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96-EC WEEE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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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保系列指令ROHS等

欧盟环保系列指令ROHS等
1.3 WEEE指令的关键点
企业应就出口目标国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口策略及价格政策。 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贴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担回收责任,来料加工(O E M)企业不用直接承担此责任但远来说也会通过供应链来影响此类企业的制造成本及出口价格。 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2008年12月31日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
个别成员国的特殊安排: 一些欧盟成员国,尤其是新晋成员国以特殊国情为帽获得了延后1至2年落实指令的优惠过渡期安排。这些国家要求延后实现目标的原因包括:再循环基础设施赤字、人口密度低、电子电气设备消费低水平等。其中,获得延后24个月落实目标的国家:爱尔兰、希腊、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托维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斯洛文尼亚获得延后12个月落实目标。
4.8
弹药
4.7
薄铅板
1.8
电缆覆盖物
1.4
金属铸件
1.1
焊料 (非电子)
0.7
电子焊料
0.5
其他
1.4
六种有害成分
有害物质危害、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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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E指令2002-96-EC

WEEE指令2002-96-EC

WEEE指令WEEE即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WEEE) Directive (2002/96/EC)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在指令75/442/EEC中对"waste"作出了详细的定义,在指令91/156/EEC中对其进行了修改。

报废实际上是针对WEEE指令中附件Ⅰ中所有类别的产品,即使该产品并无达到使用寿命结束的阶段,只要被消费者丢弃都视为废弃物。

目录1通行国家2适用范围3垃圾箱符号4核心内容5回收计划6影响1.通行国家欧盟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土耳其2适用范围WEEE指令案适用于以下电子电气产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大型静态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器械,自动售货机。

表2(见下页)列出以上各类别电子电气设备下的产品目录。

本指令案将在不违背欧盟关于安全的健康要求的法律和欧盟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与保护欧盟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的战争物资不适作本指令。

“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属于表2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电子电气废弃物”(WEEE)指的是按照欧盟第75/442/EEC号指令第一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3垃圾箱符号在欧盟,这个符号表示当最终用户打算丢弃此产品时必须将该产品送到适当的设施,以进行回收和循环再利用。

欧盟WEEE指令中文版

欧盟WEEE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

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

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

欧盟废旧电器WEEE指令(ElektroG-Act)全解析

欧盟废旧电器WEEE指令(ElektroG-Act)全解析

欧盟废旧电器WEEE指令(ElektroG Act)全解析WEEE 是指废旧电气和电子设备(WEEE) 指令(2002/96/EC)。

根据2005 年3 月16 日颁布的德国ElectroG 法规,欧盟所有电子产品都必须进行回收登记。

当地政府成立了一家回收公司。

一方面,回收公司负责电子产品的无污染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不再在当地市场经营产品(由于破产或产品召回),公司将继续负责该产品的后续处置。

商家与回收公司签订回收合同后,回收公司保证电子垃圾的处理。

信息提交给地方当局审查后,地方当局颁发WEEE-Reg-Number。

如果向欧盟国家销售电子产品,卖家需要注册WEEE,否则会直接下架你的产品,甚至,卖家会投诉产品下架。

生产商需要承担什么义务?所有生产商都必须:在每个配送目的地欧盟成员国家/地区拥有/成立一家分支机构,或者指定一名位于该成员国家/地区内的授权代表,以便处理与该国家/地区电子设备废料管理机构相关的事务。

向配送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管理机构登记每个商品类型和品牌。

在向成员国家/地区的市场投放商品时,提供一项保证金,证明所有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的管理工作均有资金支持(生产商在某些成员国家/地区可以不提供保证金,而是加入适当的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管理资金供应体系、购买回收保险或者提供专用银行账户)。

向国家电器电子设备废料管理机构报告投放至成员国家/地区市场的电气电子设备商品数量、从该国向国外发送的商品数量以及从买家回收的商品数量。

在所有电器与电子设备商品上贴上持久、不褪色的标签,除了标记之外,还要附带不可放入垃圾桶的标志和日期戳(符合EN50419 的规定)。

在商品上标明生产商。

针对您投放至市场的各类新型商品,以手册或电子媒介的方式为负责该商品的再生和环保处理工作的任何人员提供信息。

为买家提供有关电子设备废料的信息。

针对销售给买家的电子产品提供回收服务。

回收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商品是该指令规定的一项主要义务。

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的主要内容欧盟于今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 002/96/EC)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是两项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是欧盟在环保领域采取的新举措,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近年来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年出口额占出口总额50%-60%,今年一季度更增加到64. 4%,其中出口欧盟市场33.4亿美元。

欧盟这两项新指令无疑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产生极大冲击,如不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势必使我国产品出口遭遇新壁垒,甚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

一、制定两指令的背景和目的近几年,电子电气产品在西欧制造业中是增长最快的领域之一,技术创新与市场的扩大又进一步促进并缩短了产品的替代进程,从而直接导致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总量的增加。

1 998年,西欧国家共产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600万吨,预计其后的年增长率为3%-5%,即1 5年后将增加一倍。

由于这些报废设备大部分含有害物质,而且其中90%的报废设备未经任何技术处理就简单掩埋、焚烧和再利用,从而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压力。

为此,欧盟一些成员国,如荷兰、丹麦、瑞典、奥地利、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各自制定了成员国法规解决此问题。

由于欧盟成员国制定法规的原则、政策与出发点不同,直接导致了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的差异,对欧盟内部贸易形成了制约和障碍,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设。

为此欧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欧盟一级制定统一的法规。

两指令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统一协调欧盟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增进相关人员的履行环保职责的能力,防止或减少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对环境的污染。

具体来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的目的首要的是预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产生,其次是实现报废设备的再使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利用,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量;同时,增进所有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有关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人员履行环保职责的能力。

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环保指令 WEEE和ROHS介绍

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环保指令 WEEE和ROHS介绍

限量标准(mg/kg) 限量标准(mg/kg) 1000 100 1000 1000 1000 1000
RoHS指令可能影響之產品 指令可能影響之產品
管制物質 可能含有的組件或用料 鉛管、油料添加劑、包裝件、塑膠件、橡膠件、安定劑、 鉛管、油料添加劑、包裝件、塑膠件、橡膠件、安定劑、 染料、顏料、塗料、墨水、 或電視之陰極射線管、 染料、顏料、塗料、墨水、CRT或電視之陰極射線管、 或電視之陰極射線管 電子組件、銲料、玻璃件、電池、燈管…等 電子組件、銲料、玻璃件、電池、燈管 等 包裝件、塑膠件、橡膠件、安定劑、染料、顏料、塗料、 包裝件、塑膠件、橡膠件、安定劑、染料、顏料、塗料、 墨水、銲料、電子組件、保險絲、玻璃件、表面處理… 墨水、銲料、電子組件、保險絲、玻璃件、表面處理 等 包裝件、染料、顏料、塗料、墨水、電鍍處理、 包裝件、染料、顏料、塗料、墨水、電鍍處理、表面處 理…等 等 電池、包裝件、溫度計、電子組件 等 電池、包裝件、溫度計、電子組件…等 的耐燃劑…等 的耐燃劑 等
2、ROHS指令 指令
ROHS: 2002/95/EC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 指令
核心内容
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环保指令 WEEE和ROHS介绍 WEEE和ROHS介绍
2005年5月 年 月


WEEE和ROHS指令概况 第一部分 WEEE和ROHS指令概况 第二部分 ROHS专题 ROHS专题
第一部份 WEEE和ROHS指令概况 WEEE和ROHS指令概况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特殊 法规,特别是理事会 1991 年 3 月 18 日第 91/157/EEC 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 令。
(11)指令 91/157/EEC 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 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 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 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 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 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 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 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 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 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为了促进成员 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 理。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 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 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 环技术可按照第 96/61/EC 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如果再利 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 与回收。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 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因此生产者 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 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 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 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 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 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 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 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 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这些信息意味 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WEEE指令及图标

WEEE指令及图标

WEEE指令及图标根据欧盟废旧电气电子回收指令2002/96/EC(WEEE), 凡是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开始要求使用回收图标。

现将欧盟有关设计、使用图标的要求简单介绍如下。

一,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电气电子设备,有关设计和使用图标的EN标准prEN50419将电气电子设备定义为如下产品:指设计用于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1000V交流或1500V直流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正常工作的设备,或产生、转换、测量这类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

WEEE指令2002/96/EC中附录IA列出了这类设备。

该标准还定义了生产者,即:指任何从事以下活动的人。

定义的生产者还包括只是出售所用的技术,包括按照欧盟议会于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有关远程(电子)合同保护消费者指令97/7/EC指令以远程通信方式出售技术的:a.以自己的品牌制造和销售电气电子产品设备;b.销售由其他供应商制造的、但是标以自己商标的销售商;如果产品上出现的是生产者的商标,则该销售商不能被认为是生产者。

c.在专业领域进口或出口电气电子设备到各成员国。

二,图标的内容要求为了标注出生产者和表明设备是于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上应该有以下内容和标识:1.生产者的唯一标识;它可以是品牌、商标、公司注册代码或其他类似的可以说明生产者的方式;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依据欧盟2002/96/EC(WEEE)第12条1款,该生产者应该在欧盟成员国有生产者注册的记载。

2.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应标有以下两种信息之一:2.1 照EN28601的规定、以非代码文本方式或其它代码文本方式标注出制造/投放市场的日期。

代码的设计应为处理设备可识别。

2.2 使用规定的辅助图标,即,交叉线和带轮子的垃圾桶,见下图,也见2002/96/EC(WEEE)第12条3款及附录IV。

注:本条款要求并不限制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方式。

3.图标应该位于明显处,应耐磨擦,清晰可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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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7日第2002/96/EC号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外经贸部科技司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重点目的是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的制定是基于预防原则和其他原则,如应采取预防措施、资源方面的环境破坏应优先补救以及制造污染者应赔偿。

(2)共同体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和行动计划(第五个环境行动计划)①认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尤其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预防污染。

考虑到适用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项目要求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需加以规范的目标领域之一。

(3)关于检查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1996年7月30日欧盟委员会通讯指出,由于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的材料和能量应可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关于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②的决定中坚持认为,为了减少废弃物处置量和保护自然资源需要促进废弃物的恢复,特别通过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从废弃物中获得能源的方式,并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考虑到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但是直到取得科技进步和生物周期分析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在作为最佳合乎环境要求的选择时方可被作为优先考虑的措施。

理事会同时也要求委员会尽快制定重点废弃物流计划,包括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适当的后续措施。

(5)欧洲议会在其1996年11月14日的决定③中,要求委员会提供一些关于重点废弃物流,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的提案,并要求这些提案基于生产者责任原则。

欧洲议会还以上述决定中,要求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指令④规定,为可以通过单一指令的形式为特殊情况或第75/442/EEC号指令补充的关于管理特殊废弃物类的情况制定特殊规定。

(7)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正迅速增长。

在废弃物管理阶段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是个重大隐患,并且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循环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目标不可能通过成员国单独行动实现。

特别是成员国对生产者责任原则的不同适用可能导致经营者经济负担的重大差别。

成员国产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的不同政策会影响再循环政策的效果。

因此,应在共同体一级制定基本标准。

(9)本指令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远程和电子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远程和电子销售渠道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应尽可能实际地采用同一标准,并采用同一方式实施,以避免其他渠道承担本指令关于远程或电子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的义务。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

本指令不违背共同体有关保护接触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者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以及共同体与废弃物管理相关的特殊法规,特别是理事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特定危险物的电池和蓄电器①的指令。

(11)指令91/157/EEC应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据本指令进行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充分考虑并有利于其维修、可能的升级、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方式之一。

(13)为保证从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处理工作者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决定销售商可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考虑并有利于分解和回收,特别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部件和材料的再利用与循环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

生产者不应通过特殊设计特征或加工工艺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特征或者加工工艺具有最佳优势,例如考虑到保护环境和/或者安全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在共同体内达到预定水平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必要条件。

消费者必须积极帮助分类收集的成功,鼓励消费者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

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中,有必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特殊处理。

此处理是确保符合共同体环保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

任何从事再循环和处理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应符合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的最低标准。

如果可获得的最佳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能确保人类健康和实现高水平的环保,应予以使用。

可获得的最佳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可按照第96/61/EC号作进一步限定。

(18)如果适当,应优先考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成分、组件和消费品的再利用。

如果再利用不可取,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通过回收过程实现高水平的再循环与回收。

此外,应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中使用再循环后的材料。

(19)应在共同体一级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资金计划必须有助于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原则的执行。

(20)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的使用者应可免费将报废的电子电气设备送还回收。

因此生产者应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处置费用及回收设施的回收费用。

为使生产者责任制产生最大效果,每个生产者应负责其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费用。

生产者应有能力单独或通过加入联合计划完成这项义务。

每个生产者在产品投放于市场时,应当提供资金担保防止其遗留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社会或其它生产者承担。

历史废弃物的管理费用应由成本发生时市场上所有的生产者通过联合资金计划按比例分摊。

联合资金计划不应将产品量少而低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会员排除在外。

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在销售新产品时自愿地向购买者出示其为按合乎环境要求的方式收集、处理以及处置历史废弃物所发生的费用。

使用这项条款的生产者应保证提及的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21)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的成功必须使使用者知道以下信息:不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处置的要求、收集系统以及其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的作用。

这些信息意味着要对可能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的电子电气设备加以正确标识。

(22)生产者提供的组件和材料识别信息对于方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特别其处理、回收和再循环很重要。

(23)成员国应当保证核实使本指令正确实施的检查和监测设施,特别应注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了成员国环境监测最低标准的2001年的4月4日第2001/331/EC号建议①。

(24)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现需要以下信息:投放共同体市场上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重量,如不可能,可以数量代替,以及根据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率、再使用率(包括尽可能的整机再使用)、回收/再循环率和出口量。

(25)如果符合特殊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可与经济界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选择实施本指令的某些条款。

(26)本指令某些条款的关于适应科技进步的规定、附件ⅠA所设类别下的产品清单、部件和材料的可选处理方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储存和处理技术要求及电子电气设备标识符号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执行。

(27)执行本指令所需措施应按照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关于执行授予欧盟委员会权力程序的第1999/468/EC号决议②采用。

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目标本指令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此外是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器设备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附件ⅠA目录设定类别下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是本指令范围外其它类设备的部件。

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设定类别下的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法规的前提下适用。

3.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不适用本指令。

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非用于特定军事目的产品。

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列定义:(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属于附件IA所列类别下的、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指的是按照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条(a)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c)"防治"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危害的措施。

(d)"再利用"指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组件用于该设备设计的同一用途的任何行为,包括被返还到收集点、销售商、再循环商或制定商的设备或其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它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但是不包将可燃性废物作为产生能量的方式通过直接与或不与其它废物一起焚烧仅回收热能的能源回收。

(f)"回收"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B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g)"处置"指的是第75/442/EEC号指令附件ⅡA中规定的可应用的任一操作。

(h)"处理"指的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为防止污染、分解、切碎、回收或处置准备而被运送到一设施后的任何行为,和其它任何为回收和/或处置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实施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其使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第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利益指令①,包括远程通讯技术,其:(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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