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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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

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

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缴纳地点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点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所得来源地。

而所得来源地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地、工作地等因素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个税缴纳地的确定方法、以及如何合理避税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税缴纳地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 劳动合同的签订地与个税缴纳地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订地即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地通常是个人的所得来源地,所得来源地与个税缴纳地是一致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出现劳动合同签订地与所得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候,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应以所得来源地为准。

2. 劳动合同的工作地与个税缴纳地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工作地与个税缴纳地也有密切关系。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应与劳动合同的工作地一致。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劳动合同的工作地与所得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况。

这时候,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仍以所得来源地为准。

二、个税缴纳地的确定方法1.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确定的关键。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所得来源地主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为所得来源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的承包、承租经营地为所得来源地。

(4)稿酬所得,以纳税人的创作地为所得来源地。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纳税人的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纳税人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财产租赁所得,以纳税人的租赁所得地为所得来源地。

(8)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的转让所得地为所得来源地。

2. 个税缴纳地的确定在确定了所得来源地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也就相应确定了。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与所得来源地一致。

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最新个⼈所得税知识点整理个⼈所得税纳税义务⼈⼀、纳税⼈的⼀般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商业户、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包括具有⾃然⼈性质的企业,我国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地使⽤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征税范围⼀、⼯资、薪⾦所得⼯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1.不予征税项⽬:(1)独⽣⼦⼥补贴。

(2)执⾏公务员⼯资制度未纳⼊基本⼯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品补贴。

(3)托⼉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属于“⼯资、薪⾦所得”的其它项⽬(1)公司职⼯取得的⽤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退休⼈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股票期权的⾏权等。

⼆、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1.范围:(1)依法取得个体⼯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等(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3)个体⼯商户以业主为纳税⼈。

2.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照此税⽬。

3.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投资者以企业资⾦为本⼈、家庭成员及其相关⼈员⽀付与企业⽣产经营⽆关的消费性⽀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出,视为企业对个⼈投资者利润分配,并⼊投资者个⼈的⽣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工资、 薪金这类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的征税,以劳务活动所在地为工资、 薪金所得的发生地,由劳务活动所在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
(2)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4) 个人出租的财产,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 赁所得。 (5) 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 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 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2.
1.
经营所得
综合所得
(二) 比例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中国税收
(9) 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 的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
(三) 稿酬所得
(四)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 经营所得
四、 征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 (七) 财产租赁所得
范 (八) 财产转让所得
围 (九) 偶然所得
五、税率
(一) 累进税率
(二) 非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所 得来源及其支付形式也比较多。根据国际惯例, 我国税法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作了规定。 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 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
(三) 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 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 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 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 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 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总结(2023年1月更新)

“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总结(2023年1月更新)

“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总结(2023年1月更新)本篇详细讲解“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本文长期更新,欢迎关注、赞同和收藏。

)•首先,明确“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再次,确定“非居民个人”的个税征税范围,•最后,按照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和缴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是谁?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在中国无住所是指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有经常性住所。

•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哪些所得需要缴税?一、来源地: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非居民个人应当缴纳上述所得。

各类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税款?一、工资、薪金所得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异地取得的收入是指在一个地方工作,但是所得收入来源于另一个地方。

这种情况下,确定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确定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涉及到两个方面:所得来源地和居民所在地。

首先,要确定收入的所得来源地。

所得来源地是指实际创造收入的地点,也就是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

当工作地和收入来源地不一致时,通常以收入的来源地为准。

在确定所得来源地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工作地与收入来源地的联系。

如果工作地与收入来源地有密切的联系,比如工作地是从事销售业务的营业点,那么收入来源地就应该是工作地。

2. 收入的实际发生地。

如果工作地是一个代表性办公地址,但实际工作是在其他地方完成的,那么收入来源地就应该是工作地。

3. 合同约定的收入来源地。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收入的来源地,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4. 是否存在稻草人合同。

如果工作地与收入来源地存在较大分歧,并且存在虚假合同将收入转移至工作地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合理判断。

其次,要确定收入的居民所在地。

居民所在地是指个人的常住地,即个人长期居住和生活的地方,通常是通过个人身份证件上的住址来确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居民所在地也可以根据实际居住地来确定。

居民所在地的确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非常重要。

在确定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时,应考虑以上两个方面,并结合当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判断。

根据中国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的居住地和所得来源地来确定纳税地点的,而营业税是根据企业的所得来源地和经营地来确定纳税地点的。

对于个人来说,如果异地工作所得的收入只涉及个人所得税,那么主要按照所得来源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申报纳税。

如果异地工作所得的收入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可能还要关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对于企业来说,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异地工作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的经营地来确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国税发<199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讲义1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讲义1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讲义1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一)实行分类征收(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三)费用扣除额较宽(四)计算简便(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判定标准:(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判定标准:(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提示1】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考题·判断题】(2011年)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正确答案』√【考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税收管辖权以及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税收管辖权以及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例:
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 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 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 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 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
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 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力原则,乙国 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征 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 获取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 税。
2.4.1 经营所得 2.4.2 劳务所得 2.4.3 投资所得 2.4.4 财产所得
2.4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4.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 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 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 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 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归纳起来,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有两大类:
1)主观意愿标准; 2)事实与境况标准;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具体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 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2.居所标准 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 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3、特许权使用费 1)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4、租金所得 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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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征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并且,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确定和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时候,也都必须判定其所得的来源。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标准)
(一)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得来源地
因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即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三)出租财产的所得来源地
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四)财产转让的所得来源地
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五)特许权的所得来源地
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六)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来源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七)得奖、中奖、中彩的所得来源地
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税的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明确: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
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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