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收益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审计监督
理财、金融产品,受益权会计核算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一)根据理财产品的类型不同,核算方法不同对于银行理财合同中,明确无条件承诺”保本保证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实际上与定期存款没有区别,理财购买人承担的只是银行信用风险,也就是银行说话不算话违约的风险。
实际上,金融机构就是靠信用挣钱的,银行不会傻到这样干。
所以,其风险与一般存款没有区别,可以计入”货币资金“核算,明细科目,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不同,具体核算为”活期理财“、”定期理财“等。
对于银行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不能够等同于存款,所以不能够进入货币资金核算。
(二)银行理财产品不是股权投资,不能进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三)对于保本浮动收益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应该归入金融资产,但金融资产有多种,一定要核算相对准确,下面具体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三)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应收款)(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票,债券,基金)什么是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处理现状及监管建议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账务处理基本情况1.理财产品初始确认。
(1)结构性存款产品。
各行均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基础资产部分确认为存款。
衍生品合约部分有三种处理方式:以单式记账登记相应表外科目;以复式记账登记表外科目;对产品内嵌的衍生金融工具不予披露。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对理财产品衍生品合约部分的列报进行规定。
(2)保本类理财产品。
银行一般将募集的保本类理财资金放在表内核算,但是否纳入存款管理,作为计算存贷比基数,各行做法不一。
理财资产主要有两类处理方式:一是通过专设的理财投资科目核算,如“××理财用可供出售债券”等科目,二是通过自营业务科目核算,如直接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3)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银行一般在表外核算募集的非保本理财资金,记账方式各不相同:有的在总账核算,期末轧差出表,有的以复式或单式记账直接在表外登记。
2.存续期核算。
(1)理财资产重估值。
各行对结构性和保本类理财产品的重估值一般定期开展;但不一定对全部产品做重估值,也不一定在核算中反映重估值损益。
重估值损益核算科目一般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损益”或“理财资产”等。
中资银行很少对衍生品合约进行重估值,而外资银行多数会对衍生品合约部分定期估值并将损益在表内核算。
非保本理财产品基本在表外反映,银行一般不做重估值会计核算。
(2)理财收益与支出。
常见做法有两类:一是在“手续费支出”、“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中核算运作收支;二是单设科目,如“理财资金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后者相对更符合独立核算的要求。
(3)利息计提和支付。
对于约定支付利息的理财产品,银行会定期计提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各行的处理差异不大。
3.到期兑付。
在理财产品到期日,银行按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兑付本金和收益(如有),借记理财资金科目,贷记客户存款类科目。
如果是非保本产品且发生了损失,将损失金额贷记暂收款项等科目留待弥补,本金扣除损失后的金额贷记客户存款类科目。
购买理财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购买理财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购买理财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购买进一些理财产品,会计工作人员怎么进行会计核算?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购买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购买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问题】企业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到期可获得约定的理财收益,对此理财产品,会计是否作金融资产管理,对此收益,是作投资收益还是利息收入?【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的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您所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范畴,具体作为上述哪类资产管理,应根据企业的持有意图及具体的理财品种,如果准备短期持有,通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是相对较长时间的稳定持有,则可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收益会计上均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会计核算的内容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过规定,《规范》第三十七条重申了《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即要求对下列会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
可以作为款项收付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如股票、国库券、其他企业债券等。
款项的收付是经常发生的,在有的单位其发生额还很大。
有价证券收付的频繁程度在多数单位要低一些,但发生额一般都比较大。
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业务涉及到较易受损的资产,绝大部分业务本身又直接造成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影响单位的资金调度能力,所以通常要求进行严密、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并表核算的影响及监管建议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并表核算的影响及监管建议理财产品并表核算的制度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商业银行是否能“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判断该理财产品是否应被纳入合并范围的标准。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即,判断是否存在“控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拥有权力、享有可变回报、影响回报金额。
商业银行享有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拥有权力。
根据《33号准则》,投资方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因理财产品的特殊性,权力的体现不适用于表决权,而是由合同安排所决定。
商业银行在理财合同(如《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中一般与投资人约定:“XX银行有权视销售情况提前结束募集、提前成立产品”“若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经XX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XX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XX银行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在投资范围和比例内调整具体投资品,此种情况下XX银行无需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可提前赎回”“经XX银行合理判断,将影响到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行的情况,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XX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投资客户不得部分支取或提前全部赎回”等条款,据此判断,由于商业银行是理财产品的发行方,负责设计、销售、运作等,拥有对理财产品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等环节单方面的主导权,所以对于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拥有权力。
商业银行享有其发行理财产品的可变回报。
《33号准则》所称可变回报是指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变动而变动。
根据《8号解释》,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的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
财税实务如何判定委托理财收益归属及如何纳税

财税实务如何判定委托理财收益归属及如何纳税导读:本文通过案例讲解如何判定委托理财收益归属,并根据相应的法律和税务法规进行了分析,给出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税收责任。
案件背景自然人甲将1000万元交给乙证券公司经营,收取12%的利息,两年未申报纳税。
经查实,2011年初乙证券公司高管王某称可利用消息帮助甲资金翻番,甲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以300万元作为保证金筹得甲的1000万元,共同汇入王某提供的股票账户内,专用于王某买卖股票,期限为三年,自甲将1000万元汇入王某股票账户时,即视为实际交付;甲收取12%利息,即120万元作为收益;王某应确保股票账户当年市值不低于1120万元,否则甲可以强行平仓;以后每年初超过账户应保有市值为上年利息和本金的和,按此比例类推,王某可独自买卖,密码双方共同持有,甲对股票账户享有监督知情权。
协议签订后,至案发,甲未申报纳税。
当事人观点甲认为:将其资金连同提供的股票账户委托给王某管理,并由王某从事股票交易以获取收益,双方成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取得的收益来自股票运作价差收益分配,属于委托理财个人合伙炒股的价差收入,不征税。
税法认定的法律关系:依据协议,王某筹得甲的1000万元,不论股票盈亏,甲仅向王某收取12%的固定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由此可见,对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该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该将收到的固定利润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应在支付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同法认定的法律关系:税务事项不是单纯的、孤立的,涉及税收的法律关系,离不开民商法律关系。
由于本案借款用途特定为买卖股票,为实现甲对出借款的监督知情权,接收借款的股票账户由王某提供,并甲也持有该股票账户密码,王某对此也认可,因此,甲按照协议约定将1000万元汇入股票账户应视为其已完成借款交付行为,双方借款合同生效。
个税法对个人保险与理财产品收益的税务处理

个税法对个人保险与理财产品收益的税务处理个税法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它对个人保险与理财产品的收益也有特殊的税务处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个税法对个人保险与理财产品收益的税务处理方式。
第一部分:个税法对个人保险收益的税务处理个人保险是指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在个税法中有关于个人保险收益的税务处理。
根据个税法规定,个人保险收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保险赔偿收入和保险理赔收入。
保险赔偿收入是指个人保险购买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的一次性赔付。
对于个人保险赔偿收入,个税法规定免税额和适用税率。
一般情况下,保险赔偿收入超过免税额部分需要纳税,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保险理赔收入是指个人保险购买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的多次赔付。
对于个人保险理赔收入,个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综合计税方式进行纳税。
所谓综合计税,是指将个人的各种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纳税。
第二部分:个税法对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的税务处理个人理财产品是指个人投资的各种理财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等。
个人理财产品收益有两种类型:利息、红利、股息收入和股票、基金等资本利得收入。
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利息、红利、股息收入,个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综合计算方式进行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的综合计算方法是将利息、红利、股息收入以及工资、薪金等各种收入进行合并计算,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纳税。
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资本利得收入,个税法规定采用分类计算和累进税率的方式进行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理财产品的资本利得收入可以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不同的利得适用不同的税率。
短期资本利得一般会适用较高的税率,长期资本利得则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
第三部分:个税法对个人保险与理财产品收益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个人购买保险与理财产品,个税法对个人保险与理财产品收益实施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与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与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成为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的选择。
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来获取更多资金,同时帮助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一些影响和风险。
本文将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探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所带来的影响和风险。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过程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募集资金的会计处理,二是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三是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四是理财产品的会计报告。
1、募集资金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会在银行内部或外部募集各种款项作为募集资金。
这些款项通常在募集期内,以各种方式进行支付,如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等。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不同的支付方式,将募集资金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例如,现金支付的募集资金需要通过现金流量表进行核算,支票支付的募集资金需要进行支票清算,银行转账支付的募集资金需要进行电子账户的核算。
2、理财产品收益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通常包括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基金、债券等多种形式。
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通常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收益。
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不同的理财产品类型,对其收益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例如,定期存款的收益可以在到期日进行核算,储蓄存款的收益可以按月核算,基金和债券的收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3、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商业银行需要将理财产品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以确保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平衡。
常见的会计核算包括:(1)理财产品的资产账户核算:包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账户、投资账户、收益账户等。
(2)理财产品的负债账户核算:包括投资者的现金账户、理财客户的负债额度、理财产品的赎回费用等。
(3)理财产品的成本核算: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成本、管理费用、风险费用等。
(4)理财产品的净值核算:根据上述核算结果,计算理财产品的净值。
4、理财产品的会计报告商业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报告,以反映理财产品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和投资者。
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

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相关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挑战与问题,以及现行会计准则下和国际会计准则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关于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思考与建议,并指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在文章中,我们也总结了当前理财产品会计处理面临的挑战,并探讨了如何在现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处理。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相关问题,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基本原则、具体操作、挑战、问题、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影响、思考、建议、未来研究方向、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点。
由于理财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深入研究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相关问题,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关于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研究还比较有限,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都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完善。
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市场迅速变化的背景下,理财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投资者的需求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这给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有必要深入研究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相关问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交流,为完善我国金融会计制度,提高金融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的内容是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行会计准则下的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式,探讨国际会计准则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的影响,以及讨论理财产品会计处理中的挑战与问题。
通过研究,旨在为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建议,促进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信心和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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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收益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审计监督
理财收益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审计监督
一、案例介绍
AB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为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兼营诉讼保全、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和方法执行保险公司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
该公司所得税缴纳地点为地方税务局。
该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公司成立后,由于业务尚不能开展,有1年左右时间的筹建期间。
与生产型企业有购置设备材料的需求不同,担保公司筹建期间的资金由于没有明确的用途,资金几乎全部闲置,考虑到投资的风险比较高,公司财务经理决定购买银行的保本的理财产品,收益比较固定,也远远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根据公司的业务进度,资金闲置时间至少为1年,为此,他做了如下测算(见表1):
根据测算的结果,AB担保公司非常有必要投资理财产品,但是,财务经理的疑问是:如果进行该投资,是否产生相关的纳税义务,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何完成,账务处理可能涉及到具体业务的处理,如所得税会计如何操作,报表的编制,该收益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等。
为此,财务经理确定了理财规划的基本思路:企业筹建期间会有一定金额的闲置资金,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需要根据资金运用的时间需求,综合运用投资工具,为企业争取到最大限额的收益,但是,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理财方式相关的会计、税务规定,以便权衡筹建期间理财的成本和收益,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二、筹建期及理财收益性质的界定
财务经理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筹建期的时间范围和业务范围界定,第二,理财收益业务性质及纳税业务的界定。
对于筹建期的时间范围,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都未予以规定,主要执行税务的规定,这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定位。
按照我国法规体系构成,税法属于第一层次,即法律,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属于第三层次的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属于第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会计准则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体系中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规则,因此,筹建期的时间范围应该遵循税法规定执行。
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界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现行税法仍然认可该提法,国税局2011年在热点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了筹建期的具体界定"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应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算筹建期的结束。
工业企业应以开始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起算筹建期的结束。
";
按照上述解释,该企业的筹建期应该是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算筹建期的结束。
企业目前的阶段属于筹建期,应作为开办费核算和反映。
AB担保公司打算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是银行投资到票据市场、股票市场等的收入为支撑的,那么,AB担保公司的理财收益是视同利息收入,还是视同投资收益呢?如果视同利息收入,和存款的利息一样,是没有纳税业务的,但是,如果视同投资收益,就会产生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如果单位从事股票买卖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格的余额。
所得税纳税义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
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票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理财收益的会计核算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解释:本科目核算包括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可见,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理财收益的性质并不重要,只要该收益产生于筹建期间,就应作为筹建期间费用的递减,该业务发生后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直接反映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或者采用更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处理方式,即红字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蓝字借记"银行存款";。
AB担保公司在该业务后续确认时即资产负债表日需要考虑该业务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该利息收入连同其他开办费一并核算的结果即开办费的账面价值为零,而计税基础无论是按照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还是
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分期摊销处理,都会产生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该差额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映。
该理财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哪部分反应呢?筹建期间,如果产生存款利息收入,作为筹资活动中的"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但是,该收益是属于理财产品收益,是将其列入筹资活动中的"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合适,还是投资活动中的"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更恰当呢?
这又回到该理财收益的实质,究竟是否属于投资呢?财务经理认为应该保持和税务的一致,从纳税的角度,该业务不属于投资业务,则产生的收益就不进入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因此,应该反映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四、理财收益的税务处理
对于理财收益的营业税纳税义务,财务经理咨询税务机关得到的答复是根据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决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理财收益来源于投资国债所得免缴营业税,否则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因此可以判断该担保公司应承担5%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规定,该收益免征所得税。
因此,即使缴纳5%的营业税,仍可以获得高于定期存款2倍多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 五、理财收益的审计监督
2010年3月10日,银监会、发改委和财政部七部委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其中文件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AB担保公司应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主要关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见,审计就是首先要确定被审计对象应该执行的标准,然后去运用审计技术去对比被审计对象实际执行与标准规定是否一致,最后将实际执行和标准之间的对照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审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
这一目的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
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得以实现。
就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框架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发表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形成这样的意见。
这里所谓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就是企业执行的会计信息编制标准,
就AB担保公司而言,其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主要对比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效果,即鉴证其会计信息的公允性。
对于该理财收益如何进行审计准则并不做具体规定,因此,只要该业务的确认、计量、列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该业务就完全可以符合审计监督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对一名合格的财务经理而言,在遇到相关监管规则未予以明确的业务时,就需要像AB担保公司的财务经理一样,考虑到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全盘规划,统筹兼顾,才能有最佳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