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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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国家的立法。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十分严谨,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立法提案立法的第一步是立法提案。

立法提案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的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相关机关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提出。

立法提案经过初审和审议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立法程序。

二、立法审议立法提案经过初审后,将提交给全国人大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会议对立法提案进行公开、民主、科学、全面的审议。

这一环节是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对法律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和确认的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和相关委员会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发表意见,就法案的条文进行表决,最终形成通过或修改的版本。

三、法律修订和完善在立法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可以根据实践经验、群众意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法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意见后,相关委员会会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权衡,最终形成修改方案。

经过多次反复修改和完善,法案最终形成定稿,被全国人大通过。

四、法律公告和施行通过的法律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后正式施行。

法律的公告和施行意味着法律在国家范围内具有合法效力,需要全国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进行实施和执行。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会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五、法律解释和裁判指导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判指导。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引导,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公正性。

这一环节对于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法律实施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是法律立法工作的最后一步。

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如何?《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如何?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大致要经历以下阶段:首先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通过调研、论证、协商,最终形成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接着,国务院责成其法制办对法律草案的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签署提请审议的议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就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法律草案的修改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本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安全生产法》经历了20多年才走完这一过程,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的单位也随历次机构改革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先后更替为原劳动人事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

法案的名称也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劳动保护法》、先后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最后仍定名为《安全生产法》。

20多年的立法过程大致如下: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卫生部、有关工业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1987年5月,由原劳动人事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劳动保护法(草案)》(送审稿)。

在国务院责成原法制局进行研究、修改时,曾广泛征求意见,做了大量协调、修改工作,拟先以行政法规发布实施,遂将法案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在即将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时,由于卫生部又提出不同意见,致使该条例被搁置起来。

其后劳动部仍未放弃努力,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现改称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调研、修改,并根据新的形势,建议国务院法制局把《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改为《劳动保护法》。

立法过程法律如何制定与修改

立法过程法律如何制定与修改

立法过程法律如何制定与修改立法过程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利益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

立法过程的规范化和合理性对于国家治理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立法过程的主要流程和法律制定与修改的一般原则。

一、立法过程的主要流程立法过程一般经历以下主要流程:议题确定、草案拟定、审议修改、表决通过等。

首先,在决定制定或修改法律之前,需要确定具体的议题。

议题的确定通常来自于公众的需求、国家政策的导向以及社会发展的趋势。

接着,草案拟定是立法过程的重要环节。

草案的拟定需要立法机关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或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等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和撰写。

草案应当明确法律的主要内容、条款和实施细节,为接下来的审议提供基础。

然后,立法机关进行草案的审议和修改。

该过程中,各方代表可以根据自身的观点和利益进行辩论和提出修改建议,这也是法律制定与修改的民主化体现。

审议过程一般需要经历多次辩论和修改,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表决,并决定是否通过。

表决可以采用投票、签字等形式进行,通常需要达到法定比例的通过率才能使草案成为正式法律。

二、法律制定与修改的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有一些原则需要被遵守和尊重,以确保法律的质量和合法性。

这些原则包括:透明性、公正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法治性。

首先,透明性是立法过程的基本原则之一。

立法机关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应当公开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其次,公正性是立法过程的核心原则。

立法机关应当保证各方的利益平衡,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避免特定利益集团或个人的主观意志对法律的干扰。

此外,科学性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必要原则。

立法机关在进行决策时应当依靠科学的研究和数据,避免主观的臆断,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实际可行性。

稳定性是法律制定与修改的重要原则之一。

确保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立法准备阶段的四个环节

立法准备阶段的四个环节

立法准备阶段的四个环节立法准备阶段是法律立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包括问题确定、调研分析、制定草案和公开征求意见四个环节。

本文将分别对这四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一、问题确定问题确定是立法准备阶段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环节。

在这个环节中,立法机关需要明确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个步骤的关键是明确问题的界定和范围,确保立法的目标明确、具体。

在问题确定阶段,立法机关通常会进行广泛的调研和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背景。

同时,还需要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和需求,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此外,立法机关还需要考虑立法的时机和必要性,避免重复立法或过度立法。

二、调研分析在问题确定之后,立法机关需要进行详细的调研和分析,以了解相关情况和问题的实质。

这个环节通常包括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专家意见等。

通过调研分析,立法机关可以深入了解问题的本质和影响因素,为后续的立法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在调研分析的过程中,立法机关需要注意搜集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权衡各方利益和意见,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制定草案在问题确定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立法机关需要制定草案,即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制定草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意见。

在制定草案的过程中,立法机关需要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立法的实施和执行的可行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法律的完备性和协调性,确保各项规定之间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四、公开征求意见制定草案之后,立法机关需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环节是确保立法的民主性和参与性的重要步骤。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帮助立法机关发现立法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可行性。

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立法机关需要广泛宣传和邀请各界参与,确保各方的意见都能被充分听取和考虑。

同时,还需要及时反馈和回应各方的意见,保持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地方立法的程序与流程

地方立法的程序与流程
审议过程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们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草案 起草单位需要对委员们的提问进行解答。
审议结果
经过审议后,人大常委会会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审议意见和修改稿。
表决通过立法草案
表决方式
人大常委会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无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立法草案进行 表决。
表决结果
感谢观看
听证会与论证会的参与人员
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等。
听证会与论证会的程序
通常包括开场白、主题发言、提问与回答、总结与闭幕等环节。
民主协商与参与
01
民主协商与参与的内涵
民主协商和参与是指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各方面代表通过平等、自由的
讨论和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
02
民主协商与参与的方式
起草立法草案
成立起草小组
由起草单位组织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
调研和论证
起草小组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为 草案起草提供依据。
草案起草
在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按照立法目的和原则, 起草立法草案。草案应包括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权利 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征求意见和修改
地方立法的程序与流程
contents
目录
• 立法前期准备 • 立法程序启动 • 立法过程参与 • 立法审议与表决 • 立法后评估与修改
01
立法前期准备
确定立法需求
社会需求调研
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了解公众对立法 的需求和期望。
政府部门意见征集
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明确立法目标 和方向。
如果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的赞成 票,立法草案即通过表决。如果 未获得通过,草案需要重新审议 或者修改后再次表决。

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

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

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一、引言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制定和修改法律是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体制和过程。

本文将介绍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包括立法机关、程序、参与主体以及对外环境等方面。

二、立法机关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决策。

下设的常务委员会则负责具体的立法工作,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

三、立法程序中国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阶段。

1. 立案:立案是立法过程的起点,可以由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议案,也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组成议案。

2. 审议:立案后,议案需要经过多轮审议。

审议阶段涉及到专门的委员会讨论、听取代表意见、修改草案等具体程序。

3. 表决:在审议通过后,议案进行表决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见,投票决定是否通过。

4. 公布:经过表决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施行。

公布是法律生效的标志。

四、参与主体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参与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政府、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他们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代表人民意愿提出建议和意见。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作为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机构成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参与法律的具体制定和修改工作。

3. 政府:政府作为法律执行的主体,参与立法工作主要体现在起草和提出法案的过程中。

政府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发挥着重要角色。

4. 专家学者:法律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5. 社会公众:社会公众通过不同形式的途径,如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参与立法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法理学考点: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法理学考点: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法理学考点: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
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议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B有权主体:
C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表决和通过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B有权主体
C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法
A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B有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载体: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
《人民日报》等。

通过当天公布。

地方立法流程

地方立法流程

地方立法流程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通过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地方事务的一种行政行为。

地方立法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可以是地方政府主动提出,也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等向地方政府提出的立法要求。

2. 立法研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立法倡议进行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法律依据,形成初步的立法建议。

3. 立法起草:立法起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环节。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立法建议进行起草,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立法审议:立法审议是指政府和人大相关部门就制定的法规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讨论。

审议过程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政府部门也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立法公示:立法公示是指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向社会公众公示,让公众了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政府部门要认真梳理反馈意见,并作出必要的修改。

6. 立法审议通过:立法审议通过是指地方人大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通过,该法规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7. 法规公布和实施:法规公布是指地方政府正式公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实施是指根据法规的内容和目的,地方政府、各级机构和公民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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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一般来说,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大致要经历以下阶段:首先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通过调研、论证、协商,最终形成法律草案的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接着,国务院责成其法制办对法律草案的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签署提请审议的议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就法律草案所作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方面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形成法律草案的修改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本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实施。

《安全生产法》经历了20多年才走完这一过程,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的单位也随历次机构改革由原国家劳动总局先后更替为原劳动人事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

法案的名称也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劳动保护法》、先后修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最后仍定名为《安全生产法》。

20多年的立法过程大致如下: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卫生部、有关工业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1987年5月,由原劳动人事部向国务院正式报送《劳动保护法(草案)》(送审稿)。

在国务院责成原法制局进行研究、修改时,曾广泛征求意见,做了大量协调、修改工作,拟先以行政法规发布实施,遂将法案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在即将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时,由于卫生部又提出不同意见,致使该条例被搁置起来。

其后劳动部仍未放弃努力,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局(现改称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调研、修改,并根据新的形势,建议国务院法制局把《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改为《劳动保护法》。

同时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1994年,劳动部又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报送国务院。

这一期间卫生部也组织起草了《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后改为《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

报送国务院。

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和原劳动部领导共同商定,将正在审查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三个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合并为一个《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由原劳动部组织新的起草班子起草,并于当年向国务院报送了新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但在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过程中,主要由于卫生部仍对草案中劳动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有不同意见,坚持劳动卫生工作要单独立法,由卫生部门一家执法,致使这一法律草案胎死腹中。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国家经贸委承担。

国家经贸委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998年12月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劳动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1999年3月,和国务院法制办一道先期进行了调研,随后又将法案名称改为《职业安全法》,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在当年12月,最终形成《职业安全法(草案)》(送审稿),由国家经贸委报送国务院审查。

2000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草案)》(送审稿)发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又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对返回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对法案的送审稿进行修改。

2001年11月,在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将《职业安全法》更名为《安全生产法》,上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朱镕基总理于2001年11月29日,签署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议案”,正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代表国务院在会上做了“关于《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说明”。

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有关部门、院校、科研机构及部分企业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还和法工委联合召开了有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到北京、广东等地进行了座谈、调研。

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在2002年4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提交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听取意见,进行修改。

2002年6月24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三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就《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审议情况做了说明。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发布。

矿山安全法一、立法的必要性采矿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经过建国以来40多年的建设,目前我国已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8000多个,城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11万多个,私营、个体采矿点12万多处,遍布全国2000多个县(市),从事采矿业的人员已达1923万多人。

采矿业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建设。

近年来乡镇采矿业有了很大发展,不仅为缓解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和广大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采矿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绝大多数矿山为井下开采,井下生产作业场所劳动条件较其他行业差,危险性大,影响矿工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多,冒顶(顶部塌落)、片帮(侧面垮落)、水害、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等灾害和粉尘等危害随时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我国矿山的安全状况至今还落后于许多国家,矿山伤亡事故是相当严重的。

近年来,国营矿山的安全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重大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控制,特别是相当多的乡镇煤矿不符合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严重,且呈上升趋势。

矿山事故不仅给矿工和他们的家属造成很大的损失和痛苦,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采矿工业的发展。

矿山伤亡事故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矿山安全法制尚不够健全。

虽然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这两个《条例》在十年来的执行中,发挥了有力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经济形式的采矿业兴起,两个《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工作,保障矿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采矿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制定《矿山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矿山安全法》是1987年3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在原劳动人事部、原国家经委、原煤炭部、地矿部、冶金部、司法部、卫生部等十三个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国总工会负责人组成的《矿山安全法》起草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原劳动人事部牵头组成起草办公室,从各有关方面抽调专家着手起草的。

1987年4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程宏盛等32名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矿山安全卫生法”的第195号议案。

这个议案得到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促进了本法的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在广泛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总结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经1988年3月第三次起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修改后,按系统发全国征求意见,1988年5月由原劳动人事部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起草小组认真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1988年12月底由劳动部报请国务院审查。

近三年多以来,国务院法制局又多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一些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几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草案)》。

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几个问题的说明草案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分别就本法的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和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事故处理、矿山安全的行政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一)关于对矿山安全的监督机制为了做好矿山安全工作,减少和防止矿山事故,必须充分发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工会以及广大矿山职工等各个方面的作用。

关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

草案第三十四条并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职权。

关于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其主管的矿山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与开采活动并存,安全贯穿整个生产过程。

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制定必要的规定、办法,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改善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保证矿山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责任。

工会在维护矿山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

草案第四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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