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崇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审查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崇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内)。
6.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82313214 82165005
9、投诉电话:82279803
10、办公地址及时间: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工作日 9:00-17:00,周六提供延时预约服务。
11、网上预审:是,http://182.150.3.97:8887/cdnetapplyapp
12、网上审批:是,http://182.150.3.97:8887/cdnetapplyapp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三)、《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五)、《关于调整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六)《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办发[2015]7号)。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卫计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2、仅跑一次
.......
快递收件、取件均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优惠寄件服务。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标明比例尺寸的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及设备安装平面图;
(四)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1)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4)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5)卫生质量检验制度;(6)留样制度;(7)物料采购制度;(8)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9)销售登记制度;(10)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11)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每个消毒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
(九)1年内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十)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五、适用范围
崇州市范围内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六、申请条件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六)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七)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变化以及超过延续时限申请换证的,按新办证程序办理。
七、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二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审批结果
证照
十、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一、编码
004830901
十二、审批不见面/仅跑一次/复杂事项
仅跑一次
十三、省市县联审
否
十四、服务分类
1—8
十五、办理层级及审查类型
B本级办结/实质审查
网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s://www.360docs.net/doc/105163334.html,/index.php/?cid=311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2、审查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崇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内)。
6.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82313214 82165005
9、投诉电话:82279803
10、办公地址及时间: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工作日 9:00-17:00,周六提供延时预约服务。
11、网上预审:是,http://182.150.3.97:8887/cdnetapplyapp
12、网上审批:是,http://182.150.3.97:8887/cdnetapplyapp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五)、《关于调整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六)《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办发[2015]7号)。
二、办理程序
1、窗口办理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
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2、仅跑一次
.......
快递收件、取件均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优惠寄件服务。收件由申请
人支付15元/件,取件申请人无需支付快递费用。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许可项目、说明原许可证号及是否保留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七)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八)1年内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
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内容应包含4年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企业的
整改情况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总体意见);
(十二)申请单位关于生产地址、许可项目没有改变的承诺书。
五、适用范围
六、申请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二)生产地址、许可项目没有发生改变;
(三)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七、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二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审批结果
证照
十、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一、编码
十二、审批不见面/仅跑一次/复杂事项
仅跑一次
十三、省市县联审
否
十四、服务分类
1—8
十五、办理层级及审查类型
B本级办结/实质审查
网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s://www.360docs.net/doc/105163334.html,/index.php/?cid=3115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改变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改变
2、审查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崇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4、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内)。
6.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82313214 82165005
9、投诉电话:82279803
10、办公地址及时间: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工作日 9:00-17:00,周六提供延时预约服务。
11、网上预审:是,http://182.150.3.97:8887/cdnetapplyapp
12、网上审批:是,http://182.150.3.97:8887/cdnetapplyapp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三)《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发布)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六)、《关于调整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七)《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府办发[2015]7号)。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办理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首席代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审查意见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
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2、仅跑一次
.......
快递收件、取件均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优惠寄件服务。收件由申请
人支付15元/件,取件申请人无需支付快递费用。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标明比例尺寸的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及设备安装平面图;
(四)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1)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4)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5)卫生质量检验制度;(6)留样制度;(7)物料采购制度;(8)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9)销售登记制度;(10)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11)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每个消毒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
(九)1年内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十)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五、适用范围
六、申请条件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三)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五)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
生质量的设备;
(六)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七、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每份申请资料二份,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按次序装订。申报的各项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申请资料前后内容应一致,使用中国法定语言和计量单位,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相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审批结果
证照
十、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十一、编码
十二、审批不见面/仅跑一次/复杂事项
仅跑一次
十三、省市县联审
否
十四、服务分类
1—8
十五、办理层级及审查类型
B本级办结/实质审查
网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s://www.360docs.net/doc/105163334.html,/index.php/?cid=3115
4.变更单位名称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发布)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四)《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六)、《关于调整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七)《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
府办发[2015]7号)。
二、申请条件
(一)持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需作变更的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关于变更单位名称的决定书(盖公章),同时提交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附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进行资料审查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诉讼的权利。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82313214、82165005 网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s://www.360docs.net/doc/105163334.html,/index.php/?cid=3115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https://www.360docs.net/doc/105163334.html,/index.php/?cid=3031
八、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政务服务中心:82313202
效能投诉电话:82272742
卫计局:82279803
5.变更法定代表人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2013年6月29日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发布)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四)《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六)、《关于调整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七)《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成
府办发[2015]7号)。
二、申请条件
(一)持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的法定代表人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需作变更的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单位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书(盖公章),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由组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进行资料审查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批同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