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提示第77号—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核算及报表列报

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核算及报表列报作者:林俊来源:《今日财富》2019年第24期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改革,并向着纵深方向推进,在实务中,很多新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进一步涌现,这给具体的会计各项工作都带来了相当程度的难度,有时即使同样的经济业务,如果在不同的公司以及不同的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并列示在报表的不同项目中,就会给报表的使用人员带来很大程度的困惑。
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着重结合实际工作,有针对性的结合会计的专业判断和合同协议等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进一步有效探究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核算及报表列报等相关方面的事项,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在具体的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各种类型的不同性質和收益水平的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在具体的核算和报表列报过程中,要有效关注相关方面的问题并进行深入的探究,采取相对应的应对措施。
在整个过程中,要针对结构化存款和理财产品的主要内涵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究,并着重把握相关方面的要点内容,同时针对两者在核算和报表列报的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相关事项以及基本操作流程进行有效把握,相关的会计人员要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手段,采取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理念,使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的核算和报表列报等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并呈现出十分理想的应用效果。
一、结构化存款的主要内涵通常意义上我们所称之为的结构性存款主要指的是商业银行以吸收客户存款为基础而有针对性的结合实际的情况,增加一定程度的衍生产品结构,并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指数相互联系而进行挂钩,并以投资者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作为基础而获得比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所涉及的挂钩标的有着多种多样的种类,比较常见的挂钩标的主要涉及境内外利率、汇率、股票、基金、商品价格指数等一系列相关方面内容。
结构性存款是一个融合固定收益和选择权而有效构成的一种组合形式的产品交易,它通过选择权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有机融合,确保结构性产品的投资回报与连接标的关联以及资产价格波动产生相对应的联动效应,这样能够有效实现本金的保障,并获得更高的投资报酬率。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最新文档资料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一、引言由于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相对独立于传统业务的新型业务和重要利润增长点。
根据2012年13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信息,上市银行2012年底所披露的表内理财余额合计10856.3亿元,约占其存款余额总和的1.8%。
其中,结构性存款余额2670.9亿元,保本理财产品余额8154.1亿元。
与国内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相比,国内目前理财会计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准则,银行处理模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都有所欠缺,既不利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理解,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二、上市银行理财会计处理方式及其依据按照资产负债表账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三种。
本文对我国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12年年报进行分析,发现各行理财产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成的混合金融工具,其中主合同(即普通存款)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
2012年各上市银行年报中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1.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
工行和建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混合工具可以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拆分,所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列报,主合同部分列入“吸收存款”,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
农行和华夏银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认为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按CAS22要求应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

chenyiwei新会计准则解答汇编编者的话:新会计准则自2006年颁布以来,已经数年。
但是,市面所见各类会计教材案例皆出自《准则解释》,这显然不能满足学习的需要。
为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新准则,2010年春节休假期间,我整理了这份资料。
这份资料所列问题全部来自于会计视野网站“CPA业务交流”版网友的讨论。
绝大多数观点是版主chenyiwei的观点。
陈先生现就职于中瑞岳华所,其对准则的理解和把握令人叹服。
为便于学习,我对部分解答做了备注,并请同事帮忙按准则进行了分类。
所整理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对理解和学习准则非常有利。
除准则问题外,还搜集了部分改制、IPO过程中常见问题。
“观其大略,不求甚解”是我一贯的学习习惯,因此我在前面加了目录,便于用时查阅。
另外,对于《会计准则解释4》所涉及的问题,需以解释4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此资料纯粹个人学习笔记,错误之处在所难免。
本想总结整理个“200问”之类的汇编,但时间精力和个人能力有限,力不从心。
目录存货准则1、什么样叫非正常消耗?2、存货发出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是资产负债观的典型运用,不知如何理解?长期股权投资3、合作建房问题(共同控制资产或者共同控制经营)。
4、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贷方差额的追溯调整问题。
5、被并购企业有下属子公司,“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是母公司报表还是合并报表?6、公司现有长期投资于某国内商业银行(未上市)股权960万股,年末应根据什么作为公允价值作调整?7、子公司无偿捐赠母公司账务处理。
8、联营企业完全权益法核算案例。
固定资产9、固定资产原来的入帐金额与最后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是否需要对累计折旧进行追溯调整?10、执行新准则后计入固定资产的划拨土地的处理。
11、房屋装修费的处理。
12、筹建期的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13、《会计准则》与《高新企业认定办法》研发支出的区别问题。
14、预付给软件开发商的软件开发费计如何处理?15、关于分期付款取得土地的核算问题。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1-67为了便于广大会计人员学习会计准则,加深对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的理解,我们收集了实务中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组织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开展研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汇编发布。
今后,我们将继续收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不定期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发布,供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参考。
目录1.问:企业对于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2.问:什么是现金等价物?3.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4.问:母子公司未同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如何处理?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未同步执行租赁准则的情形下,企业在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处理?5.问: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哪些交易或事项?6.问: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该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在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时,该公司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7.问: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8.问:企业对外购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确定其初始计量金额?9.问: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10.问:企业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11.问: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12.问: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13.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涉及的有限寿命工具,如某些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14.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企业应当在何时确认收入?15.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是否作为存货销售处理?16.问: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是什么?17.问:什么是重大影响?能够形成重大影响的因素有哪些?18.问: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如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19.问:企业对于其持有的期末存货应当如何计量?20.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中涉及的业务?构成业务的要素有哪些?21.问: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支出是否能够资本化?22.问: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3.问:企业是否可以变更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如果可以,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4.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否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者债权人作出让步情况下进行?25.问:什么是资产减值?针对不同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应当如何遵循会计准则?26.问:什么是收入?企业一般应按哪些步骤来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27.问:财务报表项目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抵销?28.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对于因发行永续债支付的利息,其会计处理是否一定与税收处理一致?29.问:什么是合同取得成本?30.问:“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条款是否构成间接义务,从而使相关金融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中金融负债的定义?31.问:财务报表应当如何列报比较信息?32.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哪些形式?33.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权益工具包括什么?34.问:如何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如果构成权益性交易,是否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35.问: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36.问:应当如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37.问:什么是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是什么?38.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收到的租赁保证金,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39.问: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对应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相应的递延收益需要调整吗?40.问:企业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时,哪些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41.问:应当如何对前期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42.问:企业取得子公司时支付的价款、处置子公司时收到的价款应当分别如何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43.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会计核算上如何对企业合并进行分类?44.问: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满足哪些条件?45.问:什么是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企业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46.问:企业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否都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当如何判断?47.问:应当如何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48.问:应当如何判断某项投资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的权益性投资,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权益工具投资?49.问:企业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如何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50.问: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51.问: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处理?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是否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52.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年租金按照租赁资产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支付给出租人。
【案例解析(01)】——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如何在会计报表中列报?

【案例解析(01)】——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如何在会计报表中列报?下面的会计案例主要来源于年报审计和技术咨询中遇到的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我们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鉴证服务的角度进行了梳理和解析,供大家在执业过程中参考。
问题:在实务中会遇到各类不同性质和收益水平的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这些金融工具计入哪些会计科目较为合适?解析:1. 结构化存款结构性存款通常是指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指数挂钩,使投资者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挂钩标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挂钩标的包括境内外利率、汇率、股票、基金、商品价格指数等。
从上述定义可看出,结构性存款通常应包括两部分:主合同和衍生工具部分。
(1)关于主合同的分类分析:有观点认为结构化存款里的主合同由银行提供本金偿还保障,主合同信用风险与通常的银行定期存款无异,持有人承担的是银行信用风险,因此可计入银行存款科目。
也有观点认为结构性存款主合同可能无法等同于银行存款。
因为实务中,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资金投向、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商业银行对于结构性存款的管理方式与普通存款可能存在较大的不同。
我们建议如果银行对该项结构性存款提供了相应的存款单/存款证明,证明其属于企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而非理财产品,则企业可以/应当将该类结构性存款主合同计入银行存款。
反之则因为理财产品性质,需分析合同条款从而计入应收款项类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参考“2. 银行理财产品”中的分类分析。
(2)衍生工具部分的分类分析:结构性存款内的衍生工具部分则需要进行分析是否可进行分拆,依次考虑以下几项分拆的条件: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存在紧密关系?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单独、可靠地计量?基于上述分拆条件的依次分析后,如果结构性存款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同时满足1)嵌入衍生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2)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3)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单独、可靠地计量三个条件时应进行分拆,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分析一、企业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现状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分别被不同企业记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账户。
1. 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开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或者通过“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所得收益冲减“财务费用”或者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
企业把银行理财产品和定期存款作为一类,采用了相同的会计处理。
这类企业投资的主要是银行短期理财产品。
购买产品时:借:银行存款——定存/其他货币资金;贷:银行存款——公司账户。
收回时,再做相反分录,所得收益记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账户。
财务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直接列作货币资金类,使用者难以从报表中看出企业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并了解其相关风险。
尤其是一些不能提前赎回的银行理财产品,在使用时是受到限制的。
2. 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所得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会计处理:企业认为闲置不用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目的是获取利息收入,短期买进卖出,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特征。
所有银行理财产品都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由于期限短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公开的公允价值,所以持有期间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
财务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之分,期限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有可提前赎回的和不可提取赎回的产品,全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不能全面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并且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将会全部作为流动资产类,影响企业流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 保本保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保本浮动收益和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银行理财产品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问题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问题分析(2012-10-13 09:14:52)转载▼标签:分类:税务筹划杂谈在银根紧缩、资金流动性不断抽紧的大背景下,各商业银行为满足存款规模、缓解存贷比监管压力、提高中间业务收益率,纷纷通过大规模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招揽优质客户。
随着基准利率不断提高和银行间竞争加剧,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水涨船高。
2011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可谓盛况空前。
据统计,截至6月上旬,银行理财产品总额已达7万亿元。
光今年以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就有6000多只,已接近去年全年总量,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也节节抬高,最高收益率甚至超过7%。
及此同时,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用于理财也屡见不鲜。
但新会计准则颁布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等均未专题规范理财产品的入账处理。
笔者浏览了部分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和2011年中报,重点分析了公司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从定期报告披露情况看,部分公司对委托贷款、银行理财产品账务处理存在一定问题,对财务分析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现将笔者认为正确的账务处理及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分别分析如下。
一、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1.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分析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具体核算为: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因行业和主营业务不同,金融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计入“利息收入”科目,一般企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委托贷款实务处理中的问题但在实务中,不少上市公司误将委托贷款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中,并将取得的利息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如2010年度中南建设(000961)控股子公司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委托青岛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贷给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用款9000万元、法尔胜(000890)通过渣打银行南京分行贷款1亿元给江阴市辰华物资有限公司、同方股份(600100)等上市公司。
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分析作者:王敏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4期王敏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可获得理财收益。
对于理财产品,会计如何核算和企业会计准则下应如何列报成为难题,本文结合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和相关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列报一、理财产品的定义和分类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相对于储蓄存款,银行接受客户授权将款项进行投资,客户对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按约定承担。
与储蓄存款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在流动性、风险、收益、交易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银行理财产品更加侧重于投资的功能。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金是否保证分为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收益是否保证分为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产品。
按照期限不同从 7 天到 3 个月、 6 个月、 1 年期、 2 年期不等,进而满足不同客户的购买需求。
按照投资方式与方向不同分为债券类产品、新股申购类产品、银信合作品、QDII 产品、结构型产品。
按照挂钩标的分类可分为利率挂钩外汇挂钩指数挂钩股票篮子挂钩债券基金挂钩和黄金挂钩等产品。
按币种分类,可以分为本币和外币两类。
二、现行准则及相关规定1. 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 2006 年及 2016 年 8 月 1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证监会公告[2010]37 号规定。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定义,结合公司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金融工具的特点等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对持有到期投资不止在期限、金额、持有意图方面进行规定,还明确应有活跃的市场,可以取得其市场价格。
3.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第 367页“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提到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他类金融资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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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提示第77号—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一、引言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但并未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
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或超10万亿元。
根据华宝证券发布的《2013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44,492个,同比增加38.41%,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二、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类型1、金融属性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其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实践中,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以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为主。
2013年银行共发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13,284个,占比29.86%,其中保本固定型产品4,684个,保本浮动型产品8,600个;发行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31,208个,占比70.14%。
(华宝证券《2013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14年3月)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从发行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1)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2)商业银行代销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1)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分为以下三类:A.固定收益类(保本保固定收益),对应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的固定收益型;B.保本浮动收益类(包括保本保固定收益附加浮动收益及保本不保收益),包含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的承诺最低收益并享有其他收益型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C.不保本浮动收益类(不保本不保收益),对应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交易类型主要为封闭式不可公开交易,通常具有固定到期日,不能提前赎回。
此类理财产品可能是上述三类中任一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的投资资产类别主要包括:①债券及货币市场类(标准化债权资产-固定收益);②股票市场类(上市公司股票-高风险高收益);③股权市场类(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高风险高收益);④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类(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⑤混合类(以上各类的混合)。
但是,无论是何种收益类型的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在扣除向理财投资人支付的预期回报后,剩余的超额收益均归银行所有。
如下图:(2)商业银行代销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代销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按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分也包括上述A、B、C三类。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交易类型包括以下三种:开放式可随时公开赎回、封闭式可公开交易和不可公开交易。
开放式可随时公开赎回的理财产品主要是各类开放式基金,购买人可以随时或在较短时间间隔内(如提前2、3天)赎回;开放式基金属于不保本不保收益性型理财产品。
封闭式可公开交易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封闭式基金,购买人不能赎回,但是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封闭式基金也是属于不保本不保收益性型理财产品。
不可公开交易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固定到期日,不能提前赎回;此类理财产品可能是上述A、B、C三类中任一种。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常见的投资资产类别与商业银行类似,除上述①、②、③、④之外,还可能有⑤衍生类投资(期货、期权、认股权证等-高风险高收益)及⑥混合类(以上各类的混合)。
其中,可随时公开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多以投资上述①、②、⑤类、或①②混合类为主;不可公开交易的理财产品多以③、④类,如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为主。
2、会计属性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实质属于委托理财;企业是委托人,理财产品的发行人是代理人,代为管理企业受托的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支付的现金)。
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因为其代表从其他单位(银行)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对于企业直接参与的投资类的产品,如买入返售类投资、国债逆回购类投资、直接参与的股权类投资等,因企业(投资人)是自身亲自参与投资决策的,因此均不属于此本文讨论的委托理财产品。
由于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必须向理财产品的购买方支付现金,而发行人并不拥有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的权利,因而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通常属于债务工具投资,虽然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可能是股权市场,但对于不控制理财产品的投资方而言,收取现金的权利符合债务工具的定义。
但若该投资属于可回售工具,且同时具有《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所述的特征,则属于权益工具投资。
如按基金资产公允价值赎回的基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此,企业购买上述A、B、C三类理财产品,应该按照准则要求划分为四类金融资产核算,在进行此分类时,除了考虑是否保本保收益,还要考虑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等。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1、固定收益类上述三类理财产品中,A类属于纯债权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其未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如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保收益且无上浮收益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的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
其中,不具有活跃市场(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且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的不能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目的分类为贷款或应收款项、初始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具有活跃市场的,若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可以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若企业的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该投资,可以分类为初始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若持有目的是近期出售或从价格的短期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若企业的持有目的是在持有期间获取固定收益,则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或者企业可以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鉴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通常难以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而且通常无报价,即通常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极少可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另外,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理财产品,因其不属于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而是委托银行进行理财,通常不属于现金类别。
2、保本浮动收益类上述三类理财产品中,B类保本,但存在浮动收益。
如信托公司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该等理财产品在主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拆,或者整体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收益未与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若混合工具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嵌入的特征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且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债务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并不紧密相关,则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与主合同分离,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般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除非被作为有效套期工具)。
但若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类理财产品由于未来回收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不能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且通常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也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不保本浮动收益类上述三类理财产品中,C类不保本也不保收益。
如各类可随时公开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类理财产品。
各类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到期日、不可提前赎回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资产管理计划等,因其通常不具有活跃市场,若企业的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该投资,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若可随时赎回或可公开交易,且企业的持有目的是近期出售或从价格的短期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则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于此类投资未来回收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
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也可能嵌入衍生工具,但若以投资单位计价的赎回金额反映了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嵌入的衍生工具通常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从而不需要分拆,混合工具整体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理财产品投资的报表列报1、理财产品投资的报表列示对于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