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浅议: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合集下载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

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

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

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

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

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

论诉讼离婚制度中感情破裂的标准摘要“感情破裂”这一词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所以我国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

虽然从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已经为“感情破裂”认定标准制定了十几条法律规定,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做了相关的补充,但是“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依然不够解决多变的诉讼离婚案件。

本文将通过对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感情破裂标准的确立及发展,分析该标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可以用来解决该类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制度法定理由感情破裂作者简介:周宏海,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2-02一、前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部分,和结婚制度一样,同属婚姻法范畴。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类的思想观念发生着变化;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迁。

虽然离婚的方式和标准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但是离婚到底是人类情感的处理,轻不得也重不得,必须要有合适的方式。

然而每个人出生、成长、生活的环境不同,很难有一个绝对固定的标准来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关于诉讼离婚的标准问题各国都在探寻,都希望找到一个相对合适的判断标准。

中国和其他世界各国现代的法定离婚制度都曾经历过一个有不公平、不恰当的离婚模式,到现在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的离婚方式。

然而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本身存在及社会环境变化带来的问题也伴随着出现。

二、我国的法定离婚制度与现存的问题(一)我国法定离婚制度法定离婚制度是指在夫妻无法实现双方自愿离婚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关系的方式。

而“夫妻感情破裂”,则是认定双方婚姻是否继续的标准。

法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离婚,⼜称婚姻的解除,是夫妻⼀⽅或双⽅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为。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案件中离婚的法定理由1.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这⼀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般说来,调解⽆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

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效并不⼀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两层含义:⼀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当准予离婚;⼆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因此,⼈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以夫妻名义共同⽣活。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活。

这两种⾏为都是违反《婚姻法》⼀夫⼀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为。

夫妻⼀⽅重婚或者与他⼈同居的,经调解⽆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民法典》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拒不履⾏抚养义务的⾏为。

实施家庭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为夫妻⼀⽅,受害⼈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关于离婚案件法庭辩论的策略与技巧

关于离婚案件法庭辩论的策略与技巧

关于离婚案件法庭辩论的策略与技巧俗话说理不辩不明。

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

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

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那么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根底、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根底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剧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及其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根本原那么,就是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恶习三种。

如果能够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那么展开。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社会与法SHE HUI YU FA 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夫妻咸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王克先陈柳怡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1。

为方便论述,本文中的卖淫嫖娼仅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交的行为。

按理说,卖淫嫖娼会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绝对如此。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定离婚标准中也没有将夫妻一方卖淫嫖娼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离婚标准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则并不存在法定离婚标准问题。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

在离婚制度中,法定离婚标准又是其核心问题。

法定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关键地位。

因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标准。

2001年《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公布施行)坚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该法第32条第2款直接照搬了1980年《婚姻法》第25条第2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相关法条高度概括了离婚标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非易事。

感情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纯粹地属于个人精神活动的范畴,具有主观、抽象、可变等特征。

更由于夫妻关系的隐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难査证。

也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把握和界定,除非具有法定离婚情形,很难得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言行作为评判基础,但有时当事人外部的言行与思想深处并不一致。

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于效的审查,当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不存在恶意,并及时刪除侵权信息或断开有关信息链接后,不承担赔偿责任。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二十个问题

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离婚律师谈离婚法律咨询中最常见的⼆⼗个问题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

这⾥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效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效:(⼀)重婚的;(⼆)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效,但是如果当事⼈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时候,法定的⽆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效的申请,⼈民法院不予⽀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式,各有其特点,当事⼈可以根据⾃⼰的实际情况选⽤。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抚养等问题达成⼀致。

⼆、诉讼离婚夫妻双⽅单⽅提出离婚,另⼀⽅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可向⼈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较费时费⼒的,但如果双⽅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申请离婚的当事⼈双⽅应是⾃愿离婚。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法律问题。

男方小张(化名)和女方小李(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已多次协商无果,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分得XX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的儿子现年8岁,尚未成年。

法院考虑到小张和小李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小张在外地工作,照顾孩子的能力相对较弱,故判决儿子由小李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多次起诉离婚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多次起诉离婚法院能否判决离婚?上海离婚律师张浩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定是否离婚的界限。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看法,即这种判断会有一定的主观性。

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这种带有一定主观意识的判断里,还是有其客观的表现形式。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况: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符合14种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除了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冲突外,其余均有效,在这些情况中,对于多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又再次起诉的情况,是否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除了感情因素外,法院还综合考虑了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其他因素,比如原告作为加害人曾将被告致伤,被告的伤情正在恢复治疗中;原告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可以大度地予以原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认为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多次起诉能否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况,但当事人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本身,足以说明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在前几次育婚诉讼法院不予准许后,事实上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原告再次提出离婚,说明了取方的感情确无和好可能。

对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和子女抚养问题虽然是离婚诉讼中应当考虑的因素,但不应当成为制约离婚的条件。

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判决不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在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大。

王幼柏原创:【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

【评析】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全部标准核心内容:2018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王幼柏律师就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离婚诉讼实践,给各位详细介绍并逐一评析。

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司法实践经验归纳为“五看”:一看婚姻基础怎么样;二看婚后感情如何;三看离婚的原因;四看婚姻现状;五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法院真的会按照这“五个看”去判断一段婚姻是否感情破裂吗?我想说的是,朋友,你太天真了。

通过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三四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的总结,如果不是通过专业律师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诉讼技巧,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依据的标准是比较机械的,主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小的。

因此,不聘请专业婚姻律师,想第一次起诉离婚,达到脱离苦海的目的,机会还是不大。

下文,为便于大家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本律师进行了全部归纳总结,并逐一梳理评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则构成重婚。

据我们团队(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近几年办理的一千多件离婚案统计,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占所有离婚案中的一半以上。

但婚外情必须要达到了非法同居和重婚的程度,法院据此才可以判决离婚,如果婚外情是一夜情、通奸、嫖娼,法院并不必然判决离婚。

很多人认为,只要我有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就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要求对方少分财产,甚至让对方净身出户。

现在想想,是否太天真!而在现实生活中,要证明对方是持续、稳定地和别的异性共同居住,是何其之难呀!这也是本律师一直强烈呼吁我国婚姻法立法需要修改的地方。

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浅议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者:张魁徐凯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张魁(1987-),男,汉族,法律硕士,江苏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徐凯(1967-),男,汉族,江苏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

【摘要】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离婚理由也多种多样。

我国《婚姻法》规定,判准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在本文中只阐述因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离婚的情形,不涉及假离婚逃避债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解决而不同意离婚等情形),笔者从审判实践中主要遇到的几种离婚理由、离婚法定情形来简要阐述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键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感情危机一、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感情是指结婚后所培养的感情,是婚姻赖以存续的基础。

一般来说,婚前夫妻两人有感情基础才登记结婚的,当然也不排除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培养感情。

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如共同生活、性生活、家庭供养等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夫妻感情危机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区别。

夫妻感情危机是指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小打小闹,而使得双方对对方产生一段时间感情上的抵触情绪,但是双方在生活琐事上、所引起问题上没有原则性的冲突,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夫妻双方感情仍能和好如初。

我国对婚姻案件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应区别好上述两个概念,认定做好调解工作。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平日的关系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是指婚前双方所培养的感情;婚后感情是指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所培养的感情;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原因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例如重婚、一方精神或者肉体出轨、双方脾气性格不合且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磨合、经济原因等等;夫妻平日的关系是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参照物,“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人之间的矛盾非一日之功,更何况夫妻之间;有无和好可能是婚姻案件调解的切入点,如果确无和好可能,法院就不能久调不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浅议: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威海梁清华律师
据一项不完全统计,现代社会青年男女的离婚率较上世纪有将近5倍的增长。

到底是现代人思想过于开发还是因为21世纪的感情确实难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呢?律师带着这样疑问,就律师执业以来处理的若干起离婚诉讼纠纷进行汇总,对法院认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进行总结,仅供参考。

一、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

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

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

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二、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三、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

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

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