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重机械是保证安全生产及检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安全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为加强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标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四)《起重机司机》培训教材有关起重安全知识;(五)《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六)《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本规定对起重设备管理、使用管理、职责分工、技术档案、起重作业人员要求、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起重设备的定期检定检验、起重设备日常监督、起重设备的报废、罚则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外委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不得违章使用公司内起重机械。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严格考核。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起重机械管理术语和定义:(一)本规定的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
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械(包括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械、升降机(包括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临时吊栏等)、扒杆、电梯等。
起重机具包括钢丝绳、纤绳、吊环、卡环、链条葫芦、千斤顶(液压式和螺旋式)、滑轮、吊钩、卷扬机、铁链、绳卡、卸卡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四篇)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确保工作安全,维护生产正常的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同时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全体使用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持有相关岗位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操作起重机械。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第七条每台起重机械都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维护工作必须由专业的人员进行,如果发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修理。
第九条起重机械的每个关键部件都必须设有保险装置,以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有效避免事故。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了解起重机械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在操作台上,严禁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擅自开动起重机械。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限超载、违章操作等行为。
第十四条在使用起重机械时,必须保持机器周围的道路通畅,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必须使用合格的吊具和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四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起重机械的人员应当穿戴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禁止做其他事情分散注意力。
第十九条在使用起重机械过程中,必须保持沟通畅通,班组之间必须互相配合,并做好相关的沟通记录。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起重机械上易于工作人员注意的显着位置。
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对起重机械使用状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机械发生事故。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职责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上岗,其工作职责是:1、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
4、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5、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并与法定检验机构联系检验事宜。
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7、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在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港口等场所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
1.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经过相关培训,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
2. 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起重机械必须设立专门指挥台,并配备操作人员;
4.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起重机械专用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5.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械的结构、传动部件、制动装置、安全装置等;
6. 起重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 操作时必须遵循统一的信号和指挥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
8. 吊装物体必须符合相应的规格和标准,严禁超载;
9. 吊装过程中必须保持吊车稳定,如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
10. 吊装结束后,及时清理吊具、吊钩等设备,并做好维护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具体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具体操作。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培训计划,确保机械的安全使用。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或管理大型起重机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擅自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情况。
第三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大型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以及安全使用规程。
第五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者应每年对所管理的大型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并对检查和维修结果进行记录和登记。
第六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完成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设备基本信息、安装验收记录、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内容,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大型起重机械的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且持证上岗。
第八条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工人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操作技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配备遥控操作功能的大型起重机械,其遥控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章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运行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设备的结构和参数,不得超负荷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设备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指导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第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在工作中应该保持稳定平衡,不得超过额定起重能力、工作范围和工作高度,且不得超过指定的风速工作。
第十四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工作环境的安全,确保起重区域的人员和财物安全。
第十五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时,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操作员饮酒、吸烟、饱食和疲劳操作,不得同时操作多台起重机械。
37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以适应化工生产、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停用、闲置、报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依据如下法规编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本规定制定时所依据的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皆为现行有效版本。
若相关法规、规程、标准修订后,与本规定有关条款有差异时,各生产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机械动力部管理职责:1.参与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型、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外委修理、零购、更新、大修、改造的管理。
2.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停用、闲置、报废等过程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的职责:1.负责公司范围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2.负责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取证工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职责:1.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2.使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厂起重机械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提高起重机械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5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1.司机守则;____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____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____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____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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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目录1.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写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职责 (4)6.起重机械管理要求 (5)7. 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要求 ............................................................................................................8.执行与检查 (7)9.附表 (8)1、目的为明确起重机械管理职责,规范起重机械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用部门、生产中心等单位的起重机械的管理。
3、编写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3.2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3.3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113.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3.5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3.6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3.7 TSG 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3.8 TSG Q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9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3.10 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4、术语和定义4.1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4.2大修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得变更,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3改造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5、管理职责5.1本企业主管设备的领导是起重机械管理总负责人,按照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实行全面综合管理,并对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5.2机械动力部职责5.2.1 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5.2.2负责起重机械的组织验收工作。
审批起重运输机械维修、更新、改造、检验、报废、拆除等计划或申请。
5.2.3负责新购起重机械的选型、组织技术协议的编制、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参与入厂验收工作。
组织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组织对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检验单位资质的审查。
5.2.4负责起重机械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联系定期检验、办理注销等工作。
5.2.5组织审定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2.6参与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2.7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对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操作人员资格的监督检查。
5.2.8负责对起重机械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5.2.9负责编制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
负责起重机械的年检及外委检修工作。
5.3质量技术部职责5.3.1参与审定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5.3.2参与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4安全生产管理部5.4.1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
5.4.2负责起重机械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5.4.3参与起重机械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5.4.4组织审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5.5 人力资源部5.5.1负责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
5.6 供销管理部5.6.1负责组织新购起重机械的商务合同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5.6.2负责组织新购起重机械运达现场的开箱验收工作5.6.3参与新购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后,在质保期内的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6.4负责新购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后,在质保期内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所需设备的备品、配件提供工作。
5.6.5负责对日常维修、维护备件的及时供应和保管工作。
5.7生产中心5.7.1负责本中心起重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大唐集团公司、中新能化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企业制定的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5.7.2负责建立健全本中心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和技术档案。
5.7.3负责本中心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5.7.4负责本中心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订并执行。
5.7.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5.7.6负责对操作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5.7.7参与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
5.7.8 负责本制度规定内起重机械的备件定额储备。
5.8电仪中心:5.8.1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检维修力量的调度。
6、起重机械管理要求6.1 在用起重机械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
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会同自治区、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6.2在用起重机械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6.3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6.4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6.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6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6.7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6.8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6.9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6.10起重机械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6.11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大唐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6.12在防爆区域使用的起重机械,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6.13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6.14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设备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15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6.15.1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6.15.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6.15.3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15.4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15.5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16起重机械遇下列情况之一再次使用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监督检验:6.16.1重新安装。
6.16.2遇四级以上地震。
6.16.3室外起重机械经历九级风后。
6.16.4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修复后。
6.16.5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
7、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要求7.1生产中心管理要求:7.1.1妥善保管起重机械的日、周、月检查记录本,并置于中控室固定位置。
7.1.2生产中心设置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并对保运单位的日检查情进行签字确认。
7.1.3生产中心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负责每周组织维保单位按周检查项目进行两方共检,并登记确认。
7.1.4生产中心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每月负责协助机械动力部专业工程师及维保单位按月检查项目进行三方共检,并登记确认。
7.1.5负责对本制度规定内的起重机械的甲供备件的定额储备,对消耗物资的及时补充。
(见备件定额台账)7.1.6负责对维保单位提出需要更换的甲供备件情况确认。
7.1.7负责对维保单位提出的计划检修项目予以计划立项。