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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理解、解析、学习体会

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理解、解析、学习体会

第八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第九条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 。 第十条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以上三条与前面的第五、六条非常相似,大家结合前面理解就可以了,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对于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况,我们应当重点把握好两点进行学习和理 解,第一条就是抵扣链条完整的问题,第二条就是,任何货物都要负担税款后退出流通环 节。只有把握好这两点才能保证税款的计算准确。
假设,日照钢铁八月十五,从A企业购进1000斤月饼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这个时候很明显我们 会发现,A公司会根据单价和购买数量给日照钢铁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缴纳税款。日照钢铁,作为 购进方,把月饼发给员工,发给员工已经属于进入了最终消费环节,而且日照钢铁从A企业购进时, 已经使这些月饼负担了税款,此时理应是退出了流通环节。所以日照钢铁,不能再把发给员工,作 为销售缴纳销项税,而是直接进到费用。
第四条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其实税法要控制的视同销售主 要是从第四条到第十条的内容。对于本条可以这样理解。企业购进原材料生产货物, 是为增值销售,获取利润的。因此,所谓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是指企业把这些货物用于了,比如购建厂房。举例,日照钢铁,把自己生产的螺纹钢 用于了新厂区办公楼房的建设。假设日照钢铁,不生产螺纹钢,这个时候他建设厂房 需要的钢材要从上海宝钢集团购买,宝钢集团会根据,日照钢铁的购买数量,单价, 开具发票,最后,宝钢实现收入纳税。所以这一条规定还可以换句话说,叫做,既然 自己家里生产这个产品(螺纹钢),自己家里(日钢)现在又需要用这个产品,干吗 非得跑到别人家(宝钢)去买,按照市价买自己(日钢)生产的用不就完了吗。
目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是这样规定的:(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二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 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总结4900字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总结4900字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
销售总结4900字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的形式比较多样化,其中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比较重要的一种税收形式。

本文从一般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基本特点,探讨了两者的区别,并简要介绍了如何适用这两种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是一种按原材料、产品价值增加额收取的税种。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将货物或服务的增值额作为销售额并按照增值税率计算税款。

一般来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税务部门将采取视同销售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1)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
(2)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小规模纳税人或不归国家税务部门代征增值税的其他纳税人从属于其他纳税人的企业、机构等处提供劳务、经营性服务或一般纳税人及总代购单位购进进项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货物;
(3)一般纳税人及总代购单位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其自产的货物;。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实施,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总结和思考,以及其对经济发展和个人生活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具体内容。

该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将某些行为或交易视为销售,从而纳税并缴纳增值税。

其中的关键点是“视同销售”,即并非实际销售行为,但仍需要缴纳增值税。

该规定的实施背后有几个重要的原因和目的。

首先,增值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对于财政收入的增加起到重要作用。

其次,该规定可以减少税收漏税现象,加强对于涉及增值税的经济活动的监管。

最后,这也是国家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一种手段,通过调整和优化税收政策,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对于企业来说,该规定的实施将带来一定的负担和挑战。

首先,对于一些原本不具备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这对于没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企业来说,会增加财务成本和管理难度。

其次,对于涉及增值税的交易,企业需要进行必要的记录和报税,增加了企业的行政工作量。

此外,对于一些行业来说,该规定的实施可能会影响行业竞争格局,引发行业的洗牌和重组。

然而,尽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对企业来说带来了一定的负担和挑战,但也有一些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规定的实施可以推动企业进行合规经营,减少税收逃避行为。

这将有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使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其次,该规定有助于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减少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税收利用率。

对于个人来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实施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首先,由于企业增加了税负成本,可能会将一部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导致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

其次,对于一些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来说,可能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加了财务管理的压力。

然而,这也有助于提高个体经营者的合规意识和财务管理能力,促进个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总的来说,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实施,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考引言: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间接税,增值税的征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税收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____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出台,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税收政策工具。

本文将对____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进行总结与思考,以期对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是什么?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是指将某些特定的行为视为商品销售行为,从而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____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以下行为将被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纳税:1.委托代销商品的行为;2.商品销售中的试用、退换货行为;3.赠送商品的行为;4.商品租赁行为;5.商品委托加工行为;6.商品运输服务行为;7.其他与商品销售类似的行为。

通过视同销售规定,将这些行为视为商品销售行为纳税,可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益,同时也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意义与影响1. 提高税收公平性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出台可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在过去的税收制度中,部分行为并没有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导致税收的差异性较大。

通过视同销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可以减少税收抵触情绪,提高税收公平性。

2. 促进消费升级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出台可以促进消费升级。

根据规定,试用、退换货和赠送商品等行为都将被纳入征税范围,提高了消费者的成本。

这将使得企业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创新,推动消费升级。

3. 刺激经济增长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出台可以刺激经济增长。

通过视同销售规定,可以提高税收的基数,增加税收收入。

这些税收收入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视同销售规定也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增长。

4. 优化税收结构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出台可以优化税收结构。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二篇)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二篇)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于未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仍然按照销售交易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于税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具有重要作用,也对企业的经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进行总结和思考。

首先,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适用于一些特定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提供财产租赁、建筑安装、机械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委托加工、工程勘察设计等服务的,以及承包工程、零售商代销、代理销售等交易。

在这些交易中,即使未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仍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其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操作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办法有两种:一是按照购买方与销售方在协议中约定的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基数;二是按照类似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基数。

对于国内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额是按照销售价格的17%计算的;对于出口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额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退税。

这些规定的操作方法对于企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再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影响和问题。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减少偷漏税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对企业的经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适应这些规定,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行为方式,以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同时,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没有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交付的个别情况,是否适用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需要更具体的明确和灵活的操作细则。

最后,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思考。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细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提供更加明确和详细的操作指导。

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和适应这些规定,遵守税法,提高自身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该与税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调整,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合理和高效。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有一种情形呢,就是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你想啊,你把东西交给别人去卖,这就相当于你自己在卖一样呢,这就是视同销售啦。

比如说,你开了个小作坊做手工饰品,你把一批饰品交给你朋友的小店去代销,在税务等方面这就和你自己卖是一回事儿哦。

还有哦,销售代销货物也是视同销售的。

你帮别人卖东西,那这个过程就好像是你自己在做销售生意一样。

就像你在社区里帮邻居卖他们家自制的果酱,虽然不是你自己做的,但这个销售行为也要按照销售的规矩来对待呢。

要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这也是视同销售哦。

这就好比是一家连锁小店,从总店把货物运到分店去卖,虽然都是自己家的店,但在某些规则里,这就得当作销售来处理啦。

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也视同销售。

比如说你自己做了一些很有创意的小摆件,然后把它们用到了你自己装修的那种非商业的小工作室里,这在相关概念里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啦。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也是视同销售。

你辛苦做出来的东西,拿出来给大家在公司的小聚会上分享,或者自己在家享用,这也得按照销售的概念来对待呢。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这和直接卖出去差不多呀。

就像你把自己做的一批特色工艺品当作投资投到朋友的手工艺品店里,这就是视同销售的情况。

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也视同销售。

你要是开了个小公司,拿自己生产的产品分给股东们,这和把产品卖了再分钱其实有相似的意义呢。

最后呀,把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也是视同销售。

你自己做了些小零食,送给隔壁的小伙伴,这在一些规定里也是视同销售的哦。

这些视同销售的情形呀,都是有它的道理的。

它们让商业活动和一些相关的资源分配在各种情况下都能有比较合理的对待方式呢。

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

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总结视同销售总结1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2010-5-28)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部无偿赠送)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XX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会计理解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会计理解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其实1和2说的是同一回事,1是委托人,2是实际销售人。

不难理解,不管是自己销售,还是交付他人单销,都是对外销售。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将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需要理解的点有两个,一个是为会么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因为如果两个地点在同一县市,其实是属于同一个税务局管理,如果是两个税务局管理,有时候会出现两个主管税务局都不清楚货物销售情况,都不征税的情况发生。

如果是同一税务局就会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二是什么是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就是指,收到货物的一方已经将存货实际卖出了,已经向外部的购买者开具了发票或收取了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所以销售的一方已经计算了销项税,那么移送的一方就应当同时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额,销售的一方同时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用于非应税项目后,就离开了增值税的链条,所以要视同销售。

需要辨析的是,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同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息。

这一点和第4点的逻辑是一样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或提供给其他单位的,也要视同销售。

这里和4、5的处理明显不同,原理是因为4、5是将货物流转到了消费领域,进入了个人消费者手中,而第6点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那么这批存货在其他单位有可能继续销售,有可能尚未离开增值税的链条,所以还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这样收到货物的单位才有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与第6点的逻辑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与第6点逻辑相同。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税法辨析及收入确认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税法辨析及收入确认分析摘要:本文从增值税课税对象及征税抵扣链条两方面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法辨析,同时根据相关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能否确认为收入分析,以期解决账务处理的难点。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抵扣链条增值额收入确认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的税种。

由于实际征税中,货物新增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很难准确计算。

因此,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进项税额抵扣法(般纳税人),即根据货物(仅以应税货物为例)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货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差额就是该货物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增值税作为按增值额征税的税种,每道环节的增值税般纳税人通过申报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实现按该环节的增值额缴税的目的。

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法的顺利进行,实际征税中要确保抵扣链条的完整,即同批货物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要有相对应的进项税。

这样,上流转环节增值税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才能顺利结转到下流转环节继续抵扣。

如果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中间环节形成断裂,这种传递就无法顺利进行,从而影响下个环节的增值税税负和销售价格。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本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具体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

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增值税视同销售理解与总结2010-11-18 22:21视同销售, 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货物购进的时候,缴纳了进项税,此处交付其他单位、个人代销时,应当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代销商作为进项税额入账,销售出去作为销项税额入账,这样就不中断了)2. 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商作为进项税额入账,销售出去作为销项税额入账)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机构购进货物交纳进项税额,移送其他机构,不管该其他机构是不是用于销售,都应当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才不至于中断,)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理解:外购货物,对内进项税额转出,对外视同销售;自产、委托价格货物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对于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况,会计上不一定会确认收入,具体判断是否确认收入,该会计事项中产品的价值要双方共同确定的,,则应当确认收入,如果是单方决定价格,另一方无发言权,则不应当确认收入,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除企业给自己使用以及无偿赠送的情况,其他视同销售的情况都应当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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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其实税法要控制的视同销售主 要是从第四条到第十条的内容。对于本条可以这样理解。企业购进原材料生产货物, 是为增值销售,获取利润的。因此,所谓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是指企业把这些货物用于了,比如购建厂房。举例,日照钢铁,把自己生产的螺纹钢 用于了新厂区办公楼房的建设。假设日照钢铁,不生产螺纹钢,这个时候他建设厂房 需要的钢材要从上海宝钢集团购买,宝钢集团会根据,日照钢铁的购买数量,单价, 开具发票,最后,宝钢实现收入纳税。所以这一条规定还可以换句话说,叫做,既然 自己家里生产这个产品(螺纹钢),自己家里(日钢)现在又需要用这个产品,干吗 非得跑到别人家(宝钢)去买,按照市价买自己(日钢)生产的用不就完了吗。 所以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生产的商品可以往外卖,也 可以卖给自己使用。同时一批货物从生产完毕到最终消费必需至少流通一次,也就是 销售一次。也正是这个原则,所以我们才规定,自产自用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为这种消费使得货物最终退出了流通的环节,形成了实际的资产,而流转税的最大 特点就是所有货物,都必须承担一定的税负退出流通环节。 实际的工作当中这一条还会涉及到,发票的开具,以及如何纳税申报。一般而言, 自产自用,纳税申报时,要按照市价在未开票收入一览填写。然后会计处理一般就是 直接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市价*税率) 会计报表上不体 现收入,只是纳税时,体现就可以了。 当然了,税法所说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只是上面这一种情 况,实际工作中需要大家,根据原则、经验、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达到学 以致用的目的。
下面逐条分析。对于第一条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实际工作中这是一个非常普 遍的现象。比如某公司把自己生产的热水器交给商场销售。这种情况一般是商场销 售完毕,把货款交给该公司或者尚未交货款但是已经提供了销货清单,这些都表明 销售已经真正实现。税法上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是这样的,企业发出货物满180天或 者收到代销清单与货款两者中的较早者,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点。 运用到实 际工作中,税务到你们公司去查账的时候,你当然不能说你们的一批商品已经发出 了200多天,但是还没收到款,所以就不能确认收入。这无形中,你已经违反了税 法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在满180天以前,要么是把尚未销售的货物退回,要么 就开具发票销售给代理商。总之,发出货物挂账超过180天尚未处理是违反规定的。 本质是看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仅仅是他人代替收款,最终还是企业自身实现了销 售,所以必须要视同为真实的销售来对待。进而开具发票缴纳税款。 第二条 销售代销货物 。本质上看,第一条与第二条正是站在相对的两方角度 来考虑的。假设我们公司收到了其他公司发来的用于代销的货物。因为是销售代销 货物,一般情况下,收到这些货物时,委托方是不会开具发票的,所以这个时候不 可能有进项用于抵扣,假设当月销售了一半,因为受托方在销售给客户的时候是开 具发票的,因此相当于,受托方有了销项税,但是没有进项税,所以这个时候,委 托方才根据受托方交回的货款或者销货清单,给对方开具进项发票,受托方认证进 项,抵扣纳税。对已第一第二条相对于后面的条数而言是比较好理解的,如果学习 者,能够联系的从受托方与委托方角度同时下手考虑,我想理解起来会更加容易。 第三条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不 能仅限于书面的文字,应当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来考虑。举例,山东烟台正东 商贸有限公司,从广东佛山照明有限公司购进节能灯20000只获得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本月认证相符,且已经申报抵扣。问题是这些节能灯,不全在烟台市范围内 销售,而是又把一部分发到了东营市的一个销售分支机构。这样的话,对于东营市 的分销机构来讲,他如果拿到这批货物后,没有获得进项发票,就相当于销售完这 批货物他要缴纳的税款是,不含税售价的17% 也就是说全额销项缴税,无进项。 所以本条的设计其实是为了让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获得相应的可抵扣专票,同时平 衡地区间的税收水平。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如果总机构不开这个票,我们可以理 解成,分支机构获得的这批货物只有销售后的销项,无进项,抵扣链条断裂,税款 增多,税负提高。这个地方的视同,主要是考虑关于专用发票的问题,应当把握这 个关键。相反对于同一县市的销售机构,就相当于是总店与分店的关系了,,没必 要再视同销售了。
第八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第九条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 。 第十条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以上三条与前面的第五、六条非常相似,大家结合前面理解就可以了,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对于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的情况,我们应当重点把握好两点进行学习和理 解,第一条就是抵扣链条完整的问题,第二条就是,任何货物都要负担税款后退出流通环 节。只有把握好这两点才能保证税款的计算准确。 学习这一部分的另一个关键,就是准确的区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不同企 业不同情况下,到底是做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处理。尤其注意外购货物,因为外购的货 物,在购进之初用途明确与不明确的处理时大不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的经验是,无论工、商企业,如果外购时用途明确用于福利的话(也就是 最终退出流通环节,进入消费环节),那么其购进时,一是必须要获得普票,二就是其进 项直接进会计的成本费用,不允许、也不能抵扣。相反的如果购进时,用途不明确,可能 用于销售,也可能用于职工福利或者非应税项目,这个时候一般是先认证抵扣,等用途改 变时再做进项转出就可以了。 以上这些文字,仅仅是我个人在学习本章内容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所做的一些点 总结,实为本人一孔之见。希望对那些正在学习或者希望学透这部分知识的人有所帮助。 郑重声明: 以上内容绝对是本人的原创首发,绝无抄袭、剽窃得来内容。 2010年4月17日
第七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本条与前面几条相比,存 在一定的明显差别,因为条款中不包含“购买的货物”,换句话说 就是,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这一条主要需要考虑的是货物负担税 款后退出流通环节这一条。举例,A企业是月饼生产企业八月十五时,把自产的500斤月饼发给职 工作为福利,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套用前面日照钢铁,购买螺纹钢的那个例子。因为这些月饼被A企 业生产后,已经产生了一块从面粉到月饼的增值,既然增值了,那么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负 担税款后退出流通环节,所以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只是前面日照钢铁的例子形成了固定资产, 这个例子形成的是费用罢了。 假设,日照钢铁八月十五,从A企业购进1000斤月饼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这个时候很明显我们 会发现,A公司会根据单价和购买数量给日照钢铁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缴纳税款。日照钢铁,作为 购进方,把月饼发给员工,发给员工已经属于进入了最终消费环节,而且日照钢铁从A企业购进时, 已经使这些月饼负担了税款,此时理应是退出了流通环节。所以日照钢铁,不能再把发给员工,作 为销售缴纳销项税,而是直接进到费用。 换个角度,假设购买方是青岛利群超市,也就是说青岛利群从A企业购进月饼20000斤用于仲 秋节销售,因为当初购进时的用途很明确,用于销售(并非发放福利),这个时候,利群按照A企 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认证抵扣,就可以了。但是后来,也就是销售完之前,又拿出了 500斤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这个时候利群就不应该把这500斤按照售价计算销售额,计算销项了, 而是要把前面的已经作为进项认证抵扣的进项税转出,这样才是合理的。为什么呢??现在我们假 设利群仅从A企业购进500斤,给职工发放福利,这个时候获得的发票必须是普通发票,因为利群 购进的用途明确用于职工福利,不是销售,所以进项不能抵扣,因此必须要普通发票。现在我们把 前面购进的20000斤中,假设其中的500斤就是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这个时候我们当然在购进时, 直接获得普票,全额进费用就可以了。正是因为该企业是商品流通企业的特殊性,购进之初,不知 道将来有多少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所以全部获得了进项发票抵扣了进项,现在没有销售,而是发给了 员工,已经抵扣的当然不能抵扣了,所以只能作为进项转出了吗,,,, 对于本条,是税法考试中经常考察的一条,而且很容易答错,因此我希望大家,根据手中的课 本,结合我举的这个例子,再联系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准确、完整的理解这一条。可以说CPA考 试税法这一科,每年的考题,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题,肯定的,100%的会涉及到这一个条目。 实际工作中, 假设你是A企业,那么当发给员工作福利时,你要按照市价*税率做在未开票收 入中,同时会计处理上,不要做销售处理,只是纳税申报就可以了。
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理解、解析、学习体会
目前,我国税收的一半以上来自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而流转税中,增值税又是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完整、 准确、细致的理解增值税的相关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 大家都知道,目前我们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是采用的购进扣除法(对于一般 纳税人来讲),也就是说,企业要想抵扣进项税款,必须要以票,作为合法的 依据来申报抵扣。假设销项税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票的抵扣又受到严格的 控制和限制,这是非常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再假设,我们 的进项税因为控制严格,在进项税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销项税大,那么我 们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才会增多。 已经从事税务工作,尤其是从事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的人士会发现。增 值税申报附表二中的销售收入有,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 未开票收入。其实从这些纳税申报表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家关于增值税征收 的相关原则就是:尽最大限度的压缩企业进项,没有票据、票据不合法的一律 不准抵扣。同时尽最大限度的增加销项,开票的不开票的都要纳入销售中,增 加销项税。所以,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也正是上面这条征税原则的体 现。 目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是这样规定的:(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 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二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 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 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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