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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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盟议会和盟理事会2003年1月27 日第2002/95/EC号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 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 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 年11 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 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 年12月4 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盟委员会1996 年7 月30 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 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洲议会2003年1月27 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 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指令(中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两项电子电气设备新指令的主要内容欧盟于今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中发布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 002/96/EC)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是两项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是欧盟在环保领域采取的新举措,将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近年来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年出口额占出口总额50%-60%,今年一季度更增加到64. 4%,其中出口欧盟市场33.4亿美元。

欧盟这两项新指令无疑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产生极大冲击,如不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势必使我国产品出口遭遇新壁垒,甚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

一、制定两指令的背景和目的近几年,电子电气产品在西欧制造业中是增长最快的领域之一,技术创新与市场的扩大又进一步促进并缩短了产品的替代进程,从而直接导致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总量的增加。

1 998年,西欧国家共产生报废电子电气设备600万吨,预计其后的年增长率为3%-5%,即1 5年后将增加一倍。

由于这些报废设备大部分含有害物质,而且其中90%的报废设备未经任何技术处理就简单掩埋、焚烧和再利用,从而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压力。

为此,欧盟一些成员国,如荷兰、丹麦、瑞典、奥地利、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各自制定了成员国法规解决此问题。

由于欧盟成员国制定法规的原则、政策与出发点不同,直接导致了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的差异,对欧盟内部贸易形成了制约和障碍,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设。

为此欧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欧盟一级制定统一的法规。

两指令的立法目的就是通过统一协调欧盟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增进相关人员的履行环保职责的能力,防止或减少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对环境的污染。

具体来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的目的首要的是预防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产生,其次是实现报废设备的再使用、再循环和其它形式的回收利用,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量;同时,增进所有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有关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那些直接涉及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人员履行环保职责的能力。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摘要随着电气电子设备的普及和快速发展,我们也日益关注其中所使用的材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为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指令来限制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

本文将介绍其中几个主要的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包括欧洲RoHS指令、中国RoHS指令和美国RoHS指令。

1. 简介随着电气电子行业的发展,电子产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电子产品中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减少这些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2. 欧洲RoHS指令欧洲RoHS指令是指针对电气电子设备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这个指令在2002年被颁布,旨在减少电子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保护使用者的健康。

欧洲RoHS指令限制了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的六种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3. 中国RoHS指令中国RoHS指令是中国对电气电子设备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该指令于2006年颁布,与欧洲RoHS指令相似,旨在减少电子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保护使用者的健康。

中国RoHS指令限制的有害物质与欧洲RoHS指令一致。

4. 美国RoHS指令美国虽然没有颁布类似于欧洲和中国RoHS指令的国家级法律,但一些州和市政府颁布了类似的限制有害物质的法规。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首个颁布限制有害物质的法规的州,该法规被称为加州无害电子设备法规(California Hazardous Substance Control Law)。

5. 影响与挑战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不仅对制造商产生了影响,也对整个供应链产生了影响。

制造商需要更加严格地控制和管理材料的来源和使用,以确保产品符合指令的要求。

这对制造商的生产成本、供应链管理以及产品质量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6. 结论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些有害物质指令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些有害物质指令

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些有害物质指令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WEEE和RoHS指令常见问题

WEEE和RoHS指令常见问题

WEEE和RoHS指令常见问题一、前言2003年2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批准的《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和《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指令)。

WEEE和ROHS规定了废弃电气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回收再利用以及禁止在电气电子产品中使用铅、汞、镉等有害物质。

WEEE指令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实施,2006年7月1日,RoHS指令也已经正式实施。

两项指令发布以来,我省广大相关企业纷纷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一批企业已经基本消除了这两项环保指令给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但还是有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今年才开始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为了帮助我省企业更好理解和应对这两项指令,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对企业关心的针对两项指令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便于相关人员参考。

二、常见问题1.WEEE和RoHS指令的法律基础是什么?WEEE指令建立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条上。

成员国可以采用严格的环保措施,只要这些措施遵从共同体法律(如条约第28-30条规定的货物自由流动原则)。

WEEE指令的附件IA包含了覆盖的产品类别目录,附件IB包含了在这些类别下的产品目录。

因为这个目录是不详尽的,所以成员国按照本国法律执行WEEE指令时,原则上还可以包括其他的产品。

该指令的目的是,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同时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他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它也努力改进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人员的环保水平,如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特别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处理的人员。

RoHS指令建立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95条上。

本指令的目的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RoHS指令的标准是什么?欧盟委员会认为,那些不在RoHS指令范围内的设备,它的零部件也不包括在RoHS 指令中。

欧盟废电器电子设备有关指令(WEEE)(RoHS) 简介及要点介绍

欧盟废电器电子设备有关指令(WEEE)(RoHS) 简介及要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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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绿色供应链建构与管理实例
成为GP member的条件与步骤: 一、供货商负责人同意接受工厂审查,并遵照
S公司标准生产交货: SS-00259
(在部件和设备中含有限制使用物质的管理标准)
23
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绿色供应链建构与管理实例
成为GP member的条件与步骤: 二、实地审查:
P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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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衝擊的產品與製程 電路板上之零件如晶片電阻、連接材料、表面處理、低 熔點焊接、保險絲、鹼性電池化學合成材料、馬達、開 關、繼電器、漏電開閉器等的電氣接點材料、半導體受 光元件 、油漆、墨水、螢光管等。 電機電子設備、焊接、塗蠟材料、電氣連接、鉛酸電池 、 橡膠固化劑、CRT、顏料、玻璃、塗料、橡膠硫化促進 劑、固體潤滑劑等。 溫度計、感應器、開關、繼電器、醫療器材、金屬蝕刻、 乾電池、防腐劑、電極、水銀燈、電訊設備、手機等 顏料、催化劑、電鍍、墨水、陶瓷用著色劑、防腐劑、 相片等。 熱溶劑、潤滑劑和電容器油等。
印刷電路板、連接器、電線、塑膠外殼上之耐燃劑。
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肆、台商及产业之因应及具体做法
绿色产品的设计 绿色供应链的建构与运营
─合格供货商的选择、管理与评审
绿色采购政策推行 清洁生产的规划、执行、监督与
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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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肆、台商及产业之因应及具体做法
一、成立或指定专责机构研读并密切掌握相关贸 易地区和各国对WEEE、RoHS等指令的实施
2.易拆卸之组装设计
3.减少用料的设计
4.节约能源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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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電子環境發展協會
涵盖产品生命周期的绿色设计活动
市场营销 企划 研究开发

欧盟两指令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欧盟两指令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

欧盟两指令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介绍了WEEE和ROHS指令,在分析其对中国机电产品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拙见。

标签:WEEE;ROHS;应对措施2003年,欧盟公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ROHS指令)。

前一指令要求今后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器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承担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并就报废电子设备的回收和处理做出一些特殊规定;后一指令要求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含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指明企业应开发应用符合标准的环保材料。

欧盟已于2005年8月13日正式实施WEEE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ROHS指令。

1 WEEE和ROHs介绍(1)WEEE指令全称为电子电气产品废弃物指令(Directive2002/96/EC)。

该指令适用于以下十大电子电气产品分类,其核心为3R(Reuse,Recycling和Recovery) 针,即对电子电气产品废弃物的再利用,循环使用和回收利用的方针,WEEE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必须担负下列责任:①对于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最终阶段应负有回收、再生或弃置的责任;②须采用最有效的处理、回收和循环再造技术,个别或集体设立处理电子电气产品废弃物的系统;③须担负收集、处理、回收废料及妥善处理私人用户电子电气产品废弃物的费用;④电子电气产品在推出市场时就须提供保证,并承担处理废弃物的相关费用。

(2)ROHs指令是欧盟于2003年1月27日正式发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简称,它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的铅、汞、锡、六价铬、聚澳联苯和聚澳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2 两指令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虽然这两项指令不是只针对中国企业,对欧盟本地的企业也会产生生巨大的影响,但是,因为中国产品长期以来一直在价格方而占据优势,在环保方而尚有欠缺,因此,这对中国企业产生的冲击会更大,尤其是机电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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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全文日前,欧盟第L37期《官方公报》公布了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共同批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盟指令目的是通过统一协调欧盟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提高相关人员的环保能力,防止或减少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对环境的污染。

2002/95/EC号、2002/96/EC号两项指令主要内容(一)《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的主要内容1、指令管辖产品:指令管辖以下十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1)大型家用器具,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2)小型家用器具,如吸尘器、熨斗、钟表;(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医用设备;(9)监视和控制装置;(10)自动售货机。

2、报废设备的自理方法:(1)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2)分类收集:报废设备与普通市政垃圾分开收集;(3)处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废设备;(4)回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

3、回收处理费用:指令规定此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4、相关信息体系:成员国应建立体系提供足够信息使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同期的相关方明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5、惩罚与强制措施及实施条款。

(二)《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主要内容1、指令管辖范围:指令适用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管辖的十类设备中去除第8类和第9类以外的设备。

2、禁止使用6种有害物质: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

在本指令生效至2006年7月1日前,各成员国必须遵照欧盟立法在本国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这些物质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95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规制的程序行事并根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成员国为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有害物质而制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之间存在的差异能产生贸易壁垒和扭曲共同体内的竞争,甚至对单一市场的建立及其功能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有必要协调成员国在此领域的法规,以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2)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部长理事会于2000年12月4日就预防原则通过的决定。

(3)欧盟委员会1996年7月30日回顾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的通讯强调了减少废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制定在产品和加工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的欧共体法规的潜在益处。

(4)理事会1988年1月25日为消除镉环境污染的欧共体行动计划的决定要求欧盟委员会刻不容缓地发展该计划中的特殊措施。

人类健康也必须得到保护,因此应实施一个特别限制镉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体战略。

决定强调在不存在适当的和更安全的选择的情况下应限制镉的使用。

(5)证据表明,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2003年1月27日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 号指令规定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对于减少与涉及的重金属和阻燃剂相关的废物管理问题很必要。

然而,尽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废物处理中仍将继续发现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实质部分。

即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分类收集并遵守回收程序,但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的成分仍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形成危险。

(6)考虑到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确保显著减少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形成的危险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体内可实现所选择保护水平的方式是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质替代它们。

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也就是提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的可能性和经济利益并减少它们对回收工厂工人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7)要科学研究与评估本指令管辖的物质,它们已在欧共体和成员国层面受到不同措施的管理。

(8)本指令规定的措施考虑了现有的国际准则和建议并基于对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的评估。

由于缺乏措施可能在共同体内产生危险,所以这些措施对实现所选择的对人类和动物健康及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必要的。

应及时检查这些措施,必要时,考虑了获得的科技信息后可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发展。

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

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 号决议规定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第1条目标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条范围1.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Ⅰ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适用。

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4条防止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

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2.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5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进行:(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质的最高值;(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或组件在科技上中不现实时,或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负面影响好象超过它们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造成的益处时;(c)至少每隔四年对附件进行一次检查,或者在将一项加入到附件后四年对附件进行检查,加入新项的目的是考虑取消附件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材料和组件,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

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条检查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

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Ⅰ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条委员会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

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

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条惩罚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

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条过渡1.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

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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