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营与私营的异同

公营与私营的异同薛兆丰2011年5月16日本栏近期多篇文章,都涉及公营产品的提价问题,累计包括火车票、拥堵费、燃油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等。
网上的争议持续不断。
其中突出的两个焦点,一是公营机构本身是否具有涨价的合法性,二是公营机构是否具有涨价所需的市场信息。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大家必须精准地理解公营与私营之间的异同。
如前所述,只要一种商品具有“一人消费会妨碍他人消费”的特征,那么不论我们把这种特征称为“排他性”还是“竞争性”,也不论供应商是公营的还是私营的,供应商在提供这种商品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收费,就能同时起到两个作用:一是甄别需求较高的顾客,从而把有限的商品推到使用价值更高的用途上去,以减少社会成本;二是进行逼近的盈亏核算,从而为未来的同类投资提供依据。
反对公营产品调整价格——尤其是指“提价”,第一个理由,是“公益”顾名思义应该“低价”或“免费”。
然而,这是循环论证。
我们不能先将某种服务说成是公益,然后根据公益的含义,说它恰恰应该低价或免费。
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谁来付费?”既然世上没有免费午餐,那么要么就是“税收支付”,要么就是“用者自付”,当然也常见双管齐下的。
第一种方式,即“税收支付”,适用于难以甄别用者的场合。
国防和司法等公共服务,都是典型的例子。
当外敌的飞弹打过来时,政府再逐家逐户商议国防收费,成本显然过高。
警察在街上巡逻,对整个社区的潜在犯罪起着威慑作用,也难以认定谁的受益比谁更大。
在这些场合,公共开支应该由一般化的税收来支付。
然而,一旦甄别“消费者”的成本下降,那么“用者自付”原则就变得更加合理和可行,以致胜于一般化的税收。
没有哪条铁路、哪间诊所、哪座体育馆,是造福全体人民的。
它们只能造福特定的人。
在这些场合,哪怕供应者是政府或公营企业,开支也应该尽量采用“用者自付”原则来摊派。
由此可见,相对减少靠“税收支付”来资助的公共项目,相对增加靠“用者自付”来资助的公共项目,两者可能并不矛盾。
简单地把前者理解为加税,是没有意识到这两种资助方式各自优劣的缘故。
中小学管理:公立与民办之比较

中小学管理:公立与民办之比较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按不同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条件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旨在扩大教育机构的民办中小学。
比如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区的民办学校和城市打工子弟学校。
另一类是为满足人们对优质教育、多样化教育的需求而设立的民办学校。
后一类学校由于迎合了多样化教育的需求,办学资金相对雄厚,起点较高,办学的基本条件较好,相比前一类学校更容易得到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在学校管理中也容易形成自己的特点;因此,本文中的民办学校主要指后一类民办学校。
这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上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一、管理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是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之间管理权力分配的制度。
它分为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两部分。
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不仅涉及教育行政机构之间设置、管理系统权限的划分,执政党或成为合法办学主体的社会团体与个人,也参与教育权力分配。
在教育管理体制中,公办和民办学校由于办学主体的不同,教育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管理特点也迥异。
(一)办学主体。
公办学校由政府举办。
公办中小学网点多,范围广,行政管得多却难管好。
一方面投入不足,另一方面资金浪费又较严重。
在无法全面提高教学水平,教育成果又与政绩紧密相连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大搞“形象工程”,把有限的资金集中投入重点学校,致使其他学校运行困难。
民办中小学由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
相对政府办学,举办者在开办之初往往只投资于一所学校,资金集中在较小的范围使用,资金比较充裕,投资者往往直接参与管理。
这样,举办者能有效地约束内部管理者的行为,关注办学效益。
(二)教育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
对于公办学校,行政部门和学校仍然权限不清。
理论界推崇的“校本管理”缺乏完善的教育中介机构来保证教育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实现,这样使得教育行政迟迟不轻易分权,仍然沿用以往的科层管理模式。
校长在实践中一边奉行行政管理的观念和方式,一边又垄断手中稀少的权力并倾向在其职权范围外张扬。
自考本科 公办民办

自考本科公办民办自考本科公办与民办学校是两种不同的教育体制,各有各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将从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就业与发展等方面比较公办与民办自考本科学校。
首先,公办自考本科学校的教学质量相对较高。
公办学校一般由政府直接管理,拥有更多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
公办学校的师资力量更加稳定,教师的素质和教学水平经过严格选拔和培养,能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
公办学校的教学资源更丰富,包括实验室、图书馆、学习设施等,可以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此外,公办学校的教学大纲和考试标准更为严格,能够保证学生接受到更全面、系统的知识教育。
然而,公办自考本科学校的录取难度相对较高,竞争激烈。
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有限,学生需要通过考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选拔。
录取学生的条件相对较高,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成绩要求较高。
这也导致了公办学校的学费相对较高,适合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
相比之下,民办自考本科学校的录取相对较容易。
这些学校往往更加注重学生的个人发展和能力培养,选拔的标准相对较灵活。
民办学校的学费相对较低,适合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学生。
此外,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相对较低,不受政府财政支持,可以更加灵活地运作和发展。
然而,民办自考本科学校的教学质量相对较低。
这些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相对有限,难以提供与公办学校相媲美的教育质量。
部分民办学校存在教学资源不足、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
学生在选择民办学校时需要仔细评估其教学质量和声誉,避免因为一些不负责任的民办学校导致学习质量下降。
就业与发展方面,公办自考本科学校相对更有竞争力。
公办学校的学历认可度较高,对于找工作或升职上岗有更多的机会。
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更倾向于招收公办学校的毕业生。
而民办学校的学历认可度较低,学生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能力去争取就业的机会。
综上所述,公办自考本科学校和民办自考本科学校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
选择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来进行权衡和选择。
无论选择公办还是民办学校,都要注重选择优质的学校,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文/阎青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
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

作为建构一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业的不同类型的模式,公办民营与民办公助在全球化的今天,已经成为国家与政府适应时代的变革,利用现代性社会的专业分工和善用社会力的主要手段。
公办民营指的是政府委托民间来经管自己以公共权力兴办的设施和事业。
民办公助指的是民间组织或机构兴办的事业和设施,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设施或事业的产权主体是政府还是民间机构或组织。
在中国,公办民营与民办公助最先发端的领域不是社会福利和老年人服务,而是教育和医疗领域。
这两个领域首开先河,以民办民营和市场化、产业化方式加速了民间力量的生长。
到现在,这两个领域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已经具备了足够大的规模、专业的人才队伍、相当的资金积累和资源储备,在这样的基础上做公办民营与民办公助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创新,尽管还要经历曲折和失败,不过,总算有了一个基底,不至处处捉襟见肘,发展的总趋势是向好的。
而老年人福利服务领域则大不同。
由于中国曾是年轻化社会,老人服务的需求不大,政府建设的社会福利院数量极少,而且大都为健康的孤寡老人服务,专业的长期照护人才队伍成长不起来。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逐渐进入老龄社会,是社会需求推动了老年服务社会供给的成长,也为民办老人院开辟了市场生存发展的空间。
民办老人院的开拓成长是我国社会福利体制变革的一件大事。
可以说,中国的老年人服务业是新兴产业,历史最长的民办老人院创办时间尚不足16年。
截至2009年底,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为1.67亿,占总人口12.5%,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900万,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共3159万人。
[1]失能率为19%,其中城市为14.6%,农村已超过20%。
[2]而我国老年人服务机构创办时间最长的民办院尚不足16年,全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3]养老床位总数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59%。
在职护理人员只有20多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只有2万多人。
公立医院与私立非营利医院的差别

公立医院与私立非营利医院的差别引言概述:
公立医院和私立非营利医院在医疗服务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在性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公立医院与私立非营利医院的差别进行详细比较。
一、性质差异
1.1 公立医院:由政府出资兴建和管理,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
1.2 私立非营利医院:由非营利组织或者私人投资兴建,主要以提供医疗服务为目的,盈利较少。
二、管理模式不同
2.1 公立医院:通常由政府管理,决策过程较为繁琐,管理体制相对僵化。
2.2 私立非营利医院:管理灵便,决策效率高,可以更快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
三、服务对象
3.1 公立医院:主要服务对象为全社会的居民,包括低收入群体。
3.2 私立非营利医院:服务对象多为有医疗保险或者较高收入的人群,提供更高端的医疗服务。
四、财务状况
4.1 公立医院:主要依赖政府拨款和医疗保险等公共资源,运营资金相对稳定。
4.2 私立非营利医院:主要依靠捐赠、慈悲和医疗服务收入维持运营,经济压力较大。
五、服务质量和设施水平
5.1 公立医院:通常设施较为陈旧,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5.2 私立非营利医院:设施先进、服务水平高,医疗技术和设备更新快,服务质量相对较高。
结论:
公立医院和私立非营利医院在性质、管理、服务对象、财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公立医院主要由政府出资管理,服务全社会居民,财务相对稳定;而私立非营利医院由非营利组织或者私人投资兴建,服务对象多为高收入人群,经济压力较大。
在选择医疗机构时,患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做出合适的选择。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策导读

发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 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8
《意见》导读
原文摘录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 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定的承包费,监督相关服务与运营。这种形式相对简单,操作相对成熟。
模
2 租赁式
式
即把养老服务机构的资产承租给社会经营者使用,政府根据合同收取一定
的租金,监督租赁的财产不受损失。
3 合营式
即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由社会经营者部分代行,根据政府与社会经
营者双方的资金及精力投入比例、以及能力优势分配经营服务权,通过协
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
政策汇总 政策解析
关于公建民营
1
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即公办民营,是指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 的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与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脱钩,交给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政 府部门不再插手。
1 承包式
即把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权转让给社会经营者,政府根据协议收取一
进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公办养老 部、发展改革委决定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继续开
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展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
14
《试点通知》对比: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 强化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和保障,履行政府 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从自身能够办到的事情改起,从特殊困难老年人 最需要的事情改起,从社会舆论最关切的事情改 起,不断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创造一 批管用实用的先进做法,为本区域乃至全国公办 养老机构发展改革积累经验。
我国公办福利组织与民办的对比总结

一、我国公办、民福利组织现状近年来,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造福了老弱病残和很多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大社会,小政府”的观念日益推广,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福利事业的社会化才是人们奉献爱心的真正平台。
目前,在国家社会福利的政策感召和激励之下,民间力量创建民办福利组织、举办福利服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势头。
以福利社会化为主要特征得福利供给途径多元化趋势明显,这也是当代国际上社会福利模式中的流行做法和发展大趋势,更是当代公共管理改革发展浪潮的重要特征和内容之一,这也代表了中国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向,未来,我们可以看到的不仅仅是公办福利组织,还可以看到更多的民办福利组织活跃在福利事业之中。
由于上述的福利社会化发展,才有了在2003年伊始,民政部开始的对我国公办社会机构改革的举措,对难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据此起草了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和公办民营”的指导意见。
这一意见的核心,是要彻底改变我国公办福利机构公办、公建、公管、公营等“一公到底”的办院形式,将经营主体从政府向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多种民间力量过渡,通过改制、承包、租赁等形式,并通过对财政拨款机制的改革,以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来大理促进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逐步实现“民办公助”。
目前,由于各地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社会福利事业优惠政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福利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止到2010年5月,我国共有社会福利机构3721家,仅福州市就有78家之多,其中民办福利组织成功占据了半边天。
接下来,民政部将继续研究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支持政策,起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使得国家政策在社会福利服务市场中发挥公平、公正的作用,使民办福利组织与公办福利组织可以并驾齐驱走在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康庄大道上,一同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
现在我国公办社会福利组织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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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营”与“公建民营”的异同
文/ 阎青春
“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细究起来却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公办民营”指的是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更快地与行政部门脱钩,交由民间组织或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管理和服务运营模式并存、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发展局面。
“公建民营”则是指在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时,各级政府要摒弃过去那种包办包管、高耗低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办管分离的发展思路,由政府出资,招标社会组织或服务团体去经办和管理运作,政府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起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两者之间的联系体现在:首先,它们所涉及的都是同一事物,都是政府已经办起来的或想要建设的养老机构应该采取什么方式举办与管理;其次,它们都与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
同时,“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又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形式,因此,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在盘活存量,对已经办起来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制改革,建立起全新的顺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在发展增量,政府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时进行改革创新,转变投资方式,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所要投入的资金换一种方式投入,不再直接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而是遴选其他社会力量去建去管,由此打破公办养老机构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体制弊端,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公办民营”: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机制引入养老服务领域
要搞好“公办民营”,其核心是加速改制改组。
必须突破计划经济年代沿袭下来的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根本障碍;要尽快摒弃部门利益和事业单位、个人因身份标记就能从政府轻轻松松得到的资源分配和既得利益。
具体而言,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引进并运用到养老服务领域,切实做到四个转变:
首先,改变国家为公办养老机构定事业编制规格、定人员编制数量、定财政划拨经费额度的老做法,引入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改制,变公办养老机构的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所有或其他非公有制成分所有。
其次,变财政全额事业拨款为按养护“三无”、“五保”老人数量由财政出资全额购买服务和按机构床位、按养护老年人数量的补贴标准以及按运行情况由财政予以适量适度补贴。
第三,变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铁交椅、铁饭碗、事业单位标记的干部、职工身份为全新的聘任制、合同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灵活的激励机制,把一潭死水变成一湾活水,把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人浮于事的用人用工制度变成以事定岗、以岗定责、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第四,把工资按职级年限固定、论资排辈、能升不能降的旧分配制度变为薪酬与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真正按劳取酬的新分配制度。
公办民营的实施是一场真正意义上政事分离的变革,是养老服务领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用人用工制度、分配制度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公办民营的推行必将会对养老服务业态的形成,对各类养老机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公平合理开展竞争、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和极其深远的影响。
“公建民营”:改变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出资经办方式
“公建民营”,其核心也是改革政府对养老机构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
首当其冲的则是对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出资经办方式进行根本性的改变。
它要求各级政府遵照《城乡老年人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需要对某个城市或某些达到《标准》要求必须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实施建设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从机构建设到管理运营完全由政府一揽子都包下来,而是要打破这种包办包管的旧体制,虽然依旧是政府出资全部或大部,但却不再由政府直接经办,而是与市场经济接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由中标的社会服务团体、民间组织、企业或个人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基本建设,并在建成后负责管理、服务和运营,政府则超脱于具体操作的事务之外,充当起真正的宏观管理、检查监督角色,依据《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标书、协议的承诺对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质询和惩戒。
一般说来,“公建民营”属于国家建设福利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所采取的常规做法。
这在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是常见的。
“公建民营”的要求很严格:首先,这种福利型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护理机构,要解决老年人群中高龄、失能失智老人对专业养老护理服务的需求,并优先保障“三无”、“五保”、军烈属和经济困难的低收入老人的护理服务需求。
而对那些享乐型、休闲度假、健康养生型的高档养老机构则由市场去自发调节,不在政府出资建设之列;其次,必须建立和实施基本的公共财政政策,明确政府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责任,才能使各级政府真正成为这类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建设的投资主体;第三,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一套完备的检查监督机制,才能使这种做法依法依规、公平有序地进行;第四,这种做法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紧密相关。
在经济尚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只能先从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有财政承受能力的地区做起,再逐步推展到全国。
目前在那些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地区,限于财力不足,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离大面积推行“公建民营”还有相当距离,先从“民办公助”做起更切实、更妥贴,更有实效。
因为从政府的角度而言,首先,“民办公助”的投资主体是民间力量,政府只是相应的资助,出的是小钱,发挥的却是大作用,可以调动民间力量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成政府想做却限于财力还一时做不了的大事情;其次,政府资助未能改变其他多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性质,因此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可以更多地和物质利益原则挂钩,与市场经济接轨,带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第三,政府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政府的意图、老年人的需要以及机构发展需要坚持的正确方向贯彻进去,政府能够随时施加一定的干预和影响,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只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强,在福利和公益服务领域的“民办公助”才可以逐步让位给“公建民营”,这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护理机构的福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才更能够真正凸显出来。
(作者系全国老龄办副主任)
《养老》2011年10月总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