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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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土地使用导则

天津市 土地使用导则

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天津市土地使用导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土地资源特点和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系列土地使用管理准则。

其目的是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

一、总体要求1.合理布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土地,实现“建设用地、生活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

2.节约用地:鼓励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浪费现有的土地资源。

3.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规划生态用地,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分类管理1.建设用地(1)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2)工业用地:合理规划工业用地,避免工业区域的紧张和过度扩张,保护环境和居民生活。

(3)农村建设用地:合理规划农村建设用地,根据城乡统筹,统筹城乡发展。

2.生活用地(1)居住用地:合理规划居住用地,提高居民居住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

(2)商务用地:合理规划商务用地,促进商业发展,提升城市的经济实力和形象。

(3)公共设施用地:合理规划公共设施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供应和良好运行。

3.农业用地(1)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加强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基本生计。

(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效益,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

4.生态用地(1)生态保护区:建立生态保护区,保护濒危物种和珍稀植被,维护生态平衡。

(2)森林和湿地保护:加强森林和湿地的保护,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

三、土地利用方式1.出让方式:土地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土地利用权的合理流转。

2.租赁方式:鼓励土地租赁,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流动和配置。

四、土地管理措施1.土地审批:对土地使用进行审批,确保土地使用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的统一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乡(镇)村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铁路、港口、农场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土地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驻津部队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军事用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保护或者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编制规程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 (1)第一节土地细分 (1)第二节现状调查 (1)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 (1)第四节绿地 (2)第五节公共设施 (3)第六节道路交通 (3)第七节市政工程 (3)第八节城市安全 (3)第九节地下空间 (3)第三章成果内容 (3)附件: (5)附件一:现状调查内容 (5)附件二:土地细分导则文本内容 (12)附件三:图则 (14)附件四:土地细分导则说明书 (19)附件五:成果版式 (27)附件六: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3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落实和实施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编制土地细分导则的内容、深度,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土地细分导则是按照控规的控制要求,分解控规单元的总体控制指标,落实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和黑线的位臵,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的行政措施。

第1.0.3条本规程与本市控编制规程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土地细分第2.1.1条确定地块的范围、性质应与已出让地块的边界、性质保持一致。

第2.1.2条保证每个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相毗邻,地块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2.1.3条公益性公共设施、交通、市政、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二节现状调查第2.2.1条采用现势地形图和数据,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居住人口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功能、服务范围以及对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

(详见附件)第2.2.2条对已批未建、已拆未建、已核发规划许可以及近期有条件开发改造的用地进行核查与统计。

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第2.3.1条地块是土地细分导则研究的基本单位, 须满足和分解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和建筑总量的控制要求,确定地块控制指标和要求。

第2.3.2条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提出配套设施项目的配臵等控制要求。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2.20•【字号】津国土房规[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规[2007]135号)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现将《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相衔接。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布局和方向相衔接。

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规法字〔2011〕49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

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0•【字号】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施行日期】2006.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土地分类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880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分类,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土地分类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土地类别”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中的编号及名称;“土地用途”是指全国《土地分类》表中的含义。

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出让(包括现状补办出让)、土地划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和房产登记、商品房销售许可等国土房管工作中涉及土地类别的,要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的规定,原则上填写到三级类。

三、考虑我局职责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两个主管部门,为方便工作,分别制定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到《土地分类》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一”、《土地分类》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对照表“土地分类对照表二”。

涉及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需要进行土地分类对照的,按上述两表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公建”、“综合用地”等不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应由规划部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规范。

五、本通知下发前,对“公建”、“综合用地”等不规范土地分类的,原则上按照规划批准方案,结合实际用途确定。

若涉及现有土地使用者权益,需要经得现土地使用者的书面同意。

六、“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中的“高尔夫球场用地”,对应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的“高尔夫球场”。

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土地细分导则

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土地细分导则

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土地细分导则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依据 (2)第三章整体定位 (2)第四章规划设计原则 (2)第五章土地使用 (3)第六章道路交通控制 (3)第七章空间环境设计 (4)第八章绿地规划控制 (4)第九章公共设施规划控制 (5)第十章建筑控制 (5)第十一章城市安全控制 (5)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河西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促进并带动整个城镇开发建设,特制订本规划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西务镇重点建设规划范围内各片区、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规划范围内任何拆建、改建、扩建或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由本规划进行技术总协调。

第三条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重点地区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本细则和分图图则是结合河西务镇实际和今后发展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天津市、武清区和河西务镇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河西务镇规划局负责。

第二章规划依据第七条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6)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7)《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8)国家、天津市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八条有关规划、技术规范(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总体规划》(2006—2020年)第三章整体定位第九条承担镇级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商务中心等职能,并适当配置居住以安置本地迁村并点后的居民,同时拉大中心镇区整体构架,为河西务镇老镇区的更新改造做好铺垫,使之成为河西务镇各项功能有机组合、促进城镇发展的生态的城镇办公、商务、居住综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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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〇一〇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 (1)第一节土地细分 (1)第二节现状调查 (1)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 (1)第四节绿地 (2)第五节公共设施 (3)第六节道路交通 (3)第七节市政工程 (3)第八节城市安全 (3)第九节地下空间 (3)第三章成果内容 (3)附件: (5)附件一:现状调查内容 (5)附件二:土地细分导则文本内容 (12)附件三:图则 (14)附件四:土地细分导则说明书 (19)附件五:成果版式 (27)附件六: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3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落实和实施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编制土地细分导则的内容、深度,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土地细分导则是按照控规的控制要求,分解控规单元的总体控制指标,落实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和黑线的位臵,并作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的行政措施。

第1.0.3条本规程与本市控编制规程的适用范围一致。

第二章编制技术要求第一节土地细分第2.1.1条确定地块的范围、性质应与已出让地块的边界、性质保持一致。

第2.1.2条保证每个地块至少与一条道路相毗邻,地块的规模和形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2.1.3条公益性公共设施、交通、市政、城市安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

第二节现状调查第2.2.1条采用现势地形图和数据,以宗地为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建筑使用情况、居住人口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功能、服务范围以及对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现状调查与分析。

(详见附件)第2.2.2条对已批未建、已拆未建、已核发规划许可以及近期有条件开发改造的用地进行核查与统计。

第三节用地功能和指标第2.3.1条地块是土地细分导则研究的基本单位, 须满足和分解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和建筑总量的控制要求,确定地块控制指标和要求。

第2.3.2条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提出配套设施项目的配臵等控制要求。

保护型或有特殊要求的控规单元,须对建筑限高、建筑密度进行控制。

第2.3.3条保留型的控规单元,针对保留用地具体情况,重点提出增加和完善相应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内容、数量、规模和位臵。

第2.3.4条控规单元内新增加的各类配套设施,不得设臵在规划有效期内保留的现状地块内。

第2.3.5条改造型和新建型的控规单元,落实控规用地功能和布局,提出地块开发强度、配套设施完善等规划控制要求。

第2.3.6条保护型的控规单元,对规划确定的历史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风貌建筑等保护区域,提出保护要求,对其相邻用地提出控制要求。

第2.3.7条土地混合使用。

在地块主导用地性质内允许进行可兼容类别的项目建设。

第四节绿地第2.4.1条落实和分解控规确定的绿地布局和总绿地规模。

第2.4.2条对规划0.4公顷及其以上的公共绿地和现状大于等于0.1公顷的公共绿地划定用地范围。

第2.4.3条对规划小于0.4公顷的公共绿地须明确绿地的布局、数量和规模。

第五节公共设施第2.5.1条落实控规确定的公共设施布局和规划的控制要求。

第2.5.2条确定各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建设方式以及规划控制要求。

第六节道路交通第2.6.1条在控规确定的干道网系统基础上,完善支路网系统,确定支路的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

第2.6.2条在控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尚未定位的各类交通场站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

第七节市政工程第2.7.1条在控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尚未定位的各类市政场站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

第八节城市安全第2.8.1条确定各类城市安全设施的用地范围、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要求。

第2.8.2条提出军事设施、安全预警监控设施以及空域安全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及规划控制要求。

第九节地下空间第2.9.1条依据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提出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连通、布局与功能等控制要求。

第三章成果内容第3.0.1条成果内容包括文本、图则和说明书。

第3.0.2条文本是对导则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第3.0.3条图则包括现状图、土地细分图、道路交通图、市政设施布局图。

保护型的控规单元应包括文物建筑分布图。

第3.0.4条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导则文本内容的说明以及关于土地细分导则制定的背景和过程的解释性文字。

作为制定文本和图则的基础技术支撑和解释性技术说明。

附件:附件包括现状调查内容、规划内容、电子数据文件的格式等内容。

附件一:现状调查内容一、现状调查范围与时限以控规单元为单位对规划区的现状情况进行调查。

采用现势地形图和数据。

二、现状调查用地分类现状调查用地分类执行天津市技术管理规定中的《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三、现状调查的主要内容(一)现状人口1.调查控规单元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情况。

常住人口以宗地为单位落实到地块。

2.调查责任部门:区规划分局根据规划编制单位要求,负责协调街(镇、乡)派出所等部门,提供控规单元范围内现状人口数量及空间分布图。

(二)现状用地1.用地性质:按《天津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中类或小类赋予属性。

2.用地权属:将控规单元范围内的现状用地划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大类,标明哪些是划拨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并标明产权用地范围。

3.用地规模:各类设施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须划定四至范围,赋予独立属性。

小于500平方米的合并到相邻地块;公共绿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须划定四至范围,赋予独立属性。

小于1000平方米的合并到相邻地块。

(三)配套设施1.以控规单元为基本单位,以配套设施通用图形符号--图戳标注其范围内独立占地或合建的各类配套设施空间位臵,并统计各类配套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2.对于1000平方米以下合并到相邻地块的配套设施,在相应位臵加盖图戳。

3.调查控规单元范围内气象、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防灾设施。

并在相应位臵加盖图戳。

(1)气象设施:主要调查气象站,气象监测点等;(2)防洪设施:主要调查行洪河道的等级,行洪标准,堤坝高程和水文监测站等;(3)抗震设施:主要调查地震监测站,地震断裂带位臵及抗震设防标准等;(4)人防设施:主要调查地下人防设施。

(5)消防设施:主要调查消防站和消防训练场地等,并区别出普通站和特勤站。

4.历史文化资源:调查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区、名镇名村、文物古迹、风貌建筑等坐落的用地四至范围,并统计其等级和规模。

5.标明控规单元范围内已批未建、已批在建、已建未批三种用地情况。

(四)建筑情况1.建筑面积调查:以产权用地为单位,调查单位内的总建筑面积,并填表。

2.建筑质量调查:以产权用地为基本单位,分两方面按建筑高度和建设年代调查,首先按建筑建设年代调查地块内建筑质量;其次按建筑使用性质、高度或层数调查建筑质量。

(1)建设年代划分:建筑建设年代划分四个阶段,分别为1(1949年以前)、2(1950年至1976年)、3(1977年至1990年)、4(1990年至今),在地形图上用图例颜色标注。

(2)建筑高度划分:建筑高度划分五个高度分区,分别为A(12米以下)、B(12-24米)、C(24-50米)和D(50-100米)、E(100米以上)。

在地形图上用图例颜色标明。

四、成果要求(一)数据格式:按照《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文件技术规定》执行。

(二)图件1. 单元位臵示意图2. 土地使用现状图3. 现状用地权属分布图4. 现状公共设施分布图5. 现状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6. 现状建筑高度分布图7.现状建设年代分布图8.现状用地规划意向分布图(三)附件1.简要说明:主要对现状调查内容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本控规单元范围内的居住人口特征、用地特征、建筑特征和公共设施配臵情况。

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分项说明)2.基础资料汇编详尽列出对规划编制有重要影响的资料以备核查。

主要包括:(1)外部条件及历史资料。

(2)人口资料、重要单位情况等资料。

(3)环境及其它资料。

(4)作为规划依据的行政许可文件、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会议纪要等。

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编制规程附表1:XX区XX单元地块现状调查表9附表2:现状各类配套设施调查表附件二:土地细分导则文本内容一、总则阐明控规单元概况、导则编制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土地使用明确控规确定的本单元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相关的控制要求。

三、土地开发强度对控规确定的总量进行分解,确定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并对容积率、绿地率等开发强度控制指标提出规定性要求。

四、配套设施阐明需配臵的设施类型、数量、规模和建设方式以及对设施的控制要求。

五、地块划分地块规模划分的原则和相关控制要求。

六、道路交通控制1.本控规单元在地区道路系统中的地位,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对本单元道路网的规划要求。

2.明确本控规单元各级定线道路系统的道路等级、红线宽度、断面形式。

3.道路交叉口形式以及交通组织的控制要求。

4.各类交通设施场、站用地及建(构)筑物建设的相关要求。

5.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

6.规定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场规划建设要求。

7.通航河道等级及桥下净空、停靠码头等控制要求。

八、市政工程控制要求1.确定供水来源;确定水厂、供水加压泵站、服务站等设施的数量和控制要求;确定穿越规划区的输水暗渠、管道控制保护要求。

2.确定河道等级、功能和控制要求;确定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污泥处臵场等排水设施的数量和控制要求;确定再生水源头,利用原则。

3.确定上级电源;确定电厂(热电厂)、35KV及以上等级变电站数量和控制要求;确定电力高压走廊等级、控制要求。

4.确定电信服务局所;确定电话局和邮政局所的数量、建设模式和控制要求。

5.确定燃气气源;确定燃气储配站、抢修站、高压调压站等供气设施数量和控制要求。

6.确定供热热源;确定供热热源点、供热中继泵站等设施的数量和控制要求。

7.确定垃圾处理出路;确定垃圾处理厂、转运站、环卫车队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数量和控制要求。

8.确定消防指挥中心、各级消防站、消防直升机平台等各种消防设施的数量和控制要求。

9.确定穿越规划区的其他长输管道(如输油管道、工业管道等)控制保护要求。

九、城市安全控制要求1.确定各类城市安全设施如: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抗震防灾设施等的用地范围、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要求。

2.对军事设施、安全预警的监控设施以及空域安全等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提出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的范围。

十、地下空间根据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提出原则提出地下空间控制要求。

十一、名词解释对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相关的名词含义及其有关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和规定性的要求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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