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案例分析-基于兰州水污染事件
兰州苯超标水污染事件

兰州水危机背后的“中外斗法”全国唯一没有第二水源的省会城市,苯超标导致三百万人的抢水潮4月12日,因兰州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当地群众在等待应急送水车辆的到来。
新华社发这座城区三百多万人口的城市,供水全部依赖兰州威立雅。
恐慌迅速演变成了抢水潮。
与此同时,舆论质疑声四起:兰州威立雅为何不第一时间公布?兰州市政府是否在瞒报?苯超标是否与3月6日的兰州市自来水异味相关……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王柠15日介绍,兰州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第二水源的省会城市,多年来兰州市委市政府一直在谋划和争取,2013年已经启动了从刘家峡水库引水的第二水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原计划今年3月份开工,但因为投资方的原因,没有按期实施;兰州市将创造条件尽快开工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安全供水问题。
兰州城区三百多万人的饮水安全系于这样的水务企业之手:一条可谓生命线的自流沟周边,布满化工企业、违规建筑、猪圈、废品站。
一个决定全城饮水安全的七人董事会,却疲于斗法,搁置事务,导致管理失范。
一个原本被寄予破解城市水务困局的合资典范,却将城市供水安全带入重重隐患之中,直至事发。
“洒水一身泥,不洒水一身灰”,是包围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以下简称兰州威立雅)破损街道的最贴切描述。
它还被储油罐、纵横交错的化工管道包围着。
集团大楼也显老态,电梯里灯光暗淡。
2014年4月11日,一条约三公里长的自流沟将这家水务企业拖入舆论漩涡。
突如其来的苯超标,酿成了全城抢水风波。
而突发事故背后的企业管理失范真相,也渐渐浮出水面,要命的是,它维系着一座城市的供水命脉。
至少喝了八天污染水2014年4月10日晚上约11点,兰州威立雅董事长姚昕为一个电话赶回了公司。
电话的另一头说,自来水苯含量超标。
路上,姚昕通过电话向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紧急汇报,几个电话打了一个多小时。
这几个通报电话,原本应为总经理贾庆虹的职责。
环境法律案例分析-基于兰州水污染事件

环境法律案例分析——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例摘要2014年兰州“4·11”水污染事件曝光后立即引来社会各界关注。
而此次事件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苯含量超标的饮用水给居民生活带来危害这一环保层面的问题,更深刻的是其背后隐藏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失职和监管制度的缺失等法律层面的问题,其中更是隐含微妙的利益关系。
通过分析整个案情的经过,从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方的求偿权和救济途径,并从源头找出事故根源和潜在威胁,提出预防机制,最后强化立法在避免类似环境污染事件上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水污染;监管力度;信息披露;各方责任;救济赔偿Environmental law case analysis ——Based on the case of benzene pollution in LanzhouABSTRACTAnd find out the implicit 2014 in Lanzhou "4 / 11"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came to light after immediately attracted the social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e event involves not only the benzene content standard of drinking water for residents living bring harm to the environmental level, the more profound is the hidden behi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unit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lack of the legal level, which is more subtle benefit re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fter the accident process related subjects as or not as clear all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ear and the injured party for compensation rights and remedies, and from the source to the root causes of the accident potential threat. Out of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finally to strengthen legislation to avoid simila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cidents on the positive role.Key words:water pollution;suprvision;information disclosure;responsibility of all parties;relief compensation目录摘要 (1)ABSTRACT (2)1. 事件背景 (4)1.1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 (4)1.2 何为苯 (4)1.3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回顾 (4)2. 事件原因分析 (5)2.1 直接原因 (5)2.2 间接原因 (5)3. 兰州水污染事件中所披露的问题 (5)3.1 威立雅水务集团之过 (5)3.2 政府之过 (5)4. 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6)4.1 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制度 (6)4.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信力问题 (6)4.3 事故中存在的渎职责任 (7)4.3.1 瞒报错报的问责 (7)4.3.2 怠于履行水污染监管职责的问责 (7)4.3.3 相关国企领导的问责 (8)4.4 事故损害的环境侵权与赔偿责任 (8)4.4.1 环境侵权 (8)4.4.2 公益诉讼 (9)5. 事故处理的结果 (9)6. 反思与启示 (9)6.1 水污染事先预防机制 (9)6.2 政府信息公开要快、全、细 (10)6.3 主动承担责任、注重情感沟通 (10)6.4 科学有效立法 (10)7. 结语 (11)参考文献 (11)1. 事件背景1.1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威立雅水务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三大水务集团之一,为全球五百强法国威立雅集团所属。
从兰州水污染事件审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

交接。 兰州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2 0 1 3 年 月3 O 日 印发的 《 兰州市供水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 通知 中明确规定 “ 供水系统突发事 件后 , 市应急指挥部第 时间报告情况 ,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 可越级上报 和“ 最先 接到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报告内容客观真实, 不得主观
一
.
曾发生过的两次事故 中的渣油故引起的, 正是这种发布 时间的延迟和官 方前后公告的矛盾加重了市民的恐慌 近年来 , 我 国接连发生 多起突 发性 水污染 事件, 事件发生频率及带 来的危害呈逐年上 升之势, 给居民的饮水安全带来了隐患 【 】 ] 。 根据以往 兰州自 来水污染的两次历史事故来看, 在事故发生后政府能够较好的修 复 自流沟的损坏 , 或许兰州 自来水不会出现较大范 围的水污染事件。
 ̄ g 2 0 0 2 年8 月2 9 日颁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 9 9 4 年颁 布的 合政府信息公开效率不高, 应 急预案实施滞后等问题 , 来分析我 国现存 的 修 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 、 1 9 9 7 年颁布 的 《 生活饮 用水卫 生监督 管 法律 以及水务改革和政府管理水平的不足, 进而提 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理办法》 、 2 0 0 3 年 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等。 【 关键词] 水污染; 苯超标; 威立 雅; 建议 ( 三) 管理部 门执法力度不严, 效率不高, 监管力度 不强。 由于政府 在管理 中并未尽到应尽 的责任 , 在 治理 过程中滥 用职权 、 徇私枉法。 在 兰州市水污染 自来 水苯超 标事件简介 处理 历史事故上 , 当届政府也仅从排 除环境污染的角度处理 了漏油石 2 0 1 4 年4 月1 0 日 1 7 时, 威立雅 水务 公司检测 出饮用水中苯 的含量 值 并没有深入排查 , 由此留下了隐患 。 当时政府未意识到事故 的危 害 过高。 4 月1 1 日 , 官方正 式公布 自 来水苯含量 过高 。 4 , 9 1 2 H, 官方公布苯 油 , 加上法律规 定不明确 , 法制不健全 , 在 新旧政 府交替时未 曾明确 含量超标 的原因是原油管道泄漏 。 4 B1 3 E l , 官方则又宣布污染的原因是 后果 ,
甘肃兰州水污染事件解说讲诉

1.自来水公司是营利 公司还是公益公司? 两者又有什么区别?
2.水是不是产品?
3.若水是产品,那么 自来水是否受产品法 管理?
4.自来水受产品法管 理,那么消费者是否 可以要求赔偿?
责任
污染者—— 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
?
自来水公司
公益性自来质水公司被不断
削弱,盈利性质 公益
公司
区别:是否以营利 为目的,自负盈亏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六条 第(一)款规定不
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 该标准;第(二)款具 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 性能,但是,对产品存 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 说明的除外
甘肃兰州水污染事件
10日17时至11日凌晨2时,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 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至200微克/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兰州市环保、 水务等部门介入调查。随后,兰州市政府宣布24小时内兰州市自来水不宜饮用。
在11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 亭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市民道歉。但居民反映半月前喝水就有异味 要放茶掩盖。 这是居民们排队争相买水的图片!
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公司
不断扩张,成为
打着公益招牌的兰价州变市化水
营利性公司
06年1月前 06年1月
至09年4月
09年11月
产品
自然属性的 法律属性的
产品
产品
广义—— 工业处理的
制成品
狭义—— 可移动的 工业制成品
适用本法
经过加工、制作, 且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
军工企业生产 的民用产品
工程伦理案例分析—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伦理问题浅析

谢谢聆听!
3、生态与环境安全角度
第一,因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导致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等生态损害 的问题,尽管环境法上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但具体的损害治理 制度目前仍处于缺失状态。比如,2008年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制度缺失表露 无遗。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出资约600万元用于污染防控,但后来发现松 花江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 金78.4亿元。此消息一出,再次引起公众质疑:中石油造成的污染事故,防治 数目如此之大,却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来买单。这个事件背后反应出来的一 个问题就是环境保护领域对生态修复、生态损害这一块没有相应的责任制度。
自来水中苯含量超标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市 民“抢水风波”,兰州市民在各大超市大量抢水。
4月11日,在兰州市西固区一居民区,居民们 在送水点排队打水。
2、生产安全角度
第一,企业生产安全存在隐患,企业污染信息报告不及时。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对发生重 大污染事故之后信息报告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根据媒体 公开的消息,4月10日17点左右,威立雅水务公司就初步检测到出厂水苯含 量高达118微克/升,远远高于10微克/升的国家限制标准。在发现水异常后, 该公司又连续3次对水质进行了检测,每次间隔2个多小时。直到11日凌晨5 时,威立雅才将污染情况报告给兰州市政府。威立雅在检测到自来水苯严重 超标12小时之后,才报告给兰州市政府,无论如何不能称得上及时,存在延 报的嫌疑,在这方面威立雅水务公司应当是有责任的。
兰州水污染事件----328宿舍

被化工厂包围的自来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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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有一个貌似“历史遗留问题”,即兰州水厂自流沟建于上世纪 50年代,属于“超期服役”,兰州市政府于2007年将全市自来水业务 高价卖给威立雅水务,却没有对“超期服役”设施进行任何改造,给 全市供水埋下安全隐患。虽然是前届政府欠债,现任政府不予亡羊补 牢,亦属失职。 虽然,眼下尚处于对自来水污染来源的调查、分析与处理阶段, 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政府建构起安全供水责任链,这起自来水 苯超标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了,当地政府就 是责任链的中心环节,不予问责难以服众。 此前,我们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不乏其例,但主要集中在矿业 等安全生产领域,民生领域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明显不足。现在城市 自来水屡屡惊魂,最后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自来水作为最基 本的民生保障之一,发生大面积污染,其安全风险有甚于煤矿、交通 及一般环保事故。如何明晰其中的政府责任及其领导责任,是一个现 实问题。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既已发生,当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失职理应依 法问责。不妨借此打造一个规范案例,明确类似供水事故发生后,地 方政府及其领导责任在哪里、失职之后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以及如何 承担责任,以此明示天下。
事故频发的兰州石化
暴露的问 题
事故频发的兰州石化
除了官方公布的兰州石化发生的两起爆破和着火事故外,兰州石化 在过去近十年时间里,曾发生过至少6起安全事故。 据兰州石化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是目前我国西部地区最大的 炼油化工企业,公司拥有1050万吨/年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和70万吨/ 年乙烯生产能力,主要生产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基础油、合 成塑料、合成橡胶等石化产品。 但这一石油化工企业,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 事实上,除了昨日兰州官方公布的兰州石化发生两起爆破和着 火事故外,兰州石化在过去近十年时间里,曾发生过至少6起严重 的安全事故。 早在2007年2月,兰州石化的合成橡胶厂一车间发生爆炸着火, 造成6人不同程度受伤。最严重的一起爆炸事故,发生在2010年1月 7日。当日下午,兰州石化303厂内一罐体泄漏,致使可燃气体浓度 达到爆炸极限,可燃气体产生静电引发爆炸着火。这一事故直接导 致6人遇难,20多人受伤,在17公里外的市区都有震感。
兰州水污染事件回顾和分析

>>>兰州水污染事件回顾经甘肃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监测,截至2014年4月13日19时,兰州市自来水抽样检测数据显示: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来水厂1号泵房和2号泵房取样点,安宁区培黎广场取样点,苯含量未检测出;西固区建国宾馆取样点,苯含量为2.15微克/升。
在此之前,17时20分,兰州市召开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第二次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通报称,导致此次污染事件的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两水厂之间的自流沟内水体受到了污染,并初步查明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
通报还称,初步判断,自流沟周边地下含油污水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原兰化公司一渣油罐曾于1987年12月28日8时50分发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吨渣油渗入地下;二是原兰化公司一出口总管曾于2002年4月3日发生开裂着火,泄漏的渣油(具体数量当时未统计)及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渗入地下。
该通报至少说明,这条自流沟早已受到了含油污水的污染。
事件发生以来,作为兰州市民,《法制日报》记者亲历了该事件的整个过程。
“迟到”的公布4月11日凌晨3时,就在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水厂沉淀池投加活性炭的时候,兰州数百万的市民还大都沉浸在熟睡之中。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兰州供水公司与法国威立雅水务投资公司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据该公司介绍,投加活性炭是为了吸附有机物,降解苯对水体的污染。
5个小时后,早上7时起,当市民们纷纷起床洗漱、吃早餐、上班的时候,他们并不知道,家里水龙头哗哗流出的自来水,或许已经被苯污染。
苯是一种石油化工基本原料,在常温下为透明液体,有毒,也是一种致癌物质。
直到当日11时许,有媒体报道称,兰州自来水苯指标严重超标——国家限值为10微克/升,当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也就是说超标20倍。
此消息迅速在微信、qq群、短信中传播开来。
与此同时,市民开始抢购各大小超市的矿泉水。
媒体披露的数据得到了相关部门证实。
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故的环境伦理问题

事件经过
2014年4月10日,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苯含量超标。检测 显示,4月10日17时,兰州威立雅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此后曾升高至约200微克/升, 最高时超出国家标准20倍。国家规定,饮用水苯含量不超过10微克/升。
4月11日凌晨5时,威立雅公司在进行了4次检验后,最终确认4号自流沟第二水厂入水口、 第二水厂出水口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随后,公司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兰州市政府。6小时后 的4月11日11时,自来水厂终于开启控制阀,4号自流沟不再供水。
一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R205A#渣油罐,曾于1987年12月28日8时 50分发生物理爆破事故,罐体破裂造成90立方渣油泄出,其中有34吨渣油跑料未能回收, 渗入地下。该装置建于1982年,2003年停用, 2006年拆除。拆除后,在原址建成现有的 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罐区设计分别储存馏份油、轻油、渣油。
应对措施
一、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向水厂沉淀池投加活性炭,吸附有机物,降解苯对水体 的污染。 二、停运北线自流沟,排空受到污染的自来水。南线输水管道正常供水。
事故原因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3号、4号自流沟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 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 来水苯超标。与此次水污染事件有关的两次具体历史事故:
二是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泵B—113出口总管曾于2002年4月3日发生 开裂着火,泄漏的渣油当时未统计具体数量。另外,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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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12时许,这则很短的消息经新华社发出,迅即传遍了兰州的大街小巷,坊间一片 哗然,这座黄河之滨的城市发生了一场不小的抢水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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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案例分析——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例摘要2014年兰州“4·11”水污染事件曝光后立即引来社会各界关注。
而此次事件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苯含量超标的饮用水给居民生活带来危害这一环保层面的问题,更深刻的是其背后隐藏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失职和监管制度的缺失等法律层面的问题,其中更是隐含微妙的利益关系。
通过分析整个案情的经过,从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方的求偿权和救济途径,并从源头找出事故根源和潜在威胁,提出预防机制,最后强化立法在避免类似环境污染事件上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水污染;监管力度;信息披露;各方责任;救济赔偿Environmental law case analysis ——Based on the case of benzene pollution in LanzhouABSTRACTAnd find out the implicit 2014 in Lanzhou "4 / 11"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came to light after immediately attracted the social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e event involves not only the benzene content standard of drinking water for residents living bring harm to the environmental level, the more profound is the hidden behi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unit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lack of the legal level, which is more subtle benefit re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fter the accident process related subjects as or not as clear all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ear and the injured party for compensation rights and remedies, and from the source to the root causes of the accident potential threat. Out of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finally to strengthen legislation to avoid simila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cidents on the positive role.Key words:water pollution;suprvision;information disclosure;responsibility of all parties;relief compensation目录摘要 (1)ABSTRACT (2)1. 事件背景 (4)1.1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 (4)1.2 何为苯 (4)1.3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回顾 (4)2. 事件原因分析 (5)2.1 直接原因 (5)2.2 间接原因 (5)3. 兰州水污染事件中所披露的问题 (5)3.1 威立雅水务集团之过 (5)3.2 政府之过 (5)4. 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6)4.1 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制度 (6)4.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信力问题 (6)4.3 事故中存在的渎职责任 (7)4.3.1 瞒报错报的问责 (7)4.3.2 怠于履行水污染监管职责的问责 (7)4.3.3 相关国企领导的问责 (8)4.4 事故损害的环境侵权与赔偿责任 (8)4.4.1 环境侵权 (8)4.4.2 公益诉讼 (9)5. 事故处理的结果 (9)6. 反思与启示 (9)6.1 水污染事先预防机制 (9)6.2 政府信息公开要快、全、细 (10)6.3 主动承担责任、注重情感沟通 (10)6.4 科学有效立法 (10)7. 结语 (11)参考文献 (11)1. 事件背景1.1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威立雅水务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三大水务集团之一,为全球五百强法国威立雅集团所属。
2002年以来,威立雅水务集团将其国际业务发展的战略中心转移至亚洲。
目前威立雅水务在中国有大量投资项目,成为中国最有影响的外资水务集团。
而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兰州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威立雅水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0.9亿元,市国资委占有55%股权,法国威立雅水务占有45%股权,合作期限为30年。
企业实现合资经营以来,始终坚持“安全供水,用户至上;服务城乡,奉献社会”的经营理念,立足于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不断提升城市供水安全可靠性,把“服务用户、奉献社会”作为企业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供水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2 何为苯苯(Benzene, C6H6)在常温下为一种无色、有甜味的透明液体,并具有强烈的芳香气味。
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人体具有神经毒性,苯是致癌物,会造成血液方面的变化,甚至导致白血病和癌症。
如果大量摄入会引起急性中毒。
国家限值对自来水中苯含量的限值为10微克/升。
1.3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回顾4月11日11时32分,新华网报道,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严重超标。
检测显示,4月10日17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22时自流沟苯含量为170微克/升,11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
当日下午,兰州市政府紧急通知,从11日11时到12日11时的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
12日,兰州官方通报称,此次自来水苯超标的源头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
4月13日下午,兰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初步查明,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
而含油污水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于1987年和2002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使渣油泄出渗入地下所致。
14日7时开始,已对西固区解除应急措施。
兰州四区全部解除应急措施,全市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2. 事件原因分析2.1 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曾于1987年12月28日8时50分发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吨渣油渗入地下,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
据调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流沟建成于1959年,属输水暗渠,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已运行近60年。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2.2 间接原因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对自流沟维修保养不到位,信息迟报延报;兰州石化公司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
3. 兰州水污染事件中所披露的问题3.1 威立雅水务集团之过1)存在迟报瞒报问题。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排查维修更换。
3)事发后只道歉,暂未研究赔偿事宜。
4)错误的舆论导向。
3.2 政府之过1)信息报送迟缓,应急措施启动缓慢。
2)相关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欠缺。
3)政府监督体系不到位。
4. 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4.1 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制度据了解,兰州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一水厂1号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2号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保护区沿河道长度3.56公里。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504东厂界至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一水厂2号取水口下游300米之间(一级保护区除外),其沿河道长度6.46公里,面积33平方公里。
而《水污染防治法》设专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做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而此次水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就是在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一水厂和二水厂之间,检测到自流沟苯超标检测值最高为200微克/升,个别居民水龙头饮用水检测值最高为78微克/升,已远远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规定的饮用水苯含量不超过10微克/升。
而这种污水会出现在自流沟的原因是,自流沟附近的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在此前曾经发生过泄漏事故,事故处理后有一些渣油以及消防污水便渗入地下。
这必将会产生污染源。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兰州市政、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等都应对此负责。
4.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信力问题在2014年3 月初,很多市民发现自来水有强烈的异味。
而威立雅公司也检测到水产品苯超标后,忙着开会核实,成立调查组,传达指示,似乎很忙,但只对上级,不对自来水用户。
3 月 6 日,环保部门、供水企业等接到了 200 多个投诉咨询电话。
7日傍晚,兰州市环保、疾控部门和供水企业公布了监测数据,宣布自来水符合安全饮用标准,并没有任何原因告知,相关部门公开“辟谣”并追查“造谣者”责任。
对原因的解释,是在“4·11”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发生三天之后,在新闻发布会进行披露,说是黄河上游冰雪融化后带入河中的腐烂物质所致。
虽然没有证据表明 3 月份的水质异味事件与“4·11”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有直接联系,但由于缺乏独立、透明和权威的解释,民众的质疑并没有消除,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民获得信息将再也不是被赐予,而是依法享有本来就属于我们的知情权利。
而兰州市政府遮遮掩掩,借口推迟信息公布,意图隐瞒事实真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接受追究问责。
4.3 事故中存在的渎职责任4.3.1 瞒报错报的问责兰州市“4.11”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最早是4月11日下午16时市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