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采光日照时间间距详解及国家采光日照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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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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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04日
【正文】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整理)长春市日照间距规定

(整理)长春市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标题】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年09月04日【生效日期】 1998年09月04日【正文】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吉林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吉林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楼,学校教学医院、疗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等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其中最大退让距离为准。

第七条在吉林市城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各类非工业建筑,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临城市主要干道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四)涉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通道、重要地段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时,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五)新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为市政公共管线及设施专属用地,小区配套管线不可使用。

第八条在环城公路以内,除必须架空改造的轨道交通线路、铁路及其接触网外,原则上不就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采用钢管型杆塔以减少走廊占地面积,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在中心城区内,供电、供热、供水、雨排、污排泵站等市政配套用房宜设置地下。

吉林白山 日照计算标准

吉林白山 日照计算标准

吉林白山日照计算标准
吉林白山市的日照计算标准主要参考了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 50196-2013)等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标准,吉林白山市的日照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时数计算:根据建筑所处的经纬度、建筑高度和方位等因素,计算建筑物接受日照的时数。

2.采光计算: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窗户面积、透光材料、室内外照度等因素,计算建筑物的采光系数。

3.采光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规定室内照度、采光系数等标准,以保证室内光照质量和舒适度。

4.遮阳计算: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窗户面积、遮阳板的材料和尺寸等因素,计算建筑物的遮阳系数。

5.遮阳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规定遮阳板的尺寸和材料等标准,以保证室内温度适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日照计算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同时,在进行日照计算和设计时,应考虑到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地形、环境等因素,以确保建筑物的舒适度和节能性。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采光是指通过占用他人的土地,让自己的建筑物可以有充足的自然光线照射到室内。

而采光权是指在建筑物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上,不得对采光造成妨碍和影响的权利。

距离规定是对采光权的具体限制和要求的规定,其中包括距离的要求、立面的要求等。

首先,距离规定可以是对建筑物间距的要求。

为了保证采光权的正当性和完整性,建筑物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这个距离可以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楼层数量、立面朝向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建筑物越高,距离要求越远,以确保充足的自然光线进入室内。

此外,建筑物的立面朝向也会对距离规定产生影响。

如果建筑物的正面朝向其他建筑物,为了避免阻挡光线,距离规定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其次,距离规定还可以是对建筑物与界限之间的距离要求。

界限可以是任何与采光有关的物体,比如墙体、树木、灯柱等。

为了避免这些物体阻挡光线,距离规定可能会要求建筑物离界限保持一定的距离。

而这个距离也会根据建筑物高度、楼层数量、界限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例如,如果建筑物高度较低,对采光的影响相对较小,那么距离规定可能会相对宽松。

但如果建筑物高度较高,需要更多的自然光线,那么距离规定可能会更为严格。

最后,距离规定还可以是对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求。

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相邻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采光空间,避免互相影响。

一般来说,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该足够保证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需求,充分利用阳光资源,减少对彼此光线的阻挡。

总的来说,距离规定是对采光权的一种保护措施,目的是确保每个建筑物都能够获得充足的自然光线。

距离规定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楼层数量、立面朝向、界限类型等因素来确定,并且在不同的规划区域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

通过合理的距离规定,可以提高建筑物采光品质,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品质。

建筑间距系数

建筑间距系数

一、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二、从建筑间距的立法来看,尚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中涉及到了采光权的问题。

全国目前只有北京市和辽宁省的大连市、沈阳市,山西省的大同市,吉林省的长春市有比较详细的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采光权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四、上网搜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查看中五、住宅 2. 1)的内容,其中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 基本规定-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FA建筑工程标准2007-06-05 16:21:26 阅读23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表3.3.1 不同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四、上网搜索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最新规定五、参照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最新规定,上网搜索查看你家的建筑与新建的建筑间距最小距离H=1.7*h式中:H为拟建建筑物与你家现建筑物的距离;1.7为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建筑间距系数;h为你家现建筑物的高度(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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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

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采光。

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

采光间距为遮光建筑的高度乘以采光系数。

第四十七条正向采光(指南向,简称正向,下同)的平行多层住宅楼(简称住宅楼,下同)的采光系数: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

东西向采光的住宅楼山墙与南侧正向住宅楼及北侧正向住宅楼、正向住宅楼山墙与东西向采光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

第四十八条非正向平行布臵的住宅楼根据长边与东、西向不同的夹角按下列规定确定采光系数。

(一)当夹角在0°至1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
(二)当夹角在15°至30°(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3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
(三)当夹角在30°至4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2,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35,新区为1.6;
(四)当夹角在45°至60°(含本数)时,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
(五)当夹角大于60°至90°,旧城区改造的为1.4,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6,新区为1.9。

第四十九条多层塔式建筑与北侧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与东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0.8。

新建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之间的及上述建筑与新建住宅之间的采光间距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但与原有住宅的采光间距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十条周边庭院式住宅楼,正向、东向、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均不得小于2.0。

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或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采光系数为2.0。

第五十二条建筑位臵有地形高差的,采光间距另行确定。

第五十三条在原有建筑的北、东、西侧建设住宅楼或有采光要求的其他建筑,必须考虑原建筑按规划要求重建时的采光间距。

第五十四条其他建筑对北、东、西侧住宅楼采光间距的要求与住宅楼相同。

第五十五条采光间距与其他规范要求的建筑间距不一致时,应以最大值为准。

第五十六条办公楼、集体宿舍、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建筑的采光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 我国建筑气候区的划分有几类呢?
石家庄律师网:
时间:2011年12月13日
我国建筑气候区分为以下七类:
一、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冬季防寒、保温、防冻等要求,夏季可不考虑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使建筑物满足冬季日照和防御寒风的要求;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冬季密闭性,合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差较大及大风的不利影响;屋面构造应考虑积雪及冻融危害;施工应考虑冬季漫长严寒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I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太原、郑州、西安、兰州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防寒、保温、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满足冬季日照并防御寒风的要求,主要房间宜避西晒;应注意防暴雨;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冬季密闭性且兼顾夏季通风和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较差大、多大风的不利影响;建筑物宜有防冰雹和防雷措施;施工应考虑冬季寒冷期较长和夏季多暴雨的特点。

三、II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合肥、武汉、南昌、福州、长沙、成都、重庆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适当兼顾防寒。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建筑物应避西晒,并满足防雨、防潮、防洪、防雷击要求;夏季施工应有防高温和防雨的措施。

3)III类A区建筑物尚应注意防热带风暴和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4)III类B区北部建筑物的屋面尚应预防冬季积雪危害。

四、IV类建筑气候区(包括广州、香港、南宁、汉口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区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防雨要求,冬季可不考虑防寒、保温。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宜开敞通透,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宜设遮阳;应注意防暴雨、防洪、防潮、防雷击;夏季施工应有防高温和暴雨的措施。

3)IV类A区建筑物尚应注意防热带风暴和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4)IV类B区内云南的河谷地区建筑物尚应注意屋面及墙身抗裂。

五、V类建筑气候区(包括贵阳、昆明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满足湿季防雨和通风要求,可不考虑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宜使湿季有较好自然通风,主要房间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应注意防潮、防雷击;施工应有防雨的措施。

3)V类A区建筑尚应注意防寒。

4)V类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雷。

六、V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拉萨、西宁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充分满足防寒、保温、防冻的要求,夏天不需考虑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注意防寒风与风沙;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密闭性,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结构上应注意大风的不利作用,地基及地下管道应考虑冻土的影响;施工应注意冬季严寒的特点。

3)VI类C区和VI类B区尚应注意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

4)VI类C区东部建筑物尚应注意防雷击。


七、VI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银川、乌鲁木齐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防寒、保温、防冻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以防寒风与风沙,争取冬季日照为主;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密闭性,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房屋外围护结构宜厚重;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较差和日较差均大以及大风等的不利作用;施工应注意冬季低温、干燥多风沙以及温差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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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
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略)
5.0.
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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