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的判例
美国法律著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奥本海默诉美国案(Obergefell v. Hodges)是美国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做出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
该案涉及同性婚姻在美国的合法性,最终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此举标志着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里程碑。
二、案情概述本案的原告包括14对同性伴侣和3个组织,他们分别来自不同的州。
这些原告在各自的州均遭遇了同性婚姻合法性的挑战。
他们主张,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
被告则是各州的州长、州务卿等官员,他们主张各州有权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政策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各州不能根据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来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同性伴侣有权获得婚姻权利,包括结婚、离婚、继承等。
2. 各州不能以性别、性取向等理由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
3. 各州不能以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为理由来拒绝承认其他州的同性婚姻。
四、判决影响奥本海默诉美国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同性婚姻合法化:该判决使同性婚姻在全美范围内合法,为同性伴侣提供了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地位。
2. 社会观念转变:该判决有助于改变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偏见,推动社会观念的进步。
3. 法律体系完善:该判决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完善美国的法律体系。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奥本海默诉美国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同性伴侣是否享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法院最终认为,同性伴侣有权获得与异性伴侣相同的婚姻权利,这体现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本案中,被告主张各州有权根据传统观念或宗教信仰来决定是否允许同性婚姻。
然而,法院认为,这种主张与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相冲突。
美国性别奇葩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这个被誉为“自由之国”的地方,在性别法律领域却发生了诸多奇葩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反映了美国社会在性别观念上的冲突与碰撞,也引发了人们对性别界限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围绕几个典型的美国性别奇葩法律案件,探讨性别法律在实践中的困境与挑战。
二、案件一:跨性别者身份认证争议2015年,美国密歇根州一名跨性别男子约翰·托马斯(John Thomas)因性别身份认证问题,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托马斯在变性手术后,希望更改出生证明上的性别,但当地政府却以不符合州法律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一方面,托马斯认为,性别身份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政府无权干涉;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则表示,性别认证必须遵循州法律,不能随意更改。
最终,法院支持了托马斯的诉求,判定当地政府违法。
此案凸显了美国性别法律在实践中的困境,即如何在尊重个人权利与遵循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三、案件二:同性婚姻合法化争议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判定同性婚姻在全美范围内合法。
这一判决引发了部分保守派人士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婚姻是神圣的,只应存在于男女之间。
在此背景下,一些州纷纷推出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
其中,北卡罗来纳州和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甚至将同性婚姻视为犯罪行为。
这些法律引发了同性恋群体的抗议,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的关注。
经过一系列诉讼,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被废除。
此案反映了美国性别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曲折与挑战,也体现了社会观念的变迁。
四、案件三:变性人就业歧视案2016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变性人蒂莫西·斯皮尔(Timothy Spear)因在工作中遭受歧视,将雇主告上法庭。
斯皮尔在变性后,被要求使用洗手间时,遭到同事的侮辱和排斥。
他认为,这种歧视行为侵犯了他在职场上的平等权利。
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方面,斯皮尔主张,变性人在职场应享有平等权利,不能因性别身份而遭受歧视;另一方面,雇主则认为,企业有权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包括洗手间使用规定。
国外同性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美国奥克拉荷马州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案例是近年来同性恋权益运动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起案件。
该案始于2014年,涉及一对同性伴侣在州内申请结婚登记,但遭到拒绝。
随后,该案逐步升级,最终成为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重要案例之一。
二、案件经过1. 初次申请被拒2014年,美国奥克拉荷马州一对同性伴侣——约翰·哈里斯(John Harris)和汤姆·霍奇斯(Tom Hoogs)在州内申请结婚登记。
然而,由于奥克拉荷马州当时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尚未实现,他们的申请遭到了拒绝。
这对伴侣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
2. 初审法院判决2014年,约翰和汤姆将奥克拉荷马州政府告上法庭。
初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州政府关于同性恋婚姻的禁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
然而,奥克拉荷马州政府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3. 最高法院判决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的判决结果,宣布同性恋婚姻在全美范围内合法化。
这一判决不仅使奥克拉荷马州的同性恋伴侣得以合法结婚,也为全美同性恋权益运动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三、案例分析1.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律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任何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也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合众国公民平等保护。
”这一条款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社会意义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不仅使同性恋者获得了法律地位,还体现了社会对平等、自由和尊重的追求。
这一判决有助于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和谐。
3. 案例对全球同性恋权益运动的启示奥克拉荷马州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案例为全球同性恋权益运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该案的成功表明,在法律、社会观念和民众意识的共同努力下,同性恋权益运动有望取得更大成果。
四、结论美国奥克拉荷马州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案例是同性恋权益运动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同性恋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同性恋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同性恋者在法律地位、婚姻权益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以美国奥克拉荷马州同性婚姻案为例,对同性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同性恋者在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与问题。
二、案件背景2014年,美国奥克拉荷马州一对同性恋情侣布拉德利·克拉克和塞缪尔·阿什提出诉讼,要求州政府承认他们的婚姻合法。
然而,奥克拉荷马州法律禁止同性婚姻,州政府以保护传统婚姻和家庭价值观为由拒绝承认同性婚姻。
于是,这对同性恋情侣将州政府告上法庭。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地区法院审理2014年,奥克拉荷马州地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禁止同性婚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奥克拉荷马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无效。
2. 州最高法院审理奥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的上诉。
2015年,州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认定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
3. 美国最高法院审理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奥克拉荷马州同性婚姻案的诉讼。
2015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判决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
这意味着,同性婚姻在全美范围内合法化。
四、案件分析1. 同性恋者在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现状美国奥克拉荷马州同性婚姻案的成功,标志着同性恋者在法律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同性恋者争取到了与异性恋者同等的婚姻权益,这是同性恋者在法律地位上的一大进步。
2. 同性恋者在法律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美国奥克拉荷马州同性婚姻案取得了胜利,但同性恋者在法律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1)地区差异:美国各州对同性恋者的法律保护程度存在差异,部分州仍存在歧视性法律。
(2)国际差异:在全球范围内,同性恋者在法律权益保护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部分国家甚至存在刑事处罚。
(3)社会认知:社会对同性恋者的认知和接纳程度参差不齐,导致同性恋者在现实生活中仍面临歧视和排斥。
人权案例

案例一: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法83岁的美国女同性恋者艾迪斯·温莎在加拿大与自己的同性伴侣克拉拉·斯拜尔结婚并一起生活42年。
这42年间两人财产共享。
2009年,斯拜尔去世,给温莎留下所有财产作为遗产。
美国《联邦婚姻保护法》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根据此法,如果温莎嫁给了一个男人,她将无需缴纳遗产赠予税;但因为温莎的伴侣是一个女人,美国联邦法律不承认这种跨国同性婚姻,因此她不得不上缴36.3万美元的遗产赠予税,无力支付的温莎遭政府控告。
由此,温莎认为《联邦婚姻保护法》对已婚伴侣有两种不同的差别待遇,破坏了美国宪法“人皆平等”原则存在歧视,从而反诉美国政府,全案走向最高法院。
2013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由9名大法官以5-4的法官意见作出的裁决,认为《联邦保护婚姻法》将婚姻只定义为一男一女组合的条文违宪,《联邦保护婚姻法》“侵犯”了美国12州和华府可能结婚的同性伴侣获得福利的平等保障。
同性婚姻在美国联邦层次上实际正式合法化。
案例二:这是一个监护制度缺陷导致的悲剧,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问题。
本案除引起公众极大愤慨之外,还暴露出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福利院应如何行使监护权?2005年4月中旬一名为“青年医生”的网络帖子:“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
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的,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
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以后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此案于2005年6月3日、12月9日经两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引人注目的是,医院专家组认为,给智障女切除子宫“已成约定俗成的惯例”。
两次开庭,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及两位主刀医生的律师均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检察院对4人的公诉罪名仍是故意伤害罪。
国外近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外法律案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将从民权争议、科技伦理挑战等角度,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外近年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对国际法律动态的深入了解。
二、民权争议案例1. 奥巴马政府同性婚姻案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判决同性婚姻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合法。
这一判决使得同性恋者在美国享有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婚姻权利,打破了长期存在的民权争议。
解析:此案反映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进步,体现了美国宪法对平等权利的保障。
然而,该判决也引发了一部分保守派人士的反对,认为这是对传统婚姻观念的颠覆。
2. 加拿大种族歧视案2018年,加拿大温哥华一名华裔男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种族歧视言论,被加拿大人权委员会调查。
最终,该男子因违反加拿大《人权法》被判罚款。
解析:此案凸显了加拿大对种族歧视的零容忍态度。
加拿大《人权法》旨在保护公民不受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等方面的歧视,体现了加拿大对多元文化的尊重。
三、科技伦理挑战案例1. 美国谷歌深度学习伦理争议2018年,谷歌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DeepDream”的深度学习软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伦理争议。
该软件通过神经网络算法,可以生成具有抽象、梦幻般视觉效果的图像。
然而,一些专家认为,这种技术可能被用于制作虚假图像,对公众产生误导。
解析:此案揭示了科技伦理在深度学习领域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如何确保其应用的正当性和安全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英国面部识别技术争议2018年,英国警方在伦敦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抓捕犯罪嫌疑人,引发争议。
有人认为,该技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可能导致无辜者被错误识别。
解析:此案反映了科技伦理在人脸识别技术领域的挑战。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结论本文通过对国外近年法律案例的解析,发现民权争议和科技伦理挑战成为当前国际法律领域的主要议题。
国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3年12月2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法化,引发美国各界的广泛关注。
随后,美国多个州陆续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
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了“美国诉威斯康星州联合公民诉论案”(United States v. Wisconsin United Citizens)和“美国诉俄勒冈州联合公民诉论案”(United States v. Oregon United Citizens),这两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同性婚姻在美国各州是否合法。
二、案件争议1. 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同性婚姻合法化一直是美国社会争议的焦点。
一方面,同性恋者认为同性婚姻是他们的基本人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反对者认为同性婚姻违背了传统婚姻观念,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2. 州权与联邦权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州内事务。
因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州权与联邦权之间的争议焦点。
支持同性婚姻的州认为,同性婚姻是州内事务,州有权决定是否合法;而反对者则认为,同性婚姻涉及宪法修正案,联邦政府有责任保护宪法权利。
三、案件审理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上述两个案件,并最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了判决。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点:1. 审理过程(1)法庭辩论: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就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州权与联邦权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法庭调查:法官们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包括同性婚姻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宪法修正案的解释等。
2. 判决结果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裁定同性婚姻在美国各州合法。
判决书认为,同性婚姻涉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权,各州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四、案件影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同性婚姻在美国的影响如下:1. 同性婚姻合法化:判决使得同性婚姻在美国各州合法,同性恋者获得了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婚姻权利。
2. 社会观念转变:判决有助于推动社会观念的转变,使更多人接受同性婚姻。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
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这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案废除了美国南方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确立了美国公民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三、斯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49年)该案规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内容而限制言论自由。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泽西州诉塔夫脱案(1962年)该案规定了政府官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能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政府廉洁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五、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3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限制,确立了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六、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该案确立了美国妇女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七、阿基尔诉阿基尔案(1974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宗教信仰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八、伯恩诉麦考密克案(2010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枪支销售的禁令,确立了公民有权购买和销售枪支的权利。
九、奥康纳诉弗吉尼亚州案(2003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取向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库珀诉卡罗尔案(1987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别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阿兰诉弗吉尼亚州案(1986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年龄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莱文诉美国案(2005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种族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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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二十六日以5:4做出判决,命令各州应当给予同性婚姻登记同时要承认他州登记的同性婚姻。
肯尼迪大法官的意见书得到其他四个大法官的同意,成为法院的判决书,另外四个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
本案以俄亥俄州的奥贝格费尔(Jim Obergefell)诉侯吉斯(Hodges, 州卫生部主任)为主,同时合并讨论了密西根州、肯塔基州、和田纳西州的三个案子。
这四个案子共有14对同性伴侣和两个失去同性伴侣的同性恋者。
这四个州的法律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联合,故州政府不予登记本案原告的结婚申请。
原告于是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法院否定州的婚姻法违宪。
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他们的申请。
但是,州政府上诉到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庭。
该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这14对同性配偶和两个丧偶者最后只有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调卷审核。
联邦法院予以同意调卷审核。
最高法院审核的结果是否定了第六巡回法庭的判决,给予同性婚姻合法化。
肯尼迪大法官专门介绍了奥贝格费尔的遭遇。
奥贝格费尔二十多年年前和另一男子(阿瑟)相爱,生活了二十多年,阿瑟在2011年罹患不治之症(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
在他去世前(2013年),他们从俄亥俄州到马里兰登记结婚,这时阿瑟已经不能动了。
他们乘坐医疗飞机去马里兰,在飞机上登记了结婚和举行了婚礼。
几个月后,被称为丈夫的阿瑟去世。
可是俄亥俄州不承认其婚姻,否认奥贝格费尔具有死者的配偶权利。
合并本案的另外一对同性伴侣的案情是这样的:来自密西根的蒂波尔和偌丝双双是护士。
2007年她们举行郑重仪式,然后生活在一起。
她们收养了三个孩子。
按照密西根州的法律,只有异性夫妻或单身可以收养孩子。
她们俩不能共同收养孩子。
这样,孩子一旦有紧急事情,另外一方不能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包括监护权等。
肯尼迪大法官还介绍了第三个案子。
在美国陆军后备役服役的一级中士德廓和廓斯图拉相爱。
在2011年德廓接到命令奔赴阿富汗之前,他们两个来到纽约登记结婚。
一年后,德廓从阿富汗回到美国。
他们两个在田纳西定居。
德廓在田纳西服务于美国陆军后备役。
可是他们的婚姻不被田纳西州所承认。
他们为此还得穿越在州际之间。
肯尼迪大法官评论道,一个“为国服务、保护美国宪法的军人,还得承受如此之重。
”
肯尼迪大法官开始分析和判断法律,为批准同性婚姻找法律根据。
他首先承认婚姻是社会治理重要的基石。
为此他说孔子教导我们“婚姻是统治的根基” (援引《礼记·昏义》里的“昏礼者,礼之本也”)。
他还引用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等人的言论,以证婚姻对社会和秩序的重要。
但这些关于婚姻的观念都是基于异性婚姻而言。
国内有人在没有读该判决的情况下批评肯尼迪不当引述孔子是不妥当的。
肯尼迪大法官没有说孔子支持同性婚姻。
在陈述了传统的婚姻观后,他马上强调说,婚姻观是变化的。
他简述了人类社会从宗教、政治、财富的联姻到自由和自愿婚姻,从妇女权利的剥夺到妇女的解放,从禁止不同种族的通婚(美国有些州历史上禁止黑人和白人结婚)的过程。
通过这些论述,他想告诉人们,对同性婚姻的讨论不能停留在传统的婚姻观上,要“与时俱进。
”
接着,大法官讨论了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和处置方式的变化。
他说过去同性恋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美国精神科学会在五十年代曾将同性恋当成精神病的一种。
但是现在这些看法和处理
的方式都变了,人们对同性的性倾向有了更多的宽容,很多政府不再定同性性行为为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美国精神科学会还专门写了专家意见,说“性倾向是人类性欲的正常表达,而且不能改变”。
剩下的核心问题是,同性婚姻是否能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
案件的当事人和大法官们一定要适用美国宪法的“金字”修正案,即美国宪法第十四夈修正案关于"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规定。
这条规定在美国宪法中极为重要。
历史上,美国社会对于一些州的“反动和落后”的法律,比如种族歧视和禁止堕胎,都是通过这个条款来克服的。
肯尼迪大法官首先陈述了,婚姻权是这个金字条款保护的基本权利。
但是,这个婚姻权是否包括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大法官用了大量的篇幅论证这点。
他援引最高法院的案例,提出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有关个人尊严和自治的选择权,这个选择权包括有关个人隐私的身份和信仰的界定。
大法官然后叙述了四个基本原则和传统,力图将宪法关于婚姻的保护适用到同性婚姻上。
第一,个人关于婚姻的选择是个人自治的固有部分。
基于这个概念,美国最高法院在1967年得出结论:爱翁(loving ,人名,正好是英文的“爱”)使得关于黑白不得通婚的禁止令无效。
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 1967. 这句话可以说成是“爱胜于黑白不得通婚的禁止令“。
这一原则适用所有的人,不论其性倾向如何。
第二,婚姻权的重要是因为它是两个人的结合。
基于这个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得出结论说宪法保护夫妻有选择避孕的权利。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S. 479 (1965) 。
这个原则的核心概念是人有享受亲密结合的权利。
也是基于这个原则,最高法院使得同性性行为为犯罪行为的刑法无效。
第三,保护婚姻权的重要性还在于保护孩子和家庭的稳定,使得孩子的抚养、教育和娱乐得到保障。
这个原则不能歧视那些不能生孩子的同性配偶们。
他们可以收养孩子。
他们的孩子不能因为现有的异性婚姻法受到伤害。
第四,美国的传统和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清楚的表明,婚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这个原则适用异性,也同样适用同性。
如果把那些想组成家庭的同性排除在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外,那么社会秩序就不稳定。
肯尼迪大法官还分析了宪法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最后得出结论,同性婚姻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
最后,肯尼迪大法官还专门论述了为什么有关同性婚姻的问题不必要等待立法机关去讨论和决定。
他承认民主的立法过程是社会改变的恰当途径。
但是立法或全民公投是非常有争议和漫长的过程。
所以,在人们正在受到伤害的时候不必要等到立法来改变状况。
禁止同性婚姻是让那些同性恋者们忍受煎熬。
本案的这些原告们都有一个痛苦的故事。
这是一种紧急状态,他们提出了问题,等待着的答案。
于是,多数法官们下达命令,各州应当准许同性伴侣登记婚姻并且承认他州的同性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