委托书在国内使用公证认证办理流程及时间详解

日本公司授权委托书在国内使用公证认证办理流程及时间详解日本公司授权委托书在国内使用公证认证办理流程及时间详解外国公司参与国内经贸文件活动越来越多,然而很多情况下外国公司无法亲自办理,需要授权委托国内公司或人士来办理,这时就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需要对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之后才能在国内有效使用,那么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该怎么办?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日本公司产品要在中国出售,并且授权一家中国的公司来代理日本产品的销售权,所以日本公司要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给中国公司,但是日本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到中国直接使用并不能得到国内的相关部门认可,那么这份日本委托书如何才能得到中国的认可呢?关于委托书内容及语言有什么要求呢?日本的文书一般书写都是日本语,但是到中国使用可以是中文和日文双语。

当然具体的要求可以根据使用的相关部门的要求而定。

日本文件到中国使用必须要经过中国驻日本使领馆的认证才可以。

公证认证的具体步骤如下1、由日本国际公证认公证2、日本外务省认证3、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办理公证认证时需要提交文件及资料1、需要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2、日本公司的注册证书(如注册证书没有显示董事信息,还需要提供董事名册)3、签字董事的护照办理时间一般是15个工作日左右日本文书公证认证,有些文件是需要由公证人在政府部门申请到之后再办理公证认证的。

来源于/html/zlzx/8765.html。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外国主体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

外国主体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

外国主体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外国主体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答案是肯定的。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2021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所谓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就是能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一般指的是注册成立公司的文件。

一、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中国大陆投资者到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活动因中国大陆暂不是海牙成员,但中国香港是海牙成员,用于海牙成员国的公司文件在香港办理海牙认证,即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2、香港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若是以香港公司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商业投资活动,需要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后,公司主体的文件才会得到中国大陆的认可。

3、若是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需先区分该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若是该国与中国建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再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该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由于文件使用途径的不同,认证所需的资料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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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中国法院起诉应诉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证明
书公证认证
根据中国法院规定,国外公司在中国进行诉讼,需要提供相关文书公证认证,起诉时: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书。

国外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国内法院办理起诉,应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办理涉外诉讼案件时,法院都会要求首先办理国外公司公证认证手续之后,方可受理。

那么该如何办理国外公司公证认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均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如此,
还应要求外籍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因此,要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件为:国外公司注册证书(国内称营业执照)、董事股东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人委托书公证认证需要办理吗
外国公司在中国起诉一个中国人,法院要求办理外国公司主体资格认证和授权书认证,这个该怎么办?
根据我们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国内打官司,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来办理。

在办理之前要提供外国公司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文件,法院方可采纳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应按照国内起诉状有关格式提起诉讼文书,要尽量选择精通中国法律的专业人士参与。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签收有关法院诉讼文书。

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应提交已经掌握的全部证据,对于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证据所在国公证在加使领馆认证的程序。

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流程:
当地公证员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公司中国起诉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公证认

外国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的越来越多,那么在起诉时需要办理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境外当事人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内地的律师。

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原告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起诉时应当提供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负责人意见,并与其登记资料都应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证据是外文件的,应当提交经我国承认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件。

外国公司在国内起诉时需要办理董事会决
议公证认证吗?
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的经贸往来日趋频繁,随之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也就随之增多,外国公司在国内打官司办理诉讼的越来越多,一般国内法院都要求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
境外当事人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内地的律师。

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文件一般是:
外国公司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其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要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出现。

因此,外国公司在国内起诉时需要办理董事会决议公
证认证。

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及法定代表人证
明公证如何办理
外国公司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要在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深入,外国公司在华的活动也日益活跃,随着外国公司在国内活动怎多,诸如设立外资公司,法院诉讼,授权委托代理等经常发生,这时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公证就成为外国公司所必须办理的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则等法律条文的规定,外国公司文件必须经过相应公证认证手续,才能被认可。

这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外国公司的真伪,授权签字人是谁,国内无法查知,只有经过当地公证,然后中国领事馆认证之后,才能确定真伪。

以下以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和法院打官司来说明外国公司授权委托书公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公证如何办理。

设立外资公司时,必须对外国公司主体资格和授权签字人予以确认,所以要对它的注册证书,董事名册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认证,注册证书能确定它的身份,董事名册证明谁是董事,授权委托书中写明谁作为签字人来签署在中国设立外资公司时的文件。

在法院打官司时,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来办理,所以需要对注册证书,董事名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律师的授权书办理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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