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介绍(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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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征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并且,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确定和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时候,也都必须判定其所得的来源。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标准)(一)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得来源地因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即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来源地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三)出租财产的所得来源地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四)财产转让的所得来源地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五)特许权的所得来源地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六)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来源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七)得奖、中奖、中彩的所得来源地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判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税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课税权主体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征税形成的分配关系并由此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分配关系。

税法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证多少税等方面。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住所标准:住所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法居民。

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指的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根据此标准,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经营所得,来源国即可对这笔所得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法。

财产所得: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在国对不动产所得和转让收益征税,而动产的转让收益,除特殊情况,均应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对其征税。

抵免限额:是指税法抵免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分国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综合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税法饶让抵免,简称税法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法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香港征税原则

香港征税原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交纳利得税。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从业务而从中获得利润(出售资本、资产所得利润外)者,包括发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为利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并无居民与非居民之分,征税范围仅限于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境外收入不论是否汇回香港,均不征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但是时间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主要是在界定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的问题存在争议。

关于此判断标准,美亚会计总结如下:
利润是否在香港本地发生,主要根据事实来判定,如果业务在香港本地发生,则利润将会被认为源自香港,需要向香港政府纳税,以下提供几点帮助您来验证业务是否发生在香港:
*如在香港本地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则所得税需要在香港纳税;
*如果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则所得利润需要在香港交税;
*如果买卖合约在香港签订,则所得利润需要在香港交税;
*是否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是否在香港政府留下其他任何经营记录。

如果您公司的业务符合发生在香港的规则,我们建议您通过正规的方式,即经过做账审计后报税。

如果您的所有业务都不属于在香港发生,那么您公司是可以不用在香港交税的。

但是任何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都需要报税,跟国内企业不一样。

就算是零利润,也需要申报利润为零。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工作、投资或从事商业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所得纳税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境外所得纳税的规则和操作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

一、境外所得纳税规则境外所得纳税规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作、投资获得的所得应如何纳税。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条款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遵循以下原则:1.税收居民原则: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个人的税收居民定义为居住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根据税收居民原则,个人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纳税。

2.源泉征税原则:有些国家或地区会根据来源地来征税,即只对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个人并非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但他们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3.双重征税避免原则:为了避免同一个收入在两个国家或地区都被重复征税,许多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如何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以及如何通过免除、抵免或税收抵扣等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

二、境外所得税务操作指南为了正确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以下是一些操作指南,供读者参考:1.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在拓展境外业务或进行投资之前,了解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至关重要。

这包括税率、所得范围、免税额等信息。

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申报。

2.及时申报境外所得: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境外所得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

延迟申报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要确保了解并遵守申报期限和程序要求。

3.利用双重征税协定:如果个人在境外的所得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关的减免、抵免或税收抵扣。

这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双重征税协定的具体条款,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4.合理规划财务结构:针对境外所得,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可以降低纳税负担。

国际税收2

国际税收2

• 3. 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classification • (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称地域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 家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 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 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居民和公民。 • (2)公民税收管辖权 • 是指国家根据属人原则中的国籍原则,对具有本国国 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力,而不考虑该公民是否为本国居民。 • (3)居民税收管辖权 • 国家依照属人原则中的居住国原则,对本国法律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在世界范围内 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该项所得 是否来源于境内。
• 一国在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时, 首先要确定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居民(公 民)身份。 • 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对居民身份判定的统一 标准,它是指在一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世界各国根据不 同的国情和历史传统,形成了若干不同的 判别居民身份的标准。
• • • • • • • • • •
• (1)常设机构原则 principles
•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进行全部或部分 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三个特征 分别是: • 有一个营业场所 operation location • 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fixed • 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 profit-based • 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 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等。 • PE is the abbreviation for the term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 (3)居住时间标准

中国全球征税政策

中国全球征税政策

中国全球征税政策20XX年中国全球征税政策中国个人所得税可以全球征税的对象非常广泛。

不仅我们这些居住在国内的居民。

而且外国人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都是我国的税务机关要求全球收入征税的对象。

全球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可以全球征税的对象非常广泛。

不仅我们这些居住在国内的居民。

而且外国人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都是我国的税务机关要求全球收入征税的对象。

重锤落地!记住两个日子20XX年9月和2018年9月,重锤落地!有很多有涉外收入的人士认为,我在海外收入不寄回中国境内。

或者我开一个离岸账户存着,这样我的收入就不用征税了。

反正中国的税务机构也查不到,无从征起。

现在告诉您这样操作的日子怕是到头了!20XX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AEOI。

截至20XX年7月26日,共有101个国家已经签署该协议。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绝大多数都包括情报交换条款。

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进行的(非自动),并且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因此在实践中,其作用非常有限。

而这次签署的AEOI将会是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

这是国际税务历史上的一次变革,是在G20推动、OECD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新的国际税务秩序。

这将赋予中国税务机关打击跨境逃避税的便利条件。

签署AEOI的101个国家名单20XX年9月20XX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XX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

20XX年9月重点国家和地区用中文标出:Anguilla,Argentina, Barbados (巴巴多斯), Belgium (比利时),Bermuda (百慕大),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属维尔京群岛), Bulgaria, 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Colombia, Croatia,Curaao, Cyprus (塞浦路斯), CzechRepublic, Denmark, Dominica, Estonia, FaroeIslands, Finland, France, Germany,Gibraltar, Greece, Greenland, Guernsey (根西), Hungary,Iceland, India,Ireland, Isle of Man (马恩岛) , Italy (意大利), Jersey (泽西), Korea, Latvia,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Lithuania, Luxembourg (卢森堡), Malta (马耳他), Mauritius (毛里求斯), Mexico, Montserrat,Netherlands (荷兰),Niue, Norway, Poland, Portugal, Romania, San Marino (圣马力诺),Seychelles (塞舌尔), Slovak Republic, Slovenia,SouthAfrica, Spain, Sweden, Trinidad and Tobago, Turks and Caicos Islands,UnitedKingdom (英国)2018年9月2018年9月,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下列40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截至到20XX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

利用香港基地公司的跨国税收筹划

利用香港基地公司的跨国税收筹划

论利用香港基地公司的跨国税收筹划香港作为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它的税制也颇具特色。

收入来源地原则、税种少、税率低、管理简单,是香港税制的典型特点。

所以香港被称为“税收天堂”,也就是税收界所称的“避税港”。

很多跨国集团充分利用香港税制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并进一步投资于亚洲其他地区。

例如在内地进行直接投资的香港公司,有相当一部分是欧洲、美洲及台湾等地的跨国公司通过香港地区总部进行的转投资。

这些设在香港的公司,很多都是税收意义上所谓的“基地公司”,它们的重要作用就是利用香港税制的优惠进行避税。

本文就对跨国集团如何利用香港这一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进行分析探讨,以求揭示其中的奥秘,并为中国的公司集团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提供借鉴参考。

综合看来,在香港建立基地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在香港建立贸易公司的税收筹划(一)贸易公司利得来源确认的一般原则香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贸易公司而言,所得确认原则为: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客户,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视作在香港订立;5.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视作在香港订立;6.通过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约订立”中“订立”一词不仅表示合法执行合约,其含义包括商议、签定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二)贸易公司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通常,在母公司和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插入一个中间环节,通过贸易公司交易并结合转让定价将利润由关联公司转移到香港的贸易公司。

如图1所示,子公司C、D所在国都属于高税区,在正常的交易程序下,交易所得的利润不管集中在哪个公司都需要负担较高的税负。

税收管辖权以及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税收管辖权以及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例:
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 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 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 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 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
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 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力原则,乙国 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征 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 获取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 税。
2.4.1 经营所得 2.4.2 劳务所得 2.4.3 投资所得 2.4.4 财产所得
2.4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4.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 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 所取得的纯收益。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 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项收入的经营 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归纳起来,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有两大类:
1)主观意愿标准; 2)事实与境况标准;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具体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 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2.居所标准 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 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3、特许权使用费 1)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4、租金所得 租金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与特许权使用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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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介绍(doc 8页)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序言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
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

为清楚说明如何运用这项原则征税,我们拟备了这本《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

这简介扼要解释如何运用这项原则,
并附以简单例子,说明对不同的业务实施该项原则时所采用的验证准则。

如欲更深入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你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
目录
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
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
利润征税。

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
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

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
则不须在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
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
不同。

这些地区对在当地营商而从
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
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决定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
务;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以及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

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作出判决。

以下各项原则是根据法院具权威性的判决而确立的: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

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
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只须考虑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商业活动,而一般行政管理等活动通常不在考虑之列。

作出决定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业务决定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港缴纳利得税。

贸易公司的利润
买卖合约
确定从货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润的
来源地时,一般是以买卖合约订立
的地点为根据。

"订立" 一词不仅表示合法执行合约,其涵义亦包括商议、订定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全部事实
在上诉法院最近就万能工业有限公
司对税务局局长一案作出判决后,
我们已清楚明白,在确定利润来源
地时需要作出广泛考虑。

正确的方
法是研究全部事实。

换言之,我们须考虑一切有关事实,而并非单单考
虑货品的买卖。

在万能工业有限公司对税务局局长
一案中,上诉法院特别提出:
"货品在何处买和卖显然是重要的问题,但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考虑。


如,货品是如何买入和贮存?有关的沽售如何商议?订单如何处理?货品如何付运?怎样安排融资?怎样付款?"
如何考虑有关事实
考虑有关事实时,有关商业活动的性质和特点较从事该活动的频密程度更为重要。

该等活动与有关利润的因果关系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无关重要的事实
在确立一项商业活动的利润来源地时,与该商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例如租用办公地方、招聘一般职员、开设办事处等,均视为无关重要。

一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
利润须在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
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
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
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制造业的利润
制造货品的地点
制造业的利润来源地是制造货品的地点。

售卖于香港制造的货品所产生的利润,全部须在港课税。

倘若货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香港产生的利润。

制成品在何处出售,则属无关重要。

就制造货品与中国大陆的单位作出加工或装配安排
香港制造商与中国大陆的单位订立加工或装配安排,是很常见的。

在这
类安排下,香港制造商一般会提供
原料、技术知识、管理、生产技术、设计、技术劳工、培训、监督等,而内地单位则提供货品加工、制造或
装配所需的厂房、土地和劳工。

严格来说,有关的内地单位是与香
港制造商分开的一个独立分包商。

因此,香港制造商从售卖货品所得
的利润不应存在须分摊计算的问
题。

不过,税务局会采取一个务实的做法,准许售卖有关货品所得的利
润按 50 : 50 的比例分摊计算,只把利润的 50% 评定为源自香港。

这做法顾及了香港制造商在内地制造货品的
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

制造工作由中国大陆的独立分包商
承包
如香港制造商将制造工作判给内地
的独立分包商承包,并根据双方并无关联的基础付款,而香港制造商在制造工作上亦极少参与,则在内地进行的制造工作不视作由香港制造商所进行。

因此,该制造单位的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不过,香港制造商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全部须在港课税。

从买卖交易所赚取的佣金
提供服务的地点
一个业务单位因觅得产品买家或觅得顾客所需产品的供应商而赚取佣金,其为各委托人拟进行业务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就是产生该笔佣金收入的有关活动。

这项收入的来源地,是取决于该代理人进行有关活
动的地点。

如这类活动在香港进行,则该佣金收入的来源地便是香港。

委托人的所在地、代理人如何寻找
委托人,以及赚取佣金前后的相关
活动在何处进行等问题,通常都与
确定佣金收入来源地无关。

如佣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
人士赚取,但产生佣金的活动全部
都在香港以外进行,则该笔佣金不
须在港课税。

对其他利润的处理方法
至于其他主要类别的营业利润,可
根据以下的验证准则以确定其来源地:
利润是否须在香港课税不动产的租金收如有关物业在香
入港,租金收入须在
港课税
出售不动产所得的利润如有关物业在香港,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买卖上市股票所得的利润如有关的股票买卖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业务单位 ( 财务机构除外 ) 从出售在香港以外发行而没有在任何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所得的利润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服务费如赚取费用的服务
在香港提供,所收
取的服务费须在港
课税
一个业务单位所收取的专利权费如有关专利权的活动在香港进行,所收取的专利权费须在港课税
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就使用知识产权而从香港所收取的专利权费如有关的知识产权在香港使用,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
一个业务单位 ( 财务机构除外 ) 的利息收入如贷款人在香港提供款项予借款人,所得的利息收入须在港课税
利润和开支的分摊计算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均有进行主要活动的业务所赚取的制造业利润或服务费收入,可作分摊计算。

我们一般
采用务实的安排,把全部利润或收入按 50 : 50 的比例分摊计算。

采用分摊计算安排,可能会带来应如何分配间接开支的问题。

简而言之,这些开支若同时用于赚取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得的利润,则应按得自香港及香港以外的利润在利润总额各占的比例分摊计算。

预先裁定
从上文可以理解,需要清楚确定营商利润的来源地,未必是个容易处理的问题。

为清楚确定如何运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税务局将由一九九八年四月起,提供确立营商利润来源地的预先裁定服务,以评定一项商业活动所赚取的利润须否在港缴税。

这项
服务须收取费用。

税务局并须事先获提供详尽的资料,才可作出预先裁定。

有关申请对利润来源地作预先裁定的程序的其他资料,请以书面向香港告士打道 5 号税务大楼 1 4 楼税务局第一科助理局长查询。

上述资料并无约束力,亦不影响任何人士向税务局局长、税务上诉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反对或上诉的权利。

税务局编制
© 版权所有一九九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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