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指令2002-96-EC

WEEE指令WEEE即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Directive (2002/96/EC)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在指令75/442/EEC中对"waste"作出了详细的定义,在指令91/156/EEC中对其进行了修改。
报废实际上是针对WEEE指令中附件Ⅰ中所有类别的产品,即使该产品并无达到使用寿命结束的阶段,只要被消费者丢弃都视为废弃物。
目录1通行国家2适用范围3垃圾箱符号4核心内容5回收计划6影响1.通行国家欧盟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土耳其2适用范围WEEE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
表2(见下页)列出以上各类别电子电气设备下的产品目录。
本指令案将在不违背欧盟关于安全的健康要求的法律和欧盟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与保护欧盟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的战争物资不适作本指令。
“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属于表2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指的是按照欧盟第75/442/EEC号指令第一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3垃圾箱符号在欧盟,这个符号表示当最终用户打算丢弃此产品时必须将该产品送到适当的设施,以进行回收和循环再利用。
WEEE指令和RoHS指令介绍

WEEE指令介绍: WEEE是英文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缩写,WEEE指令是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RoHS指令介绍:RoHS是Restriction of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EE 的英文缩写,所谓RoHS指令,即2003年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盟WEEE指令(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和RoHS指令(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自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
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起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
根据ROHS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等阴燃剂。
这两项立法将给我国对欧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重大影响,国内相关行业应对这两项即将实施的环保立法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确保不对我国对欧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实质性损害。
RoHS指令和WEEE指令实施的目标实施WEEE指令案的目的,最主要的就是防治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弃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实施ROHS指令案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的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RoHS指令和WEEE指令管辖的电子电气设备分类表说明:(8)、(9)序号被置括号之中,表示该项目暂不受RoHS指令限制。
WEEE和RoHS指令解析

WEEE和RoHS指令解析简介WEEE和RoHS是欧洲对电子电气设备和相关产品的处理和限制使用的指令,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文将对这两个指令进行详细解析,包括其背景、目的、内容和影响。
WEEE指令WEEE指令(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于2003年8月13日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批准,并于2003年8月13日起开始实施。
该指令旨在规范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方式,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背景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和更新换代的加速,处理大量废弃电子设备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这些废弃设备中含有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溶剂和致癌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目的WEEE指令的目的是促使制造商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考虑到产品的可回收性和环境友好性,以及废弃产品的适当处理。
此外,该指令还鼓励制造商和用户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废弃电子设备,从而减少资源浪费。
内容WEEE指令要求欧洲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确保废弃电子设备的回收和处理符合规定的标准。
制造商在生产电子产品时必须考虑产品的可回收性,并提供相应的回收和处理信息。
此外,指令还规定了利用和处理废弃设备的最低要求,以确保有害物质得到安全处理。
影响WEEE指令的实施对制造商、分销商和使用者都有一定的影响。
制造商需要重新考虑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以确保产品符合指令要求。
分销商需要提供相关的回收和处理服务。
对使用者而言,他们需要了解废弃电子设备的正确处理方式,并积极参与回收和再利用活动。
RoHS指令RoHS指令(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于2003年2月13日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批准,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指令旨在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使用,以减少这些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2002-96-EC WEEE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
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
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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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weee rohs eup三大指令

WEEE指令全称为:“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2002/96/EC)”。
WEEE指令核心内容: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地处理报废设备。
RoHS指令的全称为:“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2002/95/EC)”。
ROHS指令核心内容: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不得含有铅(影响中枢神经系统)、镉(造成骨骼、肾脏及呼吸系统的伤害)、汞(影响中枢神经及肾脏系统)、六价铬(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等四种重金属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聚溴联苯(PBB)两种溴化物阻燃剂(强烈致癌及胎儿畸型)等六种有害物质。
规定在均质材料中最高限量分别为:(1)铅(Pb)<1000mg/Kg;(2)汞(Hg)<1000mg/Kg;(3)镉(Cd)<100mg/Kg;(4)六价铬(Cr6+)<1000mg/Kg;(5)多溴联苯(PBB)<1000mg/Kg ;(6)多溴二苯醚(PBDE)<1000mg/Kg。
应对WEEE和RoHS指令,我国也制定了中国的WEEE和RoHS,即:“电子垃圾回收利用条例”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
EuP指令的全称为:“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using products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2/42/E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2005/32/EC),简称为EuP (Energy-using Products),耗能产品指令。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令

一、指令基本内容指令管辖以下十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 1000V,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设备:(1)大型家用器具,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2)小型家用器具,如吸尘器、熨斗、钟表;(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医用设备;(9)监视和控制装置;(10)自动售货机。
报废设备的自理方法:(1)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2)分类收集:报废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分开收集;(3)处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废设备;(4)回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
回收处理费用:指令规定此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相关信息体系:成员国应建立体系提供足够信息使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同期的相关方明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二、指令执行日期:本指令 2004 年 8 月 13 日行。
三、具体指令第1条目标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ⅠA 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
附件ⅠB 包含了附件ⅠA 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 IA 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 和直流电不超过 1500V 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11)指令 91/157/EEC 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 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 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 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 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 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 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 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 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 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 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 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 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 环技术可按照第 96/61/EC 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 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 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 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 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 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 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 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 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 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 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 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 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 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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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
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工程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经管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经管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
欧洲议会还以上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经管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定特殊规定。
(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
在废弃物经管阶段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经管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
特别是成员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
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经管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
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规范。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规范,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
本指令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经管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
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
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
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理。
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
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规范。
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
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
如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
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经管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
因此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
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经管费用。
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
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经管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
历史废弃物的经管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
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
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
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经管中的作用。
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经管,特别其处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规范的2001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力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目标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Ⅰ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
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经管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IA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包将可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B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A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运送到一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第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用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生产的设备,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的品牌如果出现在再销售的设备上,那么再销售商不能被视为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