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和程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对审查标准进行规定 。同时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司法审查 以合法性审查为原 则, 而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标准。其 中, 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司法审查中的通常标 准, 也是首要标准, 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而合理性审查标准只限于特定范围和特定事项的特定情形 , 有 着极大 的局 限性 。
一
、
行政 程序司 法审查标 准的法律 规定
2 世纪 9 年代, 0 0 保证行政的公开 、 透明, 保护公 民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 , 成为正当程序理念的主题, 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 。我国也将《 行政程序法 》 纳入了立法规划 , 已经颁布实
施的《 行政处罚法 》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等 , 标志着我国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引进与重视。我国对 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 , 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 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 以成 并 文法的形式规定在 《 行政诉讼法》 中。
本标准之一。这一条款清楚地告诉我们哪怕主要证据充足, 适用法律 、 法规正确, 也没有超越和滥用职 权, 即实体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 但只要程序违法, 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将导致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诉
讼法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 , 但是 , 对行政程序及在行政程序违 法后果 的规定上 仍有不足 之处 。
21 02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 2 . D9 0 0
北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 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9 8 2 1 ) 1 05~ 0 17- 2 5( 02 O— 05 5
总第 7 7期
“ 当程序" 正 作为行政程序 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高洁如 n
行政管理学题库

行政管理学题库(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A.实事求是 B.矛盾分析法C.群众分析法 D.强制方法E.说服方法3.按行政领导者作用于下属的方式,行政领导方式具体有( )。
A.强制式 B.说服式C.激励式 D.示范式E.重人式4.在管理方格理论中,介绍了几种典型的领导方式,分别是( )。
A.贫乏性管理 B.乡村俱乐部性管理C.任务型管理 D.团队型管理E.中庸之道型管理5.领导权变理论认为,影响领导有效性的环境因素有( )。
A.政治环境 B.经济环境C.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关系 D.职位权利E.任务结构6.从行政领导工作侧重的角度划分,行政领导方式具体有( )。
A.强制命令式 B.激励示范式C.以事为中心式 D.以人为中心式E.人事并重式7.我国行政领导制度包括( )。
A.民主集中制B.民主协商制C.日常的具体行政领导制度D.人事制度E.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8.按照行政领导事务类型分,领导艺术主要有( )。
A.总体艺术 B.授权艺术C.用人艺术 D.处事艺术E.运时艺术9.行政领导者个人素质主要包括( )。
A.政治素质 B.知识素质C.能力素质 D.心理素质E.创新素质10.行政领导班子素质的静态结构主要有( )。
A.年龄结构 B.知识结构C.智能结构 D.气质结构E.性别结构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D 4.C 5.D 6.A1.中国的预算年度为( )。
A.6个月 B.12个月 C.3个月 D.9个月2.公共预算的审计作为预算循环的最后一个阶段,它的承担者是( )。
A.省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委员会 B.财政厅C.发展改革委员会 D.审计厅3.省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是( )。
A.审计厅 B.中央政府 C.财政厅 D.省政府4.对政府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的部门是( )。
A.司法部门 B.行政部门C.立法部门 D.监督部门5.政府决算审查的具体形式不包括( )。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很多,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有着差别。
这种落后和差别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但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对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相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能够发现,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有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对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相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
2024年(最新)国开电大《公共行政学》形考题库及答案

2024年(最新)国开电大《公共行政学》形考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5题)1.公共行政学学科形的时间()A.18世纪末19世纪初B.19世纪末20世纪初C.19世纪中期D.20世纪中期2.人事行政机关实行折中制的国家有()。
A.英国B.美国C.日本D.法国3.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的制度是()。
A.委任制B.考任制C.选任制D.聘任制4.目标管理方法是()于20世纪50年代,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和人际关系理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
A.菲德勒B.西蒙C.伍德沃德D.德鲁克5.行政体制的滞后性是由其()演变而来的。
A.稳定性B.继承性C.政治性D.系统性6.总统制,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
A.英国B.美国C.巴西D.埃及7.提出立法、司法、行政、考试和监察五权分立思想的是()。
A.张金鉴B.梁启超C.康有为D.孙中山8.在经济职能中,为弥补市场失灵而担负的职能不包括()A.保证社会总共给与总需求的平衡B.提供公共产品C.管理经济行政事务D.保持宏观经济稳定,避免市场的过度波动9.构成公共组织结构的基本要素是(),它是公共组织结构的支撑点和联络点。
A.职能目标B.行政职位C.行政职权D.行政人员10.高斯发表于1936年,提出了公共行政和公共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予以研究的行政学论著是()。
A.《比较公共行政模式》B.《政府生态学》C.《美国社会与公共行政》D.《公共行政生态学》11.行政执行过程的第一阶段是()。
A.准备阶段B.总结阶段C.协调阶段D.实施阶段12.内阁制,起源于18世纪的()国,后来为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用。
A.英国B.美国C.日本D.加拿大13.融合型的公共行政模式存在于()。
A.信息社会B.农业社会C.原始社会D.工业社会14.衍射型的公共行政模式存在于()。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模式分析--以新闻条款为对象

法律能够为社会生活输出具有稳定性的规范化预期,国家层面上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尤其如此。
我国目前已有的275部法律,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结果。
与集中式立法模式相对应而存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
学界鲜有对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分析。
本文拟围绕分散在我国法律中的80个新闻条款,对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模式予以考察并提出对策性建议,具体展开如下。
一、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可选择立法模式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的权力机关并有权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构成了前后对同一事项进行规定的“双子条款”,共同规定了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分别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关的宪法地位,并明确两者都行使国家立法权。
上述“双子条款”规定了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里的“行使国家立法权”有三层含义。
一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拥有国家立法权;二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应当与时俱进地行使国家立法权;三是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可以按照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裁量如何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时,可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
可选择不同的立法模式是上述“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可裁量如何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由于立法模式这一事物在本质上的复杂性,人们对于立法模式的认知纷繁芜杂,学界也未达成共识[1]。
其中,按照是否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种社会关系为标准,立法模式可以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种。
集中式立法模式,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方面的社会关系。
集中式立法模式是常见的立法通例,例如《地方组织法》就属于全国人大的集中式立法例。
分散式立法模式,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未采用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某方面的社会关系,而选择在进行其他立法时对涉及调整该社会关系的顺带地予以具体规定。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的考量因素很多,并且存在分散式立法模式向集中式立法模式转化的情况。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
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服务模式作者简介:吴坤诏,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91-02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
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一)何谓目标模式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
”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
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

的风格 或样 式 。行 政程 序法 中所 说 的 目标模 式特 指~ 个 国家 的 模式 指 以效率 为中心 , 服务于 效率 的模式 。 立法 机 关从 本国 的法律传 统 、 法律 文化 、 公民 的法律 意识等 各种 第 四种观 点将行 政程 序法 目标模 式与 行政 程序 法价值 模式
( 二) 研 究 并选择 目标档 式 的重要 意义
各种观 点都 有 自身的合 理性 、 适用性 。 但 都存 在着 划分标 准不 明
研究行 政程序 法的 目 标 模式 , 对 于完善 和发展我 国行政 程序 确和划 分概 念不 周延 的不足 。 本人 特别 指 出, 行政程 序法 的 目标 法具 有重要 的作 用 , 对控 制行政 权力 , 维 护人 民利益 、 服 务社 会、 模 式应 归 结控权 模式 、维 权模式 和服 务模 式三位 一 体的 目标 模 完善 依法行政 程序具 有重要 营 义, 对推动我 国依法 行政具 有进 式 。在当今 各 国, 由于 受 民族 传统 、 法 律传 统 、 人文传 统 、 法律意
第一种观 点把 目标 模式分 为控制模 式、 效率模 式和权利模 式
要 的推 动作用 , 从当 今世 界各 国来看 , 各 国程序 法具 有 以下几 个 三种 。 控 制模式 是指统 治者 为 了维 护其统 治 , 要求 下级行政机 关 方面 的立法 目的 , 一 是限 制行政权 力 的扩张 ; 二 是加 强保护 公 民 不得 违反 自己统 治意志 的模 式, 体现 强大 的强制 性 。 效率模式 是 的合法 权益 ; 三 是与 行政 荬体法 紧密联 系 , 围绕实体 法 的管理 和 指 以效率 为 中心 ,服 务于 效率 的模 式 。权 利模 式主 要体现 为维 服 务功 能展 开 , 形 成 了行政 程序 法三大 目标模式 : 控权模 式 、 维 权 权 , 保障权 利 。 模 式和服 务模式 , 我国行政 程序法 的 目标 模式侧重 于三种 模式 的 第二种观 点把 目标模式 分为保权模 式 、 控权 模式和 效率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

围科学教育家2008年5月第5期学术性实践性理论性125行政程序立法发展比较研究江峰(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00)【摘要】本文从考察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史着手,结合行政法学发展史,横向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观念,进一步探讨中国行政程序法观念.提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现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而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中的规范组成。
【关键词】行政程序立法;比较研究I行政程序法典1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概略20世纪以来,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加以立法.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
从内容的形式安排来看,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立法形式选择的问题。
从国外情况看.立法形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案:1.1高度法典化立法形式。
如德国.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都采用这种方案。
其特点是将所有与行政程序相关的内容均纳人行政程序法典,其优点是可以尽可能使行政程序规范统一。
世界上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始祖”归属于善于哲学思维的德国人。
德国制定行政程序法的举措源远流长。
从1883年开始,德国各邦兴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1976年最终推出了现行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共8章.103个条文。
德国行政程序立法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到中央、自下而上的道路。
我国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分别于1994年和1990年推出了《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草案)》。
1.2单行通则立法形式。
使单行通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共同调整行政活动的程序,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二战后的日本国由于受占领国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影响,1964年提出了《行政程序法(草案)》。
经过近30年的论证,最终于1993年推出了正式的《行政程序法》。
该法共6章38个条文(另加附则),意大利早在1955年就推出《行政程序法(草案)》,但两国均采用单行通则立法形式.没有统一的系统的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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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
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
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有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
(二)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
在现有行政法律文件中,行政程序规范多只涉及事后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情报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制定行政决定,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等。
(三)重保障效率的程序,轻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程序。
现行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程序,多只注重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涉及一定的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目前我国规定行政程序较为完善、且程序规范较重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法律,但即使是这样一个法律,它也有着上述偏向:如为保障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规定被处罚人对处罚裁决的履行期限以及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自觉履行处罚裁决的被处罚人的强制执行措施等,规定这些程序自然是必要的,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行权等却没有同样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科处涉及人身权的处罚应举行听证等。
(四)重特别程序,轻统一程序。
在现行行政程序法规范中,除行政复议程序是有关复议的统一程序法规外,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规范都是分散的,就特定问题特定事项规定的特别程序。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适用国务院自行规定的程序,各部委和各省市政府制定规章适用各部委、各省市政府自行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科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适用治安处罚程序,海关处罚适用海关处罚程序,工商处罚适用工商处罚程序;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更是每一种许可适用每一种不同的程序。
诚然,行政行为是各种各样的,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其特殊性,因此,针对各种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规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必要的,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以至整个行政行为也必然有其共性,从而制定调整各种领域的相对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至制定调整整个行政领域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然而中国目前尚没有任何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现正在制定过程中,不久将出台,该法出台后,可认为是中国行政处罚领域第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选择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
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怎么立,应选择什么样的模式?笔者就此谈些个人浅见。
(一)目标模式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种目标模式:一是效率模式,一是权利保障模式。
根据前一种模式,行政程序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行使,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更有利于其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至于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权力,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何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对人提供救济,则作为第二位的目标考虑。
当第二位的目标与第一位的目标一致,不相冲突时,则同时兼顾到第二位的目标。
但当第二位的目标与第一位的目标——行政效率——相冲突时,则舍弃第二位目标而保障第一位目标。
根据后一种模式,行政程序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以权谋私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提高行政效率,则只是行政程序设计考虑的第二位目标,当此目标与第一位目标——控制权力和保护权利——相一致时,则同时予以兼顾,但当二者不一致而相互冲突时,则舍弃效率而保障权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选择效率模式还是权利保障模式,这恐怕需要进行认真研究。
我国法制历来有重义务,轻权利,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传统,古代封建法制如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的法制如此,解放以后新中国的法制也深受这种传统的影响。
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法制显然不利于防止行政专制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
为了纠正我国法制传统上的这种偏向,加强国民的民主、法治意识,行政程序立法似应选择权利保障模式。
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状况来讲,法制的民主性又不可能推进过快。
民主和效率虽然不是截然矛盾的,但民主如果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推进过快,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如果脱离社会公益的维护而强调过分,又确实可能影响效率,影响经济发展速度,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正是处于这种考虑,我国目前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确定的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这种政策虽然并不完全适用于行政程序立法,但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选择也不能不把效率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既不能完全选择效率模式,忽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选择权利保障模式,忽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在对各种有关程序制度和规范的设计上,尽可能做到二者兼顾,既有利于控制滥用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的设计可能难于兼顾二者:控权即难于提高效率,提高效率即难于控权。
对于这种情况,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具体对待。
例如,在设计行政处罚程序上,具有司法性质的听证程序有利于控权和保护相对人权利,但实行这种程序显然难于兼顾效率,特别是对于大量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都采用正式的听证程序,就会造成大量人力、财力以及时间的耗费,且不利于及时、有效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那么行政处罚是否应该放弃此种程序,而采取行政机关直接处罚的简易程序呢?简易程序当然有利于加快处罚速度,提高处罚效率,但是这样做显然不利于保障处罚的准确、公正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因此,协调二者的矛盾,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和选择就不能简单地采取二者非此即彼的思路,而可以考虑同时设计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程序,分别适用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例如,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的较重行政处罚(如劳教、拘留、吊扣营业执照、数额巨大的罚款)可以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如数额不大的罚款或责令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处罚等)可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某些特殊的违法行为(如交通、市场、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小额罚款或警告处罚,可适用效率更高的简易程序。
行政程序如果这样设计,就可以同时兼顾行政效率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权益两方面的目标,这样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既不是完全的效率模式,也不是完全的权利保障模式,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模式。
(二)法体模式行政立法的法体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统一法典模式,二是单行法律、法规模式,三是无独立行政程序法而完全与实体法合体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制定全国各行政领域均统一适用的法典,内容可包括有关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司法(行政裁决)的程序,甚至可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这一类非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
在统一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特别单行程序法律、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更不排除特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相应的更具体的行政程序。
第二种模式是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典,而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
第二种模式也不排除在特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行政事项的更具体行政程序。
第三种模式是既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制定任何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而是仅在相应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完全合体。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程序立法通常都采取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
采取第三种模式的国家实际上是极不重视行政程序,不愿意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较严格的程序制约。
具体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的规定随意性很大:往往是这一法律加以规定,另一法律不加规定;这一法律这样规定,那一法律那样规定。
立法机关由于受到现代强有力的行政权的影响,即使在具体法律中规定行政程序,通常也是更多地照顾行政机关的利益,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