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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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二胎新政策1一、二胎补助政策最新消息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

一般规定是:孕期员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选其一,就高领取。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x规定假期天数。

2.二胎补助二胎补助分为两种: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补贴。

①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如果是难产、多胞胎,可以提高至50%。

②一次性补贴:产妇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产妇300元。

3.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新的计划生育补助调整了符合条件的家庭范围,对于满足条件的二胎家庭,中央和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助。

4.申请补助条件1.市户籍或者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是处于在职状态或者失业状态,只要参加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就可以申请补助。

2.非市户籍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期间生育的,就可以申请补助。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最新二孩补助政策1.第一档:中央分担80%,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____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第二档:中央分担60%,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

3.第三档:中央分担50%,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

4.第四档:中央分担30%,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

5.第五档:中央分担10%,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

二胎新政策2一、二胎补助政策1.生二胎,仍然可享受生育津贴不管你是生第几个,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标准都是一样的。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时间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时间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时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间篇(一):全面二孩政策何时落地?落地时间政策原文及解读(图)2015-12-31 09:00 北京本地宝整理报道热度:0什么是二孩政策: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

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

什么是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在中国围绕何时全面放开二孩,舆论和有关部门之间也多有互动。

舆论普遍认为,全面放开二孩是大势所趋,民众的生育意愿期望得到满足,但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全局和长远,必须权衡利弊,审慎决策。

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时间: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提高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托幼等公共服务水平。

《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全文内容为什么要放开全面二孩政策1、单独两孩实践遇冷,普遍二孩提高生育率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截至2014年12月,全国仅有不足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而此前的官方预计是每年增加200万人左右。

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认为,中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4,远低于更替水平2.1,已经非常接近国际上公认的1.3的“低生育陷阱”。

国家全面放开二胎能提高生育率,但不会出现人口爆炸性增长。

二胎新政策实施后,2017年和2018年的生育规模可能会有明显增长,至于增长的有多高,还需要看未来的数据。

人口专家陆杰华表示,“肯定比不放开要高一些,有堆积也是正常的,没堆积才是有问题。

全面二孩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全面二孩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3、“刘易斯拐点”隐忧
“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 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 刘易斯在1968年 提出。它指的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农村富余 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逐渐减少,人口红利慢慢消失,最终枯竭。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低生育率和老龄化是中国 经济刘易斯拐点提前出现的关键诱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的增长,大 量的富余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在催生经济快速 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目前农村问题频发。以 “老弱病残”为主的农村人口结构已逐步凸显了 农村经济的增长乏力。
8、“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 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 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 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调控人口总量, 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 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 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 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 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 良好的生育秩序
全面二孩政策解读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发布 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 次全体会议公报》宣布“全面实施一对夫 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 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党的十八届 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之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中国人口与 生育政策的又一次历史性调整。至此,实施 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
6、“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 “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 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 育政策的否定。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在2013年,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
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超生二胎的家庭,政府也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家庭生育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超生的家庭,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具体罚款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而定,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会根据家庭的收入情况、超生孩子的年龄等因素进行测算。

其次,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2013年之前,一些
地区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较为严格,甚至出现了高额罚款的情况。

然而,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一些地区也相应地调整了罚款标准,降低了罚款金额,使得罚款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政府也逐渐加强了执行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
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加大对超生家庭的罚款力度,使得超生二胎的家庭更加意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后果,从而达到遏制超生行为的目的。

总的来说,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背景下,经历了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政府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使得罚款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加强了对超生家庭的执行力度,从而达到了遏制超生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具有一定执行力度的政策。

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生育和社会稳定,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可以更好地引导家庭科学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健康发展。

关于中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论文(2)

关于中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论文(2)

关于中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论文(2)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论文篇三:《关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探讨》【摘要】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这是继2013年“单独二孩”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中国从高生育率向低生育率转变之后,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由人口增长速度过快逐步转变为人口红利消失、人口老龄化以及性别比例失调。

分区域分步骤地放宽二胎政策,成为解决人口与经济发展以及资源环境之间矛盾的最有效的方案。

本文分析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社会依据及带来的益处,并提出了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单独二孩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近几十年来,我国的人口政策经历了多重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有效抑制了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多次人口普查结果都显示我国人口增长已经进入低速期,随之而来的老龄化、用工荒、劳动力资源缺乏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了缓解这些问题,2013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但有关学者认为,长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妇女生育意愿下降,单独二胎对人口规模影响不大,为防止人口负增长,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015年,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将全面放开二孩,每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生育政策不断进行调整,以实现人口规模的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社会依据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使人口增长速度从高速转向低速,但随之而来的老龄化、少子化、劳动力短缺、性别比例失调、家庭失独,人口素质等问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一)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现象。

通常来说,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10%以上,则这个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2013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新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人口管理和社会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广大家庭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新政策放开了二孩生育政策。

在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大部分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导致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
严重。

而新政策的出台,使得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其次,新政策取消了计划生育手续费。

过去,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的家庭需要支付高额的罚款,给家庭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新政策的实施,取消了这一费用,降低了家庭生育的经济负担,有
利于提高生育意愿,促进人口的良性增长。

此外,新政策还加强了生育保健服务。

政府加大了对孕产妇和
婴幼儿的保健服务投入,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了孕产妇和
婴幼儿的健康权益,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人口素
质的提升。

总的来说,2013年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对我国人口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家庭能够根据新政策,理性生育,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3河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河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河南省计划⽣育⼆胎新政策法律咨询:我是河南⼈,想问下2013河南省计划⽣育⼆胎新政策内容是什么?店铺律师解答:2013河南省计划⽣育⼆胎新政策:农民夫妻只有⼀个⼥孩也可⽣⼆胎昨⽇,河南省⼗⼀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关于修改《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进⾏投票。

投票结果是:60票赞成,4票反对,4票弃权。

关于修改《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通过,⾃公布之⽇起施⾏。

对独⽣⼦⼥家庭的奖扶政策有增加尽管河南省放开双独家庭⼆胎规定,但河南省仍然提倡和⿎励只⽣育⼀个⼦⼥。

《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规定⽣育第⼆个⼦⼥的,⼥⽅应有四年以上⽣育间隔时间,但⼆⼗⼋周岁以上者除外。

领取到《独⽣⼦⼥⽗母光荣证》的,与以前相⽐,可凭证享受下列待遇:⾃发证之⽉⾄⼦⼥满⼗⼋周岁(原为⼗四周岁)⽌,奖给独⽣⼦⼥⽗母每⼈每⽉奖励费⼆⼗元(原条例规定为⼗元)以上。

按⼈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独⽣⼦⼥家庭多分⼀⼈份(以前没有此规定)。

同时,增加⼀条作为第三⼗九条:对年满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并建⽴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府制定。

修改后的《条例》还新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母和计划⽣育双⼥⽗母,当地⼈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对居家养⽼的独⽣⼦⼥⽗母和计划⽣育双⼥⽗母,实⾏政府购买养⽼服务。

相关法律知识:《河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符合条件之⼀要求⽣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育第⼆个⼦⼥:(⼀)经县级计划⽣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个⼦⼥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个⼦⼥后怀孕的;(三)夫妻双⽅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边只有⼀个⼦⼥的;(四)夫妻⼀⽅为六级以上伤残军⼈或者烈⼠的独⽣⼦⼥的;(五)夫妻⼀⽅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个⼥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只⽣育⼀个⼦⼥,另⼀⽅未⽣育的;(七)夫妻双⽅均为独⽣⼦⼥的。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2013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 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一)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 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

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已被乡(镇)、村办企业录用的,应予辞退;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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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广东: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

分别是:(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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