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模式办园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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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这种办园模式实行“管办分离”,即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地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这样,一方面通过免收租金,降低了举办者的办园成本,从而直接降低幼儿园收费,让社区的孩子以公办幼儿园的价格进入民办幼儿园;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的办园机构来管理,保障了教育质量。

在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学前教育方针变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

这一方针的转变,标志着政府主导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势,致力于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同时突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与普惠性。

为践行这一方针,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全国各省市都在进行着探索实践。

安徽省为了保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出台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其中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办园模式进行了规定,如落实改革类的政策措施,主要是由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的“公建民营”模式改革的探索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管理上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的改革,并规定各地应从实际出发,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改革。

可通过租赁、合作、承办、委托等经营方式,使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幼儿园国有产权的性质不变,有关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由教育主管部门立档保存。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灵活、约束有效的运行机制。

逐项登记幼儿园固定资产,确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镜湖区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

镜湖区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

镜湖区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镜湖区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举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增强镜湖区学前教育办学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2〕10号)、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等文件的通知》(皖教秘基〔2012〕9号)和《芜湖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建民营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由政府提供办园园舍和大型玩教具、教学设备、基本的教学桌面玩具、生活设施等保育教育设施设备,教育部门通过委派在编人员或者引进、招聘等方式委托有办园经验和办园资质的机构或公民个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举办幼儿园,幼儿园自主聘用教师、自主招生、自主负责日常办学与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为公办属性,即幼儿园园舍和场地等不动产、区财政经费投入购置的设施设备均属国有资产,承办人享有使用管理权;幼儿园的经费收支由区财政统一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坚持“政府投资建设群众普惠受益”的原则,实行“公建民营、委派或委托管理”的办园模式。

第五条区教育局与承办人签订协议,委派或委托承办人举办幼儿园。

承办人全权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并承担办园期间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办人应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安徽省和芜湖市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第六条区教育局是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对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联合督导部门进行督导评估。

区民政、卫生、综治、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区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管理。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献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新建或已经运营的公立幼儿园,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二条为规范我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发[2012]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河北省改制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献县区域内所有公建民营模式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改制园”)。

第二章改制园资产性质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县教育体育局(委托方)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办园资质的幼教集体、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改制园(受委托方)(同等条件下,本乡镇现任园长、教师优先)。

资质由教体局统一审核,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五条改制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受委托方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受托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改制园不得擅自处理改制园国有资产,不得以改制园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改制园收费由县教体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改制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备案后执行。

教体局可向改制园派驻优秀的公办教师,监督指导、参与管理和教学,支持和引导改制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

第七条改制园遵循分级管理、教体局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改制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导。

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

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

河南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在全省积极尝试、开展“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试点工作。

第二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兴建,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三条为规范我省“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1303号)精神,以及《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建民营”举办的幼儿园。

第二章幼儿园的资产性质和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承办者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承办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政府负责对幼儿园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

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负责对幼儿园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幼儿园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政府资金投入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土建设施建设,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

承办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学、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室外活动器材、桌椅、床具、厨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

第七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管理。

第三章准入和退出第九条建立准入机制。

各县(市、区)制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审批程序;制定具体的选择办法,以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选择和委托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办园。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献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由政府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政府出资新建或已经运营的公立幼儿园,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

第二条为规范我县“公建民营”幼儿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教发[2012]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河北省改制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献县区域内所有公建民营模式的幼儿园(以下简称“改制园”)。

第二章改制园资产性质及管理原则第四条县教育体育局(委托方)以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办园资质的幼教集体、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改制园(受委托方)(同等条件下,本乡镇现任园长、教师优先)。

资质由教体局统一审核,签订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五条改制园的土地及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有,受委托方在办园期间投资购买的设备等归受托方所有。

在委托办园之前,教体局组织相关部门、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改制园不得擅自处理改制园国有资产,不得以改制园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改制园收费由县教体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局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改制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备案后执行。

教体局可向改制园派驻优秀的公办教师,监督指导、参与管理和教学,支持和引导改制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

第七条改制园遵循分级管理、教体局主管、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度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度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务领域,推动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规划原则
01
02
03
公益性原则
敬老院作为公共福利机构 ,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以 服务社会、造福老年人为 主要目的。
市场化原则
在坚持公益性的基础上, 应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敬 老院的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
专业化原则
敬老院应引进专业化人才 ,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足老人的日常生活需求。
建设方式及资金来源
建设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同时,与相关部门协调 ,确保土地使用合法。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老人自筹。政府部门应给予政策支持 和资金补贴,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捐赠。
建设进度及时间安排
设计阶段
与设计单位合作完成项目设计,包括建筑主体设计、居住 区规划和配套设施安排等。
建筑主体
建设一栋三层高的主楼,包括老 人居住区和配套设施。主楼设计 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老人居住 需求,确保安全、舒适、实用。
居住区
老人居住区应配备单人间、双人 间和少量多人间,以适应不同需 求。每个房间应配有独立卫生间 、洗浴设施、电视和电话等基本
生活设施。
配套设施
主楼内应配备餐厅、活动室、医 疗室、护理站等配套设施,以满
度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实施方案背景介绍 • 实施方案总体规划 • 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 服务运营方案 • 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 • 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 实施方案效果评估与持续改进
01
实施方案背景介绍
度镇敬老院现状
敬老院建设年代久远,设施陈旧,服务水平不高,难以满足 老年人的需求。

公建民营的可行性分析

公建民营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xxxxx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建议书一、项目情况:1、项目概况:xxxxxxx2、项目实施预测投入:xxxxxxxxx3、项目建议分部分承包,实行“公建民营”。

把养老服务这块承包出去,减少政府的投资。

二、“公建民营”的可行性分析1、公建民营就是说项目由国家建设基础设施,由民间资本经营。

主管部门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文体服务等场所及设施,采取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在不改变产权性质的基础上改变经营方式,实行管理引进。

也就是说,由政府优惠提供服务设施及条件,根据协议约定,依法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参股以及出让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社会经营者,由其按照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社会经营者在满足“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及特困老人等入住前提下,由政府给予“政府补贴”,同时,根据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求,可以招收社会老人入住,并享受国家对养老服务业规定的所有优惠政策,期间,社会经营者以承包费、租金、分成等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经营利润。

2、政策依据国发[2013]35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民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运营。

天津市民政局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意见》,要求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建成后,一律实行公建民营;对于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改革。

3、公建民营的优势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性质仍属于国办养老院,只是在运营环节上加入社会力量,这既可以保持国办养老机构各种福利服务性质,又可以发挥民间运营团队的专业性。

关于公建民营托管运营方案

关于公建民营托管运营方案

关于公建民营托管运营方案XXX是一家专注XXX建民营养老机构托管运营的公司。

在我国老龄化严峻的形势下,公办敬老院是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但是由于接收群体的特殊性,一些供养服务机构存在法人地位缺失、运营管理滞后、照护人员短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7年,XXX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提高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利用率,增加老人住养人数。

公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以及接收特殊群体的限制,导致了资金短缺和服务人员缺乏等问题。

资金短缺主要是因为没有市场定价权,财务审批流程时间长,政府预算不足等原因,机构内无资金可用,运营、服务的提升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服务人员缺乏则是因为护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较低,招聘流程繁琐,常常会出现“招不到,留不到”的现象。

XXX的目标是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引进先进的养老行业管理经验,提高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利用率,增加老人住养人数,同时保持项目公益性、经营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提升原有住民的生活服务质量,并向更广大的普通老年人提供服务。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委托社会进行运营,解决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完善设施设备建设,吸引更多老年人前来接受服务。

二、公办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欠缺,设备设施缺乏,常年亏损。

三、委托运营发展前景:解决资金问题,运营方式更加先进稳健,用人问题得到解决,设施设备建设更加完善。

这些措施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综上所述,新郑市将采取“公办民营”养老托管建设方案,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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