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技能和素质,促进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包括研究和考核。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试组成和内容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
第五条理论考试包括交通法规知识测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测试。
测试内容和测试方式由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本规范制定。
第六条实际考试包括路考和场地考两部分。
路考应当以考生一次性行驶路线的形式,考察考生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场地考应当以考生依靠车辆的控制技术,完成各项考试项目的形式,考察考生的具体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路线、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应当保证安全,考试机构应当对路线、场地定期检测检查以及协调与其相应的交通设施、交通情况,消除路面障碍。
第三章:考试流程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研究驾驶技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生所持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与报名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按照预约和分时段实行。
考试机构应当提供预约和考试时间段的确定服务,并且应当采用信息化技术,简化考试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预约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按照考试机构要求服从监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当天完成,发生特殊情况,部分考试项目未能完成,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补考,一律在三天内安排,不得产生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本人参加,不得有替考行为。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严密的考试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考生。
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种类、颁发、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浙公交网[2013]12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9.26【实施日期】2013.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公交网[2013]122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我局制定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2013年9月26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市县两级车管所职责(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汽车类考试计划,负责考生考试预约,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单收存、考试成绩录入、档案整理、考试质量反馈,处理考生的举报和投诉等。
(二)受市级车管所委托,县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汽车类科目一及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计划,每月上报市级车管所备案,负责考生考试预约,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完成发证工作;县级车管所按照市级车管所制定的汽车类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计划进行考试,负责考生成绩单收存、考试成绩录入、档案整理、考试质量反馈。
摩托车类考试计划和考试工作情况,县级车管所应每月书面报市级车管所。
(三)受市级车管所委托,由县级车管所制定本辖区汽车类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计划的,考试计划应报市级车管所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县级车管所不按规定报批或擅自改变考试计划的,市级车管所可暂停其相应科目的考试业务。
二、严格考试员管理(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考试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从日常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到办理业务规范、廉洁行政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协议1.引言1.1 概述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在线购买考试场次的服务。
传统的考试预约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包括繁琐的预约流程、难以获取满意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而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本文将详细探讨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它的优势和未来发展的展望。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一些建议,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和运营。
通过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便捷地选择心仪的考试时间和地点,避免了排队和等待的麻烦。
与此同时,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也能提供更多样化的考试场次供选择,满足不同驾驶人的需求。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考试效率,减少了考试中心的排队拥堵,也为驾驶人提供了更好的用户体验。
然而,尽管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带来了诸多优势,但也需面对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以防止违规刷单等行为的发生。
另外,如何加强对服务平台和考场的监管,保障考试的质量和安全性,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通过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推广和应用,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体验,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需要积极介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服务的不断优化,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有望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功,并为机动车驾驶人带来更便捷、高效的考试体验。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我们将简要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背景和现状。
文章结构部分即本节内容,将详细阐述本文的整体结构安排。
在目的部分,我们将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包括背景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意义和优势三个小节。
在背景介绍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的发展背景和现状。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臵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臵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湘公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的指导意见湘公发[2017]32号各市州公安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进行驾驶考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推行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汽车社会快速发展、破解服务管理瓶颈的主动选择,是依法治理、创新服务方式上树立更高的目标,设定更严标准的主动作为。
有利于为广大考生提供有品质、差异化、精细化的服务;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有利于增加考试供给,解决快速增长的考试需求矛盾,构建科学合理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体系。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促进社会考场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机动车驾驶考试需求。
(二)基本原则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注重当地考场总体建设、使用的现实情况,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增强社会考场的实用效果。
准确把握考试需求和科学合理布局,认真制定政府购买社会考场驾驶考试服务方案,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真正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
关于采购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考试服务项目的请示

关于采购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考试服务项目的请示致采购部:根据我们公司最新的业务需求,我特此向您请示关于采购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考试服务项目的事宜。
现阐述以下原因和目的,希望得到您的批准和指导。
首先,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展,我们需要大量的专业司机来开展运输业务。
因此,确保司机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证书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我们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员工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采购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考试服务项目可以帮助我们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司机,进一步提升我们的运输安全水平。
其次,我们公司近期的扩展计划涉及扩大现有车队规模,增加新车辆的采购数量。
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合格司机来满足业务需求。
而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考试服务项目可以提供全方位的驾驶培训和考试服务,确保司机掌握良好的驾驶技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此外,通过采购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考试服务项目,我们能够将培训和考试的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能够节省我们的时间和资源。
同时,外包给专业机构还能提供更加专业的培训和考试环境,为我们的司机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和培训效果。
综上所述,采购机动车驾驶人汽车类考试服务项目对于我们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能够提高运输安全水平,也能够满足我们不断扩大的业务需求。
我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批准,进一步推进此项目的采购工作。
针对此项目的采购工作,我建议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明确需求和目标:明确我们公司的需求和目标,确保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满足公司业务要求。
同时,需制定具体的培训和考试标准,以保证司机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书。
第二,市场调研和选型:对目前市场上的相关机构进行调研,了解其服务内容、费用、口碑等情况,并进行评估和比较。
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招投标和评审:根据公司内部采购流程,进行招标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机构的专业能力、服务水平、价格等因素。
第四,合同谈判和签订:与选定的机构进行合同谈判,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付款方式等细节,并签订合同。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推动落实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16年3月21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4e3c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36.png)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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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中增加有关条目的通知>》(黔财综〔20XX〕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包括购买社会化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条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购买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驾考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驾考服务,监管购买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已下放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业务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支队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统计本地考试人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购买服务程序
第六条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生情况、考试能力、考试类型,向社会公布购买驾考服务的有关信息,包含申请条件、购买服务单价、考场类型、考试场次数量等。
第七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实行“社会化考场自愿申请、市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申请报批准入机制。
经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并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的社会化考场,均可向属地公安交警部门提出提供驾考服务的书面申请,经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驾考服务。
第八条社会化考场参与提供驾考服务的申请报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属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规定和社会化考场
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合同期满需继续购买驾考服务的,应当重新评估、签定。
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拟定。
第九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驾考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省级财政。
第三章购买服务经费
第十一条购买驾考服务人次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考试数据为准。
按规定免费补考所提供的服务次数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购买驾考服务费用定期结付,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结账周期。
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在每年3、6、9及12月的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直接管辖的公安交警部门发起并确定考试服务人次,开具发票并附相关资料,提出付款申请。
(二)公安交警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初审认定,签署付款建议,并将申请付款资料提交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核。
申请付款资料包括且不限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数据统计表、提供考试服务人次清单、发票、购买服务合同等。
(三)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车管、后财部门要共同按相关规定复核初审认定,汇总行政辖区结付申请,签署结算意见,5个工作日将结付报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结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申请付款资料、市级汇总统计表、市级汇总付款报告及考场因违规违纪受处理的相关文件等。
(四)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后勤财务处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后,后勤财务处直接将驾考服务费用支付给考场。
省、市、县三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依照本细则第四章的相关规定,逐级审核,依规办理。
第十三条年初安排的驾考服务预算不足以据实结付当年度驾考服务费用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追加预算,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后,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由公安交警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目标考核制度,由车管所监督岗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档案、电话回访等方式,对考试合格率、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每月通报。
第十五条考核周期为月度考核(1日—31日),考核方式为考试过程音视频抽查和随机现场巡查相结合,在下一月上旬通报对全省驾驶人考场的月度目标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对举报投诉违规问题查实的,将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纳入每月目标考核通报。
第十七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目标考核定级为“差”,暂停考试业务和购买驾考服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设立卫生费、进场费、管理费等强制性收费项目的;
(六)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考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目标考核定级为“不合格”,取消考场资格,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
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第十九条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违规情形的,根据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定期的考场考试工作通报,按比例下调购买服务费用的结算标准。
(一)被通报暂停使用的考场,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10%;
(二)被通报暂停使用1个月的考场,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20%;
(三)被通报暂停使用3个月的考场,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30%。
在结算周期内被多次通报的,按通报情形对应的比例累加下调结算标准。
第二十条对提供考试驾考服务的社会化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的考试学员在实习期内发生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5%,多名学员在实习期内发生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按对应比例累加下调结算标准(累加不超过20%)。
(一)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五)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七)饮酒或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八)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机动车的;
(九)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或在实习期内驾驶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的。
(十)存在其他一次被记满12分交通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考试驾考服务的社会化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的考试学员在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责任的,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5%,多名学员在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责任的,按对应比例累加下调结算标准(累加不超过20%)。
结算标准的下调按每一个购买费用结账周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统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警部门自建考场办理驾考业务按照购买驾考服务的方式执行,所需业务成本费用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程序拨付。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后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