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如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郑建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法有效实施,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执法检查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理念、原则和方法、路径,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具体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定批准检查工作方案,王东明、彭清华副委员长和我担任检查组组长,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
7月24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听取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家单位汇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7家单位进行了书面汇报。
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它于2021年6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事故调查与处理等内容。
首先,安全生产法对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个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其次,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法律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措施等。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了国家、地方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措施。
同时,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
法律规定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调查程序和责任追究方式,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为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供了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它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和全员参与,要求各个主体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同时,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也为发展安全生产技术、完善安全生产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立法成果。
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基本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有力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图读懂《安全生产法》之机制、体制、制度、体系

一图读懂《安全生产法》之机制、体制、制度、体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安全生产法》修改列入第一类项目,并明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联系审议。
2014年1月15日,《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
随后,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据统计,征集意见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3181人提出的7142条意见建议。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12年。
近12年来,《安全生产法》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稳定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基本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利与自律(八项权利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
这表明《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全生产法历史回顾

安全生产法历史回顾安全生产法是指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法的历史进行回顾。
安全生产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中国。
那时,国内建设大型工矿企业进入高峰期,但由于各种原因,工矿企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提高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开始着手制定安全生产法。
1963年,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例》,首次实现对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全面监管。
这标志着中国安全生产立法的起点。
该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对于改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1996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立法针对全社会安全生产进行规范的法律。
该法案明确界定了安全生产的范畴和原则,并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此次立法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和监管,为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生产安全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更加复杂和严峻。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于2014年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案》,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案从增加行政责任、完善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监察等方面,强调了个体和单位的安全责任,对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例如,《安全生产标准化法》、《煤矿安全法》、《消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为防范事故和减少损失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的历史回顾表明,中国对于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
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制度

一、引言安全生产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安全生产法概述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最高法律,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后,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2. 目的和原则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其基本原则包括:(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2)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原则;(3)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原则;(4)科技创新、持续改进原则。
三、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 事故预防与控制(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提高事故预防和控制能力。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安全生产法》解释
•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出台背景•二、《安全生产法》立法意义•三、《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四、《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背景及制定的必要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背景。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我们国家处在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我国目前在世界上有5大,一是是经济总量大国。
二是进出口贸易大国。
三是消费大国。
四是资源浪费大国。
五是事故多发大国。
)在当时,安监总局成立之前,事故总量一直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增长。
到了2000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严峻,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死伤人数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
当时,国外抨击我们中国人权问题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监狱的人权。
另一个就是生产安全事故。
他们将生产安全生产被形容为草菅人命,称政府是杀手。
在当时,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当今的安全生产不再是局部的、个别问题,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但从总体上看,公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意识比较淡漠,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法安全生产经营的意识也很淡漠,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或者不懂法律,或者明知故犯,没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使从业人员在十分恶劣和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以致发生事故,造成大量人身伤亡。
2、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
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
而国家当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对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几乎没有明确、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这必然造成法律调整的“空白”和监督管理的“缺位”,以致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多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培训讲义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编目录安全生产法综述 (1)第一讲 (4)第二讲 (12)第三讲 (21)第四讲 (32)第五讲 (41)参考文献 (52)《安全生产法》综述1、《安全生产法》发展历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新旧《安全生产法》条文数量变化3、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思路(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本着“谁管生产,谁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法》重点规范的责任主体。
从各方面反映和调研的情况看,当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多数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是重视的,视其为企业管理的头等大事,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事故隐患治理等方面都能够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防范事故发生。
与规模以上企业普遍重视安全生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量中小私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
这些企业大多重效益、轻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多发。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协调配合。
安全生产法设立的依据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设立的依据1、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最基本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根据什么法律修订的不是根据其他法律修订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copy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百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计七章一百一十四条。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度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什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4)安全生产法设立的依据扩展资料: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摘要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国家、公民和法人单位的安全生产。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监督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目标、基本要求,并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具体措施。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明确了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劳动者的安全生产保护权益。
3.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并强调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跟踪。
4. 事故调查处理: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规定了事故责任的追究和赔偿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对于提高国家安全生产水平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如何?
《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如何?
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大致要经历以下阶段:首先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通过调研、论证、协商,最终形成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接着,国务院责成其法制办对法律草案的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签署提请审议的议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就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法律草案的修改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本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安全生产法》经历了20多年才走完这一过程,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的单位也随历次机构改革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先后更替为原劳动人事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
法案的名称也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劳动保护法》、先后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最后仍定名为《安全生产法》。
20多年的立法过程大致如下:
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卫生部、有关工业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1987年5月,由原劳动人事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劳动保护法(草案)》(送审稿)。
在国务院责成原法制局进行研究、修改时,曾广泛征求意见,做了大量协调、修改工作,拟先以行政法规发布实施,遂将法案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在即将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时,由于卫生部又提出不同意见,致使该条例被搁置起来。
其后劳动部仍未放弃努力,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现改称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调研、修改,并根据新的形势,建议国务院法制局把《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改为《劳动保护法》。
同时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1994年,劳动部又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报送国务院。
这一期间卫生部也组织起草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后改为《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
报送国务院。
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和原劳动部领导共同商定,将正在审查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三个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合并为一个《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由原劳动部组织新的起草班子起草,并于当年向国务院报送了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但在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过程中,主要由于卫生部仍对草案中劳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不同意见,坚持劳动卫生工作要单独立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致使这一法律草案胎死腹中。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经贸委承担。
国家经贸委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998年12月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1999年3月,和国务院法制办一道先期进行了调研,随后又将法案名称改为《职业安全法》,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在当年12月,最终形成《职业安全法(草案)》(送审稿),由国家经贸委报送国务院审查。
2000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草案)》(送审稿)发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又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返回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法案的送审稿进行修改。
2001年11月,在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将《职业安全法》更名为《安全生产法》,上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朱镕基总理于2001年11月29日,签署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议案”,正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代表国务院在会上做了“关于《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说明”。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有关部门、院校、科研机构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还和法工委联合召开了有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到北京、广东等地进行了座谈、调研。
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在2002年4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提交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修改。
2002年6月2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三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就《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审议情况做了说明。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发布。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