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合集下载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概述行政立法程序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时所遵循的一套程序。

它是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程序1. 立法计划立法计划是制定行政法规的起点,它包括立法项目的确定、编制立项申请书、组织调研等内容。

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评估。

2. 初步起草初步起草是指根据立项申请书中确定的内容,编写出初步的草案。

草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3.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指将初步起草稿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修改、补充或删除等意见,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主管部门。

4. 修改完善修改完善是根据征求意见收集到的各方面建议,对初步起草稿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5. 审批报送审批报送是指将修改完善后的草案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6.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是指在草案通过审批后,将其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样可以让社会各界了解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的情况,并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7. 签署发布签署发布是指在经过上述程序后,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行政法规正式发布。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效力,便于实施和执行。

结论行政立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确保其合法、合理、可行。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一)立项立项是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行政事务复杂多变,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这就是立项要解决的问题。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列入行政法规立项的条件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是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根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立项申请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前向国务院提出。

(二)起草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它是审查和决定程序的基础。

起草工作机构。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可以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听取意见。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工作协调。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重大决策。

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送审稿的报送。

首先是送审稿的签署。

报送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
第一步:启动立法。

立法,通常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行政法规,这一步是国家行政法规制定的必经步骤,是整个制定程序的开端。

第二步: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一些需要把握社会公众的反映,重大的法规制定,一般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或者参加制定过程。

第三步:颁布发布。

一旦新法规经立法机关讨论通过,由行政机关正式颁布发布,形成新的国家行政法规。

第四步:公布执行。

新法规颁布发布后,政府机关会将新的行政法规公布在国家公报等媒体上,并由政府部门实施执行。

行政法规的制定一定需要经过科学的程序和完善的程序,确保行政法规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维护国家的利益。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课件讲解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课件讲解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2)行政立法的分类在我国,行政立法有两种主要类型,即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职权立法权是与行政机关同时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来自于宪法和组织法的明确赋权。

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据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或者决定获得授权,对相关问题行使行政立法权。

这是行政机关行使原来不属于它的立法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为什么行政立法会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大量兴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凸显呢?行政立法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议会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有事项都进行立法。

当政府职能急剧膨胀,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议会由于时间所限,不可能对所有行政管理的领域和事项都进行立法调整。

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

其次,对于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事项,议会没有能力立法。

议员多为政治家,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事项,根本没有能力制定法律进行规范。

而行政机关由于经常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三,行政立法比法律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由于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已经制定的法律日益显露出不足与缺陷,议会不可能经常修法,这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更灵活,修改和变化可以快得多。

第四,议会立法不能照顾到地方特色。

在一个国家中,对有些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统一调整。

有些事项,特别是地方事务,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立法程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
(较大的市)报批后,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68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法律草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三审制
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立项。
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
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主席、市长根据会议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决定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议或者暂不通过。
由省长、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 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采用决定制.国务院总理根据会议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决定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议或者暂不通过.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
由法制机构审查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后,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提前公布草案、听取 意见公布意见处理 结果;公布正式法律 文本;设置专门咨询 机构。
(二)法制统一原则
• 1、立法权统一。 • 2、上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高于下位阶的法 律规范性文件。 • 3、行政法规规范应协调统一。 • 4、行政解释从属于司法解释。
• 2008年6月17日,深圳律师胡国剑在罗湖区东 门南路被拦车例行检查,交警发现他的小轿车 有三次违章纪律,作出了暂时扣留的行政处罚, 并开具了缴款通知单。根据该通知单,胡国剑 必须向深圳建设银行指定帐户缴纳“拖吊费” 和“停车费”共计413元,才能到指定停车场 领车。 •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物价局深物价(1998)87号文件 “经营服务 性收费” •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收拖车费”
二、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 审议
•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法制机 构、审查报告 • 法制机构缓办、退回 • 行政法规草案审议----全体会议或常务 会议(非投票决定)
行政法规与规章
• 行政法规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办(结 果:缓办、退回;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国务院审批) • 行政法规审议主体---国务院常务会议 (说明)、审批 • 规章----审查:法制办;审议:部务会 议、委员会会议、地方政府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
行政立法效力与冲突规则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 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本 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 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二)冲突规则 (不同机关制定、位阶相同)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监督
• • • • •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合法性要件 二、监督方式之批准 三、监督方式之备案 四、监督方式之撤销与改变 五、立法矛盾解决----立法效力与冲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权限:(哪些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1、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2、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
3、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报送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国务院法制部门把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起草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的,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行政法规送审稿要同时带有说明和有关材料。

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三、审查
负责审查的国务院法制机构。

1、国务院法制部门自己对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
2、国务院法制部门组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征求社会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意见;可以组织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

3、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的主要制度、权限分工等有意见的负责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对草案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四、决定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审批。

审议草案的,由法制办或起草部门做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五、公布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施行一般为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
立法法规定,对于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授权立法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就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时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

对于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除外,不能授权立法。

国务院应该严格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授权行政法规的识别,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一般行政法规称某某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