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07•【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施行日期】1997.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6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仲裁劳动争议。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仲裁员的具体任职条件,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省属驻长沙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长沙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争议。
地、州、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的范围,由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20.03.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2月9日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二)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四)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书面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用工单位不得因被派遣劳动者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湘人社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8日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中央在湘企业、驻湘部队企业的劳动用工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或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企业实际运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024年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

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雇佣关系1.1雇佣关系确认本合同确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自合同生效日起,雇员同意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雇员支付报酬。
1.2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__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__年__月__日止,包括试用期为____个月,自20__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__年__月__日止。
1.3试用期在试用期内,雇主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天通知雇员;雇员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天通知雇主。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职责2.1工作内容雇员同意根据雇主的需要,在湖南省境内从事____工作。
2.2职责雇员应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职责,并遵守雇主的工作规定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3.1工作时间雇主应确保雇员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2休息休假雇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假、产假、婚假等休假待遇。
第四章劳动报酬4.1工资雇主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雇员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月一次,具体支付日期为每月的____日。
4.2加班费如雇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工作,雇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5.1劳动保护雇主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确保雇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2社会保险雇主应依法为雇员办理并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3补充保险雇主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雇员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补充保险,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5.4职业培训雇主应定期为雇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以提高雇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
雇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并在培训期间遵守雇主的培训规定。
第六章劳动纪律与保密6.1劳动纪律雇员应遵守雇主的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态度、工作场所行为规范等。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是湖南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的关键内容:1. 劳动合同的签订: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2. 试用期规定: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待遇等进行规定,确保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标准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条件和报酬,以及年假、法定节假日等休息休假制度。
4. 工资支付:明确工资支付的周期、方式以及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求。
5. 社会保险和福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6. 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
8.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9. 特殊群体保护:对未成年工、女性劳动者、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10. 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1. 法律责任: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应参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在实际应用中,应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文本,以确保符合当前的法律要求。
湖南省最新版劳动合同条例

湖南省最新版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者应当自收到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确认收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书面通知劳动者。
2024年湖南省劳动合同范本

2024年湖南省劳动合同范本甲方(用工方):乙方(劳动方):性别:身份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要求(一)、工作时间:1、乙方每个月有天休假,休假要提前1天向甲方告知,在甲方的批准下方可允许休假,甲方每个月至少批准乙方天假期。
2、正常约定的工作日内,乙方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小时。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以及甲方交代的其他事情。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待遇在本劳动合同中用工期限内,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每月应向乙方支付工资元(人民币)的劳动报酬;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甲方还向乙方支付200元(人民币)的劳动(养老)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
甲方每月共计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甲方最迟应在当月末后的五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乙方在甲方上班劳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及保护条件。
乙方在上班劳动时间,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伤,按国家工伤法规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由于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操作规程及自身、自然因素发生的伤、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劳动纪律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职业道德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接受甲方安全教育,其具体要求如下: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的;2、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3、有连续旷工行为的;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湖南省劳动合同范本

湖南省劳动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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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篇一:2016年湖南省劳动合同范本2016年湖南省劳动合同范甲方名称:地址:性质:娱乐、酒店、商业行业劳动合同书甲方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乙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期限为年。
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七条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第九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条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元,计件单价为元或完成工作额的%提成。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元。
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元或每个工作日加班加点工资为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工资为元或每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为元。
篇二:湖南省劳动合同范本编号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1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种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第九条甲方将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第十三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十四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三)年薪。
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元。
(四)其他工资形式。
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五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第二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具体缴纳比例和方式为:(一)基本养老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0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纳;(二)基本医疗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三)失业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1 %的比例缴纳;(四)工伤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五)生育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二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篇三:湖南省最新劳动合同书编号劳动合同书(示范通用文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印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