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f1169中文全尺寸婴儿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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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整理

安规整理

一般總體要求任何部件必須平滑,沒有毛刺。

新增點任何的木材部件不能有開裂、腐朽或者其他引起結構缺失的瑕疵。

表面油漆必須符合 16 CFR 1303 的要求。

(16 CFR 1303 是美國消費者安全委員會關於毒性測試的要求)在測試前或者根據安規要求測試后,不允許存在 16 CFR 1501定義的“小部件”。

在距離角柱邊沿76MM 以內,從床頭或者床護欄高的那一邊上最低點量起,腳柱不能高於該點1.5MM (見圖示1)5.4.1 的要求適用於可活動或者可折叠的護欄處於升高或者降低的狀態ASTM F1169 - 2010 美規標準嬰兒床 安規要求床尺寸:133+/-1.6CM X 71+/-1.6CM剪圖示 15.4.1 的要求不適用於角柱高出床邊最高點400MM以上的情況。

新增點• 在板条构造上,不得使用横向接缝、指形接缝或两端接合的木材块件。

新增點床護欄結構床護欄可以包含可活動部件以方便將小孩放入或者抱出,但護欄必須是完全固定在兩端床頭,同時在床板最低檔位以上的51CM 以內,不允許有可活動部件。

新增點當床護欄是完全固定,沒有活動部件的情況下,必須滿足以下情況:護欄的最上沿,必須距離床板最高檔位38CM 以上。

相鄰的兩個床邊,當上沿高度相差6英寸,且任何一邊的上沿高度距離床板置於最低檔位時的上沿低於102CM時,在高的一床邊距離床板位於最低檔位時的上沿7.6CM 以上,並且距離高的床邊上沿15CM 以下的範圍內,不允許有腳支點存在。

此條款不適用於折叠床邊或者可活動床邊標準尺寸嬰兒床尺寸內徑尺寸:71+-1.6X133+-1.6護欄高度:當床板位於最高位置時,床板上沿距離護欄、床頭尾板的最低點不能少於22.8CM。

當床板位於最低檔位時,上沿距離護欄、床頭尾板上沿最高點的距離不能少於66CM任何相鄰部件之間的間隙,在自然狀態下不能超過6CM,不規則的相鄰部件之間的間隙,需保證6X10X10CM 的探頭不能通過根據7.8的測試方式,任何相鄰的部件之間的距離,在9KG 力的作用下,距離不能超過6.3CM。

儿童床检测标准

儿童床检测标准

儿童床检测标准
儿童床是一种用于婴儿和幼儿的床具,为确保婴儿和幼儿的安全和舒适,需要遵守一系列国际和国家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于儿童床检测标准的常见要点:
1.安全性标准:儿童床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家安全性标准,以确保
产品不会对婴儿和幼儿造成伤害。

这些标准通常涉及床的结构、材料、边缘和角落的圆滑度,以及防止窒息或卡住的设计要求。

2.婴儿床栏杆高度和间距:栏杆的高度和间距应设计为防止婴儿
爬出床或卡住头部。

标准通常规定栏杆的最小高度和间距。

3.床头和床尾:床头和床尾的设计应避免尖锐的边缘和突出的零
部件,以防止婴儿撞伤或被夹住。

4.床垫支撑:床垫支撑系统必须稳定,不会导致婴儿倾斜或滑动。

床垫支撑材料和结构必须符合规范。

5.材料和涂料:床的材料和涂料必须符合有关有害物质(如铅和
甲醛)的规定。

这是确保婴儿床不会释放有害物质的重要方面。

6.可折叠床的稳定性:如果是可折叠或可调节的婴儿床,它们必
须在各种位置下保持稳定。

7.装配和使用说明:儿童床必须附带清晰的装配和使用说明,以
确保正确的组装和使用。

这些说明通常包括床的最大重量限制
和床上的婴儿的安全姿势。

8.标签和认证:儿童床应具有相关的标签和认证,以证明它们符
合安全标准。

这可以包括国际标准,如欧洲EN标准,或美国
ASTM标准,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认证。

购买儿童床时,确保选择经过认证并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以保障婴儿和幼儿的安全。

另外,定期检查床的状况,确保零部件完好,以保持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美国婴儿床安规文件

美国婴儿床安规文件

全尺寸婴儿床标准规范1本标准采用固定文件名F 116发布;紧随此名称后的数字表示最初通过的年份或修订版的最新修订年份。

圆括号里的数字表示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年份。

上标字符Ε(希腊语字母之第五字)表示最新修订版或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后进行了编辑变更。

简介本消费品安全规范是针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确定的婴儿床事故。

CPSC接收到有婴儿床角柱延伸件勒颈事故,以及因婴儿床五金构件和其他结构组件故障导致的死亡事故的报告。

针对CPSC所收集的事故资料,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因下列因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危险:床垫支撑构件故障;胶连接或螺栓连接松脱;滑动侧锁扣失灵,以及牙形栏杆移位。

本安全规范还针对相关的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以及按照婴儿床所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时的相关事故。

1. 范围1.1 本消费品安全规范规定了婴儿床的性能要求及测试程序,以确定其结构的完整性。

另外还包括针对婴儿床角柱延伸件交络结提出的设计要求,以及对警示标记和指示性材料的要求。

1.2 所有从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生效之日以后制造的婴儿床未满足本规范中的所有要求不能贴标签或采用其他方式标明是符合本规范的。

1.3 以下有关安全隐患方面为避免误解的说明只适用于本规范第七节的测试方法部分:本标准并非旨在处理有关其使用方面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本标准用户的责任是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卫生规范并确定规定性限制条件的适用性。

2. 参考文件1本规范属ASTM组织F15消费品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由F 15.18分会(婴儿床、幼儿床、游乐场、摇篮车、摇篮和可调桌)直接负责。

当前版本于2003年8月10日通过,2003年8月发行。

最初审定日期为1988年。

1999年审批通过之前版本号为F 1169-99。

2.1 联邦标准16 CFR 1303 含铅油漆与特定含铅油漆消费品禁令16 CFR 1500.50–.52 模拟使用测试方法以及玩具和其它专为儿童使用物品的滥用16 CFR 1501 测定方法—因含有微粒材料对具有潜在窒息、吸入或摄食危害的专用于三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和其它物品16 CFR 1508 全尺寸婴儿床要求23. 术语3.1 滑动侧/滑动门,名词:为更容易接近占用者而特意设计的,在产品按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使用时在框架上滑动的一侧。

婴儿床 标准

婴儿床 标准

婴儿床标准
婴儿床标准有很多种,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婴儿床标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婴儿床标准:
中国的3C标准:中国的3C标准是婴儿床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是中国政府对婴儿床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婴儿床都必须符合3C标准。

美国ASTM F1169标准:美国ASTM F1169标准是针对婴儿床安全的自愿性标准,旨在确保婴儿床符合安全要求,以减少与婴儿床相关的伤害。

欧洲BS EN 716标准:欧洲BS EN 716标准是欧洲对婴儿床的强制性安全要求,规定了婴儿床的结构、材料、强度、稳定性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澳大利亚新西兰AS/NZS 2172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AS/NZS 2172标准是针对婴儿床的自愿性标准,旨在确保婴儿床符合安全要求,以减少与婴儿床相关的伤害。

在选择婴儿床时,建议查看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确保所选的婴儿床符合当地的婴儿床标准。

同时,在使用婴儿床时,也需要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安全指南,以确保婴儿的安全。

(五).婴儿用品欧洲标准

(五).婴儿用品欧洲标准

SGS hardgoods lab Guangzhou has set up series juvenile product safety and mechanism test for our client, our capacity cover EU, USA and AS requirement.SGS 广州轻工产品实验室设立婴幼儿系列产品的物理机械安全测试, 我们的能力包括欧洲, 美国及澳大利亚的要求.In 2004, SGS hardgoods lab Guangzhou was approved to be one SAI certificate lab for stroller test. At the same time, we are also approved to be one CNAL certificate lab.2004年,SGS广州轻工产品实验室通过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联合认证委员会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SAI的审核,获得婴儿手推车测试认证。

同时通过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L)的系统认证,成为CNAL认可实验室。

prams← & strollers婴儿手推车1. AS/NZS 2088:2000 prams and strollers-safety requirements手推车安全测试2. BS 7409: 1996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wheeled child conveyance 手推车(带轮子)安全测试3. ASTM F 833-01 carriages ans strollers手推车安全测试4. EN1888-2003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wheeled child conveyance 手推车(带轮子)安全测试Baby cribs, children's cots← & play yards 婴儿床和游戏围栏1. BS EN716 (part 1,2 &3)-95 children's cots and folding cots for domestic use室内用童床安全测试2. BS EN12227:99 (part 1 & 2) Playpens for domestic use室内婴儿用围栏安全测试3. EN 1466:98 carry cots and stands 手提式婴儿床安全测试4. BS EN 1130:97 crib & cradle for domestic use便携床安全测试5. AS/NZS 2172:95 cots for household use -safety requirements 室内用童床安全测试6. AS/NZS 2195:99 folding cots-safety requirements 可折叠童床安全测试7. 16 CFR Part 1508 Requirements for full-size baby cribs 婴儿床安全测试(标准尺寸)8. 16 CFR Part 1509 Requirements for Non-full-size baby cribs 婴儿床安全测试(非标准尺寸)9. ASTM F406:99 Play yard游戏围栏安全测试10. ASTM F1169:99 full size baby cribs 婴儿床安全测试(标准尺寸)11. ASTM F966:00 full size & non-full -size baby cribs 婴儿床安全测试(非标准尺寸)12. ASTM F 2085:03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portable bed rails 便携式床栏安全测试Pacifier← & teat 婴儿奶嘴&奶瓶1. BS 5239:88 babies dummies 橡皮奶嘴安全测试2. BS 7368:90 babies elastomeric feeding bottle teats 婴儿奶瓶奶嘴安全测试3. CFR PART 1511 requirements for pacifiers 橡皮奶嘴安全测试Infant swings← & reclined cradles 秋千&摇篮1. ASTM F 2088-01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Infant Swings 婴幼儿秋千安全测试2. BS EN 12790-02 reclined cradles婴儿摇篮安全测试High chairs,← walkers & others 高脚椅,学步车及其它1. ASTM F1235:98 portable hook-on chairs 便携式椅子安全测试2. ASTM F404:99 high chair高脚椅安全测试3. ASTM F977:00 infant walkers学步车安全测试4. BS 5799:86 children's high chair高脚椅安全测试5. ENV 1178:95 children's high chair高脚椅安全测试6. BS EN 1272:98 table mounted chairs 平低椅安全测试7. EN 1273:01 baby walking frames 学步车安全测试8. BS 4648:89 baby walking frames 学步车安全测试Infant product flammability test to textile and fabric. 婴儿产品的纺织品和布料测试1. USA market. 16 CFR 1610/ 16 CFR 1500.44 布料防火测试2. European market. EN 71 part 2:1993 布料防火测试3. Australia&New Zealand market. AS/NZS ISO 8124.2:2003布料防火测试Infant product chemical test. 婴儿产品的化学测试1. USA market. Title 16 CFR Part 1303 (lead in paint油漆中铅含量)2. European market. Toxicity有毒元素测试(EN 71-3):3. Australia&New Zealand market. AS/NZS ISO 8124.3:2003有毒元素测试。

ASTMF1169中文全尺寸婴儿床标准

ASTMF1169中文全尺寸婴儿床标准

美国全尺寸婴儿床标准1、范围结构完整性测试、警告标识和指导性材料。

包括摇篮、可更换桌子(需要同时满足F2388)或类似的婴儿床附件。

该标准不包括充气产品。

5、一般要求5.1 首先所有木质部件都应该光滑且没有毛刺。

5.1.1 所有木质部件不得破裂或脱落导致结构破坏。

5.2 表面涂层——产品表面涂层要符合16 CFR 1303. 5.3小零件——测试前和测试后不能出现16 CFR 1501定义的小零件。

5.4 角杆541从角柱或转角(见图1)的最外轮廓线3英寸(76mm)以内的床头板或侧板上缘的最低点进行测量,任何角柱组件均不能伸出床头板或侧板上缘0.06 英寸(1.5mm)以上(以较高者为准)。

5.4.1.1 此项要求在滑动侧/滑动门处于较高或较低位置时均适用。

5.4.2 5.4.1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伸出侧栏最高位置时的外表面16英寸(400mm)以上的角柱组件。

5.4.3 用于连接两部分或多部分(如顶盖柱延伸件)组成的可拆卸式垂直延伸件的角柱,不能与单个部件连接在一起,否则连接在一起的垂直延伸尺寸将与 5.4 节的尺寸要求不符。

5.5 板条结构——板条不能包含任何侧面/横向连接处,如指装连接点,不允许有其它连接木片两端的部位。

5.6 婴儿床侧面构造5.6.1 侧面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为方便儿童进入而带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侧面必须牢固地固定于婴儿床末端,且在其最低可调节位置上,活动部分超过垫子顶端部分不得少于20in (51cm)。

5.6.2 只有不可移动的侧面的婴儿床应遵循以下标准:在其可调节最高位置,从垫子上表面以上部分开始,所有顶部水平围栏的最高面高度不得低于15in (38cm)。

5.6.3所有具有板条或轴的相邻侧面,它们顶部围栏的高度差大于6in,且其中一个顶部围栏高度小于40in(102cm)(从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到侧面顶部),则较高的侧面不能有脚支撑( 5.9 中定义的)位于侧面顶部以下超过6in(15cm)处。

儿童及婴幼儿产品出口美国CPC和欧洲CE认证测试标准总结

儿童及婴幼儿产品出口美国CPC和欧洲CE认证测试标准总结

儿童及婴幼儿产品出口美国CPC和欧洲CE认证测试标准总结消费者越来越关注他们选购的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尤其是儿童和婴幼儿产品。

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可能对婴儿、幼儿和儿童造成威胁。

儿童和婴幼儿产品的制造商及零售商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市场法规,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以满足消费者的期望。

儿童和婴儿产品测试标准:婴儿橡皮奶嘴(ASTMF963,EN1400,AS2432)婴儿奶嘴夹(EN12586,BSEN12586)婴儿学步车(ASTMF977,EN1273,BSEN1273)婴儿背带(ASTMF2236,EN13209,BSEN13209)奶瓶奶嘴(ENI4350,BSEN14350)家用双层床(ASTMF1427,EN747,BSEN747,AS/NZS4220)家用婴儿换洗台(ASTMF2388,EN12221,BSEN12221)便携式婴儿车和类似手提产品(ASTMF2050,EN1466,BSEN1466)家用儿童安全栅栏(ASTMF1o04,EN1930,BSEN1930)家用儿童床(ASTMF1169,EN716,BSEN716,AS∕NZS2172)儿童安全吊带(EN13210,BSEN13210)家用游戏围栏(ASTMF406,EN12227,BSEN12227)儿童推车(ASTMF833,EN1888,BSEN1888,AS/NZS2088)儿童涂料(ASTMF963,EN71Part3,BSEN71-3,BS5665-3,AS/NZS8124-3)儿童太阳眼镜(ANSIZ80.3,EN1836,BSEM1836,AS/NZS1067)儿童餐具和喂食用具(EN14372,BSEN14372)儿童餐椅和家用多功能餐椅(ASTMF404,EN14988,BSEN14988,AS4684)测试流程:1.寄样评估2.填写申请表3.做报价单合同双方盖章先付款再开案4.测试产品合格5.出草稿件确认无误再出正式件报告/证书。

婴儿床垫国际尺寸标准

婴儿床垫国际尺寸标准

婴儿床垫国际尺寸标准
一、全尺寸婴儿床床垫
全尺寸婴儿床床垫专为全尺寸婴儿床设计,长度通常为74.94厘米,宽度为58.12厘米,高度为11.89厘米。

这种床垫适合所有标准婴儿床,为宝宝提供充足的睡眠空间。

二、非全尺寸婴儿床床垫
非全尺寸婴儿床床垫的尺寸通常为长56.78厘米,宽57.07厘米,高11.89厘米。

这种床垫适合那些不标准尺寸的婴儿床,比如为节省空间而设计的嵌入式床或多功能床。

三、售后市场床垫
售后市场床垫通常在尺寸上与上述两种床垫有所不同,它们是为特殊需求设计的,比如医院级康复床垫或为特殊体型设计的床垫。

这些床垫的尺寸可能因制造商和设计而异,但通常会根据特定需要进行定制。

无论您选择哪种类型的床垫,重要的是要确保它适合您的婴儿床,并且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如果您对选择床垫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零售商以获取更准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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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尺寸婴儿床标准1、范围结构完整性测试、警告标识和指导性材料。

包括摇篮、可更换桌子(需要同时满足F2388)或类似的婴儿床附件。

该标准不包括充气产品。

5、一般要求首先所有木质部件都应该光滑且没有毛刺。

5.1.1 所有木质部件不得破裂或脱落导致结构破坏。

表面涂层——产品表面涂层要符合16 CFR 1303.小零件——测试前和测试后不能出现16 CFR 1501定义的小零件。

角杆5.4.1从角柱或转角(见图1)的最外轮廓线3英寸(76mm)以内的床头板或侧板上缘的最低点进行测量,任何角柱组件均不能伸出床头板或侧板上缘英寸(1.5mm)以上(以较高者为准)。

5.4.1.1 此项要求在滑动侧/滑动门处于较高或较低位置时均适用。

5.4.2 5.4.1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伸出侧栏最高位置时的外表面16英寸(400mm)以上的角柱组件。

5.4.3 用于连接两部分或多部分(如顶盖柱延伸件)组成的可拆卸式垂直延伸件的角柱,不能与单个部件连接在一起,否则连接在一起的垂直延伸尺寸将与节的尺寸要求不符。

板条结构——板条不能包含任何侧面/横向连接处,如指装连接点,不允许有其它连接木片两端的部位。

婴儿床侧面构造5.6.1 侧面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为方便儿童进入而带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侧面必须牢固地固定于婴儿床末端,且在其最低可调节位置上,活动部分超过垫子顶端部分不得少于20in (51cm)。

5.6.2 只有不可移动的侧面的婴儿床应遵循以下标准:在其可调节最高位置,从垫子上表面以上部分开始,所有顶部水平围栏的最高面高度不得低于15in (38cm)。

5.6.3 所有具有板条或轴的相邻侧面,它们顶部围栏的高度差大于6in,且其中一个顶部围栏高度小于40in(102cm)(从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到侧面顶部),则较高的侧面不能有脚支撑(中定义的)位于侧面顶部以下超过6in (15cm)处。

在两个侧面交接处6in(15cm)内测量高度差。

该条款不适用于可折叠或可移动侧面。

相邻侧面的顶部水平围栏不视为脚支架。

本条款不适用于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以下小于3in(7.6cm)处的脚支架(中允许的情况)。

全尺寸婴儿床——尺寸:5.7.1 内径(婴儿床内侧两侧面之间最大表面)应为28+-5/8in(71+-1.6cm)宽,52 3/8+-5/8in(133+-1.6cm)长(婴儿床末端板、板条、杆或轴之间内侧最大表面)。

这两个测量数据在垫子处于每个调节位置时取得,且从婴儿床角杆或第一轴开始到婴儿床另一端相应的第一轴的点,不能超过2in(5cm)。

如果一个婴儿床具有波形或装饰用的轴,其中一个或两个侧面或末端,测量应从第一旋转轴的最大直径开始测量,在垫子调节的每个位置上方4in(10cm)范围内,到相应的第一轴或相对侧面的最深面。

5.7.2 围栏高度——围栏高度应符合以下尺寸:5.7.2.1 测量围栏和末端条板的高度,从围栏顶部或处于最低位置的板条开始,到处于最高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之间,最少为9in(22.8cm)。

5.7.2.2 测量围栏和末端条板的高度,从处于最高位置的围栏或条板顶部开始,到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之间,最少为26in(66cm)。

婴儿床部件间隔:5.8.1 两个部件之间任意方向的间隔(例如板条、轴、婴儿床杆和角杆)不得大于2 3/8in(6cm)。

测量波形或不对称的板条或轴之间的距离,应使用2 3/8in 宽乘以4in高乘以4in长(6cm宽乘以10cm高乘以10cm长)的矩形档块,该矩形档块不能通过该间隔。

5.8.2 按照的测试方法直接施加20lb(9kg)力时,这种部件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 1/2in(6.3cm)。

对于波形或不对称的板条或轴,在按照测试方法直接施加20lb(9kg)的力时,该间隔不能允许2 1/2in宽乘以3 1/4in高乘以3 1/4in 长(6.3cm宽乘以8.2cm高乘以8.2cm长)的矩形档块在楔形物上方或下方。

脚支撑——婴儿床末端和侧面镶的板或者任何附件,都不能有水平杆、突出部分、凸出物或其它在婴儿床里的儿童可触及的类似表面,当侧面围栏处于最高位置时,脚支撑距离最低位置的垫子应大于3in(7.6cm)小于20in(51cm)。

不允许垫子最高表面与较低水平围栏底部之间存在缺口。

为了本段描写的目的,所有深度尺寸大于3/8in(1cm)的水平杆或突出部分应该组成一个脚支架。

相邻侧面的顶部水平围栏不视为脚支架。

器具和紧固件——婴儿床应该设计构成婴儿可触及部分不能有硬件,防止在正常使用时或可预见滥用破坏时,由于聚拢、压扁、切碎、压碎、破碎、切断或除此之外的对人体的部分伤害,硬件对儿童造成伤害。

5.10.1 木螺钉——木螺钉不能用于组装静止面、折叠面、或婴儿床末端的固定栓,或必须消费者必须从床上正常拆卸的部件。

5.10.1.1 所有婴儿床不能要求消费者使用木质螺丝紧固件来组装关键结构部分。

这不适用于抽屉或其它储存部件或附件等。

5.10.2 如果木质螺丝是第二道连接方法,或木质螺丝包括锁定垫片、胶水或其它防止松动或脱离的部件,则允许工厂在关键结构部件上使用木质螺丝进行组装。

5.10.3 为旋进木头部件,使内部机器螺纹容纳一个机器螺丝,将金属嵌入木质螺丝螺纹中,应该将其黏住,或使用其他方法防止其松动或脱落。

5.10.4 在非关键结构部件上,允许将木质螺丝作为主要固定件或唯一固定件使用。

5.10.5 金属螺纹固定件,如一片金属螺丝和机械螺丝,固定在金属部件中,且用于连接关键结构部件,按照规定在测试过程中,其必须具有锁定垫片、独立锁定螺母,或其它防止松动(定义)或脱落的方式。

附在上面可拆卸的玩具附件,或者跟玩具一同出售的玩具附件,必须满足消费者安全规则F963.记录保存——测试前后,产品必须符合所有第五部分的要求。

依据16 CFR 和16 CFR 的定义,测试前后不能有锐尖或锐边。

依据16CFR (c)(6)(vi),测试前后不能有可燃固体。

开口——孔或狭缝,完成延伸穿过小于0.375in(9.53mm)厚度的硬性材料墙,允许0.210in(5.33mm)尺寸的杆通过,也应允许0.375in(9.53mm)尺寸的杆通过。

洞或狭缝在0.210in和0.375in之间,且墙的厚度小于0.375in,但通过另一硬性表面其限制深度最大为0.375in,则这种孔或狭缝是被允许的(见图2)。

剪裁、剪切或收聚——当产品处于制造商建议使用的位置时,产品必须设计构成在部件绕轴(或固定点、滑动、支点、或其它相对运动时)旋转时不会产生任何剪裁、剪切或收聚,从而对婴儿造成伤害。

在可移动部件移动范围内,在任何可触及点,当硬性部件能够通过大于0.210in(5.30mm)且小于0375in (9.50mm)尺寸的探头时,可能对婴儿造成伤害的剪裁、剪切或收聚部分不能存在。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识别可移动或可折叠侧面的升起或收起可能造成的类似伤害。

标识:5.18.1 按照的测试,纸质的警告标签必须为永久性标识。

5.18.2按照的测试,非纸质标签不能释放小部件。

5.18.3按照的测试,线缝的警告标签必须为永久性标识。

5.18.4按照的测试,通过热印花、热转印、印刷、木烧等方式直接印在产品表面的警告陈述必须为永久性标识。

5.18.5 按照的测试,带有警告陈述印刷的储存袋或其它部件,如果不能移除,则必须为永久性标识。

绳线/带子长度——使用弹性材料(如织物、橡皮筋或塑胶)制作的绳线或带子自由端拉伸长度超过7.4in(188mm)的,必须附在产品上。

附于休息区外部附件上的约束带,只需要考虑延伸到休息区内的带子长度。

按照进行测试。

为方便储存或运输的可折叠的婴儿床——任何为储存或运输而设计的折叠单元必须具有锁定装置或其他装置,这些装置在制造商建议使用的位置上,能够阻止非故意的折叠。

5.20.1 所有测试结束时,折叠单元应始终处于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

5.20.2 如果折叠单元具有锁定装置:5.20.2.1 该装置在测试后必须保持可操作状态。

5.20.2.2 每个单独使用的用来阻止折叠的锁定装置,按照进行测试,必须使用10lbf(45N)以上的力才能启动松弛装置。

6 性能要求塑料牙形栏杆测试要求——第7.1.2.1条中所述测隙规不能插入塑料牙形栏杆因受到50-1bf(222N)垂直向下力而产生的偏移或/和变形所形成的空隙。

循环测试——婴儿床应该不会表现出结构故障,当按照的测试方法测试时引起了锁扣装置的损坏或者故障,在6.2.1条定义了扣件变松。

6.2.1 在依照条所述步骤测试完成之后由螺丝钉连接的主要结构部件分离间隔不应超过英寸(1mm)。

婴儿床侧板锁扣测试要求:6.3.1当婴儿床侧板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时,用于紧固滑动侧或折叠侧的锁扣装置应自动切合。

6.3.2按照第或条(以适当者为准)所述步骤进行测试过程中,锁扣装置不能脱离,并在测试完成后应继续发挥其预期功能。

6.3.3每一个用单一动作来紧固滑动侧或折叠侧的锁扣装置应该需要一个最小力10 lbf (4.5 kg)的力去激活松开机械装置或者由两个动作组成的装置应该需要两个清晰的分离的动作来松开装置。

床垫支撑系统垂直冲击测试——在依照条所述程序测试之后,婴儿床应该参照第5章节的要求。

测试完成后由螺丝钉连接的主要结构部件分离间隔不应超过英寸(1mm)。

床垫支撑系统测试要求根据测试,床垫支撑系统不应与童床附件的任意一点分离,或按7.5.3.6测试时支撑时间不超过10秒。

床边测试要求每个床边包括的轴或板条应根据进行测试。

6.6.1 完成边缘测试的循环测试和静态测试后,童床应符合第5部分的要求,且轴和板条无损坏或完全从围栏顶部或底部分离。

确定完全分离的方式为通过将适当的三角棱镜楔(见图3)放置在已分离的两个轴或板条和围栏之间且对楔子用20lbf(90N)的拉力,方向为正常童床边缘平面。

如一轴或板条在围栏其先前的安全洞移位,则为完全分离。

6.6.2 通过螺丝分离部件测试后不应有超过0.04in(1mm)的分离。

6.6.3 扭矩测试时任何可旋转的轴或板条在转向最终反向位置时,应符合第5部分童车组件空间性轴/板条力度测试根据测试后,每次根据7.7.2和测试时,除7.7.4所解释的,任何轴/板条无完全损坏或童床装配水平组件轴/板条的任意底端完全分离。

如出现本段定义的任何失败的现象,每次根据和测试时,应建立该次失败现象的测试。

测试时可听见的指示不应建立失败证据。

测试后,轴/板条的空间性应符合要求。

剪切块根据界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童床应符合剪切块的要求。

附件中的夹带该要求应用于所定义的拴在或搁在童床上的附件的要求。

(见图4,示例附件拴在童床侧面且有附着点附于童床另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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