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吸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吸烟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引导;(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四)尊重个人意愿,保障合法权利。
第二章禁烟区域和场所第四条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一)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教育、医疗、养老机构;(二)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三)室内公共场所,如商场、电影院、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四)电梯、楼梯间、走廊等共用空间;(五)室内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培训场所等;(六)烟草专卖零售场所;(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五条下列场所为限制吸烟区域:(一)宾馆、酒店、餐厅等餐饮场所;(二)歌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三)公园、旅游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禁止吸烟区域和场所的标志设置:(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和场所的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吸烟诱导性标志;(三)在限制吸烟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吸烟指示标志。
第三章吸烟行为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和场所吸烟。
第八条在限制吸烟区域内吸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二)不向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老年人等人员吸烟;(三)吸烟时不得妨碍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四)吸烟后应妥善处理烟蒂,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对违反吸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劝阻、制止吸烟行为;(二)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三)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吸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吸烟管理工作责任制。
室外抽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室外抽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对周围人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国政府制定了多项室外抽烟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内容,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室外抽烟法律规定概述1. 室外抽烟的定义室外抽烟是指在不属于室内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吸烟,包括街道、广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
2. 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我国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三、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具体包括:(1)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如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
(2)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单位的室外区域。
(3)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区域。
2. 室外工作场所禁止吸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室外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具体包括:(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室外区域。
(2)施工现场、仓库、堆场等室外工作场所。
3. 室外抽烟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警告:对初次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
(2)罚款:对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人员,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强制措施:对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等。
4. 室外抽烟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室外抽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室外抽烟危害的认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室外抽烟规定。
关于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通知

关于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通知在当前社会中,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已经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
作为负责任的公民,我们有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
为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禁止在公共区域吸烟,以确保所有人都能呼吸到清新洁净的空气。
禁烟的必要性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也会给他人的生活造成直接影响。
二手烟所含有害物质与主流烟雾并无二致,同样会对他人的肺部功能、心血管系统等造成重大损害,引发肺癌、心脏病等多种疾病。
在封闭的公共场所,二手烟会更加凝聚,给他人的生活质量带来沉重负担。
吸烟还会造成环境污染。
烟蒂、烟盒等吸烟垃圾随处丢弃,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洁形象,给环卫工人的工作带来了不便。
而且,吸烟还会增加火灾隐患,给公共场所的安全带来威胁。
禁烟的法律依据为了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预防控制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也要求公共场所实行全面禁烟。
各地政府也相应出台了禁烟条例,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严格管控。
禁烟措施的落实为了切实落实禁烟规定,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明确告知禁烟规定。
安排专人对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劝阻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行为。
对拒不配合的吸烟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禁烟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禁烟意识。
为吸烟人员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为他们创造有利条件,切实帮助他们戒除烟瘾,远离危害。
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定能营造一个绿色、整洁、安全的公共环境,让所有人都能呼吸到清新空气,共享美好生活。
戒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预防和控制吸烟带来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以及个人生活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二)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措施;(三)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戒烟意识;(四)科学合理,注重实际效果。
第二章禁烟范围第四条下列场所、交通工具和个人生活场所禁止吸烟:(一)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电影院、图书馆、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景点等;(二)工作场所: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长途汽车、公交车、出租车、地铁、轮船等;(四)个人生活场所:包括住宅、公寓、酒店、宾馆、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等。
第五条以下情况,可设置吸烟区:(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司机室、乘务员室、卫生间等处可设置吸烟区;(二)在室内公共场所,如酒吧、茶馆、棋牌室等,可设置吸烟区,但吸烟区面积不得超过该场所总面积的20%。
第三章禁烟措施第六条禁烟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一)禁止吸烟标志应当醒目,放置在明显位置,包括入口、出口、走廊、电梯等;(二)禁止吸烟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包括中英文对照;(三)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七条吸烟行为的管理:(一)任何人在禁烟场所吸烟,应当自觉遵守禁烟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劝阻和制止;(二)违反禁烟规定的,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吸烟,并给予警告;(三)对屡教不改的吸烟者,管理人员有权将其带至禁烟场所外进行教育。
第八条禁烟宣传教育:(一)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禁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戒烟意识;(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禁烟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吸烟的危害;(三)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
吸烟相关法律法规 → 饮酒相关法律法规

吸烟相关法律法规→ 饮酒相关法律法规吸烟相关法律法规吸烟相关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吸烟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吸烟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公共场所、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等区域内的吸烟限制措施,以保护非吸烟人员的健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规规定了吸烟产品广告的内容、方式和范围。
禁止在电视、广播、互联网和其他公众媒体上进行吸烟产品的宣传和推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控制吸烟行为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卫生部门对吸烟行为的管理措施,包括设立吸烟室、提供吸烟辅助服务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规定了员工在工作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并明确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公共场所内吸烟的限制和禁止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环境卫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吸烟产品,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饮酒相关法律法规饮酒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饮酒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规定了酒后驾驶的刑事责任和处罚,以保护道路交通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禁酒规定》:该规定禁止特定职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前饮酒,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餐饮场所的酒类销售管理措施,包括不向未成年人售酒、不向醉酒者出售酒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规规定了酒精依赖者的婚姻和家庭权益保护,鼓励与依赖者协商解决问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公共场所内饮酒的限制和禁止措施,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秩序。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规规定了酒类广告的内容、方式和范围,禁止在一些特定场所和媒体上进行酒类的宣传和推广。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室内吸烟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室内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对周围非吸烟者的健康构成威胁,同时也污染了室内环境。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室内吸烟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室内吸烟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室内吸烟的定义室内吸烟是指在封闭或半封闭的室内空间内,使用烟草制品进行吸烟的行为。
室内空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等。
三、室内吸烟相关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关于烟草生产和销售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并规定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应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禁止吸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吸烟管理制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是我国关于公共场所吸烟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禁止吸烟的管理措施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5. 各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室内吸烟行为。
四、室内吸烟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以下场所禁止吸烟:(1)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儿童活动场所;(2)体育场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健身房等体育健身场所;(3)公共交通工具、候车室、候机室、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场所;(4)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艺术馆等文化场馆;(5)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6)商场、超市、书店、餐厅、咖啡馆等商业服务场所;(7)其他公共场所。
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

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范围1.1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政府机关、电影院、图书馆、火车站、机场、公交车等场所,不允许吸烟。
公共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不得设置吸烟室。
1.2 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火车、飞机、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乘客吸烟,车辆内不得设置吸烟区。
1.3 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餐厅、咖啡馆等场所,禁止员工及顾客在室内吸烟,要设立指定吸烟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烟雾进入无烟区域。
1.4 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草广告牌、吸烟区域标识牌等。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设置任何可以促进吸烟的标识或广告。
二、吸烟控烟的宣传教育2.1 宣传教育要深入人心。
在各类公共场所、媒体上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以及吸烟控烟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人们树立拒绝吸烟的意识。
2.2 学校教育要重视。
学校应当将吸烟控烟的教育作为必修内容,通过课堂教学、校园宣传等形式,让学生了解吸烟的危害,培养正确的健康观念。
2.3 社会团体要积极参与。
各种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要积极参与吸烟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类健康知识讲座、宣传片放映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拒绝吸烟的风气。
三、吸烟控烟的法律法规3.1 加强吸烟控烟立法。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和范围,规定吸烟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实行相关税收政策。
逐渐提高烟草制品的税收,降低吸烟率,减少吸烟危害。
3.3 加强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吸烟控烟法规的执法力度,对违法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四、建立吸烟戒烟服务机构4.1 成立吸烟戒烟服务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吸烟戒烟指导中心,为有吸烟问题的人群提供专业的戒烟服务,包括心理辅导、戒烟药物辅助等服务。
4.2 定期开展吸烟戒烟活动。
定期组织各类吸烟戒烟活动,激励吸烟者戒烟,帮助吸烟者摆脱烟草依赖,改善个人健康。
综上所述,吸烟控烟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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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