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中精神病鉴别规则的研究

美国刑法中精神病鉴别规则的研究
美国刑法中精神病鉴别规则的研究

2010年 第7期兰 州 学 刊N o.07 2010 总第202期L an zhou xue kan G enera.l N o.202 美国刑法中精神病鉴别规则的研究

崔 磊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能力,某些精神病人对自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或无法控制,这种精神障碍导致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也就成了刑事辩护的重要事由。文章对美国精神病辩护理由中的鉴别规则:即姆纳坦规则、不能控制规则、徳赫姆规则及模范刑法典规则进行探讨;希冀我国刑法吸纳其合理的经验,完善和健全我国精神规则。

[关键词] 精神病;鉴别规则;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3492(2010)07-0139-03 [收稿日期] 2010-02-05 [作者简介]崔磊,男,河南罗山人,南开大学博士生,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

我国犯罪构成模式是平面的四大要件,而精神病则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中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 刑法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近年来频发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均有精神病辩护事由提出,如马加爵、邱兴华、黄文义等案, 辩护方均要求以精神病为辩护事由加以辩护。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只对精神病鉴别作了简略规定,因而,在司法操作中存在许多困惑。然而,美国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 犯罪本体要件,第二层次 责任充足要件。而精神病辩护(Insan ity D efense)是其责任充足要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其精神病鉴定规则演化到现在较为成熟,可以借鉴某些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精神病鉴别规则。所以,本人在此文中试图对美国刑事法中的精神病鉴别规则作些粗略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的精神病鉴别立法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姆纳坦规则(M N aghten ru l e)

1.美国法渊源于英国法,美国精神病鉴别法律规则沿革于姆纳坦规则。[1]在1954年以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除了两个州外)均采纳了姆纳坦规则。[2]因此,要介绍英国的精神病鉴别规则。姆纳坦规则形成于1843年的一个案例:被告人姆纳坦(M N agh ten)的内心被这样一个想法所缠绕,他认为当时的首相罗伯特 皮尔爵士正在实施一项杀害他的阴谋(其实根本没有这件事),所以他要在这个 阴谋 实现以前先发制人把首相杀死。有一天,他对着被其误认为首相的首相秘书开枪,杀死了首相的秘书。由15名法官组成的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姆纳坦因精神病而不能负刑事责任,他的杀人行为是在他的 幻觉的驱使 下实施的。该案的判决在英国引起了一场论战并在上议院进行了讨论,英国上议院试图向法官提出建议并向法官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法官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了著名的姆纳坦规则。

2.姆纳坦规则的基本内容是: 在所有案件中,法院均应当告知陪审团成员,每一个人都被推定为精神正常,并且任何人均拥有足够的理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除非相反的证明使他们相信行为人精神不正常。为了确立基于精神病的辩护,必须明确证明在行为实施时被告人受精神病的影响,以至不知道他的行为是错误的 。[3]具体而言,姆纳坦规则包括以下内容:(1)凡是没有证据证明其精神错乱的人,就可以推定他神志清醒;(2)对于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来说,如果他由于精神疾病,在缺乏理智的情况下活动,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虽然知道行为的性质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基于上述规则,要使以精神病为理由的辩护获得成功,被告必须证明以下两点:(1)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这是生理病理标准;(2)被告人在缺乏理智的情况下活动,即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了解自己行为性质,或者虽然知道其行为的性质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这是心理学标准,也可称为法学标准。

3.精神疾病的界定。适用姆纳坦规则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被告人 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 ,即缺乏理智必须来自于 精神病 。作为适用姆纳坦规则的生理标准,虽然对精神病辩护理由最终能否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但却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在这一标准的认定中,主要应该注意精神疾病的含义。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 精神疾病 或 精神障碍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英美法系刑法上认为,某种特别状态是否属于姆纳坦规则范围内的精神疾病,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即不能把 精神疾病 理解为 大脑疾病 ,任何导致大脑机能失灵出现精神障碍的疾病,在法律上都可以认定精神疾病。在肯普(K emp)一案中认为,精神病既可以是能治疗的,也可以是不能治疗的;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导致精神障碍因素可分为 内部因素 和 外部因素 ,在英国一般认为只有内部因素导致的精神障碍才可视为精神疾病,才能适应姆纳坦规则成立精神病辩护,而外部因素导致的精神障碍不可以视为精神疾病,因而不能使用姆纳坦规则成立精神病辩护,但不排除成立不由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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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无意识行为)辩护。

4.缺乏理智状态的认定。被告人在缺乏理智的情况下实施行为,是适用姆纳坦规则的关键标准。具体而言, 缺乏理智 的具体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虽然知道其行为的性质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4]也就是说,包括两个认定标准:一是行为当时不了解自己行为性质,简称 不知行为的性质 标准,二是行为当时虽然了解自己行为性质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简称 不知行为的对错 标准。这两种认定标准在对被告人的理智缺乏程度的要求上存在差别: 不知行为的性质 是被告人缺乏理智之最严重的状态,如沙利文案件中被告人在精神错乱幻觉下切被害人的喉咙,但他却认为是在切一块面包; 不知行为的对错 状态中被告人的理智缺乏程度不如前者重,即行为人认识到了行为的性质,但是却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如被告人知道自己是在杀人,但他却认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判断被告人是否知道行为是错误的一般判断标准是:如果被告人知道他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可以认定他知道他的行为是 错误 的;另外,尽管被告人不知道他的行为违反法律,但按照有理性的人们通常采用的标准该行为是错误的,也应认定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 错误 的。尽管这两种认定标准在缺乏理智程度的要求上有所不同,但是在得出被告人缺乏认识能力的结论上是一致的,即 不知道行为的性质 和 不知道行为的对错 都属于对行为缺乏认识能力的范畴。基于此,两种认定缺乏理智状态的标准,被告人有两种辩护途径:一是证明他由于精神疾病而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因而必须被宣告无罪;二是尽管他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但证明他由于精神疾病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他同样必须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姆纳坦规则只讲了认识因素有障碍的精神病人,也就是缺失认识因素的精神病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认识因素正常而意志因素上缺失控制,也就是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但姆纳坦规则却毫无问津。

二、不能控制规则(irresisti b le i m pu lse rule)

1.通过姆纳坦规则可知,缺乏 认识能力 是刑法中的精神病人,然而根据现代心理学理论,人的心理能力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认识能力,即理解行为性质的知道行为对错的能力;另一方面是意志能力,即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两种心理能力之间的关系是:没有认识能力,必定没有控制能力;有认识能力,也可能没有控制能力。在实践中,有些精神病人可能存在认识能力但没有控制能力(意志能力),姆纳坦规则无法为该种精神病人提供鉴定根据。这是姆纳坦规则不符合现代心理学理论的困惑之处。

阿拉巴马州法院在P arsons V.A labama一案[5]中确立了不能控制规则。在该案的审理中,法院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某人受脑部疾病的影响,虽然能区别对与错,但事实上该疾病损害了他 对与错 的选择能力时,他难道不是精神病患者么?该案的判决书阐明,如果因为自由意志受损,被告人无法在对与错中作出选择,无法避免做有疑问的事,他应当被判无罪。该标准为那些因为心理疾病而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被告人提供了精神病辩护的可能。[6]简而言之,就是将具有认识能力但缺乏意志能力的情形也纳入精神病辩护的适合范围,即形成了不能控制规则。

2.不能控制规则内容:行为人处于缺乏理智状态而可以适用精神病辩护的认定标准有三:(1) 不知行为的性质 标准,即行为当时不了解自己行为性质;(2) 不知行为的对错 标准,即行为当时虽然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但不知道自己所做的是错误的;(3) 不能控制行为 标准,即行为当时虽然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知道自己行为的对错,但是其意志却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此规则,被告人有三种辩护途径:一是证明他由于精神疾病而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因而应被宣告无罪;二是尽管他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但证明他由于精神疾病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他同样应被宣告无罪;三是尽管他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也知道自己行为的对错,但证明由于精神疾病当时其意志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也应该被宣告无罪。

需要说明的是,除阿拉巴马州适用 不能控制 规则外,美国其他州法院很少采纳该规则。反对这一规则的理由是:精神病的意识标准是充分的,因为那些控制能力存在缺陷的人意识能力也是有缺陷的;心理健康专家无法可靠地评估控制能力的缺陷(特别是与犯罪行为相联系时),也难以区分无法控制与难以控制,不能控制规则将会导致错误的精神病无罪判决;在运用不能控制规则时,裁判者所问的是: 某人是否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与人有自由意志、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上的推定背道而驰。[7]

三、徳赫姆规则(D urha m rule)

1954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巴茨罗恩(D av i d Baze l on)在D urha m V.U n ited States[8]案中创设的精神病鉴别规则,即徳赫姆规则。该规则认为: 如果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是心理疾病或心理缺陷的结果,那么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本案中,法院适用了 结果 规则,该规则免除 非法行为是精神病或精神缺陷结果 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该案的审理中,巴茨罗恩法官认为,陪审团所考虑的不应当仅仅限于被告人是否知道他行为的对与错方面的事实,该规则采纳了能影响或导致犯罪行为的被告人精神病所有方面的证据,而不是将证据限制在特定的无意识或无意识能力方面,该规则被认为反映了精神病学领域的进步,也扩大了精神病辩护运用的范围。这一规则之所以非常重视医学专家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因为其认为这样有助于增强判断的科学性。因为法官或陪审团成员在精神病学方面往往并不是很专业。与姆纳坦规则相比,这一规则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原因在于对 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是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的产物 ,标准中的 产物 一词不像姆纳坦规则中的 不了解行为的性质或不知道行为的对错 标准那样具有确定性,而且在实践中,医学专家们就同一被告人的鉴定结论往往也是不一致的。这种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必然导致精神病这一辩护理由的适用范围的极度扩大,因而收到 放纵罪犯 的批评。因而,徳赫姆规则并没有得到美国法院的广泛应用。哥伦比亚特区曾是美国适用该规则的司法区,但1972年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U.S.V.B rawner[9](案中放弃了该规则转而接受 模范刑法典规则 ,理由是该规则没有为法院和陪审团成员提供关于精神病不具有可责性的充分指引。现在只有新罕布什尔州和新墨西哥州目前仍采用该规则。

四、模范刑法典规则(M PC ru le)

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法学会草拟了美国模范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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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ode l Penal Code),该法典规定了精神病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规则。这一规则是在制定 模范刑法典 中提出来的,因此而得名。根据 模范刑法典 第4.01条的规定,精神疾病或缺陷作为辩护理由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意识能力相关,即如果在行为时被告人受心理疾病的影响,没有相应的能力认识到行为的犯罪性,那么他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与意志相关,即如果被告人受心理疾病或心理缺陷的影响,无法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他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典还规定精神疾病或缺陷不包括通过反复实施犯罪或者其他反社会行为表现出来的心理变态,从该规则内容来看,这一规则实际上将姆纳坦规则和不能控制规则结合在一起。

模范刑法典的规则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在欣克利 (被判无罪前,除了第一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排斥这一规则外,所有的美国联邦法院均适用了这一规则,也有近一半的州适用这一规则。支持者认为,美国法学会的规则比其他规则更能与关于精神病的医学证据一致;对于陪审员理解和适用而言,这一规则不那么僵硬和简单。一般认为,相对于姆纳坦规则和徳赫姆规则而言,美国法学会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检验规则有几个方面的优点:首先,该规则因为承认精神病可能损害意识和意志,使法律规定建立于精神病学知识基础之上。其次,该规则允许心理健康专家证人的广泛参与,但仍将最终的决定权留给陪审团。再次,该规则要求 实质缺陷 (substantia l i ncapac ity),这被认为比姆纳坦规则要求全部缺陷更具有现实性。

总之,美国精神鉴别的四大规则,在不同时期,起着不同的作用,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刑事司法系统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新保守主义时代(the N eo conservati ve E ra)。在这个时代,社会安全极受关注,以至牺牲了精神病的个人权利。[10]欣克利案成功的精神辩护对促进精神病辩护的修正者和废除者的立法议程起到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裁判宣判后的几个月内,以前关于精神病辩护的异议汇集成一致的观点。例如美国医学会(the Am erican M ed i ca l A ssoc i a tion (AMA))主张直接废除精神辩护。有的则主张保留精神病辩护并对其进行改革,例如美国精神病学会(the Am er i can Psych i a tric A ssoc i a ti on(A PA))和美国律师协会(t he Am er i can Bar A ssoc iati on(ABA)),不过他们放弃了原来支持的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规则,转而支持姆纳坦规则。总的来说,欣克利案的无罪判决导致许多改革者倾向于主张保守的规则。因而美国国会顺应时代的呼声,于1984年制定了精神病辩护的改革法(the Insan i ty De fense R e f o r m A ct)。即:作为严重精神病或精神缺陷的结果,无法理解行为的性质或错误时,法院可以判决被告人无罪。因此,此规则包含了姆纳坦规则和模范刑法典规则中的意识部分,而废除了模范刑法典规则的意志部分,要求被告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精神缺陷。联邦法院以及大约2/3的州法院现在采纳了这一规则。

注 释

云南大学2000级学生马家爵于2004年2月13日至15日先后将4名同学杀害;陕西省汉阴县平梁镇农民邱兴华于2006年7月16日杀死10人;2006年12月28日广东省徐闻县龙塘镇龙来村人黄文义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一个花园小区内将妻子、儿子、岳母、妻妹等6人杀死。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说行为的性质是指行为的物理属性,而不是指它的道德或法律属性。

1981年3月30日,罗纳德 里根总统(Ronal d Reagan)前往位于华盛顿的希尔顿饭店出席建筑工会大会并发表演讲。结束后,里根经侧门离开饭店,正待上车时,混杂在记者群中的欣克利突然掏出手枪,瞄准总统连开数枪,导致多人重伤,但审理中陪审团基于精神病的理由裁定欣克利无罪。公众对欣克利的无罪判决十分愤怒。无罪判决后的民意调查表明,约90%的公众赞同取消精神病辩护,主张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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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旭挺

On Study of Identification of Insanity on A m erican Cri m inal Law

Cui lei

Abstract:Po w er of cri m i nal res pon si b ility m eans that t he actor h as t he ab ili ty to recogn i ze right or w rong abou th is behavi or i n cri m i nal l a w and con trol h i s behav i or.So m e peop l e w it h i nsan it y,ho w ever h ave no t h is k i nd of capaci ty,so t hey can not take th i s respons i b ilit y,i nsan it y is an i m portant cause for defense i n cri m inal li ti gati on.The arti cle d isc u sses i den tifi cati on of i nsan i ty on Am erican cri m i nal l aw,w h ic h areM N'agh ten ru l e,i rresisti b le i m pu l se ru le,Durha m ru le and M PC ru l e,s o t h at Ch i n ese cri m i n al l a w adopts ri gh t ele m ents of t hese ru l es to i m p rove i den tification of i nsan ity.

K ey w ords:i n s an ity;i d entifi cati on;cri m i nal res ponsibili 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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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医院工作总结 一、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1、司法鉴定总例数70例,比上一年增加11.11%,其中刑事案件67例,民事案件3例,具体委托鉴定单位情况、疾病分类情况、责任能力情况及案件性质详见附件。 2、鉴定案件采信率100%以上,通知出庭次数2次,鉴定人出庭情况2例,委托当事人满意度100%。 二、认证认可工作准备情况 1、我机构负责人对认证认可工作非常重视,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的各项部署,对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备标准》,我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配置基本符合配备标准,使用情况良好。 2、于2012年参加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10年度能力验证,参加编号:12M0072,项目名称/编号:法医精神病学行为能力评定/2012-T20。 3、机构内审员1名,因精神疾病诊断国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暂时没有申请认证认可工作。 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司法鉴定机构接待室、会议室、检查室和档案室因条件有限没有分开,接待室、档案室设在医务科,会议室、检查室设在内科住院部四楼。 2、在门诊楼大门旁悬挂司法鉴定所牌匾、在休息室公示机构的行政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的基本信息、机构受案范围、鉴定的流程,主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有《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鉴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本机构没有开展对鉴定当事人开展援助事项。 五、机构人员的管理情况 1、本机构有司法鉴定人6人,均为兼职人员。 2、对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管理、培训、学习采取医院及本机构双重管理,2013年4月份司法鉴定人有5人参加了省卫生厅举办的贯彻《精神卫生法》培训,1人因病请假。2013年7月末有5人参加省司法厅举办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现场会,1人因病请假。 3、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要求,我们司法鉴定所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5名司法鉴定人也申请增加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此项业务,司法厅已批准。 4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印章的管理,采取由专人统一保管、统一使用。 六、案件质量情况 1、鉴定程序。 ⑴、有装订成册的收案记录本(台账),并注明鉴定时间、委托单位(人)、鉴定的基本项目、收费金额等基本情况。 ⑴、年度内记载连续、完整,从2000年以来有受案总序号排序,2000年至2013年12月30日共鉴定678例。 ⑴、履行回避程序,鉴定卷宗内有回避告知单。鉴定实施前,有书面告知委托人有关鉴定相关事宜。 ⑴、卷宗内有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书。 2、立卷归档。鉴定文书严格按照司法部、省厅的文书示范文本执行。每例鉴定完成后在发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日内,按司法部和省厅的要求及时归档。年内档案归档号码连续,且与

重性精神病业务培训

重性精神病业务培训-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性精神病业务培训 通知 为提高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体医务人员、村卫生室及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让大家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重性精神病知识。我中心将组织一次业务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2015年3月7日18:00-20:00 地点: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 培训内容:重性精神病相关知识 授课人:马主任 参加人员: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体医务人员、村卫生室及社区服务站负责人。 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重性精神病业务培训总结 我中心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上级部署,组织我辖区乡村医生进行集体培训,具体培训情况,现总结如下: 一、培训基本情况 鉴于乡村医生是农村一线的医疗卫生工作者,群体特殊、责任重大,在培训内容上,我院精心安排,结合培训内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有针对的对乡医进行培训。主要内容为:重性精神病人筛查方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在培训期间,各村乡村医生十分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严格遵守培训班纪律,认真学习培训班的课程内容,考勤率每次都在95%以上。培训班期间,大家就不懂的知识争相提问,现场学习气氛十分活跃。

二、培训的初步成效 1、进一步增强了乡村医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培训,广大学员纷纷表示认识到了做好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2、提高了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培训内容都是乡村医生最急需的、最实用的,参加培训的广大学员普遍感到收获很大。 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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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分类 一、精神分裂症: 诊断标准: 1、症状持续至少1个月。 2、符合症状学诊断标准: (1)联想障碍(2)妄想(3)幻觉(4)情感障碍(5)行为障碍(6)被动体验(7)意志减退 3、严重程序标准:自知力丧失或不全,或社会功能明显受损,或现实检验能力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4、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以及精神活性物质,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排除心境障碍。 二、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只有在疾病的同一次发作中,明显而确实的分裂症症状和情感性症状同时出现或只相差几天。 1、有典型的抑郁或躁狂症状,同时具有精神分裂症症状,且两种症状同时存在,同样突出。 2、病程间歇性发作,症状缓解后间歇期无明显功能缺陷。 3、起病较急,发病可存在应激诱因。 4、病前性格无明显缺陷,部分病人有精神分裂症或心境障碍家病史。 三、双相情感障碍 诊断要点: 1、必须符合躁狂或轻噪狂发作,混合性发作及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一)噪狂发作:(1)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2)思维奔逸(3)意志增强(4)其它:常有睡眠需要减少,食欲、性欲增强等。 (二)抑郁发作: (1)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表现思维缓慢,言语和动作减少。(2)生物学特征性症状(食欲降低,体重下降,以及心境低落呈晨重夕轻的节律变化)。 (3)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2、严重程序特点:躁狂、抑郁发作及混合性发作均可能使病人感到痛苦,或使患者社会功能明显损害,但轻躁狂发作时社会功能无明显损害或程序很轻。 3、病程特点:躁狂发作或轻躁狂发作持续一周以上,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至少持续存在2周以上。 四、偏执性精神障碍 1、以系统妄想为主要临床症状。其妄想内容不荒廖离奇,不怪异,不泛化,较为固定和系统,带有较为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解释,与现实生活有一定联系,常见的妄想有被害、嫉妒、夸大、疑病和钟情等。 2、一般很少或不伴幻觉。 3、除了妄想内容相关的异常情感和意向行为外,患者其他的个人行为基本没有损害,人格保持相对完整。 4、病程及严重程序要求:持续性病程,至少达3个月,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丧失。 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癫痫史或癫痫发作的证据。 2、呈发作性精神障碍,一般历时短暂,有不同程序意识障碍,事后不能完全回忆。 3、持续性精神障碍,如智能障碍和人格障碍等。 六、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1、智力比正常人同龄人显著低下,标准智力测评的智商<70。 2、社会适应能力较相同文化背景的同龄人低下。

精神病防治知识

精神病防治知识 1、什么叫精神病? 精神病是一种疾病,犯病时有害因素侵犯的部位是大脑,使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表现为:人的精神生活异常,如思维混乱、情感失常、意志和行为的异常,即为精神病。 2、与精神病发病有关的致病因素? 遗传因素:精神障碍中的几个常见病症,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及某些类型的精神发育迟滞等均与遗传有着密切关系;素质因素:指的是一个人内在的心理素质与躯体素质,尤其是心理素质;社会心理素质:社会心理包括个体心理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每个人所处的社会习俗与文化背景等之间的联系;年龄与性别因素:如精神分裂症好发于青壮年时期,45-50岁的更年期所特有的精神障碍、甚至精神病,癔病一般多见于女性。 3、什么是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科最常见的疾病,其患病率为5.69‰,占精神病院人数的60-80%。本病开始发病于青少年阶段,以16-30岁为最多。病因未明。目前多数学者认为本病是一种多因素引起的精神疾患。其临床特点是病人的情感、思维和行为与实现脱节。一般没有意识和智能障碍。 4、精神分裂症有什么表现? 起病常潜隐,开始表现懒散,不修边幅。对各种日常活动失去兴趣,情感淡漠,对外界事物无动于衷,逐渐丧失了与亲人和外界的正常联系。思维贫乏,联想松散,讲话内容杂乱无章,或令人费解。常有各种妄想,无端猜疑别人用各种方式害他(她),配偶对他(她)不忠实,周围的人和事都与他(她)有关连,对他(她)不利。或怀疑自己想的事情别人都知道,被人控制。常有幻觉,以幻听多见,总以为周围的人在议论他(她)。有时由于妄想幻觉支配做出攻击性行为。 5、精神病复发有什么征兆? (1)突然无故睡眠不好。 (2)在无其他疾病的情况下出现头晕、头疼。

精神分裂症流行病学

精神分裂症流行病学 大量的流行病学调查为探索和描述精神分裂症在人群中的分布规律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依据。 精神分裂症的发病状况存在着相当大的地域差异,各国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发病率都不尽相同。美国1986年以前,以初次去各精神病院患者计算,估计年发病率为0.11‰ ~ 0.70‰。英国Nottingham城市1983 ~ 1984年的平均发病率为0.16‰,另两个城市为0.11‰和0.14‰。德国Mannheim的发病率较高,为0.54‰。七十年代中期,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表明,中国精神分裂症发病率达0.09‰~ 0.35‰,其中发病率最低的地区是山东崂山(0.09‰),最高的地区是上海(0.27‰)和四川(0.35‰)。大庆地区基层防治机构的调查资料表明,1986 ~ 1990年间发病率为0.17‰~ 0.26‰,平均发病率为0.22‰。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1992年公布的资料显示,精神分裂症的平均发病率为0.07‰~ 0.14‰,患病率大约为1.4‰ ~ 4.6‰。就年龄而言,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年龄多在15 ~ 45岁,发病年龄跨度为30年;就性别而言,两性间发病率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有的调查结果也表明男性的平均发病年龄比女性要早5年左右。 根据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报道,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差异也比较大,其范围在1‰ ~ 11‰之间。一般人群中,精神分裂症终身患病的危险性约为7‰ ~ 13‰,不论城乡,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均与家庭经济水平呈负相关。美国的报告数据认为,精神分裂症的终身患病率为1% ~ 1.5%,NIMH则报告为0.9% ~ 1.9%,但美国某些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为1.1‰。1982年和1993年我国两次全国协作调查以及各地区调查结果均显示在各类精神障碍(不包括神经症)中,精神分裂症患病率居首位。1982年,国内12个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79],精神分裂症的时点患病率为4.75‰,终身患病率为5.69‰,城市精神分裂症的终身患病率为6.06‰,农村为3.42‰,总患病率城市为7.11‰,农村为4.26‰。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女性患病率均高于男性,患病比例为1.6:1。1993年,应用相同的方法和标准在其中7个地区进行第二次精神分裂症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80],精神分裂症的时点患病率为5.31‰,终身患病率为6.55‰,总患病率城市为8.18‰,农村为5.18‰。较前次调查略有上升,但无显著性差异。城乡患病率相比较,城市精神分裂症患病率(1982年7.11‰,1993年8.18‰)明显高于农村(1982年4.26‰,1993年5.18‰),两次调查结果一致。1991年在北京地区16个区县进行的大样本调查显示,在超过15岁的人口中,精神分裂症患病率为7.2‰,其中城市为8.04‰,农村为6.21‰,城乡差异显著[81]。山东省(1990 ~ 1994年)对社区47万人口中精神分裂症5年发病的动态观察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如何进行鉴 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杀人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判定伤人者是故意伤人还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呢?那就需要借助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了,接下来的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内容,供大家进行了解。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对精神疾病有权进行司法鉴 定的机构,即涉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鉴定。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常见抗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识别与处理原则

常见抗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识别与处理原则 一、概念与发展历史 (一)概念 抗精神病药物(antipsychotic drugs)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躁狂发作和其他具有精神病性症状的精神障碍。 (二)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靶症状 ⒈ 焦虑抑郁; ⒉ 阳性症状 ⒊ 阴性症状; ⒋ 认知症状; ⒌ 攻击敌意。 (三)多巴胺假说 ⒈ 苯丙胺致精神病; ⒉ 溴隐亭致精神病; ⒊ 早期抗精神病药均有 D2,受体拮抗作用; ⒋ 无 EPS(锥体外系反应),无疗效; ⒌ 高效价药物也具有较高的 EPS 发生率。 四)背景 氯丙嗪(1952)问世是精神病药物治疗史上的一次变革,但分裂症治疗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包括疗效不佳(尤其是对阴性症状),药物不良反应(过度镇静、植物神经系统症状、运动障碍等)。 (五)精神病性障碍药物治疗的发展 ⒈ ECT(电抽搐治疗) ⒉ 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氯丙嗪、奋乃静、氟哌啶醇、氟奋乃静、甲硫达嗪、洛沙平。 ⒊ 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氯氮平、利培酮、齐哌西酮、奥氮平、喹硫平、阿立哌唑。 二、作用机制、分类、适应症和禁忌症 (一)(传统)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 ⒈ 主要作用机理为阻断中枢 D2 受体; ⒉ 治疗中可产生锥体外系反应和催乳素水平升高; ⒊ 高效价:氟哌啶醇; ⒋ 中效价:奋乃静; ⒌ 低效价:氯丙嗪。 (二)(新型)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⒈ 5-羟色胺与多巴胺拮抗剂(serotonic dopamine antagonists,SDA),同时拮抗DA 与5-HT 而产生抗精神病药效的新型抗精神病药物:利培酮(risperidone)、齐拉西酮(ziprasidone)、舍吲哚(sertindole); ⒉ 多受体作用拮抗剂:氯氮平、奥氮平(olanzapine),喹硫平(quetiapine)等; ⒊ 选择性 D2/D3 拮抗剂:阿米舒必利(amisulpride);⒋ 多巴胺受体部分拮抗剂:阿立哌唑(aripiprazloe)。

西南医院诊断证明书

西南医院诊断证明书 篇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西南医院专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号码:本人因原因,不能到西南医院亲自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理我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事项,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所签署的所有信息及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月日 篇二: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 二00五年六月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 主编 刘松青王章阳夏培元 撰写人 (按姓氏笔划为序)石英任建东孙勇唐先哲唐敏董慧

责任编著 董慧彭永富唐先哲 西南医院药剂科 2 前言 《西南医院临床常用药物手册》(简称药物手册)20XX 年版,按照院领导提出的要求,经数月努力已编制完成。 本手册共分三篇,第一篇为我院临床常用药物(包括西药、中成药)。西药分类是参照国家YY0252-1997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中成药是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分类标准,并结合我院实际常用药物品种进行分类。西药名称包括中、英文通用名、商品名、别名等。中英文通用名称以卫生部药典委员会xx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1997年版)中收载的中、英文药名为依据,未收载的品种以国家药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标准中收载过的中、英文名称为依据,并将最常用的商品名列入药名索引中,便于查找,从而使其与临床惯用的商品名称接轨,以增加本手册的实用性。西药共分19章,每个药物按药名、其它名、制剂与规格、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六个部分叙述。中成药共分16章,按药品名称、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五个部分叙述,中成药名称包括汉语名称和汉语拼音名称(个别未收载者除外)。因篇幅限制,一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 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 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 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 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 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鉴别诊断

交大医学院精神医学小课教材(第三章) 第三章精神疾病的鉴别诊断 精神疾病的正确诊断是进行有效治疗的必要条件,其中鉴别诊断是精神疾病诊断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精神病患者来就诊时,首先要分析其精神活动是不是精神病的范畴,明确以后,在通过对症状特点和躯体检查的分析,确定是器质性还是非器质性症状。在排除器质性症状之后,再分析其主导症状是什么,是精神病性症状?是神经症症状?是人格障碍?然后再对最可能出现这一症状的疾病逐一鉴别,得出诊断。 DSM-III中确立的诊断等级水平如下: I 器质性精神病 II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 III 神经症 IV 人格障碍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CMD-3) CCMD-3的分类原则 精神病学目前分类原则为兼顾症状学分类和病因,病理学分类,分类与诊断应继续向病因病理诊断的方向努力,有条件按病因病理分类者应按此分类,例如器质性精神障碍等。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应激相关障碍中的某些精神障碍应主要按病因病程分类,其他病类目前主要症状学分类。 器质性精神障碍:这是因为很多精神症状在消除原发病灶之后会逐渐消失,而且万一将器质性精神病误诊为功能性精神病后,用大剂量的精神药物或ECT,很可能会加重症状,故鉴别诊断时需首先排除该类疾病。精神科最多见的器质性疾病是脑器质性疾病,患者在出现精神症状之前,往往有高热、惊厥、抽搐史及恶心、呕吐、头痛、头晕等颅内压增高症状。精神症状主要有: 急性脑病综合征:是一组以急性、一过性、广泛性认知障碍,尤以急性的意识障碍等为主要特征。伴有感觉过敏、错觉、幻觉等感知障碍及定向障碍,意识障碍具有明显的昼轻夜重。 慢性脑病综合征(痴呆综合征):以缓慢出现的全面智能减退为主要特征,伴有不同程度的人格改变,但没有意识障碍。起病缓慢,病程较长,症状持续存在。 遗忘综合征(可萨可夫综合征):是由脑器质性病程改变所导致的一种选择性或局灶性认知功能障碍,以近事记忆障碍为主要特征,其他认知功能和技能相对完好,伴有虚构、错构及时间定向力障碍,无意识障碍。 其他: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还有与功能性精神障碍相类似的表现,如幻觉妄想、抑郁焦虑情绪、行为问题、睡眠障碍、人格改变等。 另外,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往往有阳性的神经系统体征,一些特殊检查也表现出

北京协和医院诊断证明书样本

北京协和医院诊断证明书样本 诊断书 一、 ~病案书写的意义 病案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根据问诊、查体、辅助检查以及对病情的详细观察所获得的资料,经过归纳、分析、整理书写而成的档案资料。 病案不仅真实反映患者病情,也直接反映医院医疗质量、学术水平及管理水平;病案不但为医疗、科研、教学提供极其宝贵的基础资料,也为医院管理提供不可缺少的医疗信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案又是帮助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书写完整而规范的病历,是培养临床医师临床思维能力的基本方法,是提高临床医师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而病案书写质量的优劣也成为考核临床医师实际工作能力的客观检验标准之一。每一位临床医师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写好病历,正如张孝骞教授所说:“写大病历的阶段至为重要,要通过它形成一种终身不改的习惯,即在诊务繁忙之中也能如条件反射般运用,在诊治病人的过程中不遗漏任何要点。这种训练是短暂的,稍纵即逝,一旦落课,就无法再补,切勿等闲视之。”

让我们谨记老一辈临床医学家、医学教育学家张孝骞教授的教诲努力共勉之。 二、完整病案的内容 完整病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入院记录,住院病历。 、病程记录班记录、阶段小结、转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小结、术后病程记录等)。 、麻醉记录; 、手术记录。 、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体温单。 、医嘱单。 、抢救或监护记录。 、化验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 、特护记录。 三、入院记录书写内容及格式 由住院医师书写,要求于病人住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格式: 入院记录 入院日期: 记录日期: 姓名:性别:年龄:病历陈述者:

精神病防治基本知识

精神病防治基本知识 对于精神病,你知道应该怎么进行防治吗?下面精神病防治基本知识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精神病及具体表现? (1)精神病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 (2)精神病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鉴于人类大脑的复杂性和科学技术的限制,目前医学上诊断精神病较多还是依赖经验和病史采集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如果要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思维﹑情感和行为如果一个人在思维、情感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中的表现难以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其本人也难以自圆其说;同时,这些精神活动的偏离又是以幻觉、妄想、行为紊乱为主要表现,这样的精神活动就具有精神病性特征。 (二)、丧失现实检验能力凡是智力正常的思维、行为总是要受到法则的约束,也就是说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如果忽视这一点,对自己的言行无所顾忌,是非不分,这种检验能力的丧失,常常是精神病的重要特征,在临床上称之为无自知力或无内省力,表现为否认自己有精神病,不接受治疗。 (三)、影响个人或周围环境这种偏离的言行常常严重地影响个人生活﹑工作和学习,表现为不能适应家庭和社会环境,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或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四)、偏离持续时间以某个时间为界,精神状态前后判若两人,这种偏离的精神活动要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判断精神疾病都要具备病程这一观 察指标,只有达到相应的病程,才可以诊断为某种精神疾病,例如抑郁症规定病程两周以上,精神分裂症为一个月。 符合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征我们就可以判定其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一般具有治愈率低,易复发的特点,最主要的是其社会适应能力的下降或丧失。所以一旦确定患有精神病,应早期积极治疗,预防复发,才能使病人尽早回归社会。 二、精神病的分类(6种重性精神病病人诊断标准)

精神病医院奖惩条例

精神病医院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医院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规范言行,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医院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医院凝聚力,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分总则、行政后勤、医疗管理、科研教育管理、附则五个章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院在岗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由全院职工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由医院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有最终的决定权。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奖励 第四条设立先进集体奖和先进工作者奖。医院根据各科室及职工的年度工作情况,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1.积极抢救、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奖励300~3000元。忠于职守、严守制度、敢于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犯罪分子有功者,奖励300~3000元。 2.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方面有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后,取得显着成效的,奖励300~3000元。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增收或节支效果明显的,经科室(部门)提出,有关人员鉴定,院部批准,奖励200-500元。 3.医院工作人员受到病人来信表扬和送锦旗(镜框)每次奖励50元;病人直接通过新闻媒体表扬每次奖励300~500元。

第六条工作人员为医院争光,代表医院参加县级以上业务竞赛的获奖者,医院给予配套奖励1000元。在各类学会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奖励,医院配套奖励1500元。 第七条非业务类竞赛荣获县级以上奖项者,医院按1:0.5配套奖励。 第八条在工作岗位上无端受到病人指责谩骂能忍辱负重,继续履行职责的,奖励500~1000元,全院点名表扬。 第二节处罚 第九条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大类。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为一年或半年)、解聘、开除等。经济处罚分为扣奖、罚款等。 第十条医院工作人员凡被投诉有过错者,经奖惩委员会确认,处罚标准如下: 1.被病人或家属投诉到院部、县卫生局、信访局、县长热线者,一次扣当事人150元。 2.与患方发生斗殴者或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视情节一次扣奖500~1000元,由此带来 的医疗费用等,由当事人承担,并在院内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合格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发生在工作场所扣科室负责人200~500元。 3.职工在工作时间争吵,造成不良影响,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00元。 第十一条医院个人或科室因医疗和服务不当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影响医院声誉的,当事人及科室取消评先资格。经查实存在过错的,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被新闻媒体曝光,扣当事人500~1000元;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与年度考核挂钩,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科室、诊疗组或科里单元集体被新闻媒体曝光,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扣发科室 当月总奖金的10~20%。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 (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 (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 第三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第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开设“司法精神病专业”诊疗科目:(一)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二)设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室、办公室、检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于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可以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所有表格

信息采集原始表格 共包括11个表格,表格1到表格5为患者个人信息及随访信息数据的来源表格。灰色底色标记的条目为需录入系统的数据项。 表格6为患者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是无原始来源表格数据项条目的汇总,以便责任报告人完整收集相关信息。 表格7到表格11为汇总表格。灰色标记且画横线的条目不需录入。

表格1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附件3 个人基本信息表 姓名:编号□□□-□□□□□ 性别0未知的性别1男2女9未说明的性别□出生 日期 □□□□□□□□ 身份证号工作单位 本人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常住类型1户籍2非户籍□民族1汉族2少数民族□血型 1 A型 2 B型 3 O型 4 AB型5不详/ RH阴性:1否2是3不详□/□文化程度1文盲及半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技校/中专5大学专科及以上6不详□ 职业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2专业技术人员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4商业、服务业人员 5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7军人8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 婚姻状况1未婚 2 已婚3丧偶4离婚5未说明的婚姻状况□ 医疗费用支付方式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 □/□/□ 药物过敏史1无有:2青霉素3磺胺4链霉素5其他□/□/□/□暴露史1无有:2化学品 3毒物 4射线□/□/□ 既往史疾病 1无2高血压3糖尿病4冠心病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恶性肿瘤 7脑卒中8重性精神疾病9结核病10肝炎11其他法定传染病12职业病 13其他 □确诊时间年月/ □确诊时间年月/ □确诊时间年月 □确诊时间年月/ □确诊时间年月/ □确诊时间年月 手术1无2有:名称1 时间 / 名称2 时间□外伤1无2有:名称1 时间 / 名称2 时间□输血1无2有:原因1 时间 / 原因2 时间□ 家族史 父亲□/□/□/□/□/□母亲□/□/□/□/□/□ 兄弟姐妹□/□/□/□/□/□子女□/□/□/□/□/□ 1无2高血压3糖尿病4冠心病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恶性肿瘤7脑卒中8重性精神疾病9结核病10肝炎11先天畸形12其他 遗传病史1无2有:疾病名称□ 残疾情况1无残疾2 视力残疾3听力残疾4言语残疾5 肢体残疾 6智力残疾7精神残疾8其他残疾□/□/□/□/□/□ 生活环境* 厨房排风设施1无2油烟机3换气扇4烟囱□燃料类型1液化气2煤3天然气4沼气5柴火6其他□

重性精神疾病分类

重性精神疾病可分6类 一、精神分裂症: 诊断标准: 1、症状持续至少1个月。 2、符合症状学诊断标准: (1)联想障碍(2)妄想(3)幻觉(4)情感障碍(5)行为障碍(6)被动体验(7)意志减退 3、严重程序标准:自知力丧失或不全,或社会功能明显受损,或现实检验能力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4、排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以及精神活性物质,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并排除心境障碍。 二、双相情感障碍 诊断要点: 1、必须符合躁狂或轻噪狂发作,混合性发作及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一)噪狂发作:(1)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2)思维奔逸(3)意志增强(4)其它:常有睡眠需要减少,食欲、性欲增强等。 (二)抑郁发作: (1)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表现思维缓慢,言语和动作减少。(2)生物学特征性症状(食欲降低,体重下降,以及心境低落呈晨重夕轻的节律变化)。 (3)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2、严重程序特点:躁狂、抑郁发作及混合性发作均可能使病人感到痛苦,或使患者社会功能明显损害,但轻躁狂发作时社会功能无明显损害或程序很轻。 3、病程特点:躁狂发作或轻躁狂发作持续一周以上,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至少持续存在2周以上。 三、偏执性精神障碍 1、以系统妄想为主要临床症状。其妄想内容不荒廖离奇,不怪异,不泛化,较为固定和系统,带有较为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解释,与现实生活有一定联系,常见的妄想有被害、嫉妒、夸大、疑病和钟情等。 2、一般很少或不伴幻觉。 3、除了妄想内容相关的异常情感和意向行为外,患者其他的个人行为基本没有损害,人格保持相对完整。 4、病程及严重程序要求:持续性病程,至少达3个月,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丧失。 四、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只有在疾病的同一次发作中,明显而确实的分裂症症状和情感性症状同时出现或只相差几天。 1、有典型的抑郁或躁狂症状,同时具有精神分裂症症状,且两种症状同时存在,同样突出。 2、病程间歇性发作,症状缓解后间歇期无明显功能缺陷。 3、起病较急,发病可存在应激诱因。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司法鉴定精神病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导读:司法鉴定的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重性精神病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测试题及答案

重性精神病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测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符合《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管理治疗对象为() A 户籍为本地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B 本辖区常住重性精神病患者 C 本地医疗机构发现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2、本辖区常住重性精神病患者指() A 在本辖区连续居住2个月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 B 本辖区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 C 本辖区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重性精神病患者 3、对于病情稳定者重性精神病患者应该()月随访一次。 A 6 B 2 C 3 4、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性评估共分为()种 A 6 B 2 C 3 5、对于病情不稳定者重性精神病患者应该()天随访一次。 A 30 B 15 C 90 二、判断题(共2题,每题10分) 1、村卫生室主要职责是: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调查、登记、报告和患者家庭成员护理指导工作。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定期随访患者,指导监护人督促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督促患者按时复诊。参与重性精神

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 2、对于纳入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理念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危机干预。() 三、问答题(共1题,每题30分) 1、重性精神疾病危险性评估分级 重性精神病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测试题答案一、单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BCCAB 二、判断题(共2题,每题10分) √√ 三、问答题(共1题,每题30分)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关于患有精神病问题的请示

关于患有精神病问题的请示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一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以二次救助。 二、贫困精神病患者就医的优惠政策对2008年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年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的,新合办继续执行一年定额补助200元的政策。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者,新合报销比例提高到70%。具体事宜可到你所在乡镇民政办咨询。 发达地区可以再次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条件需同时具备: 1、持有残疾人证的精神病患者; 2、正在治疗服药的精神病患者; 3、持有低保证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病患者; 4、有精神疾病诊断证明和服药发票。补助标准:每人每年500元基本精神药物治疗费用补助。 一、贫困精神分裂者生活和医疗救助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一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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