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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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工程教育认证补充标准(土木类专业)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工程教育认证补充标准(土木类专业)

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工程教育认证补充标准(土木类专业)摘要:一、前言二、认证标准概述三、认证对象与目标四、认证标准的具体内容五、认证流程与方法六、认证结果与监督七、结论正文: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工程教育认证补充标准(土木类专业)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木工程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土木工程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提高我国土木工程教育的质量,满足社会对高质量土木工程人才的需求,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制定了工程教育认证补充标准(土木类专业)。

二、认证标准概述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工程教育认证补充标准(土木类专业)是对我国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具备从事土木工程设计和施工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认证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目标2.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3.师资队伍与教学资源4.实践教学与创新能力培养5.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三、认证对象与目标认证对象为我国开设土木工程专业的本科院校。

认证目标为:1.促进土木工程专业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2.培养符合行业需求的土木工程人才3.建立和完善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四、认证标准的具体内容1.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土木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注重学生的基础知识、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

2.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反映土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

3.师资队伍与教学资源:具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具备完善的教学设施和实验条件。

4.实践教学与创新能力培养: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开展产学研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机会。

5.质量保障与持续改进: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持续改进。

五、认证流程与方法认证流程包括学校申请、材料审核、现场考查、认证结论等环节。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09年4月)1. 总则(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2. 通用标准2.1 专业目标2.1.1 专业设置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 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 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申请认证或重新认证的专业必须具有:1. 明确充分的专业设置依据和论证, 有相应学科作依托, 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明确的、可衡量、公开的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 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3. 至少已有3届毕业生。

2.1.2 毕业生能力专业必须证明所培养的毕业生达到如下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1. 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2. 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3.掌握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 了解本专业的前沿发展现状和趋势;4. 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5.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6. 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7.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 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 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8.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能力;9. 具有适应发展的能力以及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10. 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2.2 课程体系2.2.1 课程设置课程设置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满足预期的毕业生能力要求。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简介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简介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简单来说就是我国工程教育的质量是否能在国际社会得到认可,其认证基础是《华盛顿协议》。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指专业认证机构针对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工程类专业教育实施的专门性认证,由专门职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专业学会会同该领域的教育专家和相关行业企业专家一起进行,旨在为相关工程技术人才进入工业界从业提供预备教育质量保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教育质量保障制度,也是实现工程教育国际互认和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的重要基础。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核心就是要确认工科专业毕业生达到行业认可的既定质量标准要求,是一种以培养目标和毕业出口要求为导向的合格性评价。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要求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师资队伍配备、办学条件配置等都围绕学生毕业能力达成这一核心任务展开,并强调建立专业持续改进机制和文化以保证专业教育质量和专业教育活力。

《华盛顿协议》是工程教育本科专业学位互认协议,其宗旨是通过多边认可工程教育资格,促进工程学位互认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国际流动。

工程学位的互认是通过工程教育认证体系和工程教育标准的互认实现的。

我国的工程教育认证由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组织实施,对外由中国科协代表中国加入《华盛顿协议》。

《华盛顿协议》成立于1989年,最初由6个英语国家的工程专业团体发起成立。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最有国际影响力的教育互认协议,成员遍及五大洲,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南非、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韩国、马来西亚、土耳其、俄罗斯等15个正式成员,和包括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孟加拉、德国、中国、菲律宾等7个预备成员。

《华盛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各正式成员所采用的工程专业认证标准、政策和程序基本等效;②各正式成员互相承认其他正式成员提供的认证结果,并以适当的方式发表声明承认该结果;③促进专业教育实现工程职业实践所需的教育准备;④各正式成员保持相互的监督和信息交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试行)2013-05-23 (点击:73)1.申请1.1 申请条件(1)申请学校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学制不低于四年、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申请认证的专业应该是已有三届毕业生、以培养工程技术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工科专业。

(2)试点期间,申请学校应向工程教育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递交申请表(见附件1)。

1.2 申请审核秘书处收到学校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受理申请”或“不受理申请”的审核决定。

2.自评2.1 自评目的自评是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重要阶段,是申请学校对认证专业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结果是否达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

2.2 自评方法自评工作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专业所在院(系)应组织教师、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项工作。

自评工作应对照指标要求,从学校办学的特点出发,通过举证的方式,详细说明为了达成人才培养目标所开展的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学实践与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安排与保障、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阐释其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途径以及目标达成的程度。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

自评报告要对专业教育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自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自评报告指导书”(附件2)3.必要准备条件入校考查将在学校正常教学期间进行,申请认证的学校应为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入校考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应为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准备一间专用工作(会议)室,室内应备有供专家查阅的最基本的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等资料,如学生的作业、设计、试卷、报告、论文等;(2)应安排有专人负责配合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工作;(3)应为专家组准备考查期间教学、实践等环节的课表、名单等;(4)不安排欢迎仪式和与认证无关的领导讲话。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总则为规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查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开展本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

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专业认证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类名称,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自动增补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2007年6月目录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2)总则 (2)1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2)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2)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3)1.3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3)1.4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3)1.5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4)2认证程序 (4)2.1 申请认证 (4)2.2 学校自评 (4)2.3 审阅自评报告 (5)2.4 现场考查 (5)2.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6)2.6 认证状态的保持 (8)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8)3监督与仲裁 (9)4认证费用 (10)5附则 (10)附件一:认证的组织机构 (11)附件二:认证工作流程 (12)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 (1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17)1总则 (17)2通用标准内涵 (18)2.1 专业目标 (18)2.2 质量评价 (19)2.3 课程体系 (19)2.4 师资队伍 (20)2.5 支持条件 (20)2.6 学生发展 (20)2.7 管理制度 (21)3专业补充标准 (22)3.1 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22)3.2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27)3.3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31)3.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认证标准 (34)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遴选与培训办法(试行) (39)1专业认证专家的构成 (39)2专业认证专家的遴选 (39)2.1 遴选条件 (39)2.2 专业认证专家的提名 (40)专业认证专家由各专业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行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根据遴选条件,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提名,由分委员会进行初步遴选。

(40)2.3 专业认证专家的审定 (40)2.4 认证专家的聘任 (40)3认证专家的培训 (40)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41)(试行) (41)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组成、职责和守则 (41)1.1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组成 (41)1.2 组长职责 (41)1.3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职责 (42)1.4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行为守则 (42)2考查工作程序 (43)2.1 考查时间 (43)2.2 考查要求 (43)2.3 考查工作 (43)3.考查报告 (45)3.1 考查报告的内容 (45)3.2 考查报告的形成 (46)1申请 (47)1.1 申请条件 (47)1.2 申请审核 (47)2自评 (47)2.1 自评目的 (47)2.2 自评方法 (47)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48)3必要准备条件 (49)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50)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现场考查报告 (53)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申请表 (57)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2007年6月)总则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12年6月修订)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目录1.总则 (1)2.通用标准 (1)2.1 学生 (1)2.2 培养目标 (2)2.3 毕业要求 (2)2.4 持续改进 (3)2.5 课程体系 (3)2.6 师资队伍 (4)2.7支持条件 (4)3.专业补充标准 (5)机械类专业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8)化工与制药类专业 (11)水利类专业 (14)环境工程专业 (18)安全工程专业 (21)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类专业 (24)交通运输类专业 (26)采矿工程专业 (29)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 (32)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2012年6月修订)1.总则1.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 本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组成。

申请认证的专业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该专业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在使用到以下术语时,它们的基本涵义是::(1)培养目标:培养目标是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

培养目标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2)毕业要求: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所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技能、知识和能力。

(3)评估:评估是指确定,收集和准备所需资料和数据的过程,以便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评价。

有效的评估需要恰当使用直接的、间接的、量化的、非量化的手段来检测培养目标的达成。

评估过程中可以包括适当的抽样方法。

(4)评价:评价是对评估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和证据进行解释的过程。

评价过程判定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5)机制:机制是指针对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的处理流程,同时对于该流程涉及的相关人员以及各自承担的角色有明确的定义。

2.通用标准2.1 学生1. 专业应具有吸引优秀生源的制度和措施。

2. 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并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工程教育认证办法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包括受理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组织开展认证结论审议等;指导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并实施认证工作计划,协调认证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协助学术委员会制订、修订工程教育认证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负责工程教育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认证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认证培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处同时为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结论审议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如理事会未批准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结论审议委员会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重新审议后,再次向理事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理事会再次投票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理事会直接做出认证结论。
理事会批准的认证报告及认证结论应在15日内分送相关学校,如果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做出最终裁决。
现场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且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应在入校考查前两周通知学校。
工程教育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进入学校前至少4周收到自评报告,并认真审阅。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现场考查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查方式参见《工程教育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1)专业基本情况。
(2)对自评报告的评审意见及问题核实情况。
(3)逐项说明专业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达成度,重点说明现场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以及需要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的事项。
专家组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3.5 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3.5.1 征询意见
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认证工作提供咨询;制订和修订认证办法、标准等认证工作文件,报理事会通过;对工程教育认证提供学术支持;认定专家资格;指导和组织学术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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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3.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监督与仲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1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现场考查专家组名单、申请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报告”等要予以公开。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2009年4月)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专业认证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对教育部负责。
(3)实地考查。专家组现场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察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秘书处秘书长是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专业认证工作的开展,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制定并实施试点工作计划;指导专家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受理并组织审议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指导和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认证现场考查工作;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认证结论的审议与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4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由有关行业和工程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在教育部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2.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审查,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教育部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果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和认证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申请学校要主动配合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工作,为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申请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 审议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
2.5.3 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的建议。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3.3
申请学校如果对认证结论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申请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专家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研究制定专业认证(试点)的通用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专业补充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现场考查专家。
(3)不通过审查,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
2.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由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委派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到申请学校进行的实地考查。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入校考查前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应在进入申请学校至少4周以前收到《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撑材料,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1.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专业领域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分支机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其成员由教育部聘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为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织研究与制定本专业的补充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报专家委员会审定入库,并会同秘书处组织认证专家的培训;委派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到申请认证专业所在的学校(以下简称申请学校)开展现场考查;组织整理专业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专家委员会审议;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委员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由教育部负责发布。
2.6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每年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以及秘书处提交中期报告,汇报整改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2.2
学校自评是申请学校组织校内相关专业依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申请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秘书处。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申请书等的要求参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5)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申请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并听取申请学校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的意见。
2.4.3 现场考查报告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现场考查报告(简称为“现场考查报告”),是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基本情况。申请认证专业的基本情况;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
2.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学校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审阅、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流程见附件2。
2.1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时,要允许申请学校和企业代表旁听。
3.2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随机观察专业认证的某些环节,抽查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专家的资格,列席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年度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抽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秘书处收到申请报告后,会同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进行申请资格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试点工作的年度以及专业布局的安排,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如果专家委员会未批准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重新审议后,向专家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专家委员会再次审议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专家委员会直做出认证结论。
如果申请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每两年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以及秘书处提交中期报告,汇报整改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整改报告在专业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如果学校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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