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适用于律师会计事务所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财务资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四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财务信息披露,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和更新。

第六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送。

第八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定期编制年度预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律师会计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负责,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监测和控制。

第十四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管理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合理调配和使用。

第十七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往来款管理制度,规范往来款的收付和核对。

第十八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控,确保银行账户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九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税务管理第二十条律师会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费用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所财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2. 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合规;4. 严格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本所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律师费、业务收入等资金。

第六条律师费、业务收入等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本所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侵占。

第七条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第八条资金收支必须实行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九条本所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本所设立费用预算,明确各项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额度。

第十一条费用报销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费用报销实行实名制,报销人必须签字确认。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本所收入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律师费、业务收入等收入必须全部进入本所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收入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列收入、隐瞒收入。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本所支出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审批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支出预算必须合理、科学,明确支出范围、标准和额度。

第十八条支出审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

第十九条支出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列支出、隐瞒支出。

第六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本所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所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必须实行登记、领用、报废制度。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员工、合伙人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事务所财务管理的合法性;(二)真实性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事务所的财务状况;(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各项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防止财务风险;(五)透明性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财务事项。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负责编制、审核和执行事务所的财务预算;(三)负责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负责管理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五)负责税务申报和税务筹划;(六)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七)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本所实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三)会计账簿应当清晰、准确、连续、完整;(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财务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核算:按照业务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各项收入;(二)支出核算:按照支出用途,分类核算各项支出;(三)成本核算:按照成本构成,分类核算各项成本;(四)利润核算:按照利润构成,核算事务所的利润。

第四章财务监督第八条本所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财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财务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二)审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三)审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审查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五)审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情况。

律师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行业财务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有关财务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有效、合规、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三)安全性、保密性原则;(四)节约、高效原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财务工作,并设立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活动;(二)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三)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五)管理事务所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六)对事务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财务收支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三)实行收入与支出分离制度,确保收入及时入账,支出合理合法;(四)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收入管理:(一)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二)建立健全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时间等信息;(三)及时收取应收款项,确保收入及时入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支出管理:(一)明确支出范围和标准;(二)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确保支出合理合法;(三)实行报销制度,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确保报销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责任;(二)实行资产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三)定期盘点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3篇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1)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3)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4)___%为医疗基金;(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6)___%为储备基金;(7)___%为主任基金;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

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

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律师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行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税务申报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合规性原则:遵循行业规范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三)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和资产的管理,确保资金和资产的安全。

(五)效率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财务部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收入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包括律师代理费、咨询费、诉讼费、仲裁费等。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收入台账,对收入进行分类、汇总、统计。

(三)收入应当及时、准确地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支出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支出台账,对支出进行分类、汇总、统计。

(三)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第九条资金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三)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和有效。

律师使用的财务制度

律师使用的财务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安全及公开透明,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组织架构
1. 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财务管理工作;
2. 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财务预算及决策重大财务事项;
3. 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独立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预算及报告
1. 每年底由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2. 每月底由财务管理部门编制月度财务报告,报送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四、资金管理
1. 律师事务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律师服务费用,管理原则为合理使用、安全保值;
2. 资金存放应视情况分为不同账户,分别支付给律师及员工;
3. 不得私自挪用律师事务所资金,对违反者严肃处理。

五、费用支出管理
1. 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费用支出需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支付;
2. 每项费用支出需有明细记录,以备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六、资产管理
1. 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须由专人管理,建立清晰台账;
2. 资产变动需报备,以备审计及监督。

七、审计及检查
1. 每年底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进行审计,由财务监督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2. 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违规处罚
对财务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涉嫌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总而言之,以上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制度,旨在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安全及公开透明,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希望全体律师及员工遵守以上制度,共同维护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声誉。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以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操作,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所有财务活动和相关人员。

2. 财务管理框架2.1 财务管理目标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确保财务健康、提高经营效益和保护法律利益。

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财务报告;做出合理的财务决策;遵守财务法规和合同义务。

2.2 财务组织架构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应包括财务经理、财务会计师和财务助理等职位。

财务经理负责整体财务管理和监督,财务会计师负责会计核算和报告,财务助理负责协助日常财务工作。

3. 会计制度3.1 会计基础律师事务所应采用的会计基础是公认会计原则(GAAP)。

会计准则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3.2 会计政策律师事务所应明确和实施以下会计政策:记账方法:采用双记账法,即同时记录借方和贷方的会计分录。

记账凭证:所有会计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完整和准确。

3.3 会计流程3.3.1 日常会计处理收款处理:所有收款应立即记录,包括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信用卡等。

付款处理:所有付款应凭支出凭证记录,并经授权审批后支付。

发票处理:所有发票应按规定流程验收、登记和存档。

报销处理:员工报销应提交申请,附上相关票据,并经授权审批后报销。

3.3.2 月度会计处理月度结帐:每月底进行一次总结帐,确保各科目余额准确。

月度报表:制作月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3.3 年度会计处理年度结帐:每年底进行一次总结帐,确保年度报表准确。

年度报表:制作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3.4 审计处理审计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年度审计。

审计报告:编制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和财务状况评价。

4. 内部控制为确保财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律师团队财务制度

律师团队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师团队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确保律师团队的财务安全与合规性,制定本财务制度。

本财务制度适用于律师团队内部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收支、财务报表编制、财务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二、财务管理职责1. 律师团队财务管理职责由律师团队主管律师全权负责,具体负责人为财务主管,直接向律师团队主管律师汇报工作。

2. 财务主管具体负责律师团队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分析等方面,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月度财务报表,并定期向律师团队主管律师汇报财务情况。

3. 律师团队内设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核算、账务处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财务部门人员应按照律师团队的财务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财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资金管理1. 律师团队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2. 律师团队资金主要来源包括案件收入、律师费、其他收入等。

应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对各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和管理。

3. 财务部门应及时记录资金收支情况,编制资金预算并监督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律师团队的经营需要,不得私自挪用资金。

4. 律师团队应定期进行资金清查,确保账目清晰、明了,不得存在虚假记录或失实情况。

五、财务报表1. 律师团队应按规定的时间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 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律师团队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财务报表应经财务主管审查确认后向律师团队主管律师汇报,并定期进行外部审核,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财务监督1. 律师团队应建立财务监督制度,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财务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财务部门,由律师团队主管律师直接领导,负责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3. 律师团队应接受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财务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律师团队的财务活动合法、规范。

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本所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本所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本所的会计核算,为本所全体合伙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财务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事务所全体员工需遵照执行。

二、财务机构的设置1.财务会计一名2.财务出纳一名三、职责1.财务室工作人员须对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接受事务所执行委员会的管理并直接接受财务合伙人的领导与安排,具体实施管理所内一切财务收支及财务日常工作。

2.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

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对外泄露任何财务机密。

以本所的利益为重。

财务人员负责所作报表的准确性,做到不瞎报,不漏报,不瞒报。

3.财务人员应为事务所全体员工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4.积极、主动地向合伙人提供合理的税务策划方案。

(一)会计岗位职责1.及时学习最新颁布的相关财务文件,不断了解财务制度的最新变化。

2.准确、及时地负责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包括审核凭证,制单,登账,结账,编制各种月、季、年等会计报表。

3.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本所业务活动提供准确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工作提供会计依据,做好领导助手。

4.定期督促出纳清点库存,做到账账,账实,账证相符。

5.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账簿、印章等。

6.认真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劳动纪律。

7.及时、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降低事务所成本、制止各项不合理支出,提高工作效率。

8.协调并保持事务所与司法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良好的工作关系,解决事务所各项财务、税务问题。

(二)出纳岗位职责1.接受财务会计的领导,负责有关银行结算、现金业务的收支管理工作。

2.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

3.按照国家会计法及会计制度审核发票。

对不合格发票、原始发票与报销凭证内容、金额不一致者,及不符合所财务制度的支出等,有权拒收、拒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来源:作者: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公布单位】80103【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5-01-01【生效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不】地点法规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律师业的进展,规范律师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律师机构(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负责对北京市律师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财务机构。

财务机构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会计和出纳组成。

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凭会计证上岗。

未配备合格专职财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托付记帐公司代理记帐。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任免,应报经北京市司法局主管部门同意。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被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的资格,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在负责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必要时,能够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公布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律师事务因此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不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外币的收支,应当按收款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名称、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三)财产、物资的收发和增减;(四)各项基金的增减;(五)各项收入的计算和分配;(六)经费的收支和成本的计算;(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八)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

凡是本期差不多实现的收入和差不多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

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假如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予以讲明。

第四章记帐和帐簿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采纳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

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要紧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当依照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晰。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要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职员作规则进行。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采纳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案件、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

第五章会计监督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同时应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必须同意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资产治理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流淌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六条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实际成本以买价加运输、保险等费用计算。

少量的低值易耗品,能够采纳一次摊销的方法摊销;批量购入低值易耗品能够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以及原值在200元以上,不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其他设备。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固定资产帐。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登记入帐。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需要安装的,其安装费用应当一并计入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入帐;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入帐;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与可能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入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原价,并按新旧程度可能折旧。

以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律师事务所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新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应当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仍可接着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提早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法。

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一般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和分类折旧率计算。

不宜采纳分类折旧率的,也能够采纳个不折旧率。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依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可能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

可能残值一般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

累计折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反映。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当另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存数假如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缘故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折旧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预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

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中所列金额以及应负担提的有关费用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律师事务所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没规定期限的,按照可能的受益期或者许多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五条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治理。

兼职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集体所有制单位治理。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按个人(合伙)所有制治理。

第七章长期投资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长期投资,是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预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关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立即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淌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入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帐。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

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关于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事实上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相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

摊销的方法能够采纳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第三十七条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纳成本法。

长期投资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均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八章流淌负债和长期负债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流淌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短期借款、预收款和预提费用等,应当分不核算;应付款项,应当按照顾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纳各种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等分不核算。

福利基金和其他负债性基金,视同流淌负债进行核算。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当分不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不列项反映。

关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关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立即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淌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九章成本与费用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酬劳及各项费用,都应当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包括:(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

(二)兼职律师的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五)治理费用。

包括: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维修费、运输费、零星购置费等。

(六)业务费用。

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书报杂志费、宣传广告费、差旅费、会议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七)税金。

(八)上缴的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

(九)交际应酬费用。

(十)保险费用。

(十一)其它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专职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是指依照实际业务收入数额,按“百元收入工资含量”所规定的比例提取的工资。

兼职、特邀律师酬金是指按规定的比例从收入中提取的酬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