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车辆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乡镇人民政府公车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公车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公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无公务活动时统一停放在机关车库内,在保证党政班子领导因公用车的前提下,再满足部门办事用车。

(二)要强化安全意识,驾驶人员必须有正式的驾驶执照,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驾驶人员一般不得关闭通讯工具,确保做到随叫随到。

(三)非机关安排的驾驶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驾驶机关车辆,出现一次扣500元。

(四)机关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用车的,须向党政办申请,报书记或镇长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一般修理,由党政办安排驾驶员到政府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除尘需要大修的,由书记或镇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修理费、汽油费由党政办负责有关手续,由镇分管领导审批,镇长签字后财政所统一结算。

(六)机关车辆一律用气如需用汽油,必须请示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加油,不得在外记帐,以发票报销。

(七)对未经安排擅自出车的,对驾驶员和用车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一次扣发奖金20元。

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八)因公用车出现安全事故的,一次扣发驾驶员奖金100 元。

乡镇车辆闲置管理制度

乡镇车辆闲置管理制度

乡镇车辆闲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车辆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各类车辆管理。

第三条乡镇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责任和管理流程。

第四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二章车辆闲置管理第五条乡镇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避免车辆闲置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定期公布车辆使用情况以及闲置车辆信息。

第七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对于长时间不用的车辆,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和保养,避免因长时间停用而引发故障。

第九条若车辆闲置时间过长,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处理方式。

第十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闲置管理制度,明确闲置车辆的保管责任和处置流程。

第三章车辆处置管理第十一条乡镇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处置程序,对不符合使用标准或无法正常运行的车辆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车辆处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公开招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保证处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车辆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车辆的更新和维护,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车辆处置流程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车辆处置的具体细则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巡检和保养,确保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车辆安全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八条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的情况,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公车使用,提高公车使用效率,保障公车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各部门、单位及所属机关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的原则,确保公车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条所有使用公车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挪用或超标使用公车。

第五条乡镇公车使用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遵守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批评和处罚。

第二章公车配备与管理第七条乡镇公车使用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公车数量和类型,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乡镇公车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车档案,对每一辆公车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型号、使用年限、保养情况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九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车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明确申请公车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公车使用申请应当提前提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公车。

第十一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车使用计划,确保公车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车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公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对每一笔公车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章公车使用第十四条乡镇公车使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节约的原则,不得滥用公车。

第十五条公车使用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出行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和目的地。

第十六条公车使用人员应当爱护公车,保持车辆的清洁和整洁,并注意车辆的保养和维护。

第十七条公车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油耗标准使用燃油,不得超标使用燃油。

第十八条公车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标准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不得擅自改装或修理公车。

第十九条公车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报销标准报销公车使用费用,不得擅自报销或超标报销费用。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乡镇公车作为政府机关的工作工具之一,其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理应健全,这既涉及到政府公务形象的建立,更体现了政府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应明确公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限。

公车的使用范围应以政府公务为主要目的,避免滥用公车为个人私利。

对于乡镇公务的需要,应合理安排公车使用时间和时限。

并且,对于个人私人事务的使用,应明确禁止,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样的明确和引导,将能有效地避免公车资源的滥用。

其次,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公车使用人员的培训。

公车使用人员在驾驶公车的同时,也是政府公务形象的代表。

因此,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应对公车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包括驾驶技能、行事规范、礼仪待客等方面的教育。

这将能够提高公车使用人员的素质和形象,为政府公务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另外,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和追责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定期对公车使用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公车使用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来实现。

对于违反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只有建立起明确且能够有效执行的监督和追责机制,才能够将公车使用管理制度付诸于实践。

此外,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还应推行公车使用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其使用公车的资金来源均为纳税人的财力。

因此,公众有权知晓公车的使用情况,包括公车的购置、使用费用、使用时间等。

相关政府机关应主动向公众公开这些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进行发布,使公众无法察觉的公车使用问题能够及时暴露和解决。

总之,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公务形象建设和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

在制度建设中,需要明确公车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限,加强对公车使用人员的培训,建立监督和追责机制,推行公车使用信息公开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地和有效执行,为政府机关的高效运转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建立起坚实的基础。

农用企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农用企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农用企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用企业车辆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企业车辆及人员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用企业所有车辆的管理,包括车辆日常使用、保养维护、驾驶员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农用企业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高效使用。

第四条农用企业车辆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的车辆管理制度,责任到人。

第五条农用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保障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农用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加强对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农用企业应及时更新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农用企业应定期对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车辆日常使用管理第九条农用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对所有企业车辆进行统一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条农用企业应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机件、油液、轮胎等部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车辆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农用企业应设立车辆使用档案,记录车辆的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信息,建立健全车辆使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农用企业应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降低故障率,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农用企业应规范车辆加油和加气作业,遵守加油站的相关规定,确保加油加气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十四条农用企业应定期进行车辆的保险维修和年检,确保车辆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的保险保障。

第十五条农用企业应对车辆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良现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农用企业应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和道德素质,确保驾驶员的安全驾驶。

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管理制度

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管理制度

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效率,确保乡镇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内所有应急管理车辆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车辆、救护车辆、警务车辆等。

第三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应当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车辆运行状况良好,保证随时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

第五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经验,严禁无证驾驶。

第六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装备应当齐全完好,确保能够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二章应急管理车辆的购置与配置第七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购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符合应急管理需要。

第八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保证数量充足且种类齐全。

第九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标识标志应当统一规范,包括车辆编号、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装备应当定期检查更新,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三章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行驶,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保险工作应当及时办理,确保车辆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第十五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应急演练工作应当定期组织进行,增强驾驶员的实战能力。

第四章应急管理车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监督考核机制,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整改或淘汰。

第十八条:乡镇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表现优秀的车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乡镇应急管理车辆的使用记录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形成台账,便于查询统计。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人员到位。

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行乡镇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人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责任制。

(二)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等信息台账,重点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重点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或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危险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超期不年审车辆等)进行排查、登记并落实挂钩管理。

(三)在春节等民俗节日出行人员较多的时期,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集市以及交通流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的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按规定设置完善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

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人办公,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并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集中办公一次。

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乡镇干部担任或从社会上招聘2名专职交通协管员。

(六)每个村、社区聘请1-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护村队,协助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乡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乡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便于公务用车的管理,镇人民政府聘用政府公务车专职司机一人,负责政府车辆的驾驶,无特殊情况,未经镇主要领导安排,政府工作人员不得驾驶政府车辆。

第二条:公务用车统一由镇党政办负责安排管理,镇上领导进城开会、下村或外出联系工作用车,首先由镇领导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具体安排,并进行登记。

第三条:镇聘用的专职司机应自觉维护交通安全,严禁酒后驾车,镇上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驾驶政府车辆和其他车辆,更不得酒后驾车。

专职司机凡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的,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原则上应解除聘用关系,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因酒后驾车被查处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政府公务车加油、加气,应由党政办主任统一安排,根据公务车行驶里程,发给专职司机由财政所统一制作的油票,到指定的加油、加气站加油、加气。

党政办应作好登记,年终财政所凭党政办的用车登记和发出的油票进行核实后支付资金。

严防公务车“漏油”、“漏气”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政府聘用专职司机后,政府不得再租用其他车辆,因特殊情况,需租用车时,个人报镇长审批,镇长同意后发给租车票,车主年终凭租车票到财政所报账。

第六条:严禁公车私用,政府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非工作用车,应由本人自行负责,特殊情况,如机关干部因病因事急需用车,由镇长同意,发给租车票,凭票用车。

第七条:政府车辆的维修年检与参保由财政所负责按时办理,严防政府车辆的失修和脱保。

以上各条于二○××年二月八日起执行。

二○××年二月八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管理使用规范化、正常化。

经党工委研究,特制定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安排
观音湖旅游区所有公车使用实行“统一调控、领导签批、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

机关车辆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

1、派车。

车辆原则由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安排。

下列情况安排车辆:
①会务用车。

党政领导会议用车凭会议通知,由办公室按规定派车,返回单位可自行搭乘公共交通车辆,费用集中报销,如未返回单位费用不予报销。

②处理突发事件用车;
③较多人员集中公务,提取大量现金、资料、贵重物件的用车;
④到机要部门送发或领取密级文件用车;
⑤集体活动接送用车;
⑥上级指定紧急用车;
⑦节假日值班用车。

上述用车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将派车请求在用车前一日上报党政办,以便安排统一调配。

机关人员(含党政领导)蹲点下村等一般性工作一律不派车。

2、租车。

如因工作需要管委会车辆不够安排,确需租车,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同意,填写租车单,用车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党政办加盖印章统一安排。

严格控制用车,提倡合并用车。

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租车,否则不予报销。

二、车辆管理
公务车日常管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1、上班时间没有安排出车的车辆,一律停在管委会大院内等待安排。

2、机关所有车辆,夜间必须停放在管委会院子内指定车库。

3、驾驶员要遵守考勤制度,除在外出车,上班时间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协助党政办工作,不得窜岗。

驾驶员要服从党政办调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正常派车。

车辆必须专人专车驾驶,若遇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其他驾驶员出车。

三、车辆维修与保养
车维修保养实行先批后修,凡需进行修理的车辆先由司机列出具体修理项目报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采取定点维修。

1、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车辆的维修养护由专职司机负责,有问题及时维修,不开带病车;
2、车辆需要维修的,由驾驶员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管委会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的,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

4、如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之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管委会与驾驶员或车管专人负担。

四、加油,车用油实行油卡管理,由司机提前到办公室提出加油申请,由办公室登记后,凭卡加油。

特殊情况下,车辆用油应向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到办公室审核,否则不予报销。

五、司机要切实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与保管。

凡因维护与保管不当或人为造成车辆失窃,应追究司机责任,同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