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
美国法律案例摘要(3篇)

第1篇一、背景1972年,美国水门事件爆发,导致时任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陷入政治危机。
1974年,美国国会启动了对尼克松的弹劾程序,而水门事件中涉及的录音带成为了关键证据。
尼克松拒绝交出录音带,引发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录音带争议”。
1974年7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判决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
这就是著名的“美国诉尼克松”案。
二、案件简介1973年,美国特别检察官阿奇博尔德·考克斯在调查水门事件时,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白宫录音带。
尼克松拒绝交出,并声称录音带属于总统特权。
此后,考克斯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下令尼克松交出录音带。
地方法院判决尼克松败诉,要求其交出录音带。
尼克松不服,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随后,尼克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结果1974年7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判决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
在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认为,总统特权不适用于行政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录音带是水门事件的关键证据,尼克松拒绝交出录音带,已构成犯罪。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尼克松必须交出录音带。
四、判决意义美国诉尼克松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
该案确立了以下原则:1. 总统特权不适用于行政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这意味着,即使总统享有特权,也不能用于掩盖犯罪行为。
2. 法院有权要求总统交出证据,以查明犯罪行为。
这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3. 该案加强了美国司法体系的权威,对美国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案例分析1. 录音带争议:录音带是水门事件的关键证据,尼克松拒绝交出录音带,引发了争议。
最高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录音带的重要性,为揭露水门事件真相提供了关键证据。
2. 总统特权:美国诉尼克松案中,最高法院明确了总统特权不适用于行政过程中的犯罪行为。
这一判决,限制了总统的权力,保障了司法公正。
3. 司法独立:最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美国法律著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奥本海默诉美国案(Obergefell v. Hodges)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
该案涉及同性婚姻在美国的合法性,最终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此举标志着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
二、案情概述本案的原告包括14对同性伴侣和3个组织,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州。
这些原告在各自的州均遭遇了同性婚姻合法性的挑战。
他们主张,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
被告则是各州的州长、州务卿等官员,他们主张各州有权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政策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各州不能根据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来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同性伴侣有权获得婚姻权利,包括结婚、离婚、继承等。
2. 各州不能以性别、性取向等理由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3. 各州不能以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为理由来拒绝承认其他州的同性婚姻。
四、判决影响奥本海默诉美国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同性婚姻合法化:该判决使同性婚姻在全美范围内合法,为同性伴侣提供了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地位。
2. 社会观念转变:该判决有助于改变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偏见,推动社会观念的进步。
3. 法律体系完善:该判决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完善美国的法律体系。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奥本海默诉美国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同性伴侣是否享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法院最终认为,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这体现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本案中,被告主张各州有权根据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来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然而,法院认为,这种主张与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相冲突。
美国法律责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责任体系严谨、完善,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
本文将分享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责任案例,以期为我国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辛普森案件1. 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家中被杀害。
警方很快将矛头指向辛普森,经过调查,辛普森被正式起诉。
2. 案件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运用了强大的辩护策略,使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犯罪事实产生怀疑。
最终,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3. 案件分析辛普森案件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引发了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
虽然辛普森在民事案件中败诉,但刑事案件的胜诉使得他免受牢狱之灾。
这反映出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三、案例二: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案1. 案件背景2016年5月7日,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起特斯拉Model S电动汽车自动驾驶事故,导致一名女子死亡。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自动驾驶模式。
2. 案件过程特斯拉公司因涉嫌误导消费者,被指控违反了多项法规。
此外,受害者家属也对特斯拉提起了诉讼。
3. 案件分析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案引发了对自动驾驶技术安全性的广泛关注。
美国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特斯拉进行了严格的调查,并对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
这表明美国在处理新兴技术领域的事故案件时,注重对法规的完善和监督。
四、案例三:Facebook数据泄露案1. 案件背景2018年3月,美国社交巨头Facebook被曝出5000万用户数据泄露事件。
这些数据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用于政治营销活动。
2. 案件过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Facebook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50亿美元的罚款。
此外,Facebook还面临多起诉讼。
3. 案件分析Facebook数据泄露案暴露出互联网巨头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存在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

美国最高法院案例解析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三个独立系统之一,它是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执行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
在每年十月到次年翌年六月期间,最高法院会审理一些高度引人注目的案件,这些案件对美国政治、文化和社会都有着深远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解析一些经典的最高法院案例。
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教育委员会案中做出了具有历史性的裁决。
这个案件涉及到密西西比州的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法院裁定这种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禁止各州采取任何“基于种族的分离和不平等”的措施。
这个重要的裁决打破了美国南部持久存在的种族隔离制度,同时也启发了其他的民权运动和客观报导,成为了美国现代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 Miranda v. Arizona1966 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对被捕嫌犯进行讯问的台词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法院裁定,被捕嫌犯必须在被讯问前知晓他或她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律师援助,并且能够放弃这些权利。
这个裁决直接导致了美国警方讯问嫌犯的做法的改变,为被捕嫌犯提供了基本的权利保护。
3. Roe v. Wade1973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另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裁决。
法院裁定妇女有权利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内终止妊娠,而各州的禁止境内的无人盯视堕胎手术是违宪的。
这一决定引发了美国全国关于妇女堕胎的激烈辩论,进一步推动了妇女的权利和权利动员。
4. Obergefell v. Hodges2015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奥伯格费尔斯诉霍奇斯案中做出了一项重大裁决。
法院裁定各州不能禁止同性恋者结婚,并承认同性婚姻在联邦法律上的合法性。
这一裁决是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胜利的里程碑事件,导致美国各个州的婚姻法都遵循这一统一标准。
5. Citizens United v. FEC2010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公民联合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中做出了得到广泛争议的裁决。
美国大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该案源于美国南卡罗来纳州一个小镇——图姆斯维尔镇。
1951年,当地黑人学校的学生家长向当地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取消该校的黑人分校,将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合校就读。
然而,当地教育委员会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由,拒绝了这一申请。
于是,家长将案件上诉至联邦地区法院,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美国宪法是否禁止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制度。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剥夺任何人在州管辖范围内享有的平等保护权利。
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种族隔离制度是否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平等保护权利。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在联邦地区法院审理过程中,黑人家长提出了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权利的主张。
然而,法院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原则源于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该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制度合法。
2.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在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布朗案与另一个涉及种族隔离制度的案件——华盛顿诉戴维斯案(Washington v. Davis)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对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权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在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以9比0的绝对多数通过了布朗案判决。
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代表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指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权利。
沃伦大法官认为,种族隔离制度不仅对黑人学生的教育权利造成损害,而且对整个国家的道德和正义构成了威胁。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该案的判决宣告了种族隔离制度的非法性,为美国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基础。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约翰·史密斯(以下简称史密斯)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身体严重受损,遂将被告汤姆·布朗(以下简称布朗)告上法庭,要求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史密斯在布朗的家中洗澡时,因布朗未对家中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布朗是否具有过错?2. 布朗的过错是否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布朗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布朗具有过错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有义务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然而,布朗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给史密斯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具有过错。
(二)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那么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布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判决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布朗赔偿史密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家用电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十个美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性和复杂性而闻名,许多法律案例不仅对当时的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也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案例,旨在展现美国法律的发展脉络和司法理念。
1.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这一案例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石。
马伯里曾任美国国务卿,在他离任时,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命他为联邦法院法官。
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及时批准这一任命,新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上任后,马伯里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要求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履行任命。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由于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赋予最高法院发出命令状的权力,因此马伯里有权获得这一命令状。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同时指出,这一判决可能违反了宪法,因此他否决了命令状的颁发。
这一判决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
2. 案例二:斯科特诉桑德福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这一案例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律案件之一。
斯科特是一位非洲裔奴隶,他声称自己已获得自由,但他的主人将其带回了居住在密苏里州(当时允许奴隶制)的住所。
斯科特因此起诉桑德福特,要求获得自由。
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判决斯科特无权起诉,因为他是奴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此外,法院还宣布联邦政府无权禁止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存在。
这一判决加剧了南北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了美国内战的爆发。
3. 案例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这一案例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
布朗是一位黑人学生,她因为种族歧视而无法进入当地的白人学校就读。
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判决,根据“隔离即不平等”的原则,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这一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新的动力,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的追求。
美国著名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1951年,在阿拉巴马州托斯图萨市,一名名叫布鲁斯·布朗的非裔美国小学生,因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其就读白人学校而提起诉讼。
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最终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宣布了“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宪,从而开启了美国教育领域反种族歧视的序幕。
二、案件过程1. 原告方:布鲁斯·布朗和他的家长1951年,布鲁斯·布朗年仅六岁,本应就读当地的白人学校。
然而,由于当地教育委员会坚持“隔离但平等”的政策,布鲁斯被拒绝入学。
在家长的坚持下,他们向阿拉巴马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让布鲁斯就读白人学校。
2. 被告方: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被告方坚称,根据当时的法律,黑白学生可以分别就读不同学校,但教育条件必须平等。
因此,他们拒绝布鲁斯就读白人学校。
3. 地方法院判决阿拉巴马州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支持教育委员会,维持“隔离但平等”的政策。
4. 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布鲁斯·布朗及其家长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1952年发生的弗格森诉教育委员会案,该案与布朗案类似。
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宣布“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宪。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法律制度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反种族歧视:该案判决宣布“隔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宪,为美国反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美国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都以布朗案为依据,推动反种族歧视的进程。
2. 教育平等:布朗案判决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推动美国教育领域的平等。
此后,美国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扩大教育投入、改善教育条件等,以实现教育平等。
3. 社会变革:布朗案判决激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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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伍斯特诉佐治亚州(WORCESTER v. THE STATE OF GEOGIA ), 31 U.S.515, 1832 WL 3389(U.S.Ga)案件时间:1832年案件背景:非印第安人伍斯特未经其所在的佐治亚州允许,进入切罗基印第安人部落保留区,被州法院判定有罪并处以四年重劳动监禁。
原告向最高法院起诉,认为他被定罪的依据佐治亚州法违宪。
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原告:西蒙·A·伍斯特被告:佐治亚州判决法官: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胜诉,佐治亚州判决伍斯特在佐治亚州监狱服重劳动监禁的判决违宪,应被驳回并废止。
争论焦点:佐治亚州是否有权对切罗基印第安人保护区进行管理。
法官推理:1 切罗基部族等印第安部族是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在领土范围内有排他性的自治权:(1)在殖民时期,欧洲国家为了减少相互竞争确立了协调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影响印第安人的权力与权利;(2)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与切罗基部族之间所签订的条约中的部分措辞并不能被理解为切罗基部族放弃了其自治权;(3)宪法颁布后美国与切罗基部族签订的条约明确认识的了切罗基部族的自治权;(4)美国与印第安部族反复签署条约的实际状况说明美国承认其自治权。
2 切罗基部族是一个有自己领土的独特共同体,并有详细勘定的边境线,与切罗基部族的交往权力在于国会,因此佐治亚州强制干涉合众国与切罗基之间关系的法律违宪;3 依据违宪的法律进行的判决也是违宪的,应该被驳回并废止。
案件名称:约翰逊诉迈金托什案(Johnson v. M’Intosh ),(21 U.S. 543)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1773年和1775年一批投资者违反1763年英国国王公告和1779年弗吉尼亚议会关于不允许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的规定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人手中购买了土地。
1818年合众国将这些土地出让给威廉·迈金托什,结果这些购买土地者对迈金托什提出公诉,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原告:1773年和1775年购买土地的投资者被告:威廉·迈金托什判决法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结果:原告败诉,威廉·迈金托什获得土地争论焦点:合众国法律是否承认印第安人有将土地出卖的产权法官推理:(1)酋长们有权转让土地;这些部落正当地占有它们所出售的土地;(2)土地产权依赖于所在国家的法律;需要审查自然法和审判所要援引的规则(3)欧洲列强确立的发现赋予产权的原则;这些原则将原住民排除,原住民虽仍拥有这些土地,但他们不能随心所欲的处置他们的土地,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归欧洲国家所有(4)这些原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英国也一样(5)合众国各州继承了英国的政府管理权利和对土地的权利,合众国对边界内所有的土地拥有产权,但承认印第安人的占有权(6)英国国王公告严格禁止对保留地的购买、殖民或占领;弗吉尼亚州法案规定为私人目的无权从印第安人手中购买土地(7)领土转让给了合众国政府,同时以为着土地产权的转移(8)不同的人和政府之间不能同时对同一块土地拥有绝对的产权,合众国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产群,这一点从未受到质疑(9)无论合众国从英国手中继承过来的这种产权是英国以何种方式取得的,总之合众国继承了这一产权,最高法院就不能反对合众国政府拥有这一产权(10)印第安人好斗的性格使一般的调整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关系的法律不能适用;寻求某种新的不同的规则不可避免但面临大的困难(11)无论一种原则如何违背自然权利,只要在开始时就宣称它,然后维护它,并且根据这个原则建立了一个国家并且国家的绝大多数财产权来源于此,那么这个原则就成为法律并不可质疑。
对印第安人来说正是这样。
(12)本案中原本是印第安人占有的土地现在属于合众国拥有最终产权,印第安人并不拥有土地的终极支配权,即印第安人并不拥有这些土地的产权,原告与印第安人之间的交易不合法,原告败诉。
案件名称:切罗基部族诉乔治亚州(The Cherokee Nation v. The State of Georgia) (30 U.S. 1,5 Pet. 1, 8 L. Ed. 25)案件时间:1831年案件背景:根据与美国政府的条约,印第安人切罗基部拥有位于乔治亚州的一些土地。
1790年到1830年乔治亚州人口暴增;1820年以后在切罗基部地区发现黄金,造成白人与印第安人关系紧张。
切罗基部族宣布建立立宪政府,乔治亚州通过立法取消切罗基部族的印第安法律,并分割其土地。
切罗基部族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禁止乔治亚州官员在切罗基领地执行州法。
原告:切罗基部族被告:乔治亚州判决法官: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约翰逊大法官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控诉争论焦点:切罗基是否是一个国家判案推理:1 马歇尔大法官的推理:(1)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对被告乔治亚州的案件有审判的权力(2)切罗基不是一个国家:印第安人的领地被确认为美国的一部分;印第安人处于美国监护之下;宪法第三条第八款将印第安人与外来民族有所区分(3)切罗基部族不是一个宪法意义上的外国,不能在美国法院进行诉讼(4)司法管辖权无权控制州立法机关并制止其使用暴力(5)最高法院不能主张切罗基部族的上述权利,也不能救济对上述权利的侵犯(6)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2 约翰逊大法官的推理:(1)两个基本问题:原告是否是宪法意义上的外国;本案是否属于司法认定(2)对于第一个问题,切罗基是否是一个国家?切罗基是否是外国?发现原则:发现赋予了支配被发现的国土的权利霍普韦尔条约是主权者与征服者的语言,而不是平等者之间的对话:条约中,切罗基部族不是国家的身份,并将立法行政司法的所有权力让渡给合众国首先,没有人承认切罗基部族是一个国家其次,切罗基部族没有获得国家的身份,英国王室将他们从主权民族中抹去了第三,切罗基部族没有作为国家的属性:国际法、日常用语、宪法意义上都没有(3)从个人角度,案件具有政治性质,不适合司法机关作出认定(4)如果原告不是一个外国,他们就不能在最高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一个外国,那么合众国不能将司法管辖权延伸到他们的国土(5)因此应该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3 鲍德温大法官的推理:(1)本案没有原告;如果最高法院受理本案,就将面临无穷无尽的这类案件;(2)根据宪法的各种条文,印第安部族只是一个部族,不是外来民族或外国;(3)印第安人占有的土地的终极的绝对的产权属于政府,美国人民和联盟的主权权利是不可诉的(4)因此支持驳回要求禁令的动议4 汤姆逊大法官的异议(1)法院可能在权力范围内对案件中涉及的被侵犯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救济;但最高法院以不能受理的理由驳回原告,没有涉及案件的实质(2)三个问题:印第安切罗基部是否是本案诉讼的合格当事人;起诉状是否提供了使最高法院给予救济的充分案由;禁令是否是合适和适当的救济(3)万民法的角度将,切罗基部族形成了自己的国家司法上认为的外国在于它是处在不同的管辖范围或政府之下,与领土方位无关大量条约承认切罗基部族是一个独立的民族,承认切罗基部族对于其掌握的领土的管辖权,这构成了一个外来民族或外国因此,印第安切罗基部族是本案诉讼的合格当事人(4)本案被控诉的对象是是针对原告的财产权的侵犯和威胁根据各种条约的规定,对切罗基部族对土地和猎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的财产权的侵犯会受到制裁(5)要求颁发的禁令是可以并且应该签发的适当令状(6)因此最高法院应该在权力范围内对被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救济案件名称:道恩斯诉比德维尔案件时间:1900年案件背景:1900年11月,道恩斯从波多黎各岛将一批橘子运入纽约港,纽约港收税员对这批橘子征收关税。
道恩斯于纽约南部巡回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返还其缴纳的关税。
巡回法官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向最高法院提出裁决请求。
原告:道恩斯被告:纽约港收税员判决法官:布朗大法官判决结果:维持巡回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申诉争论焦点:纽约港是否可以对波多黎各岛的货物征收关税法官推理:1 巡回法院的管辖权不应被排除2 如果波多黎各是合众国领土的一部分,那么富瑞克法案对波多黎各产品征收关税的规定就是违宪的3 问题:宪法中税收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新领土判例:路易斯安那州等:为各州制定的条款并不适用与领地判例:Scott案4 历史上形成的事实:有的领地可能处于合众国的管辖范围,但不是合众国的一部分5 国会对领地的权力理应受到限制,并保护领地本应受到尊重的权利6 波多黎各岛民的生活现状:国会在此征税会损害波多黎各与合众国的友谊7 因此,波多黎各岛是合众国的附属地但不是合众国的一部分,不在宪法税收条款的保护范围,对从波多黎各进入纽约港的货物征税合宪,驳回原告控诉,维持巡回法院判决结果案件名称:吉本斯诉奥登(Gibbons v. Ogden)案件时间:1818年案件背景:纽约州授权莱温斯顿与弗尔顿在该州水域的汽船运输专营权;授予奥登在新泽西与纽约州之间经营渡船。
吉本斯得到联邦颁发的许可证进入纽约水域,侵害了上述专营权与经营权。
莱温斯顿、弗尔顿与奥登从州法院获得禁令禁止吉本斯的航线,吉本斯认为纽约州赋予莱温斯顿等人的权利不合宪,提出上诉上诉人:吉本斯被上诉人:莱温斯顿审判法官:马歇尔判决结果:吉本斯胜诉案件推理:一、解释规则1 宪法明确列举了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
据说..应该对这些权力加以严格解释2 宪法中没有对解释规则的规定;对权力行使手段的限制不等于对权力的限制3 先生们...的“严格解释”:争取对宪法的狭义解释:否定政府权力:政府无法实现它宣布要实现的目标:法庭不认为这种解释适当4 法庭认为宪法的创建者们是在自然含义上使用文字:运用最直接、最恰当的文字表达他们的想法5 消除怀疑的解释规则:授予权力所要实现的目标应当对宪法的解释产生重大影响:依据宪法语言解释这种权力二、商业规制1 宪法语言:国会有权规制与外国、各州之间、和同印第安部落进行的商业活动(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 an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 the Indian Tribes)2 对“商业”(Commerce)的理解(1)被上诉方律师:商业限定为交易(traffic)或商品交换,不承认包括航运(2)法庭:商业不仅是交易,还是相互交往(intercourse),包括航运,描述商业往来的各个方面如果商业不包含航运,合众国无权规制航运:这与实际状况冲突:宪法中的商业包含了航运;商业这个词是一个整体单元,每一种生意都包括在其中3 对“各州之间”(among the several States)的理解(1)各州之间的商业活动不能仅止于各州边界而是可以深入内部,并不延伸至各州完全内部的商业活动:关涉多于一州的商业活动;完全属于州内部的商业活动被认为保留给了各州自身(2)在规制与外国商业的活动中,国会权力不止于各州边界线:国会有权规制的对象存在于各州之中,国会的此项权力就可在该州之中适用;州际商业必然是与各州开展商业4 国会的权力是什么:(1)规制权:制定规制商业的规则:完整的权力,不受宪法之外的限制(2)在各自辖区内部,州是否具有这种规制权力1)支持者:州的商业规制权最早作为州主权由州享有并保有至现在;州的商业规制权不会与宪法授予国会的商业规制权冲突:源于联邦政府的行政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这个肯定性授权不是排他的,因此州仍然享有这种规制权2)上诉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制的全部权力(full power)意味着是完整的权力(whole power),规制商业作为完整地授权,不允许任何另一方享有该权力的任何部分3)商业规制权与征税权:有人认为二者相似,宪法用一般的语言授予国会征税权,但州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对国会的干预,这种主张可以适用于商业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