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及应用1. 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于证明事实真实性或争议的材料和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法院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于判决一个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和应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2. 民事诉讼证据的原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原理主要包括充分性原理和合法性原理。
2.1 充分性原理充分性原理要求证据必须充分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以使法院能够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将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2.2 合法性原理合法性原理要求证据必须合法、合规的获取和收集。
合法性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人权,防止非法侵入和非法取证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证据应当依法取得,并符合证据的规定,例如合法取证的途径、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3. 民事诉讼证据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收集、提供和使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及其应用。
3.1 书证书证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票据、凭证、信件等。
书证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它可以直接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合同或者票据等书证来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院可以对书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其内容判定相关的法律关系。
3.2 物证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触目可见的证据,包括实物、文件、照片等。
物证能够提供实际的物质证明,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应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物证,例如照片、录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法院可以对物证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根据其证明的内容作出判断。
3.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直接参与事件或具有相关知识的人的观点和记忆,对于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的研究意 义
1、保障司法公正:通过严格的证据采信程序,可以防止证据的误用和滥用, 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公平。
2、提高司法效率:合理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举 证和质证环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3、增强司法公信力:完善的证据采信制度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 任,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参考内容
标题: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确保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介绍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背景 和意义,分析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实践案例探讨完善建议,以期为民 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定程序和 方式,通过调查、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权利或抗辩对方权利的制度。 该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大小、 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最终裁决的公正性。
五、结论
民事证据采信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 到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加强对民事证据采 信制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审判质量,为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公正与公平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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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当事人参与度: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 识和参与度;另一方面,通过优化程序设计,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 便利。
3、建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人员,对证据交换过程进行监督和 管理。这可以确保证据交换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同时, 对于违反证据交换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其现状、存在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与完善建议。
以期通过研究,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引言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证据收集手段,确保诉讼的公正、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因此,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概述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一种法律手段。
该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调查内容、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
三、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情况目前,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各级法院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申请人资格限制、调查内容不明确等,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存在的问题1. 申请条件过于严格,导致许多当事人无法获得调查令;2. 调查内容不明确,导致调查过程中出现偏差;3. 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调查令的效力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起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对其中证据调查令的申请、执行及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五、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申请条件和执行程序存在漏洞;2. 司法资源有限,导致法院在执行调查令时存在困难;3. 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了解不足,导致申请过程中出现误解和偏差。
六、改进措施与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简化申请条件,扩大适用范围;2. 加强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法院的执行力度;3.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识;4. 建立监督机制,对调查令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种制度。
证据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准确判决至关重要。
我将从证据的定义、分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而依法提供的可以客观反映事实的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
证据的作用是确立案件的事实依据,帮助法庭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分类证据主要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据,如现场照片、录音、视频等。
2.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合理推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通常较重。
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被告则主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行为合法性。
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措施来搜集、保存证据。
一些常见的方法包括:1.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材料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
2.物证:当涉及到物品有关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物证,如合同、发票等。
3.证人证言: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关证人出庭作证,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4.鉴定:当事人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权威的鉴定,以证实案件事实。
5.调查: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6.预先证讯:在一些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庭前进行证人证言,以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证据的可信度,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毁灭。
五、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意义1.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能够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和准确,减少偏见和误判的可能性。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公平地对待案件,保护其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质证
1. 收集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组织证据: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晰地呈现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同时,制作证据目录,列明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3. 分析证据:对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其证明力和可信度。
对于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律师,以确保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准确无误。
4. 质证技巧: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质证技巧。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可以通过盘问、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式进行质证。
同时,要注意语言表达和逻辑推理的准确性。
5. 证据保全:如果担心证据可能被毁损、灭失或篡改,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6. 证人证言:如果案件中有证人,要提前与证人沟通,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出庭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
在庭审中,要对证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质询。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和质证是胜诉的关键。
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证据,并善于运用质证技巧,以提高胜诉的概率。
如果对证据的运用和质证过程感到困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确立事实、证明主张、解决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争议与发展等方面。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真实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法庭应以真实记录事件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庭会接受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不同类型的证据来确立事实。
2. 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保障。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应当公开审理,以确保公众的监督和表达诉讼权益的机会。
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了解他人提供的证据,并提出质疑和反驳。
3.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保了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获取证据应当遵守法律和程序,不得违反他人合法权益。
法庭不接受非法获取的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财产权益等。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证据的种类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整体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提供书证、证人证言、物证、鉴定、勘验等多种证据类型。
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争议与发展1. 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互联网时代,很多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到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
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相应的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证据保全的重要性证据保全是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的保存和防止证据灭失。
证据保全程序的完善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4. 证据规则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证据规则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法律界和学术界对于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探讨是必要的,以使证据制度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解读与应用技能

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解读与应用技能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
民事证据规则作为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准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基本解读,并探讨其应用技能。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其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公平、公正地提出证据,法院能够准确、有效地审查和认定证据,从而实现案件的公正裁判。
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举证期限、证据的质证和认证等方面的内容。
二、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类型。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所记录的声音、图像等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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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内容提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证据的采信,是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审判实践中疑难与困惑之所在。
我国的现代民事证据制度如何发展完善呢?回顾证据采信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总结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困惑,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
本文对证据制度的概念、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予以阐述,指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途径,提出了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应走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模式道路。
绪言:审判的目的,是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惩戒违法,实现公平与正义,公正与效力。
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的判决结果的前提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而当纠纷发生,付诸审判时,客观事实已成为历史,无法重新再现。
那我们凭什么来认定已经发生了的而且是我们一无所知的客观存在呢?这就要用证据来证明,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任何事情的发生,总要留下蛛丝马迹,总要在时间的推移中发生、发展,留下它走过的脚印,这就是证据。
而这些证据不是永恒存在且不变形的。
有些人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达到自己原本不可能实现的非法目的,总会想方设法伪造证据,改变证据现状,毁灭证据,或隐瞒证据,以混肴是非。
我们面对一大堆真真假假的证据时,如何辩别真伪,弃假信真,并给当事人阐明我们取舍之理由呢?这就需要科学的证据采信法律制度作为我们取舍证据的法律根据。
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如何,在改革的浪潮中,将如何发展完善,我国应确立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历史将作出正确的选择。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内容及在诉讼中的地位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
①]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一手段。
②]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仅反映与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关系的部份客观真实。
故审判活动中通过证据查明的事实,并非完整的客观事实,我们称为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因不可能再现,是不可能完全查证的,证据证明的仅是客观事实的局部或部分。
甚至法律事实与客观存在有所偏差,都是可能存在的。
科学的证据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证据分类、相关概念、形式要求、证明力问题、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分担、无须举证事项、举证期限、举证不能及逾期举证后果、存疑证据采信原则、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法官取证、证据保全、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证据审核认定、相关时限等具体规定。
审判是国家的统治、管理职能之一,审判制度就是诉讼制度。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没有相应的证据采信制度,一国的审判制度就无法确立,国家职能就无法实现,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
科学的证据制度,是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前提,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保证,是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是我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的。
不同的社会形态,决定不同的国家性质,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的政治制度,决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影响和决定着不同的证据采信制度。
当然,证据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各种不同社会制度下各朝各代的统治者,在统治中都尽量追求客观真实,以求明断。
故证据采信制度的发展变化,并不象社会形态发展变化及改朝换代那样敏感,其发展变化总在继承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演化。
其发展更多地决定于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科技水平的进步和审判经验的总结上。
从总体上看,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到法定,再到自由心证几阶段,这几种制度笼统或分别存在于各个时期的各种诉讼中。
外国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主要实行“五声听讼”。
这是我国证据制度史上的自由心证体现。
同时注重人证、物证、书证的使用,但奴隶制时期的社会形态及人们的认识感知辩析能力,使得对人证、物证、书证的审核采信留停在证据本身的外在形式上。
到封建时期,出现法家思想,提出法治主张,证据制度开始法定化。
我国封建时代的诉讼模式是纠问式,与此相适应的证据制度是重口供,可刑讯,参考适用证人证言,依法官的主观认识及经验确定事实。
清末以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法制在形式上产生了各种先进与落后的奇形组合。
国民党统治时期,证据制度在形式上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实质上以封建主义为根本。
建国后,我国证据制度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发展。
但在十年动乱期间,法制陷于瘫痪,完善证据制度无从说起。
1976年以后,各司法机关、学者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出现了很多相关学术论着,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
各地人民法院为审判实践的需要,结合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精神,制定了若干举证规则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鉴于民事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和各法院证据采信运用的不统一,为适应民事审判需要,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证据规则是在全国法院司法实践与探索中制定出来的,既是对以往审判经验的总结,又是对将来证据立法的预先试验,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是较为规范、科学、完善的民事证据规范。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证据是审判的核心与基础,证据规则具体对证据的提供、提供期限、举证责任分担、证据的形式与效力、证据的采信等及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采信与否有据可依,有利于证据规范的统一,为证据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审判实践中,减少了错案,降低了发回重率,减少了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情况。
杜绝了因当事人主观原因而造成一审错判现象。
如当事人有证据但在一审中不出示,一审判决后,其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方提供证据的情况。
使当事人严肃对待举证、质证问题,节约了诉讼成本。
杜绝了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消极应付,为我国的审判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起了巨大推动作用。
将证据的学理分类纳入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审判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
但该证据规则毕竟不是证据法典,仅系司法解释,且诸多规定与民诉法相冲突,实践中仍有不科学及难予操作之处。
四、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困惑(一)关于证据分类的问题所谓证据分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种证据进行归类,具有相同特征的为同一种类。
证据的分类分为学理分类和法定分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依据各种证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及内容,将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几类。
学理上的分类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初始证据、终结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证据规则根据实际需要,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分类纳入了司法解释规定。
但不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上述各类证据的概念予以具体阐述。
而我们对这些概念的把握,来源于学理方面的解释。
而学理解释并非职权解释,学术界难免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不同看法,其内涵、外延有不一致的地方。
实践中难予操作之处在所难免。
如X光片属何种证据?答案是视听资料。
③]而根据学理上的解释,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磁带等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④]而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象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⑤]据此,我们认为视听资料算不得一类独立的证据,只能算作载体较特殊的或现代的书证。
X光片首先以其内容起证明作用,其次它本身不直接告诉当事人、律师或法官什么内容,多数情况下不能直观起证明作用。
法庭审理并非医生会诊,当事人或法官仅凭X光片不能读懂什么,质证、认证也不针对其直观表现,而是针对报告单载明的内容。
故X光片定为视听资料自然不妥。
2003年司法考试中出现如此有争议的题目,也反映我国学者的研究不够深入。
从逻辑推理而言,书证与视听资料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我国相关教科书均将视听资料单列一类,也许只是为与民诉法的规定相附和罢了。
再如,对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又该如何定性和归类呢?是书证?是证人证言?还是自成一类的证据?从学理上讲,对证人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是以笔录文字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书证的特征,应为书证。
但笔录所记载的证人陈述的内容,是证人证言的内容,又属证人证言。
本人认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系证人证言见之于书证的东西,本身具有两重性。
而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又没有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别。
那它到底属于哪一类证据,笔者百思不得其解。
根据长期的实践总结和审判工作需要,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将一些学理上的部份证据分类纳入司法解释是符合我国证据制度完善需要的。
有些学理上的证据分类,如确信证据与存疑证据,初步证据与终结证据(排他证据)等的分类在审判实践中对证据的运用与采信意义重大,也应纳入证据立法的规定。
证据的法定类型,应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属性为标准来划分。
证据立法中更应注重以证明力大小为标准来分类,对各种证据的概念应作具体的职权解释。
(二)证据的适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