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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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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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3.0..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总体工程(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链接线的用地面积3.0.2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公路公里长度编制计算。

公路公里长度是扣除隧道长度(当有隧道工程时)滞后的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

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公里长度乘以总体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3.0.3 当公路工程项目由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成时,应根据不同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I类II类和III类地形区分别编制。

当公路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的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总建设用地面积。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5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3.0.5-1~表3.0.5-6的规定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参数项单位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八车道六车道四车道六车道四车道主要编制条件参数路基宽度m 42 4134.533.532 28 2624.533.532 26 24.5 23 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m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2.2 2.2 2.2 2.2 2.2 桥梁跨径长度比例%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5 5.5 5.5 5.5 5.5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km 11.711.712.3512.3512.3513 1313.3919 19 20 20 20 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间距km 10 10 10 10 10 8 8 8 15 15 15 15 15 天桥间距km 7 7 7 7 7 8 8 8 10 10 10 10 10 通道间距km 0.4 0.4 0.4 0.4 0.4 0.5 0.5 0.5 1 1 1 1 1 平面交叉间距km - - - - - - - - 1 1 1 1 1 主线收费站间距km 1301313131313131380 80 80 80 80 服务区间距km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 - - - -停车区间距km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40 40 40 40 40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间距km 90 90 95 95 95 101010- - - - -路段监控通信站间距km 45 45 47.547.547.550 50 50 - - - - -养护设施间距km 45 45 47.547.547.550 50 5047.547.550 50 50指标值nm2/km8.61548.53137.83137.74697.61967.13766.96676.78366.39356.25185.6044 5.4623 5.32 注:表中桥梁跨径长度比例是桥梁跨径长度占路线总长度的比例I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参数项单位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八车道六车道四车道六车道四车道主要编制条件参数路基宽度m 42 41 34.5 33.5 32 28 26 24.5 33.5 32 26 24.5 23 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m 3.8 3.8 3.8 3.8 3.8 3.8 3.8 3.8 2.8 2.8 2.8 2.8 2.8 桥梁跨径长度比例% 9 9 9 9 9 9 9 9 5 5 5 5 5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km 12.612.613.58 13.5813.5814 14 14.42 21.85 21.85 23 23 23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间距km 9 9 9 9 9 8 8 8 15 15 15 15 15 天桥间距km 6 6 6 6 6 7 7 7 8 8 8 8 8 通道间距km 0.4 0.4 0.4 0.4 0.4 0.5 0.5 0.5 0.8 0.8 0.8 0.8 0.8 平面交叉间距km - - - - - - - - 1 1 1 1 1 主线收费站间距km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130 80 80 80 80 80 服务区间距km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 - - - - 停车区间距km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40 40 40 40 40 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间距km 90 90 95 95 95 100 100 100 - - - - - 路段监控通信站间距km 45 45 47.5 47.5 47.5 50 50 50 - - - - - 养护设施间距km 45 45 47.5 47.5 47.5 50 50 50 47.5 47.5 50 50 50指标值nm2/km9.30259.21478.46688.37738.2437.59477.41417.2275 6.97 6.82076.14945.99965.8499III类地形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参数项单位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六车道四车道四车道主要编制条件参数路基宽度m 33.5 32 26 24.5 26 24.5 23 整体式路基比例% 73 73 85 85 90 90 90 分离式路基比例% 27 27 15 15 10 10 10 桥梁跨径长度比例% 25 25 23 23 10 10 10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km 13.5 13.5 15 15 25 25 25 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间距km 8 8 8 8 15 15 15 天桥间距km 5 5 6 6 12 12 12 通道间距km 0.5 0.5 0.6 0.6 1 1 1平面交叉间距km ――――主线收费站间距km 130 130 130 130 80 80 80 服务区间距km 50 50 50 50 ―――停车区间距km 25 25 25 25 40 40 40 路段监控通信分中心间距km 95 95 100 100 ―――路段监控通信站间距km 47.5 47.5 50 50 ―――养护设施间距nm2/km47.5 47.5 50 50 50 50 50指标值8.8994 8.8272 7.8227 7.6543 6.8205 6.7105 6.6005 注:表中整体式路基比例和分离式路基比例分别是整体式路基长度和分离式路基长度占路基总长度的比例。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引言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所需的用地范围、类型和数量的规定。

合理、科学地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于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概念和作用、指标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指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公路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二、概念和作用1. 概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的规模、功能和设计要求等因素,确定的用地范围、类型和数量的规定。

2. 作用合理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能够确保公路工程建设的合理布局和顺利进行。

具体作用包括:- 为公路工程项目的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保障公路工程建设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提高公路工程的运输能力和交通运输效率;-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指标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 基本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标确定应符合公路工程建设的规模和需求,保证公路工程的安全和经济合理性。

- 适度原则:指标确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控制用地规模,避免过度用地现象。

- 可行性原则:指标确定应具备可行性,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 环保原则:指标确定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2. 方法- 调研分析法:通过对公路工程建设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气候条件、交通需求等进行调研和分析,确定合理的用地指标。

- 数据统计法:根据历史数据和统计分析,确定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以便满足相应的交通运输需求。

- 经济评价法:通过经济评价指标,如投资回报率、成本效益比等,综合考量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性。

- 专家咨询法:依托相关领域专家的经验和知识,进行专门咨询,确定公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四、指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1. 用地范围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应包括施工区、边坡区、荫盖带和沿线绿化景观带等,同时还应考虑到日后对公路进行维护和追加建设的需要。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 《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 的通知
建标[1999 ] 2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国土[建 〕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国土[建 〕 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 《 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 (计综 〔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 《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编制说明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 《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 【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 (【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 《 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 》 ( 【90 】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 《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 编写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批准发布《公路⼯程项⽬建设⽤地指标》的通知(2011修
订)
⽂号:建标[2011]124号
颁布⽇期:2011-08-11
执⾏⽇期:2011-12-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国⼟资源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源局、交通局:
根据建设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程项⽬建设⽤地指标制修订项⽬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负责修订的《公路⼯程项⽬建设⽤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的公路⼯程项⽬建设⽤地指标,⾃2011年12⽉1⽇起施⾏。

原《公路建设项⽬⽤地指标》同时废⽌。

本建设⽤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零⼀⼀年⼋⽉⼗⼀⽇
附件:公路⼯程项⽬建设⽤地指标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12.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建标[1999 ] 2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建标[1999 ] 278 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008-06-16 | 作者: | 来源:国土资源部 | 【大中小】【打印】【关闭】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关于批准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9 ] 278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交通部负责编制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 年1 月l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制说明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交通部《关于编制<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通知》(【90 】交函工字212 号),成立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编写组。

在编制过程中,编写组以国家及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及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对收集的五百余条公路、五百余座互通式立体交叉、近两万公里公路的用地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模拟设计后,提出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共分八章和一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原则性规定,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第三部分,单项指标,包括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交叉工程用地指标、大桥工程用地指标、沿线设施用地指标;第四部分,用地指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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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3.0..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总体工程(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链接线的用地面积3.0.2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公路公里长度编制计算。

公路公里长度是扣除隧道长度(当有隧道工程时)滞后的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

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公里长度乘以总体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3.0.3 当公路工程项目由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成时,应根据不同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I类II类和III类地形区分别编制。

当公路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的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总建设用地面积。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5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3.0.5-1~表3.0.5-6的规定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注:表中桥梁跨径长度比例是桥梁跨径长度占路线总长度的比例III类地形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I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3.0.6 当时机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6进行调整。

3.0.7体指标应按表3.0.7进行调整。

准为高速或一级公路,且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密集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按系数1.05~1.1进行调整。

3.0.9 本章指标中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用地指标按非干线公路编制,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所规定的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分别按系数1.1和1.05进行调整。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概述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其目的在于规范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和强度,保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规定内容用地等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被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用地等级的划分是根据土地的质量、施工强度、环境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制定的,各等级的用地范围和限制条件略有不同。

一级用地一级用地是公路工程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用地,其用途是为公共交通配套服务。

一级用地范围包括公路的基本线路和附属设施的用地,如隧道、桥梁等。

由于一级用地紧邻公路,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也最为严格。

二级用地二级用地是公路工程建设中次重要的用地,其主要用途为交通枢纽区域。

二级用地包括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管制站等交通设施的及其配套建设用地。

三级用地三级用地主要用途是为公路建设提供办公、维修、储存等设施的用地,如车辆维修厂、物流配送中心等。

与一、二级用地相比,其用地范围不是太局限,但同样需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标准。

四级用地四级用地是指公路工程建设中用途较为次要的用地,包括宿舍、餐馆、加油站等。

四级用地对用地质量的要求较低,但其使用与管理仍需按照相关的标准规定执行。

用地数量用地数量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发展需求规划的。

用地数量的多少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需求密切相关,而国家会根据公路建设的需要进行用地划分和预留,具体细则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建设密度建设密度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之一,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中建筑物和设施的占地比例与数量关系。

建设密度主要是为适应公路建设项目在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而设的,通常会在各用地等级中规定不同的建设密度,以保障公路建设的需求和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其它规定除了用地等级、用地数量、建设密度之外,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还规定了按照土地类型和土地面积划分用地类型、设施类型和设施建设规划、环保措施等多方面的规定,以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态环境的维护。

0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0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国人多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

全国每年建设用地缺口很大。

我们的发展,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的空间。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每一个设计人员都要自觉的在设计中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占地。

一、公路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公路用地审查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申请办理正式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和审批。

其中,需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预审和审批;需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和审批;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和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构成从使用时间角度看,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包括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两种类型。

从工程种类角度看,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包括直接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间接工程用地、施工工作用地。

其中,直接工程用地是指主体工程和沿线设施用地;附属工程用地是指公路辅道用地、公路支线用地和连接线用地;间接工程用地是指改路、改沟、改渠等改移工程用地;施工工作用地是指取、弃土场用地、施工便道用地和料场、现场住地。

三、公路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一)指标分类公路建设用地指标可分为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两类。

1、总体指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主体工程(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连接线的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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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3.0..1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总体工程(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链接线的用地面积3.0.2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公路公里长度编制计算。

公路公里长度是扣除隧道长度(当有隧道工程时)滞后的路线长度(单位为公里)。

公路工程项目的公路公里长度乘以总体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总建设用地面积。

3.0.3 当公路工程项目由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成时,应根据不同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按I类II类和III类地形区分别编制。

当公路工程项目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形区时,应根据不同地形区的路段长度分别计算建设用地面积,再累计各段之和得出总建设用地面积。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5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3.0.5-1~表3.0.5-6的规定III类地形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3.0.6当时机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6进行调整。

表3.0.6路基宽度调整指标(hm2/km)3.0.7当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时机间距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应按表3.0.7进行调整。

3.0.8对位于大型或特大型城市的绕城公路、城市出入口公路及过境公路的路段,当建设标准为高速或一级公路,且主线下穿分离式立体交叉和天桥密集时,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按系数1.05~1.1进行调整。

3.0.9本章指标中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用地指标按非干线公路编制,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所规定的具干线功能的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其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可分别按系数1.1和1.05进行调整。

3.0.10对基本无植被覆盖的荒漠区(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公路,可在[类地形区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基础上,高速公路按系数2.1、一级及以下公路按系数1.2对总体指标进行调整。

3.0.11当公路通过软土、沼泽、地震、滑坡、崩塌、岩堆、泥石流等需建设防灾设施时,应根据其具体位置或处置措施,按本建设指标第九节有关规定增加用地面积3.0.12公路工程项目的辅道、支线、连接线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其公路技术等级按相应用地指标另行计算。

3.0.15当公路工程项目设计用地界外的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的用地,以及经技术、经济论证必须设置取、弃土场时,应按实际需求单独计列,并应在设计说明中予以专门叙述。

第四章路基工程用地指标4.0.1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包括路基宽度、护坡道、碎落台、排水设施、防护设施、小桥函和桥梁桥台等的用地面积,其中路基宽度由行车道、中间带(中央分隔带、左侧路缘带)和路肩(硬路肩、土路肩)等部分组成;不包括公路用地界外改路、改河、改沟、改渠、改移输电、通信线路和专业管道等改移工程以及取、弃土场的用地面积,当公路工程项目涉及这些用地时,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0.2路基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项目主线路基、支线路基、连线路基、桥梁引道及隧道洞口外路基的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4.0.3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按路基公里长度编制计算。

路基公里长度是扣除大中桥(含特大桥)跨径长度、隧道长度和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长度滞后的路线长度(单位km)。

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公里长度乘以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本章和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九章的规定进行调整,即为项目的路基工程总用地面积。

4.0.4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编制采用的用地宽度,各级公路均按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加1m计算。

4.0.5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5~表4.0.5-6的规定。

4.0.6高速、一级公路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1.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6-1的规定。

2.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4.0.6-2~表4.0.6-4的规定。

3.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内侧边坡坡脚之间的土地,应尽可能修建一定的设施(如通道)使其连通到路基外侧以便利用,当能够用于公路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时,该范围土地可不计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当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时,则该范围土地可计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并单独列表说明。

表4.0.5-1 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注:表中护坡道宽,根据《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按一般情况下不同路基高度所需设置的护坡道宽基高度所占权重综合计算。

实际公路工程项目应根据其路基高度,按规范尽可能取低限值以节约土地(表4.0.5-2~表4.0.5-2 II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表4.0.5-3 m类地形区高速、一级公路整体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表4.0.5-4 I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表4.0.5-6 m类地形区二、三、四级公路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注:1.表中用地指标为边坡联体分离式路基整体的用地面积,即包括上下行方向两半幅的路基用地面积。

2.表中用地指标按III类地形区编制,主要适用于III类地形区,其他地形区可参考彳表4.0.6-3 II类地形区高速、以及公路两幅完全分离式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注:同表4.0.6-2的注。

4.0.7当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宽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可按表4.0.7对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4.0.724.0.8当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与本章指标编制采用的值不同时,可按表4.0.8对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4.0.824.0.9对基本无植被覆盖的荒漠区(荒滩、戈壁、沙漠等地区)公路,可在1类地形区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4.0.9对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4.0.9荒漠区路基工程用地指标调整系数4.0.10对处于特殊地形、地质条件下的路段,当边坡高度、边坡坡率、排水设施尺寸等采用超出公路路基设计规范规定得一般值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定,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系数按1.05~1.15调整。

4.0.11设置港湾式应急停车带的路段,可按0.24hm2/km增加用地面积;设置爬坡车道的路段,可按0.275hm2/km增加用地面积;设置避险车道的路段,可按0.285hm2/km增加用地面积;通信管理埋设于路基排水沟外侧的路段,可按0.2hm2/km增加用地面积。

4.0.12设置主线辅助车道的路段和主线分、合流的路段,除按本章指标计算标准路基宽度的用地面积外,尚应按实际涉及方案计算需增加的用地面积。

第五章桥梁工程用地指标5.0.1桥梁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中的特大桥、大桥和中桥工程,也适用于独立的桥梁工程。

桥梁工程用地指标不包含桥梁两端桥台、七天头引道的用地面积,该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章的规定计算。

5.0.2桥梁工程用地指标按桥梁上部构造投影面积计算,桥下常水位时水面宽度范围的土地不作为桥梁工程用地。

桥梁工程用地面积应按(5.0.2)计算。

S = B(L - W)+10000 (5.0.2)式中:S---桥梁工程用地面积(hm2);B---桥梁上部构造的建筑看度(m);L----桥梁跨径长度(m);W----桥下常水位时的水面宽度(m),旱桥取值为0.5.0.3顺江(河)桥梁用地指标可扣除顺桥方向桥下常水位时水面宽度范围的土地面积。

5.0.4桥梁工程用地指标中未包含桥头景观工程的用地面积,需要时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隧道工程用地指标6.0.1隧道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公路工程中的隧道工程和独立隧道工程,分为中长隧道(含特长隧道)洞口仰坡和短隧道用地指标。

中长隧道洞身部分不作为工程用地计算。

隧道洞口外路基(整体式路基或分离式路基)的用地面积,应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四章的规定计算。

6.0.2中长隧道洞口和仰坡用地指标按每座隧道(两个洞口)计算,一般不应超过表6.0.2 的规定。

26.0.3短隧道用地面积按每座隧道计算,一般不应超过表6.0.3的规定。

表6.0.3短隧道用地指标(hm2/座)注:表中用地指标包含短隧道洞身和洞口仰坡用地面积。

6.0.4隧道健康空通信及养护管理等设施的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隧道竖井、斜井、风道等设施以及隧道外维修养护道路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第七章交叉工程用地指标第一节互通式立体交叉7.1.1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匝道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以及匝道收费广场等的用地面积。

匝道收费站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按本建设用地指标第八章的规定计算。

7.1.2互通式立交交叉用地指标按以下形式编制;1.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单喇叭形、双喇叭形、半苜蓿叶形、菱形。

1.1.1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Y形、I形(含一条左转直连或半直线匝道的四肢交叉)、II形(含两条左转直连或半直线匝道的四肢交叉)、III形(含三条左转支线或半直线匝道的四肢交叉)、W形(全部为直线或半直线匝道的四肢交叉)、V形(全苜蓿叶形四肢交叉)。

7.1.3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按表7.1.3的工程规模编制。

注:1.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时的长度。

三肢交叉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 处;三肢交叉的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被交叉公路的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 处。

2.表中宽度A指I、II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宽度B指I类地形区公路路基宽度7.1.4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1的规定,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应超过表7.1.4-2的规定。

2注: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和双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均不包括由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所围成的三角区用地面积。

当需要征用时,单喇叭形可按 4.6667~6.6667hm2 /座,双喇叭形可按8.6667~12.6667hm2 /座增加用地面积。

表7.1.4-2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hm2/座)7.1.5当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满足下述条件之时,可按表7.1.5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1.转弯交通量较大,匝道需采用较高指标方可满足通行能力;2.喇叭形互通式立体交叉唤醒咋打半径大于65ml3..菱形互通式立体交叉两平交口间距大于200m;4..受地形、地物影响,互通式立体交叉难以按照常规紧凑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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