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等级评审医患关系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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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医患关系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医患关系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本医院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

第三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四条就诊患者应当遵守医院规定,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秩序,配合医疗工作,如实提供病史和病情资料。

第五条医院将定期开展医患关系培训,加强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沟通交流,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医务人员行为规范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尽职尽责,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保持专业水准,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意识,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严禁泄露患者的病情资料和诊疗记录。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向患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医疗信息,帮助患者做出理性决策。

第三章就诊患者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诊患者应当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诊,保持出诊秩序,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就诊患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和病史资料,配合医疗检查和诊疗。

第十三条就诊患者应当遵守医院规定,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秩序,不干扰医疗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就诊患者应当遵从医务人员的治疗方案和医嘱,积极配合治疗措施,不擅自更改治疗方案。

第四章医患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医患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升级影响医疗秩序。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设立医患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医患纠纷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合理裁决。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和信任建立,提高医患互信度,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医院医务部门负责执行,并不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为医患关系规章制度的汇编模板,希望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医院医患关系相关工作制度

医院医患关系相关工作制度

医院医患关系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患关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院和谐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医院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患者至上的原则,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医患双方的互动与沟通,促进医患双方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医患沟通制度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医患沟通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医患沟通工作。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意愿和顾虑,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及时告知患者诊疗方案、风险和费用等情况。

第八条医院应当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沟通技巧,善于倾听患者的意见和诉求。

第九条医院应当定期召开医患沟通会议,听取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患者投诉,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记录制度,记录医患沟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沟通内容等情况,以备查阅。

三、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向患者提供必要的病情、诊疗方案、风险和费用等信息,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措施前,应当向患者说明诊疗方案的目的、过程、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等情况,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

第十三条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拒绝诊疗方案,医院应当尊重患者意愿,不得强迫患者接受诊疗。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记录制度,记录患者知情同意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沟通内容等情况,以备查阅。

四、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并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措施,确保医疗安全。

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制度

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工作,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第五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定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目标、任务、时间节点等。

(二)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科室开展评审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评审指标达到要求。

(三)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四)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医院进行全面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三、评审准备第七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审准备方案,明确各部门、各科室的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各科室应按照评审准备方案,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各项工作达到评审要求。

第九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科室的评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评审实施第十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医院进行全面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医院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真实。

第十二条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医院存在问题,评审专家应提出整改意见,由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整改。

五、评审结果及运用第十三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报告提交医院领导班子,由领导班子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医院根据评审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整改时限。

等级医院评审管理制度

等级医院评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周期性评审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四条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包括以下方面:1. 医院资源配置:包括床位、设备、人员、经费等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充足。

2. 医疗服务质量:包括医疗技术、医疗安全、医疗服务态度、患者满意度等。

3. 医疗安全: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传染病防控、药品安全管理等。

4. 医疗服务能力:包括临床科室设置、科研教学、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

5. 医院管理:包括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五条医院等级评审程序分为自评、申报、审核、公示、评定、公布等阶段。

第六条自评阶段:医院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七条申报阶段:医院向评审机构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审核阶段: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九条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在评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评定阶段: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标准和公示结果,对医院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公布阶段:评审机构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评审结果应用第十二条医院等级评审结果作为医院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研项目申报、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达到标准的医院,应继续保持和提升医院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对医院等级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等级评审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医院应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患关系办工作制度

医患关系办工作制度

医患关系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患关系的建设,促进医患双方的沟通与理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患关系办作为医疗机构的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医患纠纷,协调医患关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医患关系办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医患关系办的职责和权限,为医患关系办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并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医患关系办的主要职责:(一)处理医患纠纷,协调医患关系,及时化解矛盾。

(二)开展医患沟通工作,倾听患者意见和建议,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三)定期收集、分析和反馈医患纠纷信息,为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四)组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医患沟通技巧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五)开展医患关系研究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改进工作,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七条医患关系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等方式,方便患者及家属表达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三、医患沟通与信息披露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明确医患沟通的内容、形式和频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披露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信息,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日常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顾虑,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家讲座、健康咨询等活动,提高患者的健康知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医患纠纷处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医患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医患纠纷时,医患关系办应当及时介入,了解纠纷原因,协调双方沟通,促进纠纷的解决。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院中医患关系管理制度

医院中医患关系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中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医院中医患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二)尊重患者,关爱患者;(三)诚信守信,公正公平;(四)依法管理,文明服务。

二、医患沟通第四条医护人员应当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了解患者的病情、需求和心理状态,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

第五条医护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当做到:(一)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二)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解释病情、治疗方案及预后;(三)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四)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反馈病情变化和治疗进展。

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立医患沟通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医患沟通工作。

三、医疗质量与安全第七条医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安全防范,严格执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医患纠纷处理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医患纠纷。

第十一条医患发生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事实,依法处理;(二)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三)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四)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医患和谐。

第十二条医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寻求医院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五、医患关系评价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医患关系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一)医患沟通能力;(二)医疗质量与安全;(三)患者满意度。

第十四条医患关系评价结果作为医护人员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确定医院医患关系处理管理制度

确定医院医患关系处理管理制度

确定医院医患关系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医院内部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生和患者的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和患者,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医院医患关系处理原则第三条医院医患关系务必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供应科学、安全、高效、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敬重患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

第五条患者应当理性对待自身疾病,乐观搭配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章医生责任和权限第六条医生应当凭借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为患者供应合理、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

第七条医生应当敬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解答患者提出的合理问题,确保患者充分知情,可以做出明智的医疗决策。

第九条医生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当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开使用行业术语,确保患者对治疗方案和用药等内容理解清楚。

第十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敬重患者的看法和选择,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做手术或者使用某种药物。

第四章患者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患者应当向医生供应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病情描述,搭配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第十二条患者应当依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定时服用药物,遵守医院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十三条患者应当维护医院内部的秩序和正常的医疗秩序,不得干扰其他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院的纪律,不得有意破坏医院设施或者扰乱医院秩序。

第十五条患者在与医务人员沟通时,应当敬重医生和护士的专业看法,听从医生的建议和布置。

第五章医院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和措施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声誉。

第十七条患者对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和不满,可以向医院提出投诉,医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尽快处理。

等级医院评审之规章制度

等级医院评审之规章制度

等级医院评审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评审专家、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正、客观、公开、透明。

第四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导向,注重病人的治疗效果和医院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院等级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应注重专业性,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应注重科学性,依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价,不得随意变动评审结果。

第八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应注重效益性,评审结果应真实可靠,能够为医院的改进提供有效的参考。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九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派发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应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家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依法保护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压力和干扰。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评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评审流程第十五条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按照程序规定,经过初审、复审和终审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初审环节由评审机构委派专家对医院的相关材料进行评估和初步筛选,确定是否符合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复审环节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确定医院的具体等级。

第十八条终审环节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复审合格的医院进行最终评定,确定医院的最终等级。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的结果应及时向医院和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的结果应及时向医院和患者通报,告知医院的弱项和改进意见,提供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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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工作制度一、医疗风险防范及医疗事故处理预案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损害,从而适应现代社会对于医疗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风险防范及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请全院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一)医疗风险防范预案1、在医疗活动中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各科室应利用业务学习、早交班等时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并经常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3、建立健全本科室抢救常规,认真组织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医学工程科及使用科室,应维持抢救设备性能良好,并保证有应急措施。

5、根据医疗设备资源共享、特殊抢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在抢救患者的紧急情况下,医疗管理部门和行政总值班有权在科间调配使用抢救设备。

6、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须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和家属,但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恶性肿瘤或预后不良者可征求家属意见后,以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本人。

各项告知均应由被告知者签字备案。

7、对存在操作、手术效果不好、出现并发症、发生院内感染、较长时间诊断不明或患者对疗效不满意的病例,主管医务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人员并给予关注,科室认真组织讨论,采取措施,并进行必要的沟通。

8、需再次手术、有创检查或治疗时,应作认真准备,并由上级医务人员主持施行。

9、对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的患者,科主任应亲自过问,研究制定进一步治疗方案;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和家属。

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10、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照药品说明书所述使用范围、用量和疗程用药;超范围、超剂量或对有禁忌症患者使用时,必须说明原因并记录、签字。

11、执行“合理用血、科学用血”制度,用血前必须采血检测规定项目。

12、对于急、危、重症和疑难患者等,严格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13、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按规定复印、封存病历。

1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认真进行院内感染监控,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发生。

15、开展各类诊疗新技术、新业务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经院长审核后,方可在临床开展。

16、各种药品、医疗设备、医用器械、体内置入物品及医用一次性物品等的购入,须严把质量关,从正规渠道进货,审查相关证件,以确保医疗安全。

17、后勤系统应保障医疗用氧及其他气体、电力、物品等的供应,维护医疗安全。

(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1、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意外、严重过敏反应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尽力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主管部门(医务科、门诊办公室、护理部或行政总值班)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并向主管院长报告。

3、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区县卫生局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主管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伤害后果;(3)卫生部、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病历中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复印,并将复印件封存。

复印费由患方支付。

封存件由医务科保管。

启封时应医患双方在场。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到场封存实物,封存的实物由医务科保管。

启封时应双方在场。

需检验的,由双方共同送至具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疑似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立即停用同批号药品,并通知药剂科派人到场;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立即停止输血,通知输血科到场。

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科室主任应亲自主持处理,认真调查,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初步意见,参与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

8、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争议有明显异议时,由医务科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相关专家分析有关情况,初步认定争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需到卫生局协调、医学会鉴定或到法院出庭时,由医务科组织,当事科室派人参加。

10、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须及时找出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方案,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

(三)涉及多部门医患纠纷的联合处理1、医患纠纷的管理实行医院、医务科主管和科室三级管理体制。

2、发生医患纠纷后,由科室作好前期接待、沟通工作,如果需要院内接待的纠纷,科室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3、医务科为医院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医患纠纷的接待、鉴定和出庭等工作。

涉及多部门的投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参与接待或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4、针对医患纠纷的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有关科室进行分析论证,针对纠纷反映出的问题,督促责任科室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并完善医疗护理工作,做到持续质量改进。

二、医患纠纷管理制度为减少医患纠纷隐患、加强医患纠纷管理、落实科主任对医疗安全责任制、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医务科负责医患纠纷管理和纠纷接待、协调、出庭、鉴定等项具体工作。

(二)医患纠纷受理程序实行首接负责制(医务科、门诊办公室、院办、客服中心负责),具体程序如下:1、接待纠纷患者或家属的投诉时,要认真记录患者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2、根据需要预约责任科室主任或主管医务人员与患方的沟通时间。

3、医患双方沟通后,患方仍不能理解或不能解决的纠纷,由医务科负责进一步接待并配合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注意事项1.纠纷责任科室(1)科主任负责制。

医患纠纷发生后,主管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科主任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2)应当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及时与患方就医疗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沟通。

(3)科主任应当及时将接待家属的情况反馈给相关接待职能科室或医务科,为下一步纠纷接待工作做好准备。

(4)告知患方医院解决纠纷的主管部门。

(5)准备电子版病历摘要交医务科。

(6)针对医患纠纷反映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质量持续改进方案。

2、纠纷主管部门(医务科)(1)接受医院委托,负责法庭诉讼和理赔等实务性工作。

(2)认真接待患方投诉,协助责任科室化解矛盾、处理纠纷。

(3)告知患方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

(四)医患纠纷处罚原则1、认真执行医疗风险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2、将医疗安全和医患纠纷情况纳入科室医疗指标考核。

3、医疗纠纷赔偿实行,院、科、个人三方负责的原则。

4、凡被媒体曝光、存在严重服务态度问题以及给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个人将承担由此纠纷引发的后果。

三、重大医患纠纷报告与整改制度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医疗风险防范及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等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事故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制度所指医疗事故是指经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等级的。

(二)以下情形需要执行报告制度1、医疗过程中出现手术意外、严重并发症、严重医疗护理差错以及可以避免未能有效避免医疗损害结果的。

2、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严重医疗护理缺陷的。

3、法医学鉴定存在严重医疗护理缺陷或责任等级较高的。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1、出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科室主任报告。

(1)责任科室在及时上报医务科、门诊办公室、护理部等医疗职能部门(的同时,认真了解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患者的损害后果。

(2)医疗职能部门负责协助责任科室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妥善处置后续医疗等相关事宜,同时向各主管院长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告。

2、针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形成医患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同时及时反馈给责任科室。

(四)医疗事故的报告1、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医务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辖区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凡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务科负责向主管院长报告,报告内容为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文书、对责任科室的整改建议等。

3、医务科及时向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反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整改建议等。

(五)报告时限医务科根据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规定,视情节定期向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情况。

四、医患纠纷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争议分为医疗投诉、医疗纠纷两类。

医疗投诉: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或相关服务有所不满,要求本院改善或提供相关说明及处理的诉求。

医疗纠纷:指患者经过医疗处置后发生伤害或死亡之结果,经医师初步沟通说明后,患者或其家属仍继续争议的。

二、医疗争议获取来源:电话投诉现场投诉来信、来函、院长信箱投诉卫计委转办信访件形式督办医调委转办、法院诉讼三、医疗争议案件处理原则:(一)医疗投诉处理原则主管医师接获患者或家属不满及投诉时,应向患者或家属给予合理解释,以化解其疑虑,由主管医师亲自与患者或家属说明沟通,如患者或家属仍持强烈不满态度,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及相关处置过程上报科主任,如仍未妥善解决,科主任将事件经过及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人员共同处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1、主管医师应及时了解争议点,对照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作为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之依据。

2、如发生纠纷患者仍于住院治疗中,应提醒告知本科室医护人员加强照护,避免再度冲突。

3、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封存现场实物时,应立即通知医务科(xxxxxx)或医院总值班(xxxxxx),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本院保管,启封时亦需医患双方同时在场。

需要检验时,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指定。

4、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应立即通知血库人员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并由血库人员通知供血血站人员到场。

5、医疗争议需封存病历时,应通知医务科(xxxxxx)或医院总值班(xxxxxx),在双方见证下,封存病例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院保管,启封时亦需双方在场。

6、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医生告知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若无法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在对尸体进行冻存情况下,可在死亡后7日内进行尸检,特殊情况患者立即通知医务科,并写明书面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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